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2023年8月1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通知要求等有关文件做出调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及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2.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前述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前述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