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纵横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关联人公司关联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与本项第

目、第

目和第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7.由本项第

目至第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8.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条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的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键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股东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的3000万元的,此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还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年。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其表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三条第(一)款第12至16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公布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

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以下”、“过”、“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