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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实生物:2024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ROY STEVEN HERBST)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ROY STEVEN

HERBST)

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ROY STEVEN HERBST,1963年1月出生,美国国籍。ROY STEVEN HERBST博士1984年6月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获得分子生物物理与生物化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毕业于美国洛克菲勒大学,获得分子细胞生物学博士学位;1991年5月获得Cornell University Medical College医学博士学位;1997年11月获得美国哈佛大学临床转化研究硕士学位;2012年12月获得耶鲁大学荣誉文学硕士学位。Roy Steven Herbst博士于1991年至1997年,历任哈佛医学院临床研究员、医学讲师和主治医师;1998年至2011年,历任德克萨斯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UT-MDACC)Barnhart 家族特殊靶向治疗教授、癌症生物学教授及胸/头颈部内科肿瘤科胸部内科肿瘤科科长等职务;2011年3月至今,历任耶鲁大学医学教授(肿瘤学)、药理学教授、医学教授、耶鲁癌症中心肿瘤内科主任、SmilowCancer Hospital I期癌症临床研究计划负责人、耶鲁癌症中心转移研究副主任及耶鲁癌症中心胸科肿瘤项目疾病研究团队负责人等职务。2018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1日,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于2024年6月21日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非执行董事姓名股东大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ROY STEVEN HERBST37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任职期间”),我按时出席董事会等各类会议,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为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以及内控体系建设等情况。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我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听取相关负责人的汇报。本人也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同管理层交流,对公司研发策略、合规治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均积极采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定期沟通,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内,在公司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的审议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与义务,仔细研究和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报告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和中小股东的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内,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公司股

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职责。

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内,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我对任职期间内公司2024年度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我认为,2024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内,我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发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财务数据准确、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也足够充分,并在日常运营中得到了有效执行。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间内,公司分别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作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境外审计机构,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间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合规性。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内,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新聘任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我认为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提名和聘任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等事项,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我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ROY STEVEN HERBST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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