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充实营运资金,维护经营稳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发行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定价公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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