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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音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

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的日期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主要变动内容如下: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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