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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年11月6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作为长阳科技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长阳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上半年度,华安证券对长阳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长阳科技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长阳科技业务情况,对长阳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2年上半年度长阳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2022年上半年度长阳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长阳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长阳科技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长阳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长阳科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长阳科技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长阳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2年上半年度,长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上半年度,长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上半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长阳科技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2年上半年度,长阳科技未发生相关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2年上半年度,长阳科技不存在前述相关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新材料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公司所属的特

种功能膜行业竞争激烈,液晶显示、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等下游应用领域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一些高端产品的应用上。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消费电子、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一大批新兴产业取得爆发式发展,普通功能膜已无法满足其性能品质要求。公司未来若不能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将面临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风险,带来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和企业发展速度减缓的不利影响。

2、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反射膜产品主要应用于液晶显示领域。液晶显示是较为成熟的显示技术,在分辨率、耗电量、尺寸灵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是目前平板显示行业的主导技术。目前,另一显示技术OLED已得到了初步应用,但OLED在大尺寸量产技术尚不成熟,良品率低、价格居高不下等方面仍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而LCD作为主流的平板显示技术,通过不断的技术升级,逐步弥补了自身原有的不足,将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继续保持平板显示领域的主流地位。但不排除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如OLED等其他新的平板显示技术实现突破,并完成对液晶显示技术快速替代的可能。鉴于目前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产品围绕液晶显示领域展开,若OLED等其他新技术未来实现了对液晶显示技术的大规模替代,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和产品的销售将受到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二)经营风险

1、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未来随着经营策略的逐步实现,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在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的管理将提出新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资本市场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发展、经营业绩以及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2、募投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测效益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巩固公司显示用功能膜市场地位,保持竞

争新优势,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虽然项目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然而在募投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宏观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进度不达预期、市场销售不理想等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的预期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行业风险

目前公司所处新材料行业中,国外厂商凭借其技术优势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在高端领域,国内厂商由于技术积累相对薄弱,包括公司在内的国内功能膜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形势。同时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国内企业技术实力的不断增强,功能膜领域近年来呈现快速扩张趋势。行业发展的良好预期将可能使行业内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维持或提升竞争实力和市场占有率,亦可能吸引更多看好本行业发展的潜在竞争者进入,从而导致行业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和服务的创新,不能充分适应行业竞争环境,则会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四)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存在境外销售,并以美元进行结算。公司自签订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至收付汇具有一定周期。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若公司未能准确判断汇率走势,或未能及时实现销售回款和结汇导致期末外币资金余额较高,将可能产生汇兑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1-6月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544,520,362.55598,596,662.41-9.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512,186.8091,681,882.06-12.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7,301,131.9387,581,790.27-23.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1,192,249.73102,850,348.67-40.50
项目2022年6月末2021年12月末变动幅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23,040,277.491,987,886,055.431.77
总资产2,592,254,493.662,486,504,620.364.25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1、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9.03%,主要系受地缘政治冲突、全球通胀、疫情反复等影响,消费电子行业需求收缩,公司反射膜销售收入同比减少所致;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2.1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3.16%,主要系受消费电子行业需求收缩等影响,公司反射膜销售收入同比减少;此外,受主要原材料PET价格上涨等影响,光学基膜毛利率下滑,公司综合毛利率同比减少;

3、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40.50%,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1-6月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80.32-12.5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80.32-12.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3.440.31-22.5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995.08减少1.09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344.85减少1.51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6.437.35减少0.92个百分点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及工艺优势

1、技术优势

作为国内较早从事反射膜等特种功能膜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投入及技术研发,在配方设计、产品制造和设备技术、精密涂布技术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核心技术,公司主要产品背板基膜、光学基膜所应用的核心技术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反射膜所应用的部分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拥有自主的核心知识产权和专利包。在产品的配方设计方面,利用超重力技术和微纳包裹技术相结合,通过超高分散技术创制出以有机与无机微纳材料为核、耐高温树脂为壳的具有椭球体泡孔结构的复合母料,继而成功研发出多相泡孔结构,取代了之前的双相泡孔结构,不仅增加了泡孔的数量,还进一步改善了纳微材料与聚酯界面相容性,提升了泡孔在基体中的分散性,从而能有效增加光线进入薄膜后折射和反射的次数,使反射膜的反射率达到了97%以上,与日本东丽、日本帝人、韩国SKC等传统国际巨头的同类型产品反射率指标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另外,公司针对背板基膜开发了高阻水型配方,公司常规型背板基膜的PCT48小时后断裂伸长率优于竞争对手同类别产品,为此公司背板基膜具备更优异的耐水解性能,使得公司背板基膜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及市场竞争力。在产品制造和设备技术方面,公司自行设计及调试反射膜、背板基膜所需的生产线和专用设备,由公司提供技术规范并委托专业的设备制造商进行定制化制造,保证了产品制造设备的高精密性,极大地配合产品制造工艺的独特性,是国内少数具备生产线规划设计能力的企业之一。在产品的高分子改性工艺技术方面,公司通过自主研发调配出不同性能的底涂树脂,为公司表面底涂PET光学基膜产品提供了技术基础。在产品的应用领域方面,公司率先量产了高反射型背板基膜产品,相比主要竞争对手的普通背板基膜,有效提高了反射率,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经实验证实,太阳能背板反射率提高可以有效提升组件的发电效率。

2、工艺优势

生产工艺流程是公司产品生产过程的关键,也是核心技术转化为最终产品的实现过程。公司生产工艺的关键流程包括:造粒、挤出、过滤、横向拉伸、

纵向拉伸等流程,这些关键的流程以及过程工艺参数都会对最终产品性能和质量产生影响。公司在生产工艺流程中通过优化各环节工艺参数,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了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并结合生产实践和客户需求不断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改进,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良品率。公司成熟的工艺技术保证了产品在大规模生产条件下的性能一致性。

公司的技术和工艺优势不仅为公司向客户提供品质更优、系列更全的产品提供了技术支持,而且还为公司保持丰厚的利润空间提供了技术壁垒,确保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二)研发创新优势

1、丰富的研发经验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研究与开发工作,自2013年起连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围绕特种功能膜的配方研发、关键高精密设备设计组装调试、精密涂布技术、工艺参数优化等方面开展自主研发,成功研发出反射膜、光学基膜、背板基膜等特种功能膜产品,反射膜的品质和性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功实现了该领域的国产化及产业化。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经获得135项专利授权,其中132项为发明专利,其中3项为国际专利,均为自主研发取得。公司及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起草了1项高性能功能膜国家标准计划,参与了1项高性能功能膜行业标准,主导了1项浙江省团体标准,尚有2项正在审查中的高性能功能膜行业标准。2018年公司的反射膜产品荣获了工信部颁发的单项冠军产品荣誉称号。

公司丰富的技术开发经验积累,有利于公司更加有效地完成新产品开发及新应用领域的拓宽,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

2、完善的研发机制

公司采取以自主研发为主,合作研发为辅的研发形式,公司尖端材料研究院负责产品的研发和设计、行业情报的收集以及专利成果的申报。在自主研发方面,公司从研发项目立项、研发费用投入及研发成果评定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设立基膜制备、合成技术、精密涂布/复合、精密加工、光学设计等技术开发中心;在研发流程上面,建立产品开发IPD流程,从产品概念、计

划、开发、验证、发布、生命周期管理6个阶段,建立了一个涵盖了流程概览、阶段流程、子流程和模板的分层结构框架,搭建了全面的项目管理体系;在合作研发方面,一方面公司积极加强与外部科研院所合作力度,借助外部力量促进研发能力的提升。公司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北京化工大学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特种功能膜等新型产品的研究开发。另一方面,公司结合产业特征以及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与下游客户进行协同研发。根据与下游客户进行直接交流及需求分析,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最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这种模式也为公司与下游客户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增强了客户粘性。

3、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公司的核心团队是由多名对特种功能膜行业有着多年技术研究、市场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所组成。核心团队成员大多数具有世界500强企业或外资企业的任职经历,部分团队人员具有深厚的专业学术背景,拥有丰富的功能膜、机械装备等领域的研发经验,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且对特种功能膜行业的发展趋势有着准确且深刻的理解。其中公司创始人金亚东博士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重点人才计划、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杨承翰、周玉波等研发领军人员均为知名院校博士、浙江省和宁波市创新人才计划专家。因此,公司的核心团队不仅仅是优秀的企业领导者和管理者,也是特种功能膜领域的专家。在公司核心团队的带领下,成功抓住了特种功能膜高速发展的历史机遇,研发并储备了符合发展趋势的技术和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了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独立自主创新能力强、研发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使得公司能够实现功能膜关键核心技术的不断突破,打破国外巨头的垄断,为公司的不断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先进的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下游终端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外观、性能及良品率有着极高的要求,一旦出现产品品质问题,不仅会导致客户大规模退换货,更会直接影响客户与公司的后续合作,因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产品质量,为此公司构建了一套符合特种功能膜生产工艺特色的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对供应商筛选、原材料入库检验、生产过程中在线监测、成品品质检验、出货检验、售后回访

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以保证产品质量。在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下,公司先后通过了ISO9001:2015、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QC080000:2017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认证,这些措施保证了公司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及质量的稳定性,满足了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数量及品质的要求。

综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研发投入、工艺技术以及先进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2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3,501.52万元,同比下降20.44%。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获得135项专利授权,其中132项为发明专利(包括3项国际发明专利),均为自主研发取得且独自拥有。

八、 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4.22万股,发行价格1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8,504,56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是否涉及变更投向募集资金来源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1)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投入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是否已结项投入进度是否符合计划的进度投入进度未达计划的具体原因本项目已实现的效益或者研发成果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节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87,220,000119,750,000118,053,000.2198.582021年9月不适用5,989,190.25详见[注1]
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91,740,00041,410,00038,920,013.1493.992021年2月不适用3,950,925.77详见[注1]
研发中心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88,920,00088,920,00029,040,704.2532.662022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1,870,00041,870,0006,510,820.2715.552022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620,0004,520,0004,532,068.00100.272020年12月不适用1,612,993.36详见[注1]
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32,900,000158,191,173.1367.92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超募资金投向
归还银行贷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98,000,00098,000,00098,000,000100.00不适用不适用
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29,941,600229,941,600237,162,678.72103.14不适用不适用

注1:“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6,747万元;“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节余募集资金5,033万元;“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510万元。节余的主要原因如下:(1)公司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原有规划采用进口设备,考虑公司已具备生产线设备的设计能力,后在实际建设时,公司采用国产设备自主设计建设,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由公司提出设备技术规范和品质要求,委托专业的设备制造商为公司定制化生产制造,从而大大降低了设备的成本。“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计划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为19,207万元,实际建设投入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12,007万元;“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计划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5,200万元,实际建设投入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3,406万元;“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计划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1,050万元,实际建设投入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485万元。(2)“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原有规划建设期为36个月,实际建设期缩短至24个月,相应降低了投入成本。(3)“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计划使用铺底流动资金5,522万元;“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计划使用铺底流动资金2,279万元;“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计划使用铺底流动资金496万元。实际建设过程中三个募投项目因设备组装和调试均较为顺利,试运行时间较短,投产后现金流状况较好,因此未使用铺底流动资金。(4)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确保项目质量及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严格控制了各项支出。注2:因“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及“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已于2021年9月结项,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减去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长阳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起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报告期内股份增减期末持股数
1金亚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2.3.242025.3.2304,554.39
2杨衷核董事、总经理2022.3.242025.3.2309.90
3李辰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2.3.242025.3.2308.25
4章殷洪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3.242025.3.2300
5邱妘独立董事2022.3.242025.3.2300
6杨为佑独立董事2022.3.242025.3.2300
7李赫独立董事2022.3.242025.3.2300
8王云监事会主席2022.3.242025.3.2300
9陈哲监事2022.3.242025.3.2300
10封瑞监事2022.3.242025.3.2300
11杨承翰副总经理2022.3.242025.3.2306.60
12周玉波副总经理2022.3.242025.3.2307.92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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