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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关于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沪硅产业”)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昇晶投”)

46.7354%股权、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昇晶科”)49.1228%股权及上海新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昇晶睿”)48.7805%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5月修订)》的相关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自查,并出具《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释义相同。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及履行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承诺)及该等承诺履行情况详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相关承诺方在公司上市后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被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和2023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0107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10107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478号)等审计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分别为360,036.10万元、319,030.13万元和338,761.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503.17万元、18,654.28万元和-97,053.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总收入338,761.17319,030.13360,036.10
其中:营业收入338,761.17319,030.13360,036.10
营业总成本446,009.82325,959.20335,366.49
其中:营业成本369,177.91266,517.63278,227.75
税金及附加1,798.541,427.54918.39
销售费用7,018.007,981.366,898.40
管理费用30,370.2627,873.5728,365.27
研发费用26,681.7122,212.4121,148.12
财务费用10,963.40-53.31-191.44
加:其他收益19,858.9219,477.9817,062.24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4,817.03941.5210,083.74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170.7914,321.51-5,558.21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84.47-974.93-889.67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42,828.56-9,002.15-3,537.43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80.0132.90-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116,307.5717,867.7741,830.26
加:营业外收入102.76136.42343.48
减:营业外支出229.04238.981,846.50
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16,433.8517,765.2140,327.24
减:所得税费用-4,265.131,693.765,872.20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12,168.7216,071.4534,455.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97,053.7118,654.2832,503.17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报告期内,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总体公允,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223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224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47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如下:

1、2022年

(1)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并于2022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文件,上市公司已采用前述通知和实施问答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修订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2022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

、2023年

(1)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2022年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16号”)。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以净额方式确认与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暂时性差异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自2023年

日起,上市公司执行解释

号中有关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且针对上述交易产生的等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附注中分别披露,2022年12月31日相关披露已相应调整。执行解释

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2022年度当期损益、2022年

日和2022年

月31日的各报表项目均无影响。(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2023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

、2024年

(1)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上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于2023年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于2024年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上市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2024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经核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变更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上市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应收款项坏账损失-184.47974.93889.67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10,228.199,002.153,378.07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2,223.13-88.97
商誉减值损失30,377.24--
其他减值损失--70.39

1、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上市公司根据应收款项核算的相关政策,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相关坏账准备。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市公司确认的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分别为889.67万元、974.93万元和-184.47万元。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上市公司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并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市公司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分别为3,378.07万元、9,002.15万元和10,228.19万元。2023年及2024年,受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上市公司半导体硅片的销售价格承压,叠加持续扩产项目的前期投入及固定成本较高,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高。

3、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2024年,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傲科技综合考虑未来产品和产能规划,针对计划淘汰的部分外延设备进行了减值测试,并相应计提2,223.13万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商誉减值损失

2024年,上市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377.24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Okmetic和新傲科技计提的商誉减值损失。受200mm半导体市场复苏不及预期以及部分客户仍处于去库存阶段和产品需求变化等的影响,Okmetic和新傲科技2024年200mm及以下尺寸半导体硅片的销量与平均单价均下降,导致其业绩表现下滑幅度较大,上市公司根据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根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和商誉等科目均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或不合理的情况。

(六)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和商誉等科目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或不合理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昇晶投

46.7354%股权、新昇晶科

49.1228%股权及新昇晶睿

48.7805%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直

接及间接方式持有新昇晶投、新昇晶科、新昇晶睿100%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上市后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一、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承诺
1产业投资基金、国盛集团股份限售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三、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四、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五、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六、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七、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八、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2019.04.25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2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开发集团”)股份限售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对于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硅产业股份(共计1,227.26万股股份),自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孰晚),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三、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四、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五、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六、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七、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八、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2019.04.2516,200万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1,227.26万股自2019年3月29日起36个月且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3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岳峰IC基金”)股份限售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三、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四、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五、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的最新监管规则。六、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2019.04.19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履行完毕
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阳”)股份限售一、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2019.04.25自2019年3月29日起36个月且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三、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四、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五、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七、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5上海新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微集团”)股份限售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三、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2019.04.25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四、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五、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七、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6上海中科高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份限售一、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三、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四、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2019.05.13自2019年3月29日起36个月且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五、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七、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7建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联利中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GSICreosCorporation、山西中盈洛克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信芯投资中股份限售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019.04.25自2019年3月29日起36个月且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心(有限合伙)、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国盛集团、产业投资基金、嘉定开发集团、武岳峰IC基金、新微集团、上海新阳解决关联交易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2019.04.25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正在履行
9产业投资基金、国盛集团解决同业竞争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2、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不会通过设立或收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的企业的控制权,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控股性股权或控制性权益。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2019.04.25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产业投资基金正在履行,国盛集团已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是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4、“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10产业投资基金、国盛集团其他(1)国盛集团和产业投资基金均无在发行人上市后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的计划,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2)国盛集团和产业投资基金在所持发行人股份36个月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计划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国盛集团和产业投资基金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其各自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均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2019.11.12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第5个会计年度内履行完毕
11沪硅产业其他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2019.04.25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年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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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2沪硅产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2019.04.25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年履行完毕
13沪硅产业其他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信息严重滞后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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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4产业投资基金、国盛集团其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15沪硅产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16沪硅产业其他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的出具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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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产业投资基金、国盛集团其他(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3)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18沪硅产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调减或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3)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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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除外);(4)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不得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19沪硅产业其他首次公开发行后,将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并执行利润分配政策。2019.04.21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履行完毕
20沪硅产业其他发行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释放,预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将低于上年度,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半导体硅片产业的优势地位,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收益。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并制定了《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21沪硅产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19.04.25长期正在履行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承诺
22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其他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若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时点为公司上市后,则:(1)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因行权所2019.04.21持有股份期间正在履行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获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2)上述禁售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应比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三、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23沪硅产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02.18长期正在履行
24产业投资基金、国盛集团其他承诺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02.18长期正在履行
25沪硅产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支持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2021.02.18长期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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