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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江航装备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7

证券代码:688586 证券简称:江航装备 公告编号:2021-020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5/212021/5/242021/5/24

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561,670.0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5/212021/5/242021/5/24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3499001

特此公告。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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