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关填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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