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皖仪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未发生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控制和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维护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发展情况、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利润分配政策。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审查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五、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足够的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能力,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其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十一、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13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3,885股,符合归属条件的66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045股。本次合计可归属数量总计为432,930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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