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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威: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4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履行其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五)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提案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二)适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

(三)具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

(四)独立原则。股东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章 股东会召开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以上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

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时,该自然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八条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其他人员可以旁听股东会。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在事先通知的时间后宣布开会,但最迟不得推延三十分钟:

1、 只有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会议现场;

2、 其他导致会议无法及时正常召开的情形。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五十一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议程的提案,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第五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条 在大会进行过程中,股东临时决定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出问题或发言。

第六十一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质询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本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在大会过程中的适当时间逐一或择要予以回答、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二条 在大会发言和分组发言完成以后,主持人应当就大会上述发言进行概要总结,并就发言过程中没有当即回答或说明的问题择要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召开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时休会。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决定休会时,应当说明复会的时间。休会与复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一次股东会的休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二条 因违反股东会纪律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或中途自行退场而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第八十三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股东会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的股东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第八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第八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第八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 “超过”、“达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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