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88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917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1,010,700股的0.028%。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7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1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9)。
4、2021年7月22 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实施,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63.51元/股(四舍五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114.26元/股(四舍五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63.31元/股(四舍五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114.06元/股(四舍五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76,30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174,286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32,03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75,727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含预留)由63.31元/股调整为63.01元/股(四舍五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14.06元/股调整为113.76元/股(四舍五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66,716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135,763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为第一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24日,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3月23日届满。
(二)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净利润达到12亿元;或2022年下半年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市值的算术平均数达到800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6,756,769.65元,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高于业绩考核要求,净利润指标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 |||||
4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对满足解除限售的88名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评。考核结果:90分及以上的激励对象10名,个人系数均为100%;考核结果在70-90分的激励对象有78名,个人系数取值根据公式N=(A/0.9)%计算得出。 | |||||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8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124,917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22日
2、登记日:2021年9月24日
3、解除限售数量:124,917股
4、解除限售人数:88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 本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应被回购注销的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一、高级管理人员 | |||||||
1 | 田千里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 | 21,270 | 7,061 | 1,447 | 12,762 |
2 | 葛欣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20,967 | 6,574 | 1,813 | 12,580 |
小计 | 42,237 | 13,635 | 3,260 | 25,342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6人) | 295,960 | 111,282 | 7,110 | 177,568 | |||
合计 | 338,197 | 124,917 | 10,370 | 202,91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的8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24,917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调整方式和调整后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