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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3-2-1

目 录

目 录 ...... 1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5

一、问询问题1 ...... 5

二、问询问题8 ......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仕佳光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5日下发的《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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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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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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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问询问题1

根据申请文件,因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2018年12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上述事件的基本情况,被立案侦查的原因,检察院上述不起诉决定是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2)上述行为是否发生在报告期前,该等行贿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相关、相关客户的入库资格相关,是否对发行人未来业务承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还存在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发行人内部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3)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或风险。(4)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条件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核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濮华检公诉刑不诉[2018]116号);

2、核查发行人所在地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0年1月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核查发行人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20年1月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辖区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明》;

4、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

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

6、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

7、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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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检索;

9、核查发行人关于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核查意见

(一)上述事件的基本情况,被立案侦查的原因,检察院上述不起诉决定是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

1、事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濮华检公诉刑不诉[2018]116号),2006年至2015年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在担任郑州仕佳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该公司在成立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升在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额度等事项中得到帮助,在鹤壁市城区、郑州市城区,多次送给原鹤壁市淇滨区委书记、河南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姚学亮现金共计44万元。该案件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2月8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州仕佳、葛海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葛海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州仕佳、葛海泉不起诉。

2、被立案侦查的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立案侦查的原因系2018年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原鹤壁市淇滨区委书记、河南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姚学亮涉嫌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06年至2015年涉嫌实施单位行贿行为,因此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姚学亮涉嫌受贿的对向犯之一,一并立案侦查。

3、检察院上述不起诉决定是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

根据上述《不起诉决定书》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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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为相对不起诉。

(二)上述行为是否发生在报告期前,该等行贿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相关、相关客户的入库资格相关,是否对发行人未来业务承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还存在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发行人内部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上述行为是否发生在报告期前,该等行贿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相关、相关客户的入库资格相关,是否对发行人未来业务承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被调查行为系发生在2006年至2015年间,被调查原因主要是郑州仕佳为了成立仕佳通信、提升在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额度等事项中得到帮助。仕佳通信于2007年设立,2007年至2015年6月期间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6月被杰科公司收购,2017年12月随发行人收购杰科公司成为发行人控制的二级子公司。

据此,上述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前,上述行为的获益人和责任主体均为郑州仕佳,行为发生期间与发行人并无关联,亦不存在使用发行人的资产进行行贿或使发行人从中受益的情形,该等事项与发行人取得业务资质无关,与发行人取得相关客户的入库资格无关。因此,该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未来业务承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还存在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检察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

3、发行人内部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控制度,并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在防范商业贿赂方面,发行人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具体举措:

(1)建立反商业贿赂机制。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从事采购、设施工程、销售等相关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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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接受贿赂、贿赂他人,或暗地接受佣金及其他个人利益,同时要求员工应向客户、供应商、商业合作伙伴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通报公司的商业道德准则。公司制定的制度内容中包括了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如员工发现任何潜在的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可通过公司公布的诚信邮箱举报,公司将进行调查及处理。

(2)合规制度管理。公司在办公系统平台上发布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员工均可实时登录查询反贿赂相关的制度。

(3)雇前背景调查。公司对拟聘用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其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则不予录用。

(4)反贿赂承诺。公司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不向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的单位或个人收受回扣、索取贿赂及其他经济利益,不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5)费用审核控制。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出年度预算申请,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核后下发至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公司严格审查并控制费用支出,禁止报销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费用支出历经各部门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初审、主管副总复审、财务部门审核。公司禁止没有实际业务的、合同/单据/发票不完整的费用支付,防止以商业贿赂目的的各种费用报销和对外付款。

(6)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在反贿赂方面主要对已入账的业务招待费、专项会议费等费用支出项目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发现公司业务真实发生、费用审批流程及凭证符合公司制度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形。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结论性评价意见为: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反商业贿赂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相关行为是否涉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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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如果认为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已生效的《不起诉决定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相关行为系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行为,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追诉程序,未出具需要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亦未将案件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行为不存在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受到其他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所在地工商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公开渠道查询结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该事项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相关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条件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应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郑州仕佳及葛海泉上述涉嫌单位行贿行为由检察院依其职权进行立案侦查后,因该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案件未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程序,最终未确定涉案主体有罪。上述检察机关对涉案主体的不起诉决定终结了该案件的刑事追诉程序,即未对该行为是否最终构成犯罪进行实体确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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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0

不能认定郑州仕佳、葛海泉构成刑事犯罪。

2020年1月13日,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葛海泉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1月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证明》,证明郑州仕佳和葛海泉在该辖区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郑州仕佳和葛海泉均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判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实际控制人葛海泉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前述涉案主体未最终经法院判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发行条件;该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检察机关已终止刑事追诉程序,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问询问题8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仕佳光子的两家子公司无锡杰科、深圳仕佳尚有正在受理中的诉讼案件。2018年,仕佳光子因与中广核诉讼失败而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149.44万元。无锡杰科(仕佳光子间接控股81.14%)与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基”)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作出判决。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合同签署及合同履约过程中有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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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深圳仕佳、无锡杰科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

2、查阅深圳仕佳对中广核、无锡杰科对江苏宏基的订单;

3、查阅深圳仕佳与中广核诉讼案件、无锡杰科与江苏宏基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广核系仕佳光子子公司深圳仕佳的供应商,江苏宏基系仕佳光子子公司无锡杰科的客户。

上述相关合同签署及合同履约过程中有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性情况如下:

(一)深圳仕佳向中广核采购事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中广核系深圳仕佳的线缆材料供应商,自2009年起中广核通过深圳仕佳的供应商认证后,开始向深圳仕佳供应线缆材料,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下:

1、在供应商认证过程中,深圳仕佳技术部、品管部、采购部对原材料性能、供应商日常检验规范、质量协议、价格条款等进行评估并报请深圳仕佳管理层审批,由深圳仕佳管理层进行综合评定并决定认证结果。深圳仕佳在完成对中广核的供应商认证程序后,将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2、深圳仕佳根据自身订单和生产计划需求,由采购部根据生产需求向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以及安排交付周期等商务事宜,经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向供应商发送正式采购订单。发行人与中广核之间的采购订单均已履行采购订单审批流程。

3、深圳仕佳在供应商认证过程中,对中广核的产品执行了产品导入程序,在履行送样检测、小批量采购及多批次验证合格后,进行稳定批量采购。由于产品性能检测周期较长,根据行业惯例,在完成产品导入过程后为保证生产交付的及时性,不再进行逐批准检测,供应商对产品附有合格证明即可。因此,深圳仕佳在完成对中广核的产品导入过程后,对于后续采购的各批次产品在检查其规格、数量与订单一致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后,予以签收确认。

4、深圳仕佳与中广核产生诉讼纠纷的订单产生于2015年5月至8月,发行人使用中广核上述订单产品生产的室内光缆未达到预定质量要求。经检查,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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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生产上述订单产品时所使用原材料供应商,与产品导入期间的供应商发生变化。深圳仕佳经技术部门检测分析,认为不同供应商原材料纯度、杂质等差异导致产品性能较大,需要重新履行产品导入程序,而中广核认为在配方比例未发生变化,其自身供应商变化对产品性能不构成影响。由于双方对此认识存在做分歧,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后,双方2017年起产生诉讼纠纷。综上所述,深圳仕佳与中广核之间的诉讼纠纷系报告期外的偶发事件所产生,深圳仕佳在对中广核履行合格供应商认证、采购订单下达、产品签收等过程中,均已按照内控制度予以执行,不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形。

(二)无锡杰科向江苏宏基销售事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江苏宏基系无锡杰科的客户,江苏宏基向无锡杰科采购线缆材料用于生产汽车线缆。无锡杰科在完成向江苏宏基的产品导入后,自2017年3月起对江苏宏基开始销售线缆材料,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下:

1、无锡杰科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了解到江苏宏基产品下游应用领域较好,通过江苏宏基能够进一步提升无锡杰科在汽车线缆领域的产品影响力,因此对江苏宏基开展销售业务,客户开发过程系经管理层内部论证,与当时的市场开发战略一致。

2、在合作期间,根据江苏宏基的采购需求,无锡杰科与江苏宏基对价格、数量、交付期限等条款进行协商,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与其签署销售订单。

3、订单签定后,无锡杰科根据订单产品型号和数量安排生产,生产完成后经无锡杰科质量部门测试和检验合格后交付予江苏宏基,经江苏宏基签收确认并核对一致后,无锡杰科向江苏宏基请款并开具销售发票。

4、2018年11月起,由于江苏宏基货款逾期时间较长,销售部门及财务部门向无锡杰科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汇报,经内部讨论以及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认为对江苏宏基的应收款项存在一定的回款风险。在多次催收款项未果的情形下,无锡杰科对江苏宏基提起诉讼,之后江苏宏基以产品质量为由对无锡杰科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杰科与江苏宏基之间的诉讼纠纷系江苏宏基长时间拖欠货款所致,无锡杰科对江苏宏基的客户开发、销售订单签定、产品生产及交付等过程,均已按照内控制度予以执行,不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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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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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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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目 录 ...... 1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5

一、反馈问题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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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仕佳光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23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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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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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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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反馈问题6

发行人AWG芯片系列产品于2019年起才达到一定规模,2018年该类产品收入仅约673万元,2019年增长至4,339万元;2020年1-5月该类产品收入为5,279万元(未审数)。2019年,发行人该类产品的毛利率达到57.59%,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当年该类产品毛利额占比33%。

发行人该类产品的客户主要为英特尔及其代工厂,2019年发行人向英特尔及其代工厂销售金额为3,063万元,2020年1-5月为4,029万元(未审数)。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根据英特尔代工厂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的订单进行生产、发货,直接向英特尔销售的金额较少。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属于英特尔指定代工厂的证据,包括发行人与英特尔的往来邮件、保荐机构对上述代工厂人员的视频访谈资料等。

请说明或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AWG芯片系列产品属于无源光器件,2019年度该类产品毛利率为57.59%。请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AWG系列产品或无源光器件(模块)产品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对发行人AWG系列产品2019年毛利率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上述英特尔邮件的发送地址、邮件内容进行核查,英特尔要求发行人提供的产品类型与数量(如有)与发行人向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销售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是否一致,并就以上述邮件证明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系英特尔代工厂的依据是否可靠、充分,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说明在进入英特尔供应商名单后双方是否签署质量控制协议、合作框架等书面文件,说明签署时间、主要内容以及约定的合作期限;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4)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与英特尔代工厂A的订单中产品项列示为“光纤尾纤”,与英特尔代工厂B的订单中产品项列示为“电缆”,请说明订单所列产品与AWG芯片系列产品的相关性,如有必要,请更新招股书披露的发行人向英特尔及其代工厂销售的产品类型,更为准确地披露所售产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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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上述英特尔邮件的发送地址、邮件内容进行核查,英特尔要求发行人提供的产品类型与数量(如有)与发行人向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销售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是否一致,并就以上述邮件证明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系英特尔代工厂的依据是否可靠、充分,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英特尔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要求,英特尔与代工厂之间的代工关系属于商业秘密,因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问题六之题干及回复内容中,将英特尔代工厂的具体名称分别由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来进行替代。对于上述信息豁免披露事项,发行人已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信息豁免披露的相应程序,并由中介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英特尔的重要往来邮件,确认相关邮件(邮件后缀均为@intel.com),邮件的收发方为英特尔的对接人员;

2、查阅了英特尔指示发行人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直接发货的有关邮件,确认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与英特尔的供应关系;

3、查阅发行人与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的订单及物料代码,确认发行人向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销售的产品类型一致;

4、对发行人主要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和英特尔及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开展业务的过程,确认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与英特尔的供应关系;

5、实地走访了英特尔代工厂B在中山保税区的工厂(与订单发货地址一致);

6、视频访谈了英特尔代工厂A,视频访谈过程中致同国际泰国成员所前往英特尔代工厂A生产经营地(与订单发货地址一致)与被访谈对象一同参与,保存了访谈录像并取得对方书面签署确认的访谈记录文件;

7、查阅发行人与英特尔签署的协议,以及发行人与英特尔品质和供应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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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关于质量控制的周例会、月度例会的会议文件。

(二)核查意见

发行人与英特尔开展业务经历了产品性能测试、根据英特尔的指示小批量交付订单、英特尔代工厂直接向发行人下单采购等阶段,具体如下:

1、发行人开始对英特尔进行产品送样、性能测试等产品导入

发行人自2017年9月起与英特尔接触,对英特尔进行产品送样、性能测试等产品导入过程,产品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均由英特尔确定,发行人根据英特尔的技术要求设计开发样品,并将样品交付予英特尔进行性能测试。

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双方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并持续推进产品导入过程。

2、发行人根据英特尔的要求向英特尔代工厂A及英特尔代工厂B交付小批量订单

在多轮样品测试持续符合英特尔技术要求后,自2019年1月起,英特尔直接向发行人下达小批量采购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约定产品的交付对象为英特尔代工厂A及英特尔代工厂B。根据发行人与英特尔电子邮件交流情况,英特尔代工厂A及英特尔代工厂B将包括发行人数据中心AWG器件在内的材料生产成数据中心光模块后,进一步开展后续的产品性能测试。

3、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向发行人直接采购

经多轮小批量订单批次验证后,发行人数据中心AWG器件符合英特尔技术要求,自2019年7月起,按照与英特尔电子邮件确认情况,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直接向发行人逐月发送采购订单,并由发行人直接向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交付产品。产品的型号、技术指标、性能要求与英特尔产品导入时的性能标准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发行人每季度与英特尔以电子邮件形式确定下季度产品价格,并每季度以电子邮件形式估计下季度预计采购量以便发行人安排生产计划,最终实际采购数量以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发出的订单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英特尔开展业务经历了逐步建立信任并深入合作的过程,英特尔要求发行人提供的产品类型与发行人向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销售的产品类型一致,英特尔以电子邮件形式估计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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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预计采购数量以便发行人安排生产计划,最终实际采购数量以英特尔代工厂A、英特尔代工厂B发出的订单为准;根据发行人与英特尔的电子邮件内容、订单及订单核心条款的确定方式,以及发行人与英特尔业务开展过程,能够确认英特尔代工厂A和英特尔代工厂B系英特尔指定的代工厂,上述确认依据充分、可靠。

二、请发行人说明在进入英特尔供应商名单后双方是否签署质量控制协议、合作框架等书面文件,说明签署时间、主要内容以及约定的合作期限;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英特尔签署的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2、查阅了发行人与英特尔品质和供应链管理部门关于质量控制的周例会、月度例会的会议文件。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与英特尔签署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时间及生效时间

协议签署时间:2020年4月3日;协议生效时间:2020年4月6日。

(2)合作期间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合作期间为2020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5日。

(3)产品及价格确定

产品分别为CWDM4 Rx组件和FR4 Rx组件。双方每季度对产品价格进行评审和协商。实际订购价格将根据每个季度的谈判结果确定。随着业务的发展,双方将会开发更多的产品,这些产品将包括在本合同中。

(4)质量要求

发行人作为供应商为英特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时,应遵守买方质量管理过程规范。发行人可以在供应商站点的产品数据管理模块(EPDM)中访问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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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的规范。

2、英特尔通过例会的形式对发行人的产品进行质量要求并持续提出具体改进建议除上述框架协议,英特尔品质和供应链管理部门还通过召开质量控制的周例会及月度例会形式对发行人关于英特尔需求产品的生产情况、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客户反馈情况等进行讨论,督促发行人保持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例会的主要议题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主题(Meeting Topic)
1每周产量(Weekly Yield)
2内部问题分析(Internal Issue Analysis)
3内部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Internal Issue Analysis & Improvement)
4客户反馈(Customer Feedback)
5开放式讨论(Opens)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进入英特尔供应商名单后双方已签署框架协议,并对产品名、价格确定方式、质量要求等要素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英特尔还通过例会的形式对发行人的产品提出质量要求并持续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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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张东晓刘攀

顾功耘刘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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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目 录 ...... 1

声明事项 ...... 2

引 言 ...... 4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 4

二、经办律师简介 ...... 4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5

释 义 ...... 9

正 文 ...... 1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6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6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6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6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外部专家顾问及其变化 ...... 16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7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 18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9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9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9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99

二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承诺及约束事项 ...... 200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01

附表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 203

附表二: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 ...... 204

附表三: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 206

附表四:发行人的专利权 ...... 209

附表五:发行人的注册商标 ...... 219

附表六: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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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仕佳光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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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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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4月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简介

1、张东晓律师,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张律师目前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服务,参与承办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A股的上市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2、刘攀律师,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服务,参与承办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A股的上市发行、可转债等项目。

3、朱艳萍律师,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律师目前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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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承办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A股的上市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8年11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一)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1、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初步听取了发行人有关人员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在此基础上,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向发行人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同时,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责任,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2、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确定了核查和验证工作程序、核查和验证方法,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涵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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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

(二)落实核查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落实核查验证计划,本所指派律师进驻发行人收集和审阅法律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工作。本所律师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并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合理判断,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进行了讨论,已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合理、充分地采用了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查询、互联网检索等方法,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实地调查和访谈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经营系统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和探讨,并走访发行人相关部门听取其有关人士的口头陈述;对发行人的主要经销商、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发行人与该等经销商、供应商的业务往来等情况。

2、查档、查询和检索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获得了工商档案复印文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和商标;就发行人及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涉及诉讼事项,本所律师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了检索。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

在上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不时对核查验证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将尽职调查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访谈笔录等归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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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及时制作工作底稿,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1、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并就重大事项和问题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并跟踪、督促及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

2、本所律师参加了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辅导授课,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对发行人运作中的合法合规随时进行辅导,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在此过程中,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并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答发行人提出的法律咨询;协同发行人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联系,解决本次发行上市中的各种问题,顺利完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1、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现场工作,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以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和决议等文件,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问题。

2、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三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但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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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投入的工作时间累计约2,000小时。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合理判断后,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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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仕佳光子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仕佳、控股股东郑州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葛海泉,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仕佳有限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河南杰科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无锡杰科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仕佳通信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深圳仕佳深圳仕佳光缆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仕佳器件河南仕佳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河南标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仕佳电子河南仕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仕佳研究院河南仕佳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武汉仕佳武汉仕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美国仕佳SJ PHOTONS TECHNOLOGY AMERICA INC.,系发行人子公司
和光同诚深圳市和光同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中科院中国科学院
中科院半导体所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合敬中道北京合敬中道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鹤壁经投鹤壁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投资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安阳惠通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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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诚豫嘉兴诚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惠通巨龙北京惠通巨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河南创投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联储青岛联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宁波欧创宁波欧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郑州百瑞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惠通创盈北京惠通创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铸成深圳市铸成长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济南舜星济南舜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原投资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发区管委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淇滨开发鹤壁市淇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宝盈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开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基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上海标迪上海标迪科贸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保荐人、华泰联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本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致同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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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110ZA1401号《审计报告》
《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第110ZA1025号《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第110ZA1027号《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第110ZA1026号《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且经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于上市后生效的《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推进新股体制改革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SS国有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
报告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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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19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9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议案,包括: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票的数量:以公司现行总股本41,280.23286万股为基数,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4,6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核准为准。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禁止购买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配售对象;

(6)发行价格:公司和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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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战略配售:公司与承销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战略配售对象和方案;

(8)超额配售权: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9)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10)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3,000.003,000.00
2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37,000.0037,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10,000.00
合计50,000.00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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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治理基本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已查阅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签到册、决议及会议记录,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授权: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网下网上发行比例、上市地点、发行时间及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2、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和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战略配售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5、批准及签署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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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审核问询等;

7、根据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未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

9、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未尽事宜;

10、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据此,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和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637287753
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泉
注册资本41,280.23286万元
实收资本41,280.232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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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光集成芯片及光电芯片、器件、模块、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传感应用的器件、模块、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6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26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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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经逐条对照《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根据致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虽持续亏损,但亏损金额持续减少,且营业收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均保持持续增长,资产负债率较低,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3)根据致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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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致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致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公司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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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为光芯片及器件、室内光缆、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等,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研发设备、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工具,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置放于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无权属争议;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芯片及器件、室内光缆、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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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纪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述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41,280.23286万元,本次拟发行不低于4,6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满足《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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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审计

2015年11月2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6729号】(以下简称“《股改专项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仕佳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292,329,004.89元。

(2)评估

2015年11月29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713号】(以下简称“《股改专项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仕佳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1,095.56万元。

(3)仕佳有限股东会

2015年12月3日,仕佳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事项:

(1)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同意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名称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郑州仕佳、鹤壁经投、葛海泉、合敬中道、安阳惠通、嘉兴诚豫、惠通巨龙、河南创投、中科院半导体所、钟飞、雷霆、宁波欧创、吴远大、安俊明、许乃钧、深创投、郑州百瑞、刘阔天、林泽言、王红杰、胡雄伟、惠通创盈、汪波、李建光、侯作为、于佳、王新民、张长海、张家顺、王传朋、尹小杰、王建锋、路亮、雷杰、查强、王亮亮、杨艳、安广田、崔纪超、吴双桂、吕克进、高志豪、张志奇、胡炎彰、赵鹏、吴卫锋、程民锋;(4)同意营业期限变更为永久存续。

(4)发起人协议

2015年12月3日,仕佳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一致同意以其在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净资产折股,其中157,721,400元折合股份公司的股本157,721,400股,每股价格为1元;超过股份总额部分的净资产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5)名称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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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鹤)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58号】,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发行人创立大会

2015年12月19日,仕佳光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有关该次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7)验资

2015年12月1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1295号】,审验确认,截至2015年12月19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15,772.14万元,均系以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15,772.14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8)工商登记

2015年12月28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6005637287753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郑州仕佳4,132.0226.20
2鹤壁经投1,666.6710.57
3葛海泉1,600.0010.14
4合敬中道910.005.77
5安阳惠通833.335.28
6嘉兴诚豫825.005.23
7惠通巨龙620.003.93
8河南创投555.563.52
9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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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钟飞363.002.30
11雷霆350.002.22
12宁波欧创320.002.03
13吴远大310.001.97
14安俊明300.001.90
15许乃钧300.001.90
16深创投277.781.76
17郑州百瑞277.781.76
18刘阔天200.001.27
19林泽言150.000.95
20王红杰150.000.95
21胡雄伟150.000.95
22惠通创盈100.000.63
23汪波95.000.60
24李建光80.000.51
25侯作为60.000.38
26于佳60.000.38
27王新民50.000.32
28张长海50.000.32
29张家顺41.000.26
30王传朋33.000.21
31尹小杰32.500.21
32王建锋32.000.20
33路亮30.000.19
34雷杰30.000.19
35查强25.000.16
36王亮亮22.500.14
37杨艳20.000.13
38安广田20.000.13
39崔纪超20.000.13
40吴双桂2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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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吕克进20.000.13
42高志豪20.000.13
43张志奇20.000.13
44胡炎彰15.000.10
45赵鹏15.000.10
46吴卫锋10.000.06
47程民锋10.000.06
合计/15,772.1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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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由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1、审计事项

仕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整体变更事宜出具了《股改专项审计报告》。

2、评估事项

仕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整体变更事宜出具了《股改专项评估报告》。

3、验资事项

仕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验资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整体变更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起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

2015年12月1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根据该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记载,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共47名,代表股份15,772.14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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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和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设立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事项的议案》、《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选举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过程已履行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芯片及器件、室内光缆、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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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总经理葛海泉曾同时担任控股股东郑州仕佳的经理并在控股股东处领薪,截至2019年8月,发行人总经理葛海泉已辞去在控股股东处担任的经理职务,并不再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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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47名发起人股东,共持有15,772.14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100%。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分别为:郑州仕佳、鹤壁经投、葛海泉、合敬中道、安阳惠通、嘉兴诚豫、惠通巨龙、河南创投、中科院半导体所、钟飞、雷霆、宁波欧创、吴远大、安俊明、许乃钧、深创投、郑州百瑞、刘阔天、林泽言、王红杰、胡雄伟、惠通创盈、汪波、李建光、侯作为、于佳、王新民、张长海、张家顺、王传朋、尹小杰、王建锋、路亮、雷杰、查强、王亮亮、杨艳、安广田、崔纪超、吴双桂、吕克进、高志豪、张志奇、胡炎彰、赵鹏、吴卫锋、程民锋,12名非自然人股东和35名自然人股东。该47名发起人以各自在仕佳有限的股权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

1、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3、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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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相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6、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仕佳有限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41,280.23286万股,共有104名股东,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郑州仕佳10,262.966724.862
2合敬中道3,195.00007.740
3葛海泉3,054.11727.398
4鹤壁经投3,000.00607.267
5前海投资2,500.00006.056
6安阳惠通1,698.14614.114
7嘉兴诚豫1,485.00003.597
8深创投1,125.00392.725
9惠通巨龙1,116.00002.703
10河南创投1,000.00802.422
11中科院半导体所990.00002.398
12青岛联储720.00001.744
13钟飞640.80001.552
14雷霆630.00001.526
15中小企业基金624.99991.514
16田玉川604.80001.465
17宁波欧创576.00001.395
18唐浩浩574.99991.393
19吴远大558.00001.352
20安俊明540.00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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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许乃钧540.00001.308
22郑州百瑞500.00401.211
23惠通创盈402.81330.976
24刘阔天360.00000.872
25深圳铸成300.00000.727
26王红杰270.00000.654
27李玉英270.00000.654
28赵奎259.20000.628
29汪波248.58990.602
30济南舜星180.00000.436
31李建光93.60000.227
32于佳143.81040.348
33张纯124.99990.303
34侯作为108.00000.262
35王建锋108.00000.262
36王新民90.00000.218
37林泽言90.00000.218
38丁建华80.70390.196
39张长海75.41040.183
40张家顺73.80000.179
41吕克进197.81040.479
42张志奇71.81040.174
43王传朋59.40000.144
44尹小杰58.50000.142
45路亮54.00000.131
46雷杰54.00000.131
47宁怡恬41.40000.100
48王亮亮40.50000.098
49杨艳36.00000.087
50安广田36.00000.087
51崔纪超36.000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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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吴双桂36.00000.087
53高志豪36.00000.087
54崔留柱35.81060.087
55胡炎彰27.00000.065
56赵鹏27.00000.065
57吴卫锋18.00000.044
58程民锋18.00000.044
59祁建强14.92140.036
60中原投资12.59980.031
61李志峰3.60000.009
62张可1.80000.004
63苏晓华1.80000.004
64李赓1.80000.004
65张率1.80000.004
66许巍5.40000.013
67王建亮9.00000.022
68刘维3.60000.009
69赵玉梅21.60000.052
70肖波3.60000.009
71郭洪波3.60000.009
72王娴9.00000.022
73赵文峰9.00000.022
74王芳1.80000.004
75张春威1.80000.004
76任梅珍1.80000.004
77张艳鹏1.80000.004
78黄永光180.00000.436
79朱洪亮180.00000.436
80王宝军180.00000.436
81张瑞康180.00000.436
82秦海立9.00000.022

3-3-2-32

83张晓光72.00000.174
84王建坤27.00000.065
85刘耀5.40000.013
86张文超5.40000.013
87蒋晨龙0.90000.002
88朱彦霖3.60000.009
89焦山明1.80000.004
90唐强0.90000.002
91司智春2.70000.007
92耿豫1.80000.004
93宋清华0.90000.002
94赵培栋0.90000.002
95李月0.90000.002
96杨娟娟0.90000.002
97屈小妮0.90000.002
98佘朋辉0.90000.002
99周天红36.00000.087
100孙健27.00000.065
101高修英36.00000.087
102谢亮72.00000.174
103黄宁博27.00000.065
104李程18.00000.044
合计41,280.232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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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仕佳目前持有发行人10,262.966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4.862%,为发行人的股东。

①基本工商信息

郑州仕佳成立于2000年1月26日,目前持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郑州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67450G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五大街129号3C-1
法定代表人葛海泉
注册资本6,066.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0年1月26日
营业期限2000年1月26日至2030年1月25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通讯技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葛海泉2,448.382940.36
2常海波886.704214.62
3王振冰770.717312.71
4刘阔天683.802711.27
5屈亚玲465.82077.68
6葛鹏278.134.59
7许乃钧224.040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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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亚晨218.40143.60
9汪波90.001.48
合计6,066.00100.00
名称北京合敬中道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339763373J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2层21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农银国际(珠海横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1,228.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4月24日
营业期限2015年4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
经营范围产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咨询;产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下期出资时间为2025年03月3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3-3-2-35

1农银国际(珠海横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00普通合伙人
2王振冰5,186.00有限合伙人
3新疆世纪嘉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86.00有限合伙人
4郑晖600.00有限合伙人
5章雨峰340.00有限合伙人
6熊新华300.00有限合伙人
7徐贴良300.00有限合伙人
8白红磊300.00有限合伙人
9周磊100.00有限合伙人
10董海1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11,228.00/
名称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53191986L
注册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帆旗大厦A座19楼

3-3-2-36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
注册资本165,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营业期限1994年6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参股、控股、政策性项目投资、经营性项目投资、委托贷款、承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础产业建设投资、经济产业和交通项目建设投资,土地整理,根据授权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维护。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鹤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165,000.00100.00
合计165,000.00100.00
名称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7326P

3-3-2-37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2,85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1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1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业务;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与策划;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策划。(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普通合伙人
2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有限合伙人
3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有限合伙人
4珠海横琴富华金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0有限合伙人
5济南峰靖商贸有限公司150,000.00有限合伙人
6珠海横琴富华金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0有限合伙人
7深圳市中科鼎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0有限合伙人
8上海行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110,000.00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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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
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有限合伙人
10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有限合伙人
11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有限合伙人
12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有限合伙人
13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有限合伙人
14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有限合伙人
15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0,000.00有限合伙人
16李永魁50,000.00有限合伙人
17新疆粤新润合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18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19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0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2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4新余市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5厦门市三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6深圳市文燊威投资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7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8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29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3-3-2-39

30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31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32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33深圳凯利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0,000.00有限合伙人
34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40,000.00有限合伙人
35天津未来产业创新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有限合伙人
36深创投30,000.00有限合伙人
37徐州金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有限合伙人
38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有限合伙人
39汇祥蓝天(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00有限合伙人
40唐山致行商贸有限公司20,000.00有限合伙人
41陈韵竹20,000.00有限合伙人
42郭德英10,000.00有限合伙人
43盘李琦10,000.00有限合伙人
44郑焕坚10,000.00有限合伙人
45喀什唐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有限合伙人
46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有限合伙人
47深圳市中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有限合伙人
48深圳市广顺昌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2,8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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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惠通目前持有发行人1,698.146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114%,为发行人的股东。

①基本工商信息

安阳惠通成立于2012年7月25日,目前持有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BQJT35
注册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财政综合办公大楼2楼261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25,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2年7月25日
合伙期限201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和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北京惠通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00普通合伙人
2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00.00有限合伙人
3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000.00有限合伙人
4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00.00有限合伙人
5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0.00有限合伙人
6焦作市福泰商贸有限责1,500.00有限合伙人

3-3-2-41

任公司
7郭长林1,000.00有限合伙人
8王中营1,000.00有限合伙人
9宋淑霞1,0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25,000.00/
名称嘉兴诚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553891073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61室-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汇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9月16日
合伙期限2015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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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嘉兴汇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900.00普通合伙人
2李权4,900.00有限合伙人
3嘉兴汇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00/
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118E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法定代表人倪泽望
注册资本542,090.1882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9年8月25日
营业期限1999年8月25日至2049年8月25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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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②出资结构及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52,843.40728.20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8,418.669620.00
3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69,350.341512.79
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543.810.80
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269.51795.03
6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19,352.61973.57
7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26,520.10154.89
8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11.11013.67
9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17,953.05293.31
10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3,253.18292.44
11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12,651.09092.33
12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7,590.67891.40
1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1,265.13350.23
14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167.48181.32
合计542,090.188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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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为SD2401。

(8)惠通巨龙

惠通巨龙目前持有发行人1,116.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703%,为发行人的股东。

①基本工商信息

惠通巨龙成立于2011年3月30日,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北京惠通巨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25879X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6号楼523号(住宅)
执行事务合伙人丁建华
认缴出资额4,780.08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1年3月30日
合伙期限2011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
登记状态开业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丁建华1,499.00普通合伙人
2北京普惠正通投资200.00普通合伙人

3-3-2-45

有限公司
3刘一882.00有限合伙人
4宁占平710.64有限合伙人
5李贞和611.64有限合伙人
6张子键482.00有限合伙人
7王浩宇309.80有限合伙人
8殷东东85.00有限合伙人
合计4,780.08/
名称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25233538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科技创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黎鸥
注册资本10,500.0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2年9月9日
营业期限2002年9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中介服务。(以上范围凡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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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②出资结构及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河南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0.0047.62
2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0.0019.05
3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500.0014.29
4焦作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004.76
5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00.004.76
6郑州市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500.004.76
7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300.002.86
8新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001.90
合计10,500.00100.00
名称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2385U

3-3-2-47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东路甲35号
法定代表人谭平恒
开办资金16,305.00万元
有限期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0日
单位状态正常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经营范围开展半导体研究,促进科技发展。半导体器件与物理研究 光学技术研究 仪器科学技术研究 材料学技术研究 电气工程研究 电子科学与技术研究 光电子科学与技术研究 信息通信及网络工程技术研究 控制科学与工程研究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研究 相关技术咨询与产品开发 相关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与博士后培养 《半导体学报》出版
名称青岛联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HJPP251
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2号楼100室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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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9月1日
营业期限2017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0100.00
合计150,000.00100.00
名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98740D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600,000.00万元

3-3-2-49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5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对中小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服务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00普通合伙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50,000.00有限合伙人
3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149,900.00有限合伙人
4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80,000.00有限合伙人
5深圳市泓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00.00有限合伙人
6深创投60,000.00有限合伙人
7深圳市华晖集团有限公司40,000.00有限合伙人
8深圳市融浩达投资有限公司30,100.00有限合伙人
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0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00/

3-3-2-50

宁波欧创成立于2015年7月7日,目前持有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宁波欧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40487062R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711弄2号(3-27)(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欧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2,4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7月7日
合伙期限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北京欧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0.00普通合伙人
2汇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0.00有限合伙人
3邱沙沙200.00有限合伙人
4张洪涛200.00有限合伙人
5郭黎明200.00有限合伙人
6孙磊100.00有限合伙人
7雷琳100.00有限合伙人
8付广翠100.00有限合伙人
9张虎臣100.00有限合伙人
10王琪100.00有限合伙人
11王长宏100.00有限合伙人

3-3-2-51

12何伟杰1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2,420.00/
名称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858316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守宇
注册资本14,000.0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7月30日
营业期限200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3-3-2-52

1深创投8,000.0057.14
2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600.0025.71
3北京信和安投资有限公司2,400.0017.14
合计14,000.00100.00
名称北京惠通创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92190N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A座339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普惠正通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9,5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4月30日
合伙期限2015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
登记状态开业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3-2-53

②出资结构及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惠通创盈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北京普惠正通投资有限公司300.00普通合伙人
2河南中原文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500.00有限合伙人
3北京中融银河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680.00有限合伙人
4刘万江700.00有限合伙人
5神木县漠源鼎泰镁业有限责任公司500.00有限合伙人
6甘肃宇泰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500.00有限合伙人
7傅晓成500.00有限合伙人
8张冬梅400.00有限合伙人
9黄华300.00有限合伙人
10孙义军300.00有限合伙人
11王华峰300.00有限合伙人
12王涧东300.00有限合伙人
13牛耘培300.00有限合伙人
14王海峰300.00有限合伙人
15江京会300.00有限合伙人
16张琳200.00有限合伙人
17宋杏爱12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9,500.00/

3-3-2-54

深圳铸成目前持有发行人300.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727%,为发行人的股东。

①基本工商信息

深圳铸成成立于2015年2月17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铸成长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7575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B座1203-1204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额3,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2月17日
营业期限2015年2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00普通合伙人
2邬晓明970.00有限合伙人
3张站捷900.00有限合伙人
4李雪光900.00有限合伙人
5李雪梅100.00有限合伙人

3-3-2-55

6黄为国1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3,000.00/
名称济南舜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M8ULXP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四区3号楼7层702R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7年9月30日
合伙期限2017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后开展经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中投昆泰(北京)资产500.00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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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
2济南东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7,000.00有限合伙人
3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12,50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50,000.00/
名称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5ELJ7Q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云港路交汇处金融广场北侧三层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3-3-2-5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原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100.00
合计200,000.00100.00

3-3-2-58

4101021970********,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9)李建光,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2221977********,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30)侯作为,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29281967********,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31)于佳,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27221981********,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32)王新民,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5231957********,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33)张长海,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221971********,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中原区****。

(34)张家顺,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11271983********,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35)王传朋,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12821980********,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二七区****。

(36)尹小杰,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1211982********,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37)王建锋,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1051977********,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38)路亮,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12021980********,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尉氏县****。

(39)雷杰,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10821973********,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40)王亮亮,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27241987********,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3-3-2-59

(41)杨艳,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1051983********,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42)安广田,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1021961********,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中原区****。

(43)崔纪超,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1841987********,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新郑市****。

(44)吴双桂,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29241974********,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45)吕克进,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29281972********,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46)高志豪,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031983********,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47)张志奇,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6121271964********,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二七区****。

(48)胡炎彰,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606221983********,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49)赵鹏,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4821977********,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50)吴卫锋,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7811977********,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51)程民锋,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623301982********,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52)田玉川,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305061979********,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53)唐浩浩,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4821984********,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3-3-2-60

(54)李玉英,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48********,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55)赵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403231985********,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56)张纯,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1031960********,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中原区****。

(57)丁建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68********,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

(58)宁怡恬,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6123251993********,身份证住址为西安市碑林区****。

(59)崔留柱,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1031963********,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60)祁建强,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5861980********,身份证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61)李志峰,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4211987********,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宝丰县****。

(62)张可,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111989********,身份证住址为鹤壁市淇滨区****。

(63)苏晓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031982********,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64)李赓,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031988********,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65)张率,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211989********,身份证住址为浚县****。

(66)许巍,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031983********,身份证住址为鹤壁市淇滨区****。

3-3-2-61

(67)王建亮,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427271983********,身份证住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68)刘维,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02811983********,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

(69)赵玉梅,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30261978********,身份证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70)肖波,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6328231988********,身份证住址为鹤壁市淇滨区****。

(71)郭洪波,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3709821981********,身份证住址为山东省新泰市****。

(72)王娴,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9251984********,身份证住址为江苏省昆山市****。

(73)赵文峰,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031978********,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74)王芳,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021985********,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75)张春威,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5261986********,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滑县大寨乡李前街****。

(76)任梅珍,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7821987********,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77)张艳鹏,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221981********,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淇县****。

(78)黄永光,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522011981********,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79)朱洪亮,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2211957********,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3-3-2-62

(80)王宝军,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68********,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81)张瑞康,男,纳西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32211973********,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82)秦海立,男,土家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08281980********,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83)张晓光,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1301331987********,身份证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84)王建坤,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325221992********,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85)刘耀,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1831989********,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荥阳市****。

(86)张文超,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111989********,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87)蒋晨龙,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211988********,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浚县****。

(88)朱彦霖,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211992********,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89)焦山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211994********,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90)唐强,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031990********,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91)司智春,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106031986********,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92)耿豫,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031980********,身份证住址为鹤壁市山城区****。

3-3-2-63

(93)宋清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221993********,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淇县****。

(94)赵培栋,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111994********,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95)李月,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111989********,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96)杨娟娟,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021989********,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97)屈小妮,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6111989********,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98)佘朋辉,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7281993********,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长垣县****。

(99)周天红,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222241972********,身份证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

(100)孙健,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2302081986********,身份证住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101)高修英,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09271975********,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102)谢亮,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6223011969********,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103)黄宁博,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128251986********,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104)李程,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为4522011984********,身份证住址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

综上所述,发行人现有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64

(三)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

2019年11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鹤壁经投报送的仕佳光子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出具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9]36号):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412,802,328.6股,其中,鹤壁经投(SS)持股数量为30,000,060股,占总股本的7.267%;河南创投(SS)持股数量为10,000,080股,占总股本的2.422%;中科院半导体所(SS)持股数量为9,900,000股,占总股本的2.398%;中原投资(SS)持股数量为125,998.2股,占总股本的

0.031%。”

(四)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序号股东名称关系
1葛海泉葛海泉、许乃钧、刘阔天、汪波为郑州仕佳的股东,葛海泉为郑州仕佳的实际控制人
2许乃钧
3刘阔天
4汪波
5郑州仕佳
6葛海泉葛海泉系王新民配偶的妹夫
7王新民
8安阳惠通丁建华直接担任惠通巨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丁建华控制的北京普惠正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惠通创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北京普惠正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北京惠通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安阳惠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9惠通创盈
10惠通巨龙
11丁建华
12郑州百瑞深创投系郑州百瑞的控股股东(57.14%)
13深创投
14李志峰佘朋辉系李志峰的配偶的弟弟
15佘朋辉
16青岛联储宁怡恬系青岛联储总经理王瑞东之配偶

3-3-2-65

17宁怡恬
序号直接股东穿透后情况说明穿透后合并计算股东人数
1郑州仕佳郑州仕佳的股东为葛海泉、常海波、许乃钧、屈亚玲、葛鹏、王振冰、孙亚晨、刘阔天、汪波。其中葛海泉、刘阔天、许乃钧、汪波已计算在自然人股东数量中,此处不再重复计算。5
2合敬中道合敬中道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W0528),不再穿透计算。1
3鹤壁经投鹤壁经投系由鹤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不再穿透计算。1
4前海投资前海投资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8930),不再穿透计算。1

3-3-2-66

5安阳惠通安阳惠通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2506),不再穿透计算。1
6嘉兴诚豫嘉兴诚豫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M8643),不再穿透计算。1
7深创投深创投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00284),且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8930),不再穿透计算。1
8惠通巨龙惠通巨龙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6445),不再穿透计算。1
9河南创投河南创投成立于2002年9月,系国有控股的专业投资机构,其设立并非以持有仕佳光子股份为目的,不再穿透计算。1
10中科院半导体所中科院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穿透计算。1
11青岛联储青岛联储系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再穿透计算。1
12中小企业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R2284),不再穿透计算。1
13宁波欧创合敬中道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8930),不再穿透计算。1
14郑州百瑞郑州百瑞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9798),且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5688),不再穿透计算。1
15惠通创盈惠通创盈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S37065),不再穿透计算。1
16深圳铸成深圳铸成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0410),不再穿透计算。1
17济南舜星济南舜星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金编号:SCG314),不再穿透计算。1
18中原投资中原投资系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3134),不再穿透计算。1
1986名自然人股东不适用86
合计/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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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仕佳有限股本及演变

1、仕佳有限设立

2010年9月15日,开发区管委与郑州仕佳签署了《PLC型光分路器芯片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开发区管委安排淇滨开发出资500万元入股郑州仕佳在鹤壁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PLC型光分路器芯片项目,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后由郑州仕佳对淇滨开发持有股份进行回购。仕佳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仕佳有限设立的相关事宜,公司注册资本为4,950万元,其中郑州仕佳出资4,450万元,淇滨开发出资500万元。

2010年10月22日,河南信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豫信验字[2010]第029号的《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0年10月22日止,仕佳有限(筹)已收到股东郑州仕佳、淇滨开发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9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年10月26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106000000012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仕佳有限正式设立。

仕佳有限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4,450.004,450.0089.90货币
2淇滨开发500.00500.0010.10货币
合计/4,950.004950.00100.00/

3-3-2-68

备案的评估值为准。2011年2月28日,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半导体所拟以混合集成单纤三向器等三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同仁和评报字[2011]第013号)对中科院半导体所拟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上述无形资产价值为550.81万元。2011年4月20日,中科院就半导体所申报备案的上述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2011年4月26日,仕佳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审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550.00万元,本次增资由中科院半导体所以其持有的与PLC芯片开发相关的专利技术作价550.00万元入股。本次增资后,仕佳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500.00万元。2011年6月25日,河南信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豫信验字[2011]第04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1年5月31日止,仕佳有限已收到中科院半导体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万元,其以知识产权出资。仕佳有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500.00万元。

2011年7月7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仕佳有限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4,450.004,450.0080.91货币
2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10.00知识产权
3淇滨开发500.00500.009.09货币
合计/5,500.005,500.00100.00/

3-3-2-69

[2019]129号),确认发行人本次增资和股权变动中国有股权变动过程清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合法有效。

(2)2012年2月·股权转让

2012年2月10日,河南九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九鼎评报字(2012)第119号《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截至2012年1月31日止,仕佳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271.58万元。淇滨开发所持仕佳有限的500.00万元出资所对应的评估值为479.23万元。

2012年2月,仕佳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审议同意淇滨开发将其所持仕佳有限的500.00万元出资相应股权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转让给郑州仕佳。股权转让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2月28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仕佳有限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4,950.004,950.0090.00货币
2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10.00知识产权
合计/5,500.005,500.00100.00/
增资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增资价款总额 (万元)
郑州仕佳1,000.001,000.001,000.00

3-3-2-70

葛海泉1,350.001,350.001,350.00
许乃钧300.00300.00300.00
常海波210.00210.00210.00
刘阔天200.00200.00200.00
张志奇432.00432.00432.00
吴远大10.0010.0010.00
王红杰10.0010.0010.00
李建光6.006.006.00
张家顺6.006.006.00
雷霆150.00150.00150.00
钟飞165.00165.00165.00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 (万元)转让价款总额 (万元)
郑州仕佳胡雄伟150.00150.00
安俊明150.00150.00
吴远大150.00150.00
王红杰120.00120.00
葛海泉100.00100.00
钟飞100.00100.00
雷霆50.0050.00
李建光30.0030.00
张家顺25.0025.00

3-3-2-71

2012年9月4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仕佳有限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5,075.005,075.0054.34货币
2葛海泉1,450.001,450.0015.53货币
3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5.89知识产权
4张志奇432.00432.004.63货币
5许乃钧300.00300.003.21货币
6钟飞265.00265.002.84货币
7常海波210.00210.002.25货币
8刘阔天200.00200.002.14货币
9雷霆200.00200.002.14货币
10吴远大160.00160.001.71货币
11胡雄伟150.00150.001.61货币
12安俊明150.00150.001.61货币
13王红杰130.00130.001.39货币
14李建光36.0036.000.39货币
15张家顺31.0031.000.33货币
合计/9,339.009,339.00100.00/

3-3-2-72

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权变动已履行对仕佳有限进行资产评估的程序,但未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2019年10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批复》(豫政文[2019]129号),确认发行人本次增资和股权变动中国有股权变动过程清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合法有效。

(4)2012年11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2年11月,仕佳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763.50万元,深创投、郑州百瑞认缴本次增资,本次增资的单位增资价格为2.36元。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增资价格 (元/1元出资额)增资价款总额 (万元)
深创投212.25212.252.36500
郑州百瑞212.25212.252.365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5,075.005,075.0051.98货币
2葛海泉1,450.001,450.0014.85货币
3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5.63知识产权
4张志奇432.00432.004.42货币

3-3-2-73

5许乃钧300.00300.003.07货币
6钟飞265.00265.002.71货币
7深创投212.25212.252.17货币
8郑州百瑞212.25212.252.17货币
9常海波210.00210.002.15货币
10刘阔天200.00200.002.05货币
11雷霆200.00200.002.05货币
12吴远大160.00160.001.64货币
13胡雄伟150.00150.001.54货币
14安俊明150.00150.001.54货币
15王红杰130.00130.001.33货币
16李建光36.0036.000.37货币
17张家顺31.0031.000.32货币
合计/9,763.509,763.50100.00/
增资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增资价格 (元/1元出资额)增资价款总额 (万元)

3-3-2-74

河南创投363.64363.642.751,000.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
1郑州仕佳5,075.005,075.0050.11货币
2葛海泉1,450.001,450.0014.32货币
3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5.43知识产权
4张志奇432.00432.004.27货币
5河南创投363.64363.643.59货币
6许乃钧300.00300.002.96货币
7钟飞265.00265.002.62货币
8深创投212.25212.252.10货币
9郑州百瑞212.25212.252.10货币
10常海波210.00210.002.07货币
11刘阔天200.00200.001.97货币
12雷霆200.00200.001.97货币
13吴远大160.00160.001.58货币
14胡雄伟150.00150.001.48货币
15安俊明150.00150.001.48货币
16王红杰130.00130.001.28货币
17李建光36.0036.000.38货币
18张家顺31.0031.000.31货币
合计/10,127.1410,127.14100.00/

3-3-2-75

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应履行对仕佳有限进行资产评估并备案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权变动未履行对仕佳有限进行资产评估并备案的程序,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2019年10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批复》(豫政文[2019]129号),确认发行人本次增资和股权变动中国有股权变动过程清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合法有效。

(6)2015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

2015年1月,仕佳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审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12,413.81万元,鹤壁经投、惠通巨龙认缴本次增资,单位增资价格为1.8元。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增资价格 (元/1元出资额)增资价款总额 (万元)
鹤壁经投1,666.671,666.671.803,000.00
惠通巨龙620.00620.001.801,116.00

3-3-2-76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郑州仕佳河南创投191.92
郑州百瑞65.53
深创投65.53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4,752.024,752.0238.28货币
2鹤壁经投1,666.671,666.6713.43货币
3葛海泉1,450.001,450.0011.68货币
4惠通巨龙620.00620.004.99货币
5河南创投555.56555.564.48货币
6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4.43知识产权
7张志奇432.00432.003.48货币
8许乃钧300.00300.002.42货币
9深创投277.78277.782.24货币
10郑州百瑞277.78277.782.24货币
11钟飞265.00265.002.13货币
12常海波210.00210.001.69货币
13刘阔天200.00200.001.61货币
14雷霆200.00200.001.61货币
15吴远大160.00160.001.29货币
16胡雄伟150.00150.001.21货币
17安俊明150.00150.001.21货币

3-3-2-77

18王红杰130.00130.001.05货币
19李建光36.0036.000.29货币
20张家顺31.0031.000.25货币
合计/12,413.8112,413.81100.00/
增资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增资价格 (元/1元出资额)增资价款 (万元)增资方 类型
葛海泉150.00150.001.30195.00激励对象

3-3-2-78

吴远大150.00150.001.30195.00激励对象
安俊明150.00150.001.30195.00激励对象
雷霆150.00150.001.30195.00激励对象
钟飞291.00291.001.30378.30激励对象
李建光224.00224.001.30291.20激励对象
王红杰20.0020.001.3026.00激励对象
张家顺10.0010.001.3013.00激励对象
张志奇55.0055.001.3071.50激励对象
王振冰700.00700.004.803360.00非激励对象
中铁宝盈625.00625.004.803000.00非激励对象
安阳惠通833.33833.334.804000.00非激励对象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 (万元)转让价格 (元/1元出资额)转让价款总额 (万元)
常海波王振冰210.004.00840.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4,752.024,752.0230.13货币
2鹤壁经投1,666.671,666.6710.57货币
3葛海泉1,600.001,600.0010.14货币
4安阳惠通833.33833.335.28货币
5王振冰910.00910.005.77货币

3-3-2-79

6中铁宝盈625.00625.003.96货币
7惠通巨龙620.00620.003.93货币
8钟飞556.00556.003.53货币
9河南创投555.56555.563.52货币
10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3.49知识产权
11张志奇487.00487.003.09货币
12雷霆350.00350.002.22货币
13吴远大310.00310.001.97货币
14许乃钧300.00300.001.90货币
15安俊明300.00300.001.90货币
16深创投277.78277.781.76货币
17郑州百瑞277.78277.781.76货币
18李建光260.00260.001.65货币
19刘阔天200.00200.001.27货币
20胡雄伟150.00150.000.95货币
21王红杰150.00150.000.95货币
22张家顺41.0041.000.26货币
合计/15,772.1415,772.14100.00/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 (万元)转让价格 (元/1元出资)转让价款 (万元)
钟飞路亮30.00
王传朋33.00
查强25.00
高志豪20.00
胡炎彰15.00
雷杰30.00

3-3-2-80

赵鹏15.00
吴卫锋10.00
程民锋10.00
汪波5.00
李建光林泽言150.00
尹小杰20.00
王亮亮10.00
张志奇王新民50.00
汪波90.00
张长海50.00
王建峰32.00
吕克进20.00
吴双桂20.00
崔纪超20.00
安广田20.00
杨艳20.00
尹小杰12.50
王亮亮12.50
于佳60.00
侯作为60.00
王振冰合敬中道910.004.804,368.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4,752.024,752.0230.13货币

3-3-2-81

2鹤壁经投1,666.671,666.6710.57货币
3葛海泉1,600.001,600.0010.14货币
4合敬中道910.00910.005.77货币
5安阳惠通833.33833.335.28货币
6中铁宝盈625.00625.003.96货币
7惠通巨龙620.00620.003.93货币
8河南创投555.56555.563.52货币
9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3.49知识产权
10钟飞363.00363.002.30货币
11雷霆350.00350.002.22货币
12吴远大310.00310.001.97货币
13安俊明300.00300.001.90货币
14许乃钧300.00300.001.90货币
15深创投277.78277.781.76货币
16郑州百瑞277.78277.781.76货币
17刘阔天200.00200.001.27货币
18林泽言150.00150.000.95货币
19王红杰150.00150.000.95货币
20胡雄伟150.00150.000.95货币
21汪波95.0095.000.60货币
22李建光80.0080.000.51货币
23侯作为60.0060.000.38货币
24于佳60.0060.000.38货币
25王新民50.0050.000.32货币
26张长海50.0050.000.32货币
27张家顺41.0041.000.26货币
28王传朋33.0033.000.21货币
29尹小杰32.5032.500.21货币
30王建峰32.0032.000.20货币
31路亮30.0030.000.19货币

3-3-2-82

32雷杰30.0030.000.19货币
33查强25.0025.000.16货币
34王亮亮22.5022.500.14货币
35杨艳20.0020.000.13货币
36安广田20.0020.000.13货币
37崔继超20.0020.000.13货币
38吴双桂20.0020.000.13货币
39吕克进20.0020.000.13货币
40高志豪20.0020.000.13货币
41张志奇20.0020.000.13货币
42胡炎彰15.0015.000.10货币
43赵鹏15.0015.000.10货币
44吴卫锋10.0010.000.06货币
45程民锋10.0010.000.06货币
合计/15,772.1415,772.14100.00/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 (万元)转让价格 (元/1元出资)转让价款总额 (万元)
中铁宝盈嘉兴诚豫625.007.204500.00
郑州仕佳嘉兴诚豫200.007.201440.00
宁波欧创320.007.202304.00
惠通创盈100.007.20720.00

3-3-2-83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郑州仕佳4,132.024,132.0226.20货币
2鹤壁经投1,666.671,666.6710.57货币
3葛海泉1,600.001,600.0010.14货币
4合敬中道910.00910.005.77货币
5安阳惠通833.33833.335.28货币
6嘉兴诚豫8258255.23货币
7惠通巨龙620.00620.003.93货币
8河南创投555.56555.563.52货币
9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550.003.49知识产权
10钟飞363.00363.002.30货币
11雷霆350.00350.002.22货币
12宁波欧创320.00320.002.03货币
13吴远大310.00310.001.97货币
14安俊明300.00300.001.90货币
15许乃钧300.00300.001.90货币
16深创投277.78277.781.76货币
17郑州百瑞277.78277.781.76货币
18刘阔天200.00200.001.27货币
19林泽言150.00150.000.95货币
20王红杰150.00150.000.95货币
21胡雄伟150.00150.000.95货币
22惠通创盈100.00100.000.63货币
23汪波95.0095.000.60货币
24李建光80.0080.000.51货币
25侯作为60.0060.000.38货币
26于佳60.0060.000.38货币
27王新民50.0050.000.32货币
28张长海50.0050.000.32货币

3-3-2-84

29张家顺41.0041.000.26货币
30王传朋33.0033.000.21货币
31尹小杰32.5032.500.21货币
32王建锋(注)32.0032.000.20货币
33路亮30.0030.000.19货币
34雷杰30.0030.000.19货币
35查强25.0025.000.16货币
36王亮亮22.5022.500.14货币
37杨艳20.0020.000.13货币
38安广田20.0020.000.13货币
39崔继超20.0020.000.13货币
40吴双桂20.0020.000.13货币
41吕克进20.0020.000.13货币
42高志豪20.0020.000.13货币
43张志奇20.0020.000.13货币
44胡炎彰15.0015.000.10货币
45赵鹏15.0015.000.10货币
46吴卫锋10.0010.000.06货币
47程民锋10.0010.000.06货币
合计/15,772.1415,772.14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郑州仕佳4,132.0226.20
2鹤壁经投1,666.6710.57
3葛海泉1,600.0010.14

3-3-2-85

4合敬中道910.005.77
5安阳惠通833.335.28
6嘉兴诚豫8255.23
7惠通巨龙620.003.93
8河南创投555.563.52
9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3.49
10钟飞363.002.30
11雷霆350.002.22
12宁波欧创320.002.03
13吴远大310.001.97
14安俊明300.001.90
15许乃钧300.001.90
16深创投277.781.76
17郑州百瑞277.781.76
18刘阔天200.001.27
19林泽言150.000.95
20王红杰150.000.95
21胡雄伟150.000.95
22惠通创盈100.000.63
23汪波95.000.60
24李建光80.000.51
25侯作为60.000.38
26于佳60.000.38
27王新民50.000.32
28张长海50.000.32
29张家顺41.000.26
30王传朋33.000.21
31尹小杰32.500.21
32王建锋32.000.20
33路亮30.000.19
34雷杰30.000.19

3-3-2-86

35查强25.000.16
36王亮亮22.500.14
37杨艳20.000.13
38安广田20.000.13
39崔继超20.000.13
40吴双桂20.000.13
41吕克进20.000.13
42高志豪20.000.13
43张志奇20.000.13
44胡炎彰15.000.10
45赵鹏15.000.10
46吴卫锋10.000.06
47程民锋10.000.06
合计/15,772.14100.00

3-3-2-87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9]36号),同意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确认发行人现有股东鹤壁经投、河南创投、中科院半导体所、中原投资均标注“SS”。

2、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7月1日,仕佳光子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以下决议事项:(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5,772.14万元增加至19,276.0288万元;其中,合敬中道出资6,228.00万元,其中86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5,363.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前海投资出资10,000.00万元,其中1,388.89万元作为注册资本,8,611.11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深创投出资2,500.00万元,其中347.2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152.78万元作为资本公积;中小企业基金出资2,500.00万元,其中347.2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152.78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深圳铸成出资1,200.00万元,其中166.67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033.3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唐浩浩出资2,300万元,其中

319.44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980.56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张纯出资500.00万元,其中69.44万元作为注册资本,430.56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6年7月29日,鹤壁市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鹤华信验资[2016]00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6年7月27日止,公司已收到深创投、合敬中道、前海股权、中小企业基金、深圳铸成、唐浩浩、张纯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503.8888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9,276.0288万元。

2016年8月2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仕佳光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郑州仕佳4,132.0221.44
2合敬中道1,775.009.21
3鹤壁经投1,666.678.65
4葛海泉1,600.008.30
5前海股权1,388.88897.21

3-3-2-88

6安阳惠通833.334.32
7嘉兴诚豫825.004.28
8深创投625.00223.24
9惠通巨龙620.003.22
10河南创投555.562.88
11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2.85
12钟飞363.001.88
13雷霆350.001.82
14中小企业基金347.22221.80
15宁波欧创320.001.66
16唐浩浩319.44441.66
17吴远大310.001.61
18安俊明300.001.56
19许乃钧300.001.56
20郑州百瑞277.781.44
21刘阔天200.001.04
22深圳铸成166.66670.86
23林泽言150.000.78
24王红杰150.000.78
25胡雄伟150.000.78
26惠通创盈100.000.52
27汪波95.000.49
28李建光80.000.42
29张纯69.44440.36
30侯作为60.000.31
31于佳60.000.31
32王新民50.000.26
33张长海50.000.26
34张家顺41.000.21
35王传朋33.000.17
36尹小杰32.500.17

3-3-2-89

37王建锋32.000.17
38路亮30.000.16
39雷杰30.000.16
40查强25.000.13
41王亮亮22.500.12
42杨艳20.000.10
43安广田20.000.10
44崔纪超20.000.10
45吴双桂20.000.10
46吕克进20.000.10
47高志豪20.000.10
48张志奇20.000.10
49胡炎彰15.000.08
50赵鹏15.000.08
51吴卫锋10.000.05
52程民锋10.000.05
合计/19,276.0288100.00

3-3-2-90

波、于佳、张长海、中原投资、丁建华、崔留柱、祁建强以其所持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对仕佳光子增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2,510.9339万元。

2017年12月25日,仕佳光子与郑州仕佳、合敬中道、葛海泉、安阳惠通、汪波、于佳、张长海、中原投资、丁建华、崔留柱、祁建强及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为4.7469元/股,上述出资方以其所持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对仕佳光子增资。仕佳光子本次增资中出资方出资情况以及取得仕佳光子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增资方持有河南杰科的股份数量(股)取得仕佳光子的股份数量(股)
1郑州仕佳33,054,94119,776,282
2葛海泉1,616,818967,318
3安阳惠通1,840,0001,100,845
4惠通创盈2,069,0001,237,852
5中原投资117,00069,999
6丁建华749,400448,355
7汪波720,484431,055
8崔留柱332,530198,948
9张长海332,529198,947
10于佳332,529198,947
11吕克进332,529198,947
12张志奇332,529198,947
13祁建强138,55782,897
合计41,968,84625,109,339

3-3-2-91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5日出具了《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634号】,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4,698.00万元。

2017年12月25日,张长海将所持仕佳光子0.15%的股份即28万股股份以人民币1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建锋。

2017年12月26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8年5月10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17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8年4月30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5,109,339元,均为股权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本)为217,869,627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仕佳光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郑州仕佳6,109.648228.04
2合敬中道1,775.008.15
3鹤壁经投1,666.677.65
4葛海泉1,696.73187.79
5前海股权1,388.88896.37
6安阳惠通943.41454.33
7嘉兴诚豫825.003.79
8深创投625.00222.87
9惠通巨龙620.002.85
10河南创投555.562.55
11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2.52
12钟飞363.001.66
13雷霆350.001.61
14中小企业基金347.22221.59
15宁波欧创320.001.47
16唐浩浩319.44441.47

3-3-2-92

17吴远大310.001.42
18安俊明300.001.37
19许乃钧300.001.37
20郑州百瑞277.781.27
21刘阔天200.000.92
22深圳铸成166.66670.76
23林泽言150.000.69
24王红杰150.000.69
25胡雄伟150.000.69
26惠通创盈223.78521.03
27汪波138.10550.63
28李建光80.000.37
29张纯69.44440.32
30侯作为60.000.28
31于佳79.89470.37
32王新民50.000.23
33张长海41.89470.19
34张家顺41.000.19
35王传朋33.000.15
36尹小杰32.500.15
37王建锋60.000.28
38路亮30.000.14
39雷杰30.000.14
40查强25.000.11
41王亮亮22.500.10
42杨艳20.000.09
43安广田20.000.09
44崔纪超20.000.09
45吴双桂20.000.09
46吕克进39.89470.18
47高志豪20.000.09

3-3-2-93

48张志奇39.89470.18
49胡炎彰15.000.07
50赵鹏15.000.07
51吴卫锋10.000.05
52程民锋10.000.05
53中原投资6.99990.03
54丁建华44.83550.21
55崔留柱19.89480.09
56祁建强8.28970.04
合计/21,786.9627100.00
转让时间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 (万股)转让价款总额 (万元)
2018.3林泽言济南舜星100.001,000.00
2018.7郑州仕佳青岛联储400.002,880.00
2018.7郑州仕佳宁怡恬23.00165.60

3-3-2-94

2018年6月25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18]第01-351号《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2,487.00万元。2018年6月,仕佳光子与田玉川、赵奎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赵奎出资1,044万元认缴仕佳光子新增注册资本144万元,田玉川出资2,436万元认缴仕佳光子新增注册资本336万元。

2018年7月23日,仕佳光子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以下决议事项:(1)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222,669,627元,(2)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2018年7月23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9年5月2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04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赵奎、田玉川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8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669,627.00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仕佳光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郑州仕佳5,686.648225.54
2合敬中道1,775.007.97
3鹤壁经投1,666.677.48
4葛海泉1,696.73187.62
5前海股权1,388.88896.24
6安阳惠通943.41454.24
7嘉兴诚豫825.003.71
8深创投625.00222.81
9惠通巨龙620.002.78
10河南创投555.562.50
11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2.47
12青岛联储400.001.80

3-3-2-95

13钟飞363.001.63
14雷霆350.001.57
15中小企业基金347.22221.56
16田玉川336.001.51
17宁波欧创320.001.44
18唐浩浩319.44441.44
19吴远大310.001.39
20安俊明300.001.35
21许乃钧300.001.35
22郑州百瑞277.781.25
23惠通创盈223.78521.01
24刘阔天200.000.90
25深圳铸成166.66670.75
26王红杰150.000.67
27胡雄伟150.000.67
28赵奎144.000.65
29汪波138.10550.63
30济南舜星100.000.45
31李建光80.000.36
32于佳79.89470.36
33张纯69.44440.31
34侯作为60.000.27
35王建锋60.000.27
36王新民50.000.22
37林泽言50.000.22
38丁建华44.83550.20
39张长海41.89470.19
40张家顺41.000.18
41吕克进39.89470.18
42张志奇39.89470.18
43王传朋33.000.15

3-3-2-96

44尹小杰32.500.15
45路亮30.000.13
46雷杰30.000.13
47查强25.000.11
48宁怡恬23.000.10
49王亮亮22.500.10
50杨艳20.000.09
51安广田20.000.09
52崔纪超20.000.09
53吴双桂20.000.09
54高志豪20.000.09
55崔留柱19.89480.09
56胡炎彰15.000.07
57赵鹏15.000.07
58吴卫锋10.000.04
59程民锋10.000.04
60祁建强8.28970.04
61中原投资6.99990.03
合计/22,266.9627100.00

3-3-2-97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仕佳光子的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时间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 (万股)转让价款总额 (万元)
2018.9.1查强郑州仕佳15.00108.00
赵玉梅10.0072.00
2018.12.10钟飞李志峰1.001.30
张可1.001.30
苏晓华1.001.30
李赓1.001.30
张率1.001.30
许巍2.002.60
2018.12.10李建光王建亮5.006.50
刘维2.002.60
赵玉梅2.002.60
肖波2.002.60
郭洪波2.002.60
王娴5.006.50
赵文峰5.006.50
许巍1.001.30
王芳1.001.30
张春威1.001.30
任梅珍1.001.30
张艳鹏1.001.3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3-3-2-98

1郑州仕佳5,701.648225.61
2合敬中道1,775.007.97
3鹤壁经投1,666.677.48
4葛海泉1,696.73187.62
5前海股权1,388.88896.24
6安阳惠通943.41454.24
7嘉兴诚豫825.003.71
8深创投625.00222.81
9惠通巨龙620.002.78
10河南创投555.562.50
11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2.47
12青岛联储400.001.80
13钟飞356.001.60
14雷霆350.001.57
15中小企业基金347.22221.56
16田玉川336.001.51
17宁波欧创320.001.44
18唐浩浩319.44441.44
19吴远大310.001.39
20安俊明300.001.35
21许乃钧300.001.35
22郑州百瑞277.781.25
23惠通创盈223.78521.01
24刘阔天200.000.90
25深圳铸成166.66670.75
26王红杰150.000.67
27胡雄伟150.000.67
28赵奎144.000.65
29汪波138.10550.63
30济南舜星100.000.45
31李建光52.000.23

3-3-2-99

32于佳79.89470.36
33张纯69.44440.31
34侯作为60.000.27
35王建锋60.000.27
36王新民50.000.22
37林泽言50.000.22
38丁建华44.83550.20
39张长海41.89470.19
40张家顺41.000.18
41吕克进39.89470.18
42张志奇39.89470.18
43王传朋33.000.15
44尹小杰32.500.15
45路亮30.000.13
46雷杰30.000.13
47赵玉梅12.000.05
48宁怡恬23.000.10
49王亮亮22.500.10
50杨艳20.000.09
51安广田20.000.09
52崔纪超20.000.09
53吴双桂20.000.09
54高志豪20.000.09
55崔留柱19.89480.09
56胡炎彰15.000.07
57赵鹏15.000.07
58吴卫锋10.000.04
59程民锋10.000.04
60祁建强8.28970.04
61中原投资6.99990.03
62李志峰1.000.004

3-3-2-100

63张可1.000.004
64苏晓华1.000.004
65李赓1.000.004
66张率1.000.004
67许巍3.000.013
68王建亮5.000.022
69刘维2.000.009
70肖波2.000.009
71郭洪波2.000.009
72王娴5.000.022
73赵文峰5.000.022
74王芳1.000.004
75张春威1.000.004
76任梅珍1.000.004
77张艳鹏1.000.004
合计/22,266.9627100.00

3-3-2-101

万元认购1万股,唐强出资人民币1.6万元认购0.5万股,司智春出资人民币4.8万元认购1.5万股,耿豫出资人民币3.2万元认购1万股,宋清华出资人民币1.6万元认购0.5万股,赵培栋出资人民币1.6万元认购0.5万股,李月出资人民币

1.6万元认购0.5万股,杨娟娟出资人民币1.6万元认购0.5万股,屈小妮出资人民币1.6万元认购0.5万股,佘朋辉出资人民币1.6万元认购0.5万股,周天红出资人民币64万元认购20万股,孙健出资人民币48万元认购15万股,吕克进出资人民币224万元认购70万股,高修英出资人民币64万元认购20万股,谢亮出资人民币128万元认购40万股,黄宁博出资人民币48万元认购15万股,李程出资人民币32万元认购10万股。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229,334,627股,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29,334,627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9年7月22日,致同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10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9年6月2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666.5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2,933.4627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仕佳光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郑州仕佳5,701.648224.862
2合敬中道1,775.007.740
3葛海泉1,696.73187.398
4鹤壁经投1,666.677.267
5前海投资1,388.88896.056
6安阳惠通943.41454.114
7嘉兴诚豫825.003.597
8深创投625.00222.725
9惠通巨龙620.002.703
10河南创投555.562.422
11中科院半导体所550.002.398
12青岛联储400.001.744

3-3-2-102

13钟飞356.001.552
14雷霆350.001.526
15中小企业基金347.22221.514
16田玉川336.001.465
17宁波欧创320.001.395
18唐浩浩319.44441.393
19吴远大310.001.352
20安俊明300.001.308
21许乃钧300.001.308
22郑州百瑞277.781.211
23惠通创盈223.78520.976
24刘阔天200.000.872
25深圳铸成166.66670.727
26王红杰150.000.654
27李玉英(注)150.000.654
28赵奎144.000.628
29汪波138.10550.602
30济南舜星100.000.436
31李建光52.000.227
32于佳79.89470.348
33张纯69.44440.303
34侯作为60.000.262
35王建锋60.000.262
36王新民50.000.218
37林泽言50.000.218
38丁建华44.83550.196
39张长海41.89470.183
40张家顺41.000.179
41吕克进109.89470.479
42张志奇39.89470.174
43王传朋33.000.144

3-3-2-103

44尹小杰32.500.142
45路亮30.000.131
46雷杰30.000.131
47宁怡恬23.000.100
48王亮亮22.500.098
49杨艳20.000.087
50安广田20.000.087
51崔纪超20.000.087
52吴双桂20.000.087
53高志豪20.000.087
54崔留柱19.89480.087
55胡炎彰15.000.065
56赵鹏15.000.065
57吴卫锋10.000.044
58程民锋10.000.044
59祁建强8.28970.036
60中原投资6.99990.031
61李志峰2.000.009
62张可1.000.004
63苏晓华1.000.004
64李赓1.000.004
65张率1.000.004
66许巍3.000.013
67王建亮5.000.022
68刘维2.000.009
69赵玉梅12.000.052
70肖波2.000.009
71郭洪波2.000.009
72王娴5.000.022
73赵文峰5.000.022
74王芳1.000.004

3-3-2-104

75张春威1.000.004
76任梅珍1.000.004
77张艳鹏1.000.004
78黄永光100.000.436
79朱洪亮100.000.436
80王宝军100.000.436
81张瑞康100.000.436
82秦海立5.000.022
83张晓光40.000.174
84王建坤15.000.065
85刘耀3.000.013
86张文超3.000.013
87蒋晨龙0.500.002
88朱彦霖2.000.009
89焦山明1.000.004
90唐强0.500.002
91司智春1.500.007
92耿豫1.000.004
93宋清华0.500.002
94赵培栋0.500.002
95李月0.500.002
96杨娟娟0.500.002
97屈小妮0.500.002
98佘朋辉0.500.002
99周天红20.000.087
100孙健15.000.065
101高修英20.000.087
102谢亮40.000.174
103黄宁博15.000.065
104李程10.000.044
合计/22,933.4627100.00

3-3-2-105

注:根据北京肿瘤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行人股东胡雄伟于2019年4月11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于2019年5月9日出具的《公证书》【(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254号】,胡雄伟生前所持发行人150万股股份由其配偶李玉英继承。

本次增资中,鉴于鹤壁经投、河南创投、中科院半导体所、中原投资为国有股东,本次增资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应履行对仕佳光子进行资产评估并备案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权变动已履行对仕佳光子进行资产评估的程序,但未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

2019年10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批复》(豫政文[2019]129号),确认发行人本次增资和股权变动中国有股权变动过程清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合法有效。

7、2019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6月11日,仕佳光子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以下决议事项:(1)以公司总股本229,334,627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完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280.23286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2,933.4627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1,280.23286万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9年6月26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9年7月23日,致同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10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人民币18,346.77016万元转增股本。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1,280.23286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仕佳光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1郑州仕佳10,262.966724.862
2合敬中道3,195.00007.740

3-3-2-106

3葛海泉3,054.11727.398
4鹤壁经投3,000.00607.267
5前海投资2,500.00006.056
6安阳惠通1,698.14614.114
7嘉兴诚豫1,485.00003.597
8深创投1,125.00392.725
9惠通巨龙1,116.00002.703
10河南创投1,000.00802.422
11中科院半导体所990.00002.398
12青岛联储720.00001.744
13钟飞640.80001.552
14雷霆630.00001.526
15中小企业基金624.99991.514
16田玉川604.80001.465
17宁波欧创576.00001.395
18唐浩浩574.99991.393
19吴远大558.00001.352
20安俊明540.00001.308
21许乃钧540.00001.308
22郑州百瑞500.00401.211
23惠通创盈402.81330.976
24刘阔天360.00000.872
25深圳铸成300.00000.727
26王红杰270.00000.654
27李玉英270.00000.654
28赵奎259.20000.628
29汪波248.58990.602
30济南舜星180.00000.436
31李建光93.60000.227
32于佳143.81040.348
33张纯124.99990.303

3-3-2-107

34侯作为108.00000.262
35王建锋108.00000.262
36王新民90.00000.218
37林泽言90.00000.218
38丁建华80.70390.196
39张长海75.41040.183
40张家顺73.80000.179
41吕克进197.81040.479
42张志奇71.81040.174
43王传朋59.40000.144
44尹小杰58.50000.142
45路亮54.00000.131
46雷杰54.00000.131
47宁怡恬41.40000.100
48王亮亮40.50000.098
49杨艳36.00000.087
50安广田36.00000.087
51崔纪超36.00000.087
52吴双桂36.00000.087
53高志豪36.00000.087
54崔留柱35.81060.087
55胡炎彰27.00000.065
56赵鹏27.00000.065
57吴卫锋18.00000.044
58程民锋18.00000.044
59祁建强14.92140.036
60中原投资12.59980.031
61李志峰3.60000.009
62张可1.80000.004
63苏晓华1.80000.004
64李赓1.80000.004

3-3-2-108

65张率1.80000.004
66许巍5.40000.013
67王建亮9.00000.022
68刘维3.60000.009
69赵玉梅21.60000.052
70肖波3.60000.009
71郭洪波3.60000.009
72王娴9.00000.022
73赵文峰9.00000.022
74王芳1.80000.004
75张春威1.80000.004
76任梅珍1.80000.004
77张艳鹏1.80000.004
78黄永光180.00000.436
79朱洪亮180.00000.436
80王宝军180.00000.436
81张瑞康180.00000.436
82秦海立9.00000.022
83张晓光72.00000.174
84王建坤27.00000.065
85刘耀5.40000.013
86张文超5.40000.013
87蒋晨龙0.90000.002
88朱彦霖3.60000.009
89焦山明1.80000.004
90唐强0.90000.002
91司智春2.70000.007
92耿豫1.80000.004
93宋清华0.90000.002
94赵培栋0.90000.002
95李月0.90000.002

3-3-2-109

96杨娟娟0.90000.002
97屈小妮0.90000.002
98佘朋辉0.90000.002
99周天红36.00000.087
100孙健27.00000.065
101高修英36.00000.087
102谢亮72.00000.174
103黄宁博27.00000.065
104李程18.00000.044
合计/41,280.2328100.00

3-3-2-110

根据发行人说明、股权代持各方签署的关于代持过程的《确认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股权代持的代持协议、支付凭证、股权代持解除协议及协同保荐机构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1、2012年7至9月·员工委托入股

(1)委托持股的形成

2012年7月至9月,仕佳有限、郑州仕佳、实际出资人(委托方)、名义股东(受托人)签署员工入股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以1元的价格增资入股仕佳有限,并委托名义股东代为持有相关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相应出资的总额 (万元)增资总价款 (万元)实际出资人代持股权相应的 出资额(万元)增资总价款(万元)
钟飞115.00115.00黎志锋35.0035.00
路亮20.0020.00
王传朋20.0020.00
李业伟10.0010.00
查强15.0015.00
高志豪10.0010.00
胡炎彰5.005.00
张志奇382.00382.00吴双桂20.0020.00
崔纪超20.0020.00
汪波72.0072.00
张长海50.0050.00
王建伟20.0020.00
安广田20.0020.00
王建峰20.0020.00
杨艳20.0020.00
吕克进20.0020.00
于佳20.0020.00

3-3-2-111

王新民50.0050.00
侯作为50.0050.00
增资方新增认缴出资额 (万元)增资价格 (元/1元出资额)增资价款总额 (万元)
张志奇432.001.00432.00
钟飞165.001.00165.00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名义股东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 (万元)股权转让款 (万元)
2014.12.31钟飞黎志峰郑州仕佳35.0043.1569
2014.12.31李业伟郑州仕佳10.0011.1472
2013.9.30张志奇王建伟郑州仕佳8.008.86

3-3-2-112

2013.8.19王建伟王建峰12.0012.00
2014.6.9张志奇郑州仕佳30.0035.30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相应出资的总额 (万元)实际出资人出资额(万元)
钟飞115.00郑州仕佳45.00
路亮20.00
王传朋20.00
查强15.00
高志豪10.00
胡炎彰5.00
钟飞自身持股数额//150.00
张志奇412.00吴双桂20.00
崔纪超20.00
汪波72.00
张长海50.00
郑州仕佳38.00
安广田20.00
王建峰32.00
杨艳20.00
吕克进20.00
于佳20.00
王新民50.00
侯作为50.00
张志奇自身持股数额//20.00

3-3-2-113

上述股权转让期间,仕佳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一)仕佳有限股本及演变”中仕佳有限2012年12月的股权结构。

(2)第二批股权转让

①股权转让具体情况

2015年3月,郑州仕佳与雷杰等自然人、张志奇与于佳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2元,雷杰等自然人受让郑州仕佳持有的仕佳光子股权后,仍由名义股东代受让方持有相应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名义股东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 (万元)股权转让款(万元)
2015.3.11钟飞郑州仕佳雷杰20.0024.00
2015.3.10赵鹏10.0012.00
2015.3.10吴卫锋5.006.00
2015.3.10程民锋5.006.00
2015.3.10汪波5.006.00
2015.3.10张志奇郑州仕佳汪波3.003.60
2015.3.10尹小杰12.5015.00
2015.3.10王亮亮12.5015.00
2015.3.17张志奇10.0012.00
2015.3.10张志奇于佳10.0012.00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相应出资的总额 (万元)实际出资人出资额(万元)
钟飞115.00雷杰20.00
赵鹏10.00
吴卫锋5.00

3-3-2-114

程民锋5.00
汪波5.00
路亮20.00
王传朋20.00
查强15.00
高志豪10.00
胡炎彰5.00
钟飞自身持股数额//150.00
合计//265.00
张志奇412.00吴双桂20
崔纪超20.00
尹小杰12.50
王亮亮12.50
汪波75.00
张长海50.00
安广田20.00
王建峰32.00
杨艳20.00
吕克进20.00
于佳30.00
王新民50.00
侯作为50.00
张志奇自身持股数额//20.00
合计//432.00

3-3-2-115

3、2015年4月·员工入股

(1)本次委托持股情况

2015年4月,仕佳有限与下述实际出资人(委托方)、名义股东(受托人)签署员工入股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以1.3元的价格增资入股仕佳有限,并委托下述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股权,本次委托入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相应出资的总额 (万元)增资总价款 (万元)实际出资人本次增资认缴出资额(万元)增资总价款 (万元)
钟飞78.00101.40路亮10.0013.00
王传朋13.0016.90
查强10.0013.00
高志豪10.0013.00
胡炎彰10.0013.00
雷杰10.0013.00
赵鹏5.006.50
吴卫锋5.006.50
程民锋5.006.50
12.0015.60李志峰1.001.30
李玲霞1.001.30
张可1.001.30
郭海峰1.001.30
黄飞学1.001.30
周阳阳1.001.30
苏晓华1.001.30
李赓1.001.30
张率1.001.30
许巍2.002.60
王睿1.001.30

3-3-2-116

钟飞自身出资///201.00261.30
合计///291.00378.30
张志奇55.0071.50汪波15.0019.50
于佳30.0039.00
侯作为10.0013.00
合计///55.0071.50
李建光180.00234.00尹小杰20.0026.00
王亮亮10.0013.00
林泽言150.00195.00
34.0044.20王建亮5.006.50
秦尊涛4.005.20
刘维2.002.60
赵玉梅2.002.60
孟祥春2.002.60
肖波2.002.60
郭洪波2.002.60
王娴5.006.50
赵文峰5.006.50
许巍1.001.30
王芳1.001.30
张春威1.001.30
任梅珍1.001.30
张艳鹏1.001.30
李建光自身出资///10.0013.00
合计///224.00291.20

3-3-2-117

3,358.33万元,其中涉及名义股东(受托方)的增资变更情况如下:

增资方新增认缴出资额(万元)增资价格 (元/1元出资额)增资价款 (万元)
钟飞291.001.30378.30
李建光224.001.30291.20
张志奇55.001.3071.50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相应出资的总额(万元)实际出资人出资额(万元)
钟飞193.00雷杰30.00
赵鹏15.00
吴卫锋10.00
程民锋10.00
汪波5.00
路亮30.00
王传朋33.00
查强25.00
高志豪20.00
胡炎彰15.00

3-3-2-118

12.00李志峰1.00
李玲霞1.00
张可1.00
郭海峰1.00
黄飞学1.00
周阳阳1.00
苏晓华1.00
李赓1.00
张率1.00
许巍2.00
王睿1.00
钟飞自身持股数额//351.00
张志奇467.00吴双桂20.00
崔纪超20.00
尹小杰12.50
王亮亮12.50
汪波90.00
张长海50.00
安广田20.00
王建峰32.00
杨艳20.00
吕克进20.00
于佳60.00
王新民50.00
侯作为60.00
张志奇自身持股数额//20.00
李建光180.00尹小杰20.00

3-3-2-119

王亮亮10.00
林泽言150.00
34.00王建亮5.00
秦尊涛4.00
刘维2.00
赵玉梅2.00
孟祥春2.00
肖波2.00
郭洪波2.00
王娴5.00
赵文峰5.00
许巍1.00
王芳1.00
张春威1.00
任梅珍1.00
张艳鹏1.00
李建光自身持股数额//46.00
转让方解除代持股权相应的出资总额(万元)受让方转让的出资/解除委托持股的股权相应出资额(万元)
钟飞193.00路亮30.00
王传朋33.00

3-3-2-120

查强25.00
高志豪20.00
胡炎彰15.00
雷杰30.00
赵鹏15.00
吴卫锋10.00
程民锋10.00
汪波5.00
李建光180.00林泽言150.00
尹小杰20.00
王亮亮10.00
张志奇467.00王新民50.00
汪波90.00
张长海50.00
王建峰32.00
吕克进20.00
于佳60.00
吴双桂20.00
崔纪超20.00
安广田20.00
杨艳20.00
尹小杰12.50
王亮亮12.50
侯作为60.00

3-3-2-121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一)仕佳有限股本及演变”中仕佳有限2015年5月的股权结构。

(3)尚未还原的委托持股情况

本次委托持股情况解除后,尚未还原的委托持股情况如下: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相应出资的总额(万元)实际出资人出资额(万元)
钟飞12.00李志峰1.00
李玲霞1.00
张可1.00
郭海峰1.00
黄飞学1.00
周阳阳1.00
苏晓华1.00
李赓1.00
张率1.00
许巍2.00
王睿1.00
钟飞自身持股数额//351.00
李建光34.00王建亮5.00
秦尊涛4.00
刘维2.00
赵玉梅2.00
孟祥春2.00
肖波2.00
郭洪波2.00
王娴5.00
赵文峰5.00
许巍1.00

3-3-2-122

王芳1.00
张春威1.00
任梅珍1.00
张艳鹏1.00
李建光自身持股数额//46.00
股权转让日期名义股东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 (万元)股权转让款 (万元)
2017.12.28钟飞黄飞学钟飞1.002.26
2017.12.28李玲霞钟飞1.002.26
2018.8.16郭海峰钟飞1.004.4384
2017.12.28王睿钟飞1.002.20
2017.1.3周阳阳钟飞1.003.20
2017.12.26李建光秦尊涛李建光4.009.04
2018.1.4孟祥春李建光2.004.52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相应出资的总额(万元)实际出资人出资额(万元)
钟飞7.00李志峰1.00
张可1.00

3-3-2-123

苏晓华1.00
李赓1.00
张率1.00
许巍2.00
钟飞自身持股数额//356.00
李建光28.00王建亮5.00
刘维2.00
赵玉梅2.00
肖波2.00
郭洪波2.00
王娴5.00
赵文峰5.00
许巍1.00
王芳1.00
张春威1.00
任梅珍1.00
张艳鹏1.00
李建光自身持股数额//52.00

3-3-2-124

转让方解除代持股权相应的出资总额(万元)受让方转让的出资/解除委托持股的股权相应出资额(万元)
钟飞7.00李志峰1.00
张可1.00
苏晓华1.00
李赓1.00
张率1.00
许巍2.00
李建光28.00王建亮5.00
刘维2.00
赵玉梅2.00
肖波2.00
郭洪波2.00
王娴5.00
赵文峰5.00
许巍1.00
王芳1.00
张春威1.00
任梅珍1.00
张艳鹏1.00

3-3-2-125

(四)发行人股本验资复核

根据致同对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复核并出具的致同专字(2019)第110ZC6744号《验资复核报告》和致同对发行人历次增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设立出资、净资产折股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五)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以及访谈,确认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合法、有效,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程序瑕疵未导致重大违法违规,主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本演变中涉及国有股权变动过程清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历次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合法有效,并已确认根据现有股东及现有股权结构已完善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程序。

2、发行人及其前身仕佳有限曾在股权激励时涉及委托持股,委托持股各方均不涉及国有股东,委托持股关系的建立、委托持股期间的股权转让、委托持股关系的解除均未对国有股东的持股权益和持股比例造成不利影响,委托持股事项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光集成芯片及光电芯片、器件、模板、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传感应用的器件、模块、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3-3-2-12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10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分公司,其中7家一级子公司(境内6家、境外1家)、3家二级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公司经营范围
1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高分子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2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光缆及光纤连接器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公司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3河南仕佳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通信系统设备、光电子器件研发、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4河南仕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光电子器件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5河南仕佳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领域光、电芯片、器件及系统研制、生产和销售;物联网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6深圳仕佳光缆技术有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光缆及光纤连接器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公司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缆及光纤连接器的生产。
7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造粒、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深圳和光同诚科技有限公司通讯产品、光纤跳线、连接器、光电器件、激光器、隔离器、平面波导产品、光纤列阵、保偏光纤产品、波分复用产品的生产。
9武汉仕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光电子芯片、器件、模块的技术服务、研发、销售;通信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3-3-2-127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光集成芯片及光电芯片、器件、模块、子系统的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传感应用的器件、模块、子系统的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持有人证书名称编号有效期限颁证机关
1仕佳光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106960249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鹤壁海关
2仕佳光子《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16021711541600000219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仕佳光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053496
4仕佳光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工信部电子认0700-2014C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5无锡杰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轻工其他)苏AQB320206QGIII201700030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仕佳通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053393
7仕佳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106960381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鹤壁海关

3-3-2-128

8仕佳通信《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41036006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仕佳器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053477
10深圳仕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090490
11深圳仕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403966106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12和光同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403160J1Q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元)546,320,000.56517,904,537.53478,820,138.16

3-3-2-129

主营业务收入(元)535,084,411.93507,407,165.73473,204,686.02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7.9497.9798.83

3-3-2-130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丁建华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安阳惠通
惠通巨龙
惠通创盈
2合敬中道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3鹤壁经投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4前海投资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姓名任职情况
1葛海泉董事长、总经理
2雷霆董事、副总经理
3丁建华董事
4石砥董事
5安俊明董事
6钟飞董事、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7刘德明独立董事
8张大明独立董事
9申华萍独立董事
10侯作为监事会主席
11吕豫监事
12郭伟监事
13雷杰职工代表监事

3-3-2-131

14赵鹏职工代表监事
15吴远大副总经理
16吕克进副总经理
17张志奇财务总监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葛海泉控股股东的董事长
2刘阔天控股股东的董事
3常海波
4张志奇
5王振冰
6屈亚玲
7汪波
8许乃钧控股股东的监事
9孙亚晨
10于佳控股股东的经理

3-3-2-132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游泳游泳持有河南杰科18.86%的股权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北京惠通清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丁建华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北京普惠正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丁建华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北京中融银河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丁建华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4北京惠通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联自然人丁建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5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丁建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6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丁建华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7丽水中科半导体材料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8山东华科半导体研究院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9廊坊中科微纳半导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0中科威发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11无锡中科智联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3-3-2-133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2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13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14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15江苏华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石砥担任董事的企业
16武汉光谷云接入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刘德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17武汉光谷光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刘德明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8武汉光谷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刘德明间接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19深圳市前海嘉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控制的企业
20西安蓝溪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1河南红土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2新乡红土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23新乡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经理的企业
24河南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5延安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6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的企业
27宝鸡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8宝鸡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3-3-2-134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29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的企业
30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的企业
31陕西航天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2陕西航天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3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34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5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的企业
36西安红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7西安西旅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8郑州百瑞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9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40西安经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41西安经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42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的企业
43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的企业
44西安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经理的企业
45洛阳涧光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豫担任董事的企业

3-3-2-135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46鹤壁恒源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郭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47中晶新能源汽车(河南)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郭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48鹤壁市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郭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49河南好医生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吕克进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0淇县海强盘具销售部关联自然人葛海泉近亲属控制的经营主体
51深圳市华远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常海波控制的企业
52河南延津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关联自然人王振冰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53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刘阔天担任董事的企业
54青岛妙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孙亚晨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55深圳费斯特液压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许乃钧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56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许乃钧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57晋中榆次威特液压油缸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许乃钧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林泽言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2宁波鼎行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林泽言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3郑州泽若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自然人林泽言控制的企业
4郑州仕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葛海泉近亲属耿树华曾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2019年1月已转出。(曾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的全资子公司,于2017年9月转出)

3-3-2-136

(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
郑州仕佳室内光缆-742,980.134,655,024.49
郑州仕佳光分路器-230,484.61236,598.55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
淇县海强盘具销售部室内光缆盘具2,304,758.252,186,078.67-
序号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终止日是否已履行完毕
(万元)
1郑州仕佳1,000.002017.10.312020.7.25
2郑州仕佳、葛海泉、耿树霞1,000.002018.8.172020.8.16
3郑州仕佳、葛海泉1,000.002018.5.172020.5.16
4郑州仕佳4,519.502015.12.292025.12.28

3-3-2-137

5葛海泉、耿树霞1,521.002015.12.292025.12.28
6郑州仕佳1,500.002015.12.22025.12.1
7葛海泉1,000.002015.12.22025.12.1
关联方2017.01.01本期拆入本期归还2017.12.31
余额(万元)金额(万元)金额(万元)余额(万元)
郑州仕佳200.001,130.001,330.00-
关联方名称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
关键管理人员7,885,980.566,270,414.155,098,993.59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3-3-2-138

金额(元)金额(元)金额(元)
郑州仕佳控股股东代垫社保184,605.17248,358.84163,126.22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账面余额(元)账面余额(元)账面余额(元)
应收账款郑州仕佳--1,653,677.69

3-3-2-139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就如何保证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数量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所述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董事会应及时将关联股东披露的有关关联事宜提供给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联股东负责赔偿。”

3-3-2-140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司下述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5,0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3-2-141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3-2-142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中也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和其他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作出规定,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行人制定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3-3-2-143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单位所作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本单位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六)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光集成芯片及光电芯片、器件、模板、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传感应用的器件、模块、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郑州仕佳也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及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在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单位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3-2-144

(3)凡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及子公司,由公司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赔偿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已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和有效的约束,可有效避免其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各项关联交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及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租赁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3-3-2-145

经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0项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房屋所有权系依法取得,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房屋租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基于生产、运营需要而承租的年租金10万元以上的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三“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根据上述租赁合同对由于出租方原因发生的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租赁房产的情形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发行人子公司无锡杰科租赁坐落在堰桥镇工业园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根据主管部门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相关房屋近5年没有征收(拆迁)计划,故上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不会对无锡杰科使用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和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出具了《关于租赁房屋的承诺》:“若因公司生产经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致公司对房屋的使用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发生损失,本人/本单位将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3-2-14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相关房屋使用权;发行人子公司无锡杰科租赁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鉴于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相关房屋近5年没有征收(拆迁)计划,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相关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证书,并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以及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现场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拥有107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四“发行人的专利权”。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专利权系依法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等专利的权利;该等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检索以及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现场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0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五“发行人的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系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六“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3-2-147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及发票,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系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等财产权利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使均是合法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产权和使用权不存在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7家一级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3家二级子公司,1家分公司,无参股公司,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1)河南杰科

经本所律师查验工商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河南杰科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98230867T
注册地址鹤壁市东杨工业区东杨大道

3-3-2-148

法定代表人葛海泉
注册资本5,172.5063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01月29日
营业期限2007年01月29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塑料、高分子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发行人持有81.14%股权,游泳持有18.86%股权
名称河南仕佳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4501714XQ
注册地址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延河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吕克进
注册资本2,5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18日
营业期限2015年06月18日至2035年06月17日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通信系统设备、光电子器件研发、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股权比例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3-3-2-149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仕佳器件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3)仕佳电子

经本所律师查验工商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仕佳电子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河南仕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54G88H
注册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川
注册资本5,50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8日
营业期限2015年11月18日至2035年11月17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股权比例发行人持有54.55%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45.45%股权
名称河南仕佳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80U90J
注册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侯作为

3-3-2-150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1日
营业期限2016年03月21日至2036年03月20日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领域光、电芯片、器件及系统研制、生产和销售;物联网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名称深圳市和光同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12119X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A1栋七层
法定代表人田玉川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26日
营业期限2013年08月26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通讯产品、光纤跳线、连接器、光电器件、激光器、隔离器、平面波导产品、光纤列阵、保偏光纤产品、波分复用产品的生产。
股权比例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3-3-2-151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光同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6)武汉仕佳

经本所律师查验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仕佳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武汉仕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PWCP7N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三期3-03栋
法定代表人葛海泉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01日
营业期限2016年12月01日至2036年11月30日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光电子芯片、器件、模块的技术服务、研发、销售;通信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名称SJ Photons Technology America Inc.
注册时间2016年03月25日
注册号201117229M
注册地址46750 Fremont Blvd Suite 208,Fremont,CA 94538
主营业务光电器件、光纤光缆销售、研发

3-3-2-152

授权资本500万美元(500万股)
股权比例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名称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9821121XF
注册地址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延河路201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吕克进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01月13日
营业期限2007年01月13日至2037年01月12日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光缆及光纤连接器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公司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股权比例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河南杰科持有100%股权

3-3-2-153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仕佳通信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2)深圳仕佳

经本所律师查验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仕佳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深圳仕佳光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63329M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桂月路306号4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汪波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7年08月16日
营业期限2007年08月16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光缆及光纤连接器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公司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许可经营的项目是:光缆及光纤连接器的生产。
股权比例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河南杰科持有100%股权
名称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9095835J
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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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游泳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6年06月16日
营业期限2006年06月16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塑料造粒、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河南杰科持有100%股权
名称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67LN4B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9号农信大厦19层1908号
负责人葛海泉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31日
营业期限2019年07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光集成芯片及光电芯片、器件、模块、子系统的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传感应用的器件、模块、子系统的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与发行人关系发行人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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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含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以及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采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贷款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序号客户名称协议名称协议主要内容交易金额 (万元)协议期限
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光电供货保证协议》(编号:WLXY001)约定订货方式、供货与检验、货款支付等有关事宜以订单为准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前,本协议长期有效
2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电子采购协议》(编号:DX2018东莞005)约定采购方式及订单信息等有关事宜以订单为准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协议双方均未在协议终止前60日内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延续一年,自动延续的次数不限
3泰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供应与采购总协议》(编号:TEDG1893)约定协议期限和范围、产品的采购和销售、采以订单为准协议自2019年8月23日生效,初始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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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协议名称协议主要内容交易金额 (万元)协议期限
购价格、收款及支付等有关事宜依照协议规定的终止权,初始期限期满后,按照协议约定自动续期,期限为连续十二个月,每次续期均从生效日期周年日开始计算
4汇聚科技(惠州)有限公司《采购主协议》(编号:PUR-HJKJ-001)约定采购方式、价格付款及相关税款、交付及包装等有相关事宜以订单为准协议自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且长期有效,除非依据合同行使终止权。
5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同》约定定价与结算、包装要求、交货方式、付款要求及货物检、监造等有关事宜以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协议(2018V2.0-16)》(编号:251912310312)约定有效期限内供货物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有关事宜250.04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波若威光纤通讯(中山)有限公司《采购单》(编号:219409366)约定供货物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条件、运输方式等有关事宜238.99——
8宁波环球广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订单》(订单号:4710077916)约定订单要约有效期、货物品类、数量、价格及交易方式等有关事宜134.24授权期限自授权即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9深圳市易《采购合同》(编约定销售数量、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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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协议名称协议主要内容交易金额 (万元)协议期限
飞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号:P020022402)产品价格、包装及验收方式等有关事宜
序号供应商名称协议名称协议主要内容交易金额 (万元)
1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供货合同》(编号:YOFC /PSD/103200039)约定采购货物种类、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等有关事宜619.00
2苏州天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编号:SJ20200109Y)约定采购货物种类及价格、付款、运输与包装等有关事宜498.00
3上海千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订购合同》(编号:SHQY-2020-01-05)约定采购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质量、配置、设备安装等有关事宜418.00
4河北圣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SJ20200038Y)约定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装运期、付款条件和保证方式等有关事宜220.00
5北京通美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供货合同(C20-052)》约定采购货物种类、数量、价格及付款等有关事宜175.20
6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订单号:2500492966)采购货物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及买卖条件等有关事宜1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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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在尊重兼职人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继续指派原有兼职人员在乙方工作。若乙方因相关项目要求新增兼职人员的,甲方应在乙方与兼职人员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增加指派相关兼职人员到乙方工作。若甲方原指派人员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在乙方工作的,在尊重兼职人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甲方应向乙方指派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继续完成相关项目工作。

3.2.2甲方指派的兼职人员应不属于甲方单位的领导干部,兼职行为需要得到甲方的内部审批同意,符合中国科学院及半导体所的相关规定。

3.3 继续研究

甲方和乙方合作研发的微波DFB激光器(18GHz及以下调制速率)而产生技术成果以及后续研发成果归甲乙双方共有,各方均可独立实施。

4.1合作经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五年向甲方支付运行费用人民币1700万:第一年度支付100万,第二年度支付400万,第三年度支付400万,第四年度支付400万,第五年度支付400万。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31日前。首期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月内(以乙方汇出日期为准)。

4.2合作期限

甲方双方本次合作的有效期为5年(自签约之日起)。5年后若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则应重新签署协议。

5.1 合作过程中所涉及他方已有的知识产权,归原产权方所有,合作方有责任对其保密。

5.2合作期间,各方独立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所有,相关专利由各方独立申请,合作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共有。甲方指派兼职人员在乙方的兼职活动中,因执行乙方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基于乙方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再研发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科研成果的相关权属情况由乙方与兼职人员在聘用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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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合作期间任何一方有权利用合作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及发行人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情况

序号项目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元)
1备用金32,944.50
2押金及保证金2,320,949.00
3其他824,358.39
合计3,178,251.89
序号项目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元)
1押金144,3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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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付外部单位往来款2,482,233.72
3其他410,396.83
合计3,037,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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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仕佳光子与郑州仕佳、合敬中道、葛海泉、安阳惠通、汪波、于佳、张长海、中原投资、丁建华、崔留柱、祁建强及河南杰科签订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为

4.7469元/股,上述出资方以其所持河南杰科的股份对仕佳光子增资。仕佳光子本次增资中出资方出资情况以及取得仕佳光子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出资方名称持有河南杰科的股份数量(股)取得仕佳光子的股份数量(股)
1郑州仕佳33,054,94119,776,282
2葛海泉1,616,818967,318
3安阳惠通1,840,0001,100,845
4惠通创盈2,069,0001,237,852
5中原投资117,00069,999
6丁建华749,400448,355
7汪波720,484431,055
8崔留柱332,530198,948
9张长海332,529198,947
10于佳332,529198,947
11吕克进332,529198,947
12张志奇332,529198,947
13祁建强138,55782,897
合计41,968,84625,10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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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18年4月,收购河南杰科8.00%股权

2018年2月22日,河南杰科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关于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承接的议案》、《关于审议<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2018年2月,河南杰科的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3月28日,河南杰科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葛海泉、汪波、崔留柱、张长海、于佳、吕克进、张志奇、祁建强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仕佳光子分别与葛海泉、汪波、崔留柱、张长海、于佳、吕克进、张志奇、祁建强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葛海泉、汪波、崔留柱、张长海、于佳、吕克进、张志奇、祁建强将其持有的河南杰科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仕佳光子。2018年4月,河南杰科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变更后,河南杰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仕佳光子4,196.884681.14货币
2游泳975.621718.86货币
合计/5,172.506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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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股东赵奎将其持有和光同诚30%的股权以926.7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仕佳光子,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转让方田玉川和赵奎与受让方仕佳光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具体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对应出资额(万元)转让价格(万元)
田玉川仕佳光子70.001,260.002162.37
赵奎30.00540.00926.73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仕佳光子1,800.00100.00货币
合计/1,8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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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修订时间修订内容
12016年7月注册资本增加至192,760,288元;变更股东名单,变更部分股东持股数量,变更股东持股比例。
22017年12月注册资本增加至217,869,627元;变更股东名单,变更股东持股比例。
32018年7月注册资本增加至222,669,227元;变更股东名单,变更股东持股比例。
42019年5月注册资本增加至229,334,227元;变更股东名单,变更股东持股比例。
52019年6月注册资本增加至412,802,328.6元;变更股东名单,变更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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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则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并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3个专门委员会。

3、发行人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3名,监事会设主席1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有效运作,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二)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下属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各自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各项相关制度。该等制度的制定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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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三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外部专家顾问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共计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5名,高级管理人员6名(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理助理兼任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情况选举/聘任程序
葛海泉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葛海泉为董事,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葛海泉为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
雷霆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雷霆为董事,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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霆为副总经理
丁建华董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石砥董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安俊明董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钟飞董事、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钟飞为董事,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钟飞为总经理助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钟飞为董事会秘书
刘德明独立董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张大明独立董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申华萍独立董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侯作为监事会主席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侯作为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侯作为为监事会主席
吕豫监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郭伟监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雷杰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赵鹏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吴远大副总经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吕克进副总经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张志奇财务总监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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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职工;北京中原祥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中融银河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普惠正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惠通清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惠通高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巨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董事。

石砥,男,1968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主管会计、经营办公室主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高级会计师、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发行人董事。安俊明,男,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内蒙古大学物理系助教、讲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现任发行人董事。钟飞,男,198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科院固体物理研究所,凝聚态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纳米加工平台工艺部部长。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刘德明,男,195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赴德国杜伊斯堡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访问进修。1994年6月至今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武汉光谷光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武汉光谷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云接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安健光电传感有限公司、武汉晨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监事;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大明,男,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电子工程系,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光学学会第八届纤维光学与集成光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1996年7月至今,历任吉林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及教授。现任吉林大学教授;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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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申华萍,女,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现任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高级经理;河南创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的访谈、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中的独立董事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任职条件。

2、监事会成员简历

候作为,男,196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专业,专科学历。历任河南省社旗县商业局工贸中心仓库主任;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郑州仕佳业务经理、市场总监、大客户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吕豫,男,197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郑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主任、稽查科长;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董秘;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投资经理、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及西北片区总经理;发行人监事。

郭伟,男,198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技术员;中国农业银行鹤壁市分行浚县支行客户经理;武汉信用担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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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主管。现任鹤壁经投投资部副主任,发行人监事。雷杰,男,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微电子学专业,本科学历。历任江苏春兰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车间主任;深圳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生产控制及工业工程主管、运营主管;南通邦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现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生产总监。赵鹏,男,197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洛阳轴承(集团)公司职工大学,机床数控技术专业,大专学历。历任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特气、废气处理总负责人;江苏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现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运行保障部负责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监事的访谈、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现任监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且未兼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葛海泉,简历详见前述董事部分。

雷霆,简历详见前述董事部分。

吴远大,男,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历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所副研究员、研究员。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吕克进,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文秘专业,大专学历。历任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政府统计员;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部长;郑州仕佳销售部客户经理;仕佳通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张志奇,男,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空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国营第124厂财务处副处长;明达机电(郑州)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郑州仕佳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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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财务总监。钟飞,简历详见前述董事部分。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前述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1、董事会的变化

截至2018年1月,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葛海泉、雷霆、丁建华、安俊明、石砥、钟飞、潘峰(独立董事)、伍坚(独立董事)、钱逢胜(独立董事)。2018年7月,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选举葛海泉、雷霆、丁建华、安俊明、石砥、钟飞、刘德明、张大明、申华萍等9名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刘德明、张大明、申华萍。原独立董事潘峰、伍坚、钱逢胜不再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的变化系独立董事人员的变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监事会的变化

截至2018年1月,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为张志奇(监事会主席)、吕豫、崔耕伟、雷杰(职工代表监事)、赵鹏(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7月,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选举候作为、吕豫、郭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张志奇、崔耕伟不再担任发行人的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截至2018年1月,葛海泉为公司总经理,雷霆为公司副总经理,路亮为财务总监。

2018年7月,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葛海泉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雷霆、吴远大、吕克进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钟飞为总经理助理,张志奇为财务总监,林泽言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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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钟飞为董事会秘书,林泽言不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所发生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有的变化属于正常调整所致,不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顾问最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1、核心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顾问

(1)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共10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吴远大副总经理
2钟飞董事、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
3朱洪亮资深专家
4雷杰监事、生产总监
5黄宁博高级工程师
6李程高级工程师
7周天红高级工程师
8胡炎彰高级工程师
9张晓光工程师
10孙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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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所任职,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全职在发行人处工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吴远大系中科院半导体所离岗创业人员,其离岗创业行为符合中科院和中科院半导体所关于离岗创业的规定;朱洪亮系中科院半导体所退休人员,与发行人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无需中科院半导体所履行审批程序,任职行为合法有效;上述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曾在中科院半导体所任职,依法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外部专家顾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外部专家顾问共10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安俊明中科院专家顾问
2黄永光中科院专家顾问
3李建光中科院专家顾问
4王宝军中科院专家顾问
5王红杰中科院专家顾问
6王亮亮中科院专家顾问
7谢亮中科院专家顾问
8尹小杰中科院专家顾问
9张家顺中科院专家顾问
10张瑞康中科院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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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专家顾问系由中科院半导体所依据合作协议指派至发行人处从事兼职工作,其兼职行为及薪酬待遇、投资入股行为已得到中科院半导体所的内部审批同意,符合中国科学院及中科院半导体所的相关规定,其兼职行为合法有效。

2、核心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顾问简历

(1)核心技术人员

吴远大,简历详见前述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钟飞,简历详见前述董事部分。朱洪亮,195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市半导体器件研究所,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工程师、副研究员、研究员。现任发行人特聘专家。雷杰,简历详见前述监事部分。胡炎彰,男,198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华理工学院,数控技术及应用专业,大专学历。历任东莞新科时力电子厂工艺工程师;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现任发行人高级工程师。周天红,男,197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光纤通信高级工程师。历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级研发工程师。现任发行人高级工程师。黄宁博,男,198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北京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濮阳光电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总监。现任发行人高级工程师。李程,男,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历。历任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海思光电子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现任发行人高级工程师。张晓光,男,1987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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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学院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工程师。现任发行人工程师。

孙健,男,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发行人工程师。

(2)外部专家顾问

安俊明,简历详见前述董事部分。

黄永光,男,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光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2016年1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李建光,男,197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天津大学,光电子技术专业,学士学历。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0年12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王宝军,男,196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学士学历。历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2016年6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王红杰,女,1967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大专学历。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高级实验师。2010年12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王亮亮,男,198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4年7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谢亮,男,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兰州大学,凝聚态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员。2016年6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尹小杰,男,198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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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行业研究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院;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3年5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张家顺,男,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物理电子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1年7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张瑞康,男,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深圳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高级工程师。2016年6月至今,在发行人处兼职担任专家顾问。

3、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顾问的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顾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刘德明、张大明、申华萍为独立董事,其中申华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以来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外部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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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致同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法定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7、16、13、11、6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缴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缴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纳税主体名称企业所得税税率(%)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5
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15
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5
深圳仕佳光缆技术有限公司25
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25
深圳市和光同诚科技有限公司25
河南仕佳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5
武汉仕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25
河南仕佳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5
SJ PHOTONS TECHNOLOGY AMERICA INC.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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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发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编号工信部电子认0700-2014C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发行人自2015年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无锡杰科于2017年11月17日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2001974),无锡杰科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3、仕佳通信于2017年8月29日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741000398),仕佳通信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无锡杰科、仕佳通信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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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度政府补助情况

2017年度政府补助
序号主体补助项目名称金额(元)文件依据
1仕佳光子宽带高线性激光器和光探测器阵列芯片1,070,000.00《科技部关于拨付2017年度第一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专项经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30号)》
2仕佳光子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研究平台奖励补贴10,000,000.00《关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研究平台建设运营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鹤政办公会[2015]4号)》、《关于拨付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研究平台奖励补贴资金的通知(鹤开管财[2015]7号)》、《关于下达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研究平台奖励补贴资金的通知(鹤开管财[2015]32号)》、《鹤壁市人民政府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合作协议》
3仕佳光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无源光电子材料与器件研究3,700,000.00《关于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项目2017年度第一批经费的通知(国科高发财字[2017]23号)》
4仕佳光子保障房建设6,000,000.00《鹤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发区荣基春城部分项目建设地址变更的批复(鹤保安居[2014]22号)》、《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审批表(600万)》
5仕佳光子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500,000.00《鹤壁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15、2016年度科技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鹤科[2017]49号)》
6仕佳光子2017年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3,0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7年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7]344号)》
7仕佳光子市委组织部科技领军人才300,000.00《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鹤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通知(鹤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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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6号)》
8深圳仕佳科创委项目补助款502,000.00《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2018年度政府补助
序号主体补助项目名称金额(元)文件依据
1仕佳光子2016年进口设备贴息补助270,269.00《鹤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国家进口贴息项目补贴资金的通知(鹤财办预[2017]678号)》
2仕佳光子2017年省重大专项(电路结构设计及封装技术)1,56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7年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7]344号)》、《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电路结构设计及电学封装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合作协议》
3仕佳光子2017年度研发补助资金634,000.00《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7年企业研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鹤科[2018]1号)》
4仕佳光子支持进出口企业补助100,000.00《河南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6年进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第二批重大招商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支持进出口企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的函(豫商财函[2017]4号)》
5仕佳光子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配套奖励1,0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31号)》
6仕佳光子2017年省重大专项(光路结构设计及封装技术)1,200,000.00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预算申报书、《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7仕佳光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无源光电子材料与器7,400,000.00《关于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第三批经费的通知(国科高发[20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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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研究
8仕佳光子河南省专利一等奖1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8年河南省专利奖励资金经费预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307号)》
9仕佳光子2017年度进口设备贴息1,448,910.00《鹤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补助资金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348号)》
10仕佳光子境外展会补贴124,900.00《鹤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469号)》
11仕佳光子2017年度科技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光电芯片与集成重点实验室)300,000.00《鹤壁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科技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鹤科[2018]65号)》
12仕佳光子2017年度科技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200,000.00《鹤壁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科技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鹤科[2018]65号)》
13仕佳光子2017年度科技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500,000.00《鹤壁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科技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的通知(鹤科[2018]65号)》
14仕佳光子鹤壁市科技领军人才项目(PLC芯片产业化人才资助)400,000.00《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鹤人才办[2018]9号)》
15仕佳通信研发财政补助183,000.00《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7年企业研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鹤科[2018]1号)》
16和光同诚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补贴350,000.00《关于公示深圳市2017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17深圳仕研究开发资助388,000.0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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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
18深圳仕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124,020.00《关于办理拨付2018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2018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双创示范)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
2019年度政府补助
序号主体补助项目名称金额(元)文件依据
1仕佳光子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省级)34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及清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637号)》
2仕佳光子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市级)55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及清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637号)》
3仕佳光子2018年度引进人才先进企业奖励资金300,000.00《中共开发区工委 开发区管委关于表彰2018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鹤开工[2019]3号)》
4仕佳光子仕佳光子上市奖励奖金250,000.0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10号)》
5仕佳光子2018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206,200.00《鹤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788号)》
6仕佳光子2018年度研发投足开发区财政奖励奖金34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及清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637号)》
7仕佳光子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运行经费奖补资金3,000,000.00《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国科学院半导体所河南研究院研究平台奖励补贴资金的通知(鹤开管财[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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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仕佳光子河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补助款100,000.00河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中国科学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关于表彰2018年度优秀分中心的决定(鹤科科转中心[2019]3号)》
9仕佳光子2019年河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648,000.00《关于下达2019年河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
10仕佳光子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资金3,000,000.00《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国科学院半导体所河南研究院研究平台奖励补贴资金的通知(鹤开管财[2019]18号)》
11仕佳光子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经费10,000,000.00《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仕佳光电子河南研究院经费的通知(鹤开管财[2019]17号)》
12仕佳光子先进制造奖励(绿色工厂)2,0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鹤财办预[2019]370号)》
13仕佳光子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河南研究院运行经费奖补资金4,000,000.00《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国科学院半导体所河南研究院研究平台奖励补贴资金的通知(鹤开管财[2019]20号)》
14仕佳光子15年省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10G有源芯片)3,0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重大科技专项后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9]382号)》
15仕佳光子19年省创新专项启动资金(高速数据中心光互联芯片研发及产业化)6,0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下达2019年省重大科技专项后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9]383号)》
16仕佳光子硅光收发模块工程化研究986,650.00《关于光电子与微电子器件及集成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9]49号)》
17仕佳鹤壁市领军人300,000.00《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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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子才项目三期(鹤壁市组织部)专项资金的通知(鹤人才办[2018]9号)》
18仕佳光子5G传输高速激光器芯片研究800,000.00《关于光电子与微电子器件及集成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9]49号)》
19仕佳通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460,000.00《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及清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8]637号)》
20仕佳通信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280,000.00《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通知(豫财行[2019]37号)》
21仕佳研究院科技奖励性后补助(新型研发机构)3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下达后补助项目经费的通知(鹤财办预[2019]173号)》
22深圳仕佳企业研发投入补助176,000.0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23深圳仕佳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奖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102,600.00《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企业研发投资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24无锡杰科科技发展扶持奖励补助200,000.00《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锡科计[2019]89号)(锡财工贸[2019]33号)》
25无锡杰科研发项目省级财政奖励资金300,000.00《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光宇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锡科计[2019]89号、锡财工贸[2019]33号)》
26河南杰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200,000.00《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奖补)经费预算的通知(鹤财办预[2019]119号)》、《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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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局关于调整下达后补助项目经费的通知(鹤财办预[2019]173号)》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发行人的光芯片及器件、室内光缆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9”,高分子材料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行业代码为“C29”。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查验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规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制造业”以及“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不属于环保查验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批复以及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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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名称日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验收情况
仕佳光子400万片平面光波导分路器芯片、光电子集成芯片一期项目2010.10.26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400万片平面光波导分路器芯片、光电子集成芯片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0)089号】已验收
年产10万片波分复用器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2014.5.14鹤壁市环境保护局《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片波分复用器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4]5号】已验收
年产400万片可调光衰减器、40G/100G高速发射接收器等系列光电子集成芯片项目2014.5.14鹤壁市环境保护局《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万片可调光衰减器、40G/100G高速发射接收器等系列光电子集成芯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4]4号】已验收
年产800万片半导体激光器、200万片半导体探测器项目2019.3.21鹤壁市生态环监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万片半导体激光器、200万片半导体探测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9)019号】未验收
列阵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2019.8.30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9)080号】未验收 (募投项目环评)
河南杰科年产2000吨电缆料项目2009.6.6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鹤壁杰科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电缆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鹤环监登记(2009)058号】已验收
年产1500吨光电缆料项目2018.7.30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光电缆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8)046号】已验收
10000吨光电缆料项目2019.9.3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光电缆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9)082号】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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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通信室内光缆生产项目2006.12.27鹤壁市环境保护局
已验收
年产100万纤心公里室内光缆项目2014.8.26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纤心公里室内光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4)069号】已验收
年产200万纤芯公里光缆生产线项目2019.9.5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纤芯公里光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9)083号】已验收
仕佳电子年产200万个光连接器项目2019.8.13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完成备案 【备案号:20194106000200000049】/
仕佳器件年产5万台光通信仪器仪表项目2017.10.16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完成备案 【备案号:20174106000200000027】/
年产500万套PLC分路器芯片封装项目2015.5.12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标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PLC分路器芯片封装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鹤环监(2015)036号】/
200万只FA(光纤阵列)项目2018.4.20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标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只FA(光纤阵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8)021号】已验收
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2019.9.11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仕佳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9)090号】未验收(募投项目环评)
深圳仕佳年产5万千米通信光缆制造项目2007.7.31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批[2007]604367号】已验收
深圳仕佳光缆技术有限公司迁建、扩建项目2012.1.5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水批[2011]605315号】已验收
深圳仕佳光缆技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2019.5.10深圳市龙华区环保和水务局《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华环批[2019]100199号】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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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杰科塑料造粒、塑料制品生产项目2006.5.30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造粒、塑料制品的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出具的审批意见/
塑料造粒及塑料制品项目2008.11.17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无锡市惠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对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造粒及塑料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出具的审批意见/
塑料造粒扩能项目2014.11.20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造粒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惠环审[2014]526号】已验收
塑料造粒扩能项目2018.11.16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塑料造粒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惠环审[2018]565号】已验收
仕佳研究院年产3万只光电子器件项目2019.9.9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完成备案【备案号:20194106000200000052】/
和光同诚年产50万条光纤跳线项目2019.9.2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告知性备案回执》【BA201909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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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认证范围为“PLC光分路器及晶圆、芯片、模块,V型槽,光纤阵列、有源光器件、硅基光波导器件及模块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光纤活动连接器的生产和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

2、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分别为816人、936人、1,191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如下:

日期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员工人数1,191936816
已缴纳人数1,136815721
未缴纳人数5512195
缴纳比例95.38%87.07%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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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55名员工尚未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原因如下:(1)有35名员工属于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35名员工已全部办理社保缴纳手续;(2)有15名员工为返聘的已退休员工,无需缴纳社会保险;(3)子公司美国仕佳3名员工已按当地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事宜;(4)有2名员工属于农村户籍,已缴纳新农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2名员工已正常缴纳社保。

3、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日期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员工人数1,191936816
已缴纳人数1,125498462
未缴纳人数66438354
缴纳比例94.54%53.21%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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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出具《承诺函》:“本人/本单位作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现作承诺如下:若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本人/本单位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能够为全部符合缴纳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针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风险出具了承诺函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3,000.003,000.00
2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37,000.003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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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10,000.00
合计50,000.0050,000.00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地
1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河南省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9-410671-39-03-035471)仕佳器件鹤壁市淇滨区
2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河南省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9-410671-39-03-035466)仕佳光子鹤壁市淇滨区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序号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文号日期
1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关于《河南仕佳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光分路器模块及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鹤环监表(2019)090号2019.9.11
2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器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监表(2019)080号20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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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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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1年末,将发行人打造成国内领先;年产值超过十三亿元;以光通信高端无源、有源核心芯片为主导,涉及光纤光缆及高分子材料等;集光电子产业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生产、创新、创业与企业投资孵化等于一体的光电子产业聚集综合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或限制类产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金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1、无锡杰科与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合并计算)

①无锡杰科诉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1月22日,原告无锡杰科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480,782.2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赔偿保费3,080元;(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7,468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费。同日,无锡杰科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2018年12月13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苏0206民初7519号】,裁定冻结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行中,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3-3-2-195

②江苏弘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杰科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30日,原告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无锡杰科,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履行部分;(2)判令被告退回尚未使用的电缆外被料,并返还货款440,411元;(3)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2,657,076.3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2019年1月31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并向无锡杰科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19)苏1283民初1477号】。根据发行人说明,目前无锡杰科开设于建设银行惠山支行的银行账户被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约为人民币315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案件正在进行中,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上述两起纠纷系针对同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两起诉讼案件已移至同一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2、深圳仕佳与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仕佳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371,671.27元,间接经济损失7,200,000元,合计10,571,671.27元。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粤2072民初15264号】,判决驳回原告深圳仕佳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仕佳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已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深圳仕佳的上诉材料。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仕佳尚未收到该上诉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二审尚未开庭。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1、工商行政管理

3-3-2-196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并结合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来,未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土地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并结合根据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最近三年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况,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海关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机场海关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机场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郑机关简易字[2017]0005号),发行人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货物时因申报商品编号填写错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机场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并处以警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相关子公司进出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除上述警告之外,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海关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受到海关部门出具的警告处罚,相关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外汇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国家外汇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等网站,并结合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来,无因违反外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外汇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5、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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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并结合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6、住房公积金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并结合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最近三年来未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以及相关主体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并结合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濮华检公诉刑不诉[2018]116号),2006年至2015年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海泉在担任郑州仕佳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该公司在成立河南仕佳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升在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额度等事项中得到帮助,在鹤壁市城区、郑州市城区,多次送给原鹤壁市淇滨区委书记、河南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姚学亮现金共计44万元。该案件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2月8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州仕佳、葛海泉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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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葛海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州仕佳、葛海泉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应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郑州仕佳及葛海泉上述涉嫌单位行贿行为由检察院依其职权进行立案侦查后,因该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案件未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程序,最终未确定涉案主体有罪。上述检察机关对涉案主体的不起诉决定终结了该案件的刑事追诉程序,即未对该行为是否最终构成犯罪进行实体确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认定郑州仕佳、葛海泉构成刑事犯罪。2020年1月13日,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葛海泉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1月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证明》,证明郑州仕佳和葛海泉在该辖区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郑州仕佳和葛海泉均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判决。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州仕佳、实际控制人葛海泉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前述涉案主体未最终经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发行条件;该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检察机关已终止刑事追诉程序,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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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尚未了结的金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原告/上诉人/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案由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标的额金额诉讼状态
1鹤壁经投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143,360,000元及支付利息已发回重审,尚未开庭
2鹤壁经投华晨汽车(鹤壁)天马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执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41,880,000元及未付利息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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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准确,确认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承诺及约束事项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注册管理办法》、《推进新股体制改革意见》、《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除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外,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序号承诺的主要内容承诺方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外部专家顾问、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3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依法承诺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8未履行承诺情形的约束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顾问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0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11社保、公积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租赁房屋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2-201

股份购回、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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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张东晓刘攀

刘攀顾功耘

顾功耘朱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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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序号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证号坐落面积(m2)土地用途权利性质终止日期他项权利
1仕佳光子豫(2017)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2730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13地籍子区华夏北路东侧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6,850工业用地出让2061年05月30日止
2河南杰科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14303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13,590.38工业用地国有出让2059年08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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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

序号产权人不动产权证房屋坐落建筑面积 (m2)用途权利限制
1仕佳光子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0920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66地籍子区东方世纪城28号楼103(东2单元1层东1户)131.66住宅
2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0921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66地籍子区东方世纪城28号楼202(东1单元2层东2户)132.76住宅
3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0922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66地籍子区东方世纪城28号楼603(东2单元6层东1户)131.66住宅
4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0923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66地籍子区东方世纪城28号楼602(东1单元6层东2户)132.76住宅
5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1063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85地籍子区森林半岛05号楼101(东1单元1-2层东户)230.20成套住宅
6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85地籍子230.20成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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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05

权第0001062号区森林半岛09号楼104(东2单元1-2层西户)
7豫(2017)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2730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新城区13地籍子区华夏北路东侧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643.31工业、工业厂房、科研
8武汉仕佳鄂(2018)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0080516号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三期(2014-071)3-03栋1-5层1厂房单元号1,128.7工业
9河南杰科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14303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河南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6,783.05工业、办公
10仕佳通信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12559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南、天山路东未来凤凰城29#楼905(东2单元9层南户)108.53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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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位置租金(万元/年)租赁期用途租赁备案
1仕佳光子仕佳器件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河路201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14#厂房1-3层74.832019.4.1-2020.3.30厂房
2仕佳光子仕佳通信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7号厂房143.852019.7.1-2020.6.30厂房
3仕佳光子仕佳研究院淇滨区华夏北路东侧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4#产品研发楼7.352018.1.1-2023.12.31产品研发楼
4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杰科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39号5幢南,9幢,8幢北69.732020.1.1-2020.12.31厂房
5无锡市中南塑胶有限公司无锡杰科堰桥镇工业园区堰盛路28号50.82018.11.28-2020.11.27厂房
6深圳市仪表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仕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06号仪表世界工业园4栋328.512019.9.16-2022.9.15厂房
7深圳市仪表世界股份有深圳仕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06号仪表世31.442019.9.16-2022.9.15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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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承租方位置租金(万元/年)租赁期用途租赁备案
限公司界工业园1号宿舍楼(大间宿舍12间,小间宿舍22间)
8深圳市业硕丰发展有限公司和光同诚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蓝韵科技园2栋2楼第一年106.97,第二年106.97,第三年117.662017.11.23-2020.11.22厂房
9深圳市八方缘投资有限公司和光同诚深圳市塘头宏发佳特利高新园宿舍第六栋2018.9.1-2019.11.22租金14.52,2019.11.23后租金15.972018.9.1-2020.11.22宿舍
10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光同诚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宿舍12.002019.4.1-2020.3.31宿舍
11庄映真和光同诚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A1栋7楼2019.8.1-2021.7.31租金为110.06,2021.8.1-2022.7.30租金为121.062019.8.1-2021.7.31厂房
12深圳市中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光同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B1栋731、815、1227、1244)5.76,自2021年10.1起,月租金每年递增幅度为8%。2019.10.1-2022.7.31宿舍
13深圳市中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光同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中泰信息技术产业20.4,自2021年10.1起,月租金每年递增幅度为8%。2019.10.1-2022.7.31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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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08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位置租金(万元/年)租赁期用途租赁备案
园(B1栋320-323、325、327-331))
14鹤壁永达员工之家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仕佳器件淇滨区渤海路南侧、沿河路北侧租赁期内应支付4.322019.10.21-2020.4.20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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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发行人的专利权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1仕佳光子异质掩埋激光器的制作方法ZL201010196147.4发明专利2010年6月2日2010年6月2日至2030年6月1日继受取得
2仕佳光子四路并行数字调制和正交复用的波导芯片结构ZL201110067921.6发明专利2011年3月21日2011年3月21日至2031年3月20日继受取得
3仕佳光子一种温度不敏感阵列波导光栅ZL201210374340.1发明专利2012年9月29日2012年9月29日至2032年9月28日原始取得
4仕佳光子用于定位光纤阵列的梯形槽的制作方法ZL201310417126.4发明专利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3日至2033年9月12日原始取得
5仕佳光子实现阵列波导光栅边缘通道平坦化及损耗均匀性的方法ZL201310416969.2发明专利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3日至2033年9月12日原始取得
6仕佳光子高制作容差的平面波导型可调光衰减器ZL201410177223.5发明专利2014年4月30日2014年4月30日至2034年4月29日原始取得
7仕佳光子级联紧凑型1×N非均匀光分路器ZL201410355443.2发明专利2014年7月24日2014年7月24日至2034年7月23日原始取得
8仕佳光子二氧化硅微透镜及其制造方法ZL201510553805.3发明专利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2日至2035年9月1日原始取得
9仕佳光子二氧化硅微透镜的制造方法ZL201510618901.1发明专利2015年9月25日2015年9月25日至2035年9月24日原始取得
10仕佳光子制备保偏光纤阵列的装置及其使用方法ZL201510912013.0发明专利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1日至2035年12月10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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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0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11仕佳光子基于SiO2加载条形波导的波导布拉格光栅的制造方法ZL201610168021.3发明专利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2日至2036年3月21日原始取得
12仕佳光子一种超宽谱波长不敏感光分路器的设计方法ZL201610676975.5发明专利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16日至2036年8月15日原始取得
13仕佳光子M×N型光分路器可见光装饰器件ZL201620895191.7实用新型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17日原始取得
14仕佳光子一种二氧化硅厚膜的制备方法ZL201710099133.2发明专利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3日至2037年2月22日原始取得
15仕佳光子与光波导集成的二氧化硅微透镜的制作方法ZL201710487138.2发明专利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3日至2037年6月22日原始取得
16仕佳光子一种可调2×2光分路器ZL201710629624.3发明专利2017年7月28日2017年7月28日至2037年7月27日原始取得
17仕佳光子一种可调宽谱波长不灵敏定向耦合器ZL201710690935.0发明专利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14日至2037年8月13日原始取得
18仕佳光子一种波导器件用多层耦合夹具ZL201721306662.7实用新型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11日至2027年10月10日原始取得
19仕佳光子一种便于将物品从黏性薄膜上转移的辅助装置ZL201721688763.5实用新型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7日至2027年12月6日原始取得
20仕佳光子一种便于扩膜后切割黏性薄膜的辅助装置ZL201820129009.6实用新型2018年1月25日2018年1月25日至2028年1月24日原始取得
21仕佳光子一种简易定压装置ZL201820129008.1实用新型2018年1月25日2018年1月25日至2028年1月24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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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1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22仕佳光子芯片(AWG芯片)ZL201830532255.1外观设计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1日至2028年9月20日原始取得
23仕佳光子一种光电器件半导体激光器芯片的台面用钝化膜ZL201821921277.8实用新型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原始取得
24仕佳光子一种光电器件半导体激光器芯片的脊波导用钝化膜ZL201821921276.3实用新型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原始取得
25仕佳光子偏振无关的级联可调光衰减器ZL201610226520.3发明专利2016年4月13日2016年4月13日至2036年4月12日原始取得
26仕佳光子背开式全铜防水无阻尼地插ZL201920665761.7实用新型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9日原始取得
27深圳仕佳一种光纤光缆包覆层加工装置ZL201621386263.1实用新型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原始取得
28深圳仕佳一种光缆加工缠绕机ZL201621385363.2实用新型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原始取得
29深圳仕佳一种光缆生产用挤出机ZL201621385362.8实用新型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原始取得
30深圳仕佳一种光纤光缆料加工的冷切造粒装置ZL201621385361.3实用新型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原始取得
31深圳仕佳一种光纤光缆生产用断线自动检测装置ZL201621400204.5实用新型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原始取得
32深圳仕佳一种光纤光缆自动成圈机ZL201621400202.6实用新型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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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2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33深圳仕佳一种光纤光缆生产用恒温印字轮ZL201621399904.7实用新型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原始取得
34深圳仕佳一种光纤光缆生产用可远程遥控的绞线机ZL201621399903.2实用新型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原始取得
35深圳仕佳三合一微型光缆ZL201720946904.2实用新型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原始取得
36深圳仕佳异形光缆ZL201720946882.X实用新型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原始取得
37深圳仕佳并行带缆ZL201720946835.5实用新型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原始取得
38深圳仕佳微型双芯光缆ZL201720946834.0实用新型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原始取得
39深圳仕佳微型防水尾缆ZL201721066894.X实用新型2017年8月24日2017年8月24日至2027年8月23日原始取得
40深圳仕佳一种光缆生产用绕线装置ZL201820770632.X实用新型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23日至2028年5月22日原始取得
41深圳仕佳一种光缆生产用固定切割装置ZL201820770590.X实用新型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23日至2028年5月22日原始取得
42深圳仕佳一种通信光缆用组装式收线盘ZL201820802204.0实用新型2018年5月28日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原始取得
43深圳仕佳一种光缆外径检测装置ZL201821769287.4实用新型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29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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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3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44深圳仕佳一种VR用光电复合用缆ZL201821769286.X实用新型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29日原始取得
45深圳仕佳一种光缆固定装置ZL201821769278.5实用新型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29日原始取得
46深圳仕佳一种数据中心用光缆ZL201821776521.6实用新型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原始取得
47深圳仕佳一种室内波分基站用光缆ZL201821776185.5实用新型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原始取得
48深圳仕佳一种嵌入式光缆收纳盘ZL201821776182.1实用新型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原始取得
49深圳仕佳一种用于光缆生产中的光缆护套冷却装置ZL201821789213.7实用新型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原始取得
50深圳仕佳一种通信光缆固定装置ZL201821789214.1实用新型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原始取得
51深圳仕佳一种铠装光缆ZL201921002269.8实用新型2019年6月28日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原始取得
52深圳仕佳一种5G微基站用防咬阻燃耐火拉远光电混合缆ZL201921275948.2实用新型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6日至2029年8月5日原始取得
53仕佳通信光纤成缆模具ZL200910307836.5发明专利2009年9月28日2009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7日原始取得
54仕佳通信一种解决流涎堆积的新型模具ZL201520976725.4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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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4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55仕佳通信一种双并排自承式皮线光缆ZL201520976704.2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56仕佳通信一种隐形光缆的敷设装置ZL201520976701.9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57仕佳通信贴壁型室内引入光缆ZL201520976694.2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58仕佳通信一种解决模具出口流涎的装置ZL201520976677.9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59仕佳通信一种解决内流涎的挤塑模具ZL201520976576.1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60仕佳通信一种提高拉远光缆生产效率的放线穿线装置ZL201520976548.X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61仕佳通信一种FRP带拉远光缆ZL201520975512.X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62仕佳通信一种新型挤压式模具ZL201520975511.5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63仕佳通信一种新型限径器ZL201520974988.1实用新型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64仕佳通信一种隐形光缆的敷设装置ZL201510861528.2发明专利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至2035年11月30日原始取得
65仕佳通信双芯可分离式紧套光纤ZL201620949155.4实用新型2016年8月26日201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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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5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66仕佳通信光电混合缆ZL201620949154.X实用新型2016年8月26日201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原始取得
67仕佳通信光缆冷却装置ZL201620948590.5实用新型2016年8月26日201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原始取得
68仕佳通信一种喷码机机头废液回收的新型治具ZL201620971215.2实用新型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原始取得
69仕佳通信一种生产室内光缆的计米编码器摆臂装置ZL201620971195.9实用新型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原始取得
70仕佳通信一种芳纶纱放线的故障报警装置ZL201620971193.X实用新型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原始取得
71仕佳通信一种挤塑机光缆模具自承座ZL201620970791.5实用新型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原始取得
72仕佳通信一种挤出机的辅助照明装置ZL201620970786.4实用新型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原始取得
73仕佳通信一种光缆用空气填充设备ZL201620970734.7实用新型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原始取得
74仕佳通信一种可调壁厚一体式模具ZL201721783100.1实用新型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8日原始取得
75仕佳通信一种新型管道光缆ZL201721783098.8实用新型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8日原始取得
76仕佳通信扁平易开剥紧套光缆ZL201721783096.9实用新型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8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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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6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77仕佳通信一种新型光纤绞合汇线架ZL201721780395.7实用新型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8日原始取得
78仕佳通信一种新型掏接光缆ZL201721780394.2实用新型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8日原始取得
79仕佳通信一种钢丝压扁机除尘装置ZL201920129867.5实用新型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5日至2029年1月24日原始取得
80仕佳通信一种新型防啮咬光缆ZL201920129197.7实用新型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5日至2029年1月24日原始取得
81仕佳通信一种新型解决模口流涎的装置ZL201920129196.2实用新型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5日至2029年1月24日原始取得
82仕佳通信一种小尺寸子缆的分支光缆ZL 201920129189.2实用新型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5日至2029年1月24日原始取得
83无锡杰科无卤阻燃聚氨酯弹性体护套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0910307881.0发明专利2009年9月28日2009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7日原始取得
84无锡杰科汽车薄壁电线用可辐照交联阻燃聚烯烃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310370417.2发明专利2013年8月23日2013年8月23日至2033年8月22日原始取得
85无锡杰科喂料斗用料团推压装置ZL201320550026.4实用新型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原始取得
86无锡杰科塑胶造粒切粒器用刀片压紧机构ZL201320549983.5实用新型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原始取得
87无锡杰科塑胶颗粒冷却盆用防虫纱罩ZL201320549757.7实用新型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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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7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88无锡杰科辐照交联低烟无卤阻燃乙烯醋酸乙烯酯弹性体及其制备方法ZL201310416362.4发明专利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3日至2033年9月12日原始取得
89无锡杰科辐照交联低烟无卤阻燃乙丙橡胶弹性体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310416262.1发明专利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3日至2033年9月12日原始取得
90无锡杰科汽车薄壁电线用高耐磨辐照交联无卤阻燃聚烯烃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410423907.9发明专利2014年8月26日2014年8月26日至2034年8月25日原始取得
91无锡杰科一种新能源汽车线缆用弹性体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510367091.7发明专利2015年6月29日2015年6月29日至2035年6月28日原始取得
92无锡杰科超低摩擦系数低烟无卤高阻燃聚烯烃护套料、制备及应用ZL201510505473.1发明专利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7日至2035年8月16日原始取得
93无锡杰科一种耐热无卤阻燃聚烯烃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510856245.9发明专利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1月30日至2035年11月29日原始取得
94无锡杰科一种聚氯乙烯/聚氨酯合金线缆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510919873.7发明专利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至2035年12月13日原始取得
95无锡杰科一种光缆用聚烯烃护套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610899398.6发明专利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4日至2036年10月13日原始取得
96仕佳器件一种光分路器生产用紫外胶水固化装置ZL201720550906.X实用新型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原始取得
97仕佳器件一种陶瓷插芯固化炉的加热装置ZL201720550895.5实用新型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原始取得
98仕佳器件一种光分路器封装用模块盒ZL201820669768.1实用新型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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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8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99仕佳器件一种检测剥线钳钳口对光纤损伤的装置ZL201820719901.X实用新型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原始取得
100仕佳器件一种平面波导光分路器封装用模块盒ZL201820719387.X实用新型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原始取得
101仕佳器件一种光分路器生产用光功率测试探头ZL201820904388.1实用新型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12日至2028年6月11日原始取得
102仕佳器件一种FA盖板清洗夹具ZL201821139307.X实用新型2018年7月18日2018年7月18日至2028年7月17日原始取得
103仕佳器件一种光纤阵列断纤检查装置ZL201920461180.1实用新型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原始取得
104和光同诚一种耐火式ST型光纤跳线ZL201822074299.1实用新型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至2028年12月10日原始取得
105和光同诚一种防水式FC型光纤跳线ZL201822073115.X实用新型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至2028年12月10日原始取得
106和光同诚一种防护式LC型连接器ZL201822073113.0实用新型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至2028年12月10日原始取得
107和光同诚一种可拆式双锥型连接器ZL201822073106.0实用新型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至2028年12月10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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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9

附表五:发行人的注册商标

序号商标名称商标注册人/申请人注册号/申请号类别注册公告日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权利限制
1仕佳光子316445992003年06月21日2013年06月21日 至 2023年06月20日继受取得
2仕佳光子23388443382018年03月21日2018年03月21日 至 2028年03月20日原始取得
3仕佳光子2338952392018年03月21日2018年03月21日 至 2028年03月20日原始取得
4仕佳光子23389552382018年03月21日2018年03月21日 至 2028年03月20日原始取得
5仕佳光子23390787352018年07月14日2018年07月14日 至 2028年07月13日原始取得
6仕佳光子23391794352018年03月21日2018年03月21日 至 2028年03月20日原始取得
7仕佳光子23391827402018年03月21日2018年03月21日 至 2028年03月20日原始取得
8仕佳光子23392761422018年03月28日2018年03月28日 至 2028年03月27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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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0

9无锡杰科7751661172011年03月07日2011年03月07日 至 2021年03月06日原始取得
10无锡杰科866942017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21日 至 2021年11月20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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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1

附表六: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号取得方式登记日期权利限制
1仕佳器件8通道光插损测试系统V1.02018SR425092原始取得2018年6月7日
2仕佳器件光插回损测试系统V1.02018SR425040原始取得2018年6月7日
3仕佳器件质量数据检测报告管理系统V1.02018SR429479原始取得2018年6月7日
4和光同诚和光同诚数据中心布线系统V1.02017SR281333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5和光同诚和光同诚光模块封装管控系统V1.02017SR282357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6和光同诚和光同诚光纤跳线40G线缆生产系统V1.02017SR281803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7和光同诚和光同诚光纤质量监测管理系统V1.02017SR282252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8和光同诚和光同诚光纤跳线设计系统V1.02017SR281684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9和光同诚和光同诚连接器设计系统V1.02017SR283106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10和光同诚和光同诚光纤跳线质量测试系统V1.02017SR282241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11和光同诚和光同诚连接设备测试系统V1.02017SR283123原始取得2017年6月19日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4-2-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仕佳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整体变更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2015年12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6005637287753。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an Shijia Photon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

公司邮政编码:458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2-3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在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利用各方的技术、管理、经营和销售优势努力来取得令各方满意的良好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光集成芯片及光电芯片、器件、模块、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传感应用的器件、模块、子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总股本为15,772.1400万元,发起人共计47人。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购股份 (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郑州仕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132.0226.20净资产2015.10.31
2鹤壁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666.6710.57净资产2015.10.31
3葛海泉1600.0010.14净资产2015.10.31
4北京合敬中道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10.005.77净资产2015.10.31
5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3.335.28净资产2015.10.31
6嘉兴诚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825.005.23净资产2015.10.31

4-2-4

合伙)

合伙)
7北京惠通巨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20.003.93净资产2015.10.31
8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55.563.52净资产2015.10.31
9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550.003.49净资产2015.10.31
10钟飞363.002.30净资产2015.10.31
11雷霆350.002.22净资产2015.10.31
12宁波欧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0.002.03净资产2015.10.31
13吴远大310.001.97净资产2015.10.31
14安俊明300.001.90净资产2015.10.31
15许乃钧300.001.90净资产2015.10.31
16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7.781.76净资产2015.10.31
17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77.781.76净资产2015.10.31
18刘阔天200.001.27净资产2015.10.31
19林泽言150.000.95净资产2015.10.31
20王红杰150.000.95净资产2015.10.31
21胡雄伟150.000.95净资产2015.10.31
22北京惠通创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000.63净资产2015.10.31
23汪波95.000.60净资产2015.10.31
24李建光80.000.51净资产2015.10.31
25侯作为60.000.38净资产2015.10.31
26于佳60.000.38净资产2015.10.31
27王新民50.000.32净资产2015.10.31
28张长海50.000.32净资产2015.10.31
29张家顺41.000.26净资产2015.10.31
30王传朋33.000.21净资产2015.10.31

4-2-5

31尹小杰32.500.21净资产2015.10.31
32王建锋32.000.20净资产2015.10.31
33路亮30.000.19净资产2015.10.31
34雷杰30.000.19净资产2015.10.31
35查强25.000.16净资产2015.10.31
36王亮亮22.500.14净资产2015.10.31
37杨艳20.000.13净资产2015.10.31
38安广田20.000.13净资产2015.10.31
39崔纪超20.000.13净资产2015.10.31
40吴双桂20.000.13净资产2015.10.31
41吕克进20.000.13净资产2015.10.31
42高志豪20.000.13净资产2015.10.31
43张志奇20.000.13净资产2015.10.31
44胡炎彰15.000.10净资产2015.10.31
45赵鹏15.000.10净资产2015.10.31
46吴卫锋10.000.06净资产2015.10.31
47程民锋10.000.06净资产2015.10.31
合计/15,772.14100.00//

4-2-6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收购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4-2-7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2-8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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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交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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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前款第(十四)项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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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第(六)项规定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并应在会后提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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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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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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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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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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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前述金额应当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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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数量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所述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董事会应及时将关联股东披露的有关关联事宜提供给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联股东负责赔偿。第七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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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上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有关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给董事会秘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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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服务方、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时起计算,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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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时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人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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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二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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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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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5,0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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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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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通过电话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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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总经理按授权额度组织实施;预算外开支,

总经理享有在资金管理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的权力。

(十一) 决定除依据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涉及上述交易的定义、交易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及标准依照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执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全部贷款、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事宜,单笔交易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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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

(十二) 决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实施;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且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实施。涉及上述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义以及交易金额的计算等《公司章程》及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十三)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无权决定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其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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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2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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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将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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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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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6)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研发支出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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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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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一)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1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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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

(五)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的形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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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询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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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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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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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所述“交易”,包括以下类型:(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6)租入或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助;(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于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生效。此后本章程的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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