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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航装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江航装备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下发《关于同意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4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93.61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3,661.3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568.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93.34万元。

截至2020年7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0)020027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技术研究与科研能力建设项目18,17517,903
2产品研制与生产能力建设项目16,58813,169
3环境控制集成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9,5007,036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15,000
合计59,26353,108

2、按季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编制成置换申请单,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再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

4、财务部门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开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每季度结束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自开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季度结束次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季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影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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