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根据《上市规则》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
1、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公司应当披露(根据《上市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除外,但因《上市规则》5.2.7进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不在除外之列)的重大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关联交易规则等内控制度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长:除本条第(一)(二)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交易决策授权董事长审批。
(四)总经理:董事长可在其权限内将部分权限授予总经理,并可根据公司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所享有的权限进行决策。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公司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外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应按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