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长阳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

承诺函

信会师函字[2022]第ZA75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2年8月3日由贵所受理并收到贵所核发的《关于受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82号)。贵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2年10月25日审核通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2022年10月25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会后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没有发生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2021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2、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

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

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

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及签字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情形。10、发行人本次发行未作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

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影响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

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媒体质疑事项。

18、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

19、发行人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财务数据

有效期内发行。

20、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1、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发行

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除实际控制人外,不存在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2022年10月25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无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文件所述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