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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力合微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的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0号)的同意,公司2023年6月28日发行了面值总额3.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可转债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3,800,000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80,000,00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不含税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907,547.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1,092,452.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4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3-25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万元(含3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智慧光伏及电池智慧管理PLC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1,631.4715,300.00
2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PLC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17,672.2413,700.00
3科技储备资金项目9,000.008,109.25
合计48,303.7137,109.25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科技储备资金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科技储备资金项目2025年6月2026年12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旨在投向新产品预研研发及产业化、拟重点布局的中长期技术研发与升级拓展、产业并购及整合等,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技术水平、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保证募集资金发挥应有价值和作用,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公司综合考虑资金使用情况、实际建设进度等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拟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科技储备资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6年12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力合微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是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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