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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月4日,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 2021年7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7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交易期间自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数量(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票数量(股)
1汪志伟2021-10-291,7630

根据上表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公司核查后认为:该名核查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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