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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臣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第五条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一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便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

投资者产生误导。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前,公司负责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

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十七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十八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第十九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二十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二十六条电子信箱、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

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

通多个电子信箱、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同时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

更。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一对一沟通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在进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前,公

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

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

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

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三十五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第三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如遇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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