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11,693,00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后续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就与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的服务合同纠纷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豫 1603 民初 602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8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达成调解意向,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豫1603 民初602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9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于2025年1月30日前向公司分5期支付合计13,693,003元,截至2025年2月5日,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仅向公司支付2,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2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支付处理费用、违约金等费用。近日,公司收到《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豫1603 执513号〕,法院认为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7MB1B43766C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新星南路与弦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朋辉
(二)请求事项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处理费用11,693,003元以及违约金;
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一审的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执行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后续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