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经我们事前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并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金亚东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