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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届满。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赵鑫、戴宁
项目联系人赵鑫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57.SH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
董事会秘书高倜
证券事务代表彭光辉
联系电话0379-677585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建龙微纳原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担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根据可转债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广发证券担任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2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聘请广发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保荐协议,自2022年7月18日广发证券承接中天国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作为建龙微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指派赵鑫、戴宁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三)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六)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七)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建龙微纳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7,874.97万元,同比下降19.9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75.62万元,同比下降51.15%。经了解,建龙微纳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因为:受工业气体行业需求疲软、空分设备运行负荷降低;受消费观念变化,家庭用氧需求恢复到平缓增长的趋势,公司产品的销售结构和客户结构较上期有所变化,进入到优化调整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的同时,期间费用中的人工、折旧与摊销等支出保持相对刚性,导致净利润下降。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审慎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建龙微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 鑫 戴 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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