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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效力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及薪酬、审计三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六条 提案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尚未决定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1)任何一名董事;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1)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

(3)董事会秘书。

提案人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应在会议召开日2日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或需要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紧急提案,可在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提交提案。第七条 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十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和2日以前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会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时,应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1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1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三条 通知回执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发出后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

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董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同一会议,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七条 列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公司职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第十八条 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分发

董事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有关议案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提醒与会董事,除非必要,董事应在会议结束时将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如果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则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董事签署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现场表决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次序及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若有一名以上董事提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则应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三条 通讯表决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决议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署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书收到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凡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计票结果;以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除本规则因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且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需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受托董事代委托董事签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投同意票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董事不签署董事会会议决议,但应记录于董事会会议纪录。

任何董事均不得要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添加任何个人意见。属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特别意见的议案,应当单独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的,分别记录各自意见。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当然免除法律责任。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

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二十九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当场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记录人姓名。

会议结束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于记录错误、不当或不足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二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三十三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会议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六条 附则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公司,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章程或《公司章程》,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3)股东会或公司股东会,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4)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董事或公司董事,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7)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8)经理层成员,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9)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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