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8月3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020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2020年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2020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2020年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8月3日,同意以人民币38.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4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2.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项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政策,不存在违法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因此,同意前述专项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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