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3 证券简称:仕佳光子 公告编号:2021-004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光子”或“公司”)募
投项目“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仕佳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器件”)变更为仕佳光子,由仕佳光子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 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3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0,000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82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82.2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489.75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67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实际募集资金投入情况 |
1 | 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37,000.00 | 37,000.00 |
2 | 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 | 3,000.00 | 3,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4,489.75 |
合计 | 50,000.00 | 44,489.75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 | 仕佳器件 | 仕佳光子 |
佳器件现有业务将由母公司仕佳光子整体承接,因此公司决定将“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仕佳器件变更为仕佳光子。除上述变更外,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均保持不变。实施主体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仕佳器件后续将不再从事相关业务。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已投入部分由母公司仕佳光子承接,后续待投入部分由母公司仕佳光子继续实施。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降低营业成本,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仕佳器件变更为仕佳光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