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1.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补充
和更正公告;
2.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除财务会计报告外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令检讨并改正;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