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约1,300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42,14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42,147.7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0万元;
3、驳回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进展所涉及的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基于对工程总造价的异议,公司将提起上诉,本次诉讼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终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披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鲁0811民初987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42,14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42,147.7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0万元;
3、驳回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669元,由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8元,由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3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基于对工程总造价的异议,公司将提起上诉,本次诉讼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终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