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
重职能部门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时间的能力和效率。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任组长,其他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报告: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及时做好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督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舆情工作的舆情信息处理设在公司舆情管理小组:由董事会办公室、公
共关系部、市场部、法律合规部相关人员构成,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市场部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且根据本制度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第七条公司市场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
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中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报并报告至舆情管理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公司相关
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报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舆情信息联络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以外的其他舆情。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研究、客观评
估、统一部署,高效制定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称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及时解答媒体等的疑问,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积极面对、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主动沟通,积极配合有关各方做好处置工作。
(四)战略统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具有战略统筹意识,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借势用势,化险为夷,维护并传扬良好企业形象。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报告董事会秘书
公司、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
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分: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
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舆情工作组经评估认为相关舆情信息可能导致重大影响,有必要上报
监管部门的,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积极控制传播范围,正面引导舆情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
(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
)舆情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及时与信息源(如
发刊媒体)沟通情况,就真实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防止事态进一
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等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客观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
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
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保持沟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必要时以公开信息披露等方式对舆情进
行澄清、解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当事人相应
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视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六条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