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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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股东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III, L.P.、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Anemoi Capital Limited、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芯原股份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1年7月25日-8月6日,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2021年8月13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现场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现场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于2017年10月27日成立,注册地为浙江省的合
伙企业。
中信证券核查了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于2017年2月10日成立,注册地为浙江省的合伙企业。
中信证券核查了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嘉兴君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3、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于2017年11月16日成立,注册地为安徽省的合伙企业。
中信证券核查了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合肥华芯宜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美国律师达维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系于2000年6月27日成立,注册地为美国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IDG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5、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美国律师达维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系
于2005年3月2日成立,注册地为美国的公司。中信证券核查了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美国律师达维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系于2007年11月27日成立,注册地为美国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5月27日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
规定的情形。
8、Anemoi Capital Limited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香港律师薛冯邝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Anemoi Capital Limited系于2018年2月12日成立,注册地为中国香港的公司。中信证券核查了Anemoi Capital Limited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Anemoi Capital Limited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Anemoi Capital Limited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Anemoi Capital Limited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Anemoi Capital Limited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Anemoi Capital Limited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Anemoi Capital Limited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9、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韩国律师贝金李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Investment L.L.P.系于2016年11月11日成立,注册地为韩国的公司。
中信证券核查了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提供
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Investment L.L.P.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L.L.P.为合法存续的境外企业。
(2)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非芯原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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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