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以下合称“《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和《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经办机构和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和市场传闻。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公共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核实相关消息并视情况披露或澄清;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披露。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记载必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三十六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
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更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五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一条 在第五十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所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和市场传闻。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四节 行业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五节 经营风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节 自愿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或可以豁免或暂缓免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披露与投资者决策关联不大的信息,不应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错误估计公司价值的市场热点相关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战略信息,指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相关的信息;
(二)财务信息,指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数据及其分析信息;
(三)预测信息,指基于现有事实作出的对未来的判断和预测;
(四)研发信息,指反映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进展,以及所取得成果的信息;
(五)业务信息,指财务信息之外能够反映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及其趋势的信息;
(六)行业信息,指公司所处行业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影响的行业信息;
(七)社会责任信息,指公司承担的对客户、员工、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责任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构成持续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发生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并保持披露内容的持续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十一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干扰投资者价值判断,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有关的信息,应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关注披露可能造成的市场影响,避免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上市规则》
《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自愿信息披露各负其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不当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自愿披露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节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和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情况,股份质押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和相关方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列情形: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其他可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确定。
第七十五条 对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查,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或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公司经核查,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持续披露《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与公司科创属性相关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司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如下: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保证信息披露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具体经办机构和日常工作部门,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及董事职责如下: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担任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该企业的经营、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控股企业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职责如下: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或要求董事会修订相关制度。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拟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主管政府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或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呈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三条 经营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其他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指定联络人应当定期及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投资情况,上述人员应保证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第八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科创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份变更、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八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八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科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第八十八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第九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九十一条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涉及科创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过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九十三条 当公司知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第九十四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第九十五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第九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第一百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一百〇一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一百〇二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董事会秘书;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员工;
4、公司证券部;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作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对超出公开信息范围的提问应委婉回避或要求其留下联系方式待请示董事会秘书后作答,对即将公告但尚属保密期的信息,应遵循保密原则并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信息披露。
除上述公司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和部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投资者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咨询,否则公司将依本办法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行追责;若相关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依法采取法律措施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4、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表、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进行签发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一百〇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未经签发不得对外发布。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在公司网站或利用公司官方账号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有关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未公开信息被依法披露前均应当保密,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公开信息需按照公司保密制度,采取必要保密措施进行传递。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未披露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披露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未披露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披露信息。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若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当按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对该责任人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依法采取法律措施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于参股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参股公司中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承担参股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可确定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定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
规则》和《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办理。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