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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江航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证券代码:688586 证券简称:江航装备 公告编号:2021-029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确立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2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3新增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5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批准公司重大投资、重大担保事项、重大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检查;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7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股东报告的工作制度。
8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发行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方案,批准拟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50%区间内的其他债务融资方案,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建立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十九)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二十)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二十一)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二十二)决定公司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五)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新增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0新增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11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2新增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公司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权的工作制度及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依法保障责权统一。
13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航空工业集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 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 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
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 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 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股东大会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 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就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五)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5新增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16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科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定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制定和完善要关配套制度。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17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 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 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三) 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运行; (十五)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会议; (十六)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8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19第一百四十九条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公司党委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公司党的建设质量。第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0新增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21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或担任监事,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及监事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其中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公司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
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
22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党委的工作机构。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列支。删除一条
23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下述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公司党委要积极发挥统筹各方、综合协调的优势,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主动协调各投资方之间、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努力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24新增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公司各治理主体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经
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对有关额度、标准等予以量化,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党委可以根据集体决策事项,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25新增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1人中担任党委副书记(职业经理人除外)。
26新增一条第一百六十条 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27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应对本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作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删除一条
28新增一章 企业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29新增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30新增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工会
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1新增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32新增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加大核心骨干激励力度。
33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4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保持不变。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公司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遵循国家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等国家有权部门的规定,公司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航空军工装备业务(涉军业务)的指导、管理,遵循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保持不变。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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