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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公司就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能够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7、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及其控制的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认购金额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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