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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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15号文、16号文的相关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15号文要求上述两项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文”),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同时,16号文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