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向奇安信公益基金会捐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向奇安信公益基金会捐款,能够帮助公司更加切实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奇安信公益基金会捐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齐向东先生、吴云坤先生、杨洪鹏先生、姜军成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候选人齐向东先生、吴云坤先生、杨洪鹏先生、姜军成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候选人孟焰先生、赵炳弟先生、徐建军先生,其任职资格与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
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孟焰、徐建军、赵炳弟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