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及职业素养,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四)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七)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具体制订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本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七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现场召开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四十三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做出发言。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若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