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一)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
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以上的事项。
(六) 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七)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2.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