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2
目录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3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55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5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7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5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59
十七、 发行人的合规经营情况 ...... 161
十八、 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4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65
二十二、 结论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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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 称
简 称 | 释 义 | |
发行人/睿创微纳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及上市 | 指 |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睿创有限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 |
艾睿光电 | 指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睿新 | 指 | 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为奇 | 指 | 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 |
英菲感知 | 指 | 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 |
合肥英睿 | 指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成都英飞睿 | 指 | 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标润 | 指 | 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指 | 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
开发区国资局 | 指 | 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烟台深源 | 指 | 烟台深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合建新源 | 指 | 深圳合建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合全联 | 指 | 深圳中合全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视典数字 | 指 | 深圳市中视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核兴源 | 指 | 北京中核兴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中核全联投资基金 | 指 | 中核全联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中核全联 | 指 | 北京中核全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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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新能源
中核新能源 | 指 | 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蓝肯投资 | 指 | 杭州蓝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熹投资 | 指 | 深圳市信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信熹 | 指 | 上海信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烟台赫几 | 指 | 烟台赫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苏州几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深圳创投 | 指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青岛中普舫瀛 | 指 | 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安吉鼎集 | 指 | 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安吉鼎丰 | 指 | 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华控科工 | 指 |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华控(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指 | 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华控湖北 | 指 |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曾用名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南靖互兴厚力 | 指 | 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国投基金 | 指 |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北京华控 | 指 |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潍坊高精尖 | 指 |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振华领创 | 指 | 北京振华领创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芯谷 | 指 | 合肥芯谷微电子有限公司 |
雷神防务 | 指 | 西安雷神防务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业协会 | 指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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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
本所 | 指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华普天健 | 指 |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最近三年 | 指 | 2016年、2017年及2018年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管理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编报规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招股说明书》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已审会计报表(XYZH/2019BJGX0039)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19BJGX0044) |
《专项复核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出资到位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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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专项复核的报告》(XYZH/2019BJGX0042)
况专项复核的报告》(XYZH/2019BJGX0042)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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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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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或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包括会议决议、记录、议案、表决票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同意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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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批准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所律师亲自出席见证并查验了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各项议案、表决票及股东授权文件等相关会议资料。经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内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具体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情况如下:
1.公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拟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
3.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定价;
4.本次股票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6.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且取得科创板投资资格的境内外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7.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1)红外热成像终端应用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2)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
(3)睿创研究院建设项目。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最终超过上述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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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8.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方案自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9.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该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授权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方案以及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议案均已由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批准。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该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待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当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了发行人的信息,并于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发行人置备于工商机关的档案资料。根据核查结果,发行人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现持有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9650399E)。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住所为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为马宏,注册资本为38,500万元,经营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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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传感光通信、光显示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材、光电模板与应用系统、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像仪整机与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之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对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的结果,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破产、被工商机关依法吊销等需要实施清算的情形。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中不存在股东已做出解散决定的记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条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一进行了核查比对。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实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
1.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以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相同,每股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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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现有各项条件,逐条比照《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当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内的完善的治理结构,各内部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及专项制度开展运作,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693,311.73元、64,350,882.21元和125,168,101.47元,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根据《审计报告》内容,信永中和已确认:“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睿创微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4.根据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各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结合发行人现有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当前已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系于2016年6月由睿创有限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鉴于睿创有限的成立时间为2009年12月1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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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
(2) 发行人当前已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各权力结构,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目前已聘用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经营团队。发行人董事会已聘用了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内的相关人员。发行人的上述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会计基础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的内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的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3.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完整,可满足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运营需要,相关资产均通过买卖、自建及自行研发等合法方式获得,依法规规定应办理产权登记的资产均已登记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下,不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均由发行人或子公司直接掌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当前在业务、财务、人员及机构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保持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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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二年内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均为马宏,没有发生变更,当前也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发行人最近二年内合计7名(不包含人员重复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累计变动2人,分别为董事笪新亚、副总经理王鲁杰辞去发行人处职务,变动比例占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之和的28.57%。除上述人员变动外,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二年内均未变化。上述人员离职后,发行人均及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及任命了新任董事及副总经理,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当前所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4.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红外MEMS芯片、探测器、机芯及整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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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规定的在科创板上市的标准。
1. 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综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部股权融资估值以及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法得到的评估结果,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2. 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64,351,733.73元、125,171,874.67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设立时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与企业设立相关的验资文件及投资凭证、与企业设立相关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文件、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会议文件等。经核查:
(一)发行人前身睿创有限的设立方式及设立过程合法有效,设立当时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系睿创有限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已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的设立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与债权人的纠纷。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事项。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及设立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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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当时的发起人已签署了相应的发起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产生争议及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实施了审计和资产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的设立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生产设施及设备进行了现场查验。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与之相配套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与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相配套的资产。同时,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土地、商标、专利、车辆及机器设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资产权属登记。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目前发行人的资产均处发行人的直接掌控下,发行人不存在其资产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以其资产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二)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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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监事组成,包括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1名。发行人已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1名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1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
2.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根据上述材料内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3. 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为明确劳动关系,已分别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处领取薪酬,未在其他单位领取薪酬。
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其在册职工为明确劳动关系而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内容进行了查验。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全部员工均通过发行人的选任程序录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与其登记在册的员工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全部已签署《劳动合同》均在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发行人在员工选聘方面独立自主,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况。
(三)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进行核查。上述会议文件显示,发行人于设立当时已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权力机构,上述机构目前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履职程序履行相应职权,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影响而超越各自职权范围或履职程序作出决定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聘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必要人员,并于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立了由董事会秘书主管的证券部以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审部。发行人目前的内部经营机构由总经理负责,下设副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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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以及9个职能部门。
3.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均与其他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与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人员控制的关联单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机构混同情况。发行人的机构设置不受控股股东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单位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并与财务人员全部签署了劳动合同。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的内容显示,发行人已建立起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其子公司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2.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的资金使用用途及使用资金所履行程序进行核查的结果,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3. 发行人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人员关联单位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不存在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的情况。
(五) 发行人业务独立
1. 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公司章程》中约定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相符。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开展业务所签署的合同及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开具的发票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皆以自身的名义自主实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代发行人签署相关合同或代其实施业务的情况。
2.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需要依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
3.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以及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不存在相同或类似项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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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情形。
(六) 发行人具有完整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完整的生产、采购、研发和销售机构,独立从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限定的经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当前以及既往的股东名册、持股证明,对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明该等关系的有效文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股东名册。根据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名册内容,发行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计有股东共95名,其中自然人股东77名,非自然人股东18名,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1)马宏
马宏: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身份证号为4201111971********。
马宏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68,4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7.7662%,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2)李维诚
李维诚: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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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安信大厦****,身份证号为2101061970********。
李维诚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46,870,13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741%。
3)梁军梁军:女,1967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1650弄12号****,身份证号为4206011967********。
梁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857,14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772%。
4)方新强
方新强: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鹿鸣小区37号楼****,身份证号为3706021972********。
方新强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4,025,97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6431%。5)郑加强
郑加强: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铁医路1号****,身份证号为1101081968********。
郑加强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359%。6)郭延春郭延春: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SO4楼****,身份证号为1301041970********。
郭延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9,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4287%。7)许涌
许涌: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3号楼****,身份证号为1101081970********。
许涌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415,58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859%。8)张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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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俊: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村二期****,身份证号为6224211968********。
张国俊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1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251%,
9)江斌
江斌: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武汉东湖开发区佳园路****,身份证号为5129281970********。
江斌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897,40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721%。
10)赵芳彦
赵芳彦: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环龙路181弄****,身份证号为2101021968********。
赵芳彦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44%。11)周雅琴
周雅琴:女,满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小区****,身份证号为2201041971********。
周雅琴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418,1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476%。12)曹雪梅
曹雪梅: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身份证号为1101081967********。
曹雪梅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090,90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626%。13)于忠荣
于忠荣: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楼****,身份证号为3101091963********。
于忠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7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715%。
14)赵昀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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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昀晖:女,满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3号****,身份证号为2201031970********。
赵昀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7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715%。15)张云峰
张云峰: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999弄****,身份证号为4104211975********。
张云峰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709,74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4440%。
16)兰有金
兰有金: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身份证号为5321231976********。
兰有金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108%。
17)李英妹
李英妹: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城东居委会文化北路****,身份证号为4600271950********。
李英妹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889,61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103%。18)张蕾
张蕾: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身份证号为4129011975********。
张蕾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805,19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286%。19)李晋东
李晋东: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身份证号为37062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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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晋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773,24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203%。20)王君
王君: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身份证号为1521041972********。
王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57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679%。21)石筠
石筠: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身份证号为3206021980********。
石筠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2,512,98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527%。22)郑康祥
郑康祥: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1号****,身份证号为6501051959********。
郑康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232,46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799%。23)丛培育
丛培育: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67号****,身份证号为3301061969********。
丛培育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987,01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161%。
24)韩文刚
韩文刚: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432号****,身份证号为4601001972********。
韩文刚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753,24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4554%。25)马晓东
马晓东: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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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为5301111970********。
马晓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969,48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713%。26)熊笔锋
熊笔锋: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身份证号为2101051974********。
熊笔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285,71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340%。27)马晓明
马晓明: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身份证号为1201021972********。
马晓明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92,20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97%。28)李聪科
李聪科: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身份证号为4110811982********。
李聪科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45,45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975%。29)沈泉
沈泉: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身份证号为4401061970********。
沈泉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0)张定越
张定越: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身份证号为5101021969********。
张定越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1)于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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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沔: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观山园****,身份证号为3201021968********。
于沔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2)邵红
邵红: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郝家****,身份证号为3702841983********。
邵红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3)由其中
由其中: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和合胡同****,身份证号为3706021969********。
由其中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4)李一君
李一君: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99弄****,身份证号为1329321976********。
李一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935,06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429%。35)陈文礼
陈文礼: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身份证号为4416221981********。
陈文礼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307%。36)王宏臣
王宏臣: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万科城市花园****,身份证号为4107271979********。
王宏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35%。37)苏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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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郁: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为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555号****,身份证号为3701041974********。
苏郁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3,76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14%。38)张家玮
张家玮: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身份证号为3710021992********。
张家玮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25%。39)王鹏
王鹏: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身份证号为4209831984********。
王鹏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94,80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064%。40)刘辉
刘辉: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身份证号为6501021968********。
刘辉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7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004%。41)黄为
黄为: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东槐里胡同****,身份证号为1101021969********。
黄为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7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004%。42)赖庆园
赖庆园: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身份证号为6101131969********。
赖庆园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01,29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822%。43)姜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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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士兵: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身份证号为1102231968********。
姜士兵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01,29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822%。44)孙瑞山
孙瑞山: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街道****,身份证号为3714021983********。
孙瑞山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61,03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457%。45)汪滨
汪滨: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教育街2号楼****,身份证号为1101081962********。
汪滨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46)沈坚
沈坚: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身份证号为4201061961********。
沈坚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47)卞蓉
卞蓉: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168号香山里花园****,身份证号为6101041971********。
卞蓉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48)吴玉娟
吴玉娟: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身份证号为3404041970********。
吴玉娟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49)潘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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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原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身份证号为1101081984********。
潘原子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06%。50)蔡建立
蔡建立: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利兹城市公寓****,身份证号为3301061967********。
蔡建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06%。51)黄星明
黄星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新竹路6号****,身份证号为1304031978********。
黄星明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90,90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75%。52)庞彩皖
庞彩皖: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200弄****,身份证号为3201111959********。
庞彩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53)赵金隨
赵金隨: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身份证号为1330241967********。
赵金隨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54)陈红升
陈红升: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身份证号为3201211968********。
陈红升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55)施桂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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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桂凤:女,汉族,1960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身份证号为3205211960********。
施桂凤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56)甘先锋
甘先锋: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解放东路****,身份证号为5130311978********。
甘先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20,77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093%。57)魏慧娟
魏慧娟: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身份证号为6224271984********。
魏慧娟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85,71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002%。58)杨水长
杨水长: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身份证号为4305271981********。
杨水长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911%。59)王鹏程
王鹏程: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6****身份证号为2101021981********。
王鹏程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911%。60)陈斌
陈斌: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308弄****,身份证号为5101031968********。
陈斌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911%。61)陈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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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祥: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身份证号为5109021983********。
陈文祥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292,20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759%。62)梁华锋
梁华锋: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身份证号为4325021981********。
梁华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698%。63)王鲁杰
王鲁杰: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西路108弄****,身份证号为6501041966********。
王鲁杰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698%。64)刘岩
刘岩: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河怡海小区****,身份证号为2302031984********。
刘岩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22,07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577%。65)韩冰
韩冰: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街道****,身份证号为3703061958********。
韩冰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6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607%。66)许娟
许娟: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福庭街****,身份证号为6101031973********。
许娟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0,39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546%。67)李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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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华: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乳山市育黎镇王母夼村****,身份证号为3706301962********。
李素华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87,01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486%。68)董珊
董珊: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水运村北11栋****,身份证号为4201061981********。
董珊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51,94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95%。69)沈汉波
沈汉波: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身份证号为6501041966********。
沈汉波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64%。70)付鹏飞
付鹏飞: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址为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新林子乡****,身份证号为1308211986********。
付鹏飞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28,57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34%。71)温利兵
温利兵: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山西省原平市轩岗矿务局机关****,身份证号为1409811971********。
温利兵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64%。72)王磊
王磊: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为3707041981********。
王磊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28,57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34%。73)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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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身份证号为4210221986********。
张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06%。74)李欣
李欣: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晨光大道****,身份证号为5301031982********。
李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213%。75)孙国栋
孙国栋: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南官庄****,身份证号为3706121987********。
孙国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060%。76)陈秀丽
陈秀丽: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身份证号为3706021972********。
陈秀丽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060%。77)修安林
修安林: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为3706291973********。
修安林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060%。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股东中,李维诚与石筠系配偶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控制发行人股票49,383,11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8268%;王鹏与董珊系配偶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控制发行人股票946,75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459%。
(2)非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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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建新源合建新源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1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97169R),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核兴源投资咨询,住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合建新源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359%。经本所律师核查,合建新源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S9380,基金管理人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
2) 中合全联
中合全联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1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972578),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住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中合全联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35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合全联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EN776,基金管理人为北京中核全联。
3) 深圳创投
深圳创投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5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118E),注册资本为542,090.188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倪泽望,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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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深圳创投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333%。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创投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并
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P1000284,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创投。
4) 信熹投资
信熹投资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13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8740302L),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信熹,住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推广服务。
信熹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9,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4287%。
经本所律师核查,信熹投资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H0741,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信熹。
5) 上海标润
上海标润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目前持有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0567952),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云峰,住址为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26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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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润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025,97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8249%。本所律师对上海标润投资睿创有限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并对上海标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云峰实施了访谈。经核查,上海标润确认其投资睿创有限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投资的情况,全部投资资金的来源均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投入,且上海标润当前没有向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上海标润不属于私募基金,也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6) 开发区国资公司开发区国资公司为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8日,目前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02653863321),法定代表人冯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经营范围为运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其它可支配的资金入股、参股、合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区内城市基础性建设投资,销售建筑材料,以自有资产从事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商品经济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通用厂房的建设、租赁,物业管理。
开发区国资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5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0%。
7) 安吉鼎集
安吉鼎集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目前持有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51G40),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蓝肯投资,住址为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安吉鼎集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5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0%。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鼎集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CT678,基金管理人为蓝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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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青岛中普舫瀛青岛中普舫瀛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5日,目前持有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5MA3MK5718P),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青岛舫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19号。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以上项目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青岛中普舫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5,32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3%。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中普舫瀛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
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EZ265,基金管理人为青岛老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安吉鼎丰
安吉鼎丰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14日,目前持有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50213524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为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1004室 。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安吉鼎丰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鼎丰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EM050,基金管理人为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 华控科工
华控科工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1月20日,目前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2371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楼876室。经营范围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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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华控科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46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588%。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控科工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W6905,基金管理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 烟台赫几烟台赫几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7月3日,目前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3460970812),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斌,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7室。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系发行人为了实现员工持股目的而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当前员工,全部出资均由上述员工自行缴付。烟台赫几的合伙人中秦旖旎和齐亚鲁为配偶关系、孙中华为发行人股东及监事陈文祥的配偶。
烟台赫几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887,01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499%。
12) 烟台深源
烟台深源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6月1日,目前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34450160XN),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姜倡,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6室。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深源系发行人为了实现员工持股目的而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当前员工,全部出资均由上述员工自行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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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深源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653,24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892%。13) 石河子市四方达石河子市四方达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目前持有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328771159C),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向阳,住址为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05室。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石河子市四方达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66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072%。
本所律师对石河子市四方达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并对石河子市四方达的执行事业合伙人宋向阳实施了访谈。经核查,石河子市四方达确认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投资的情况,全部投资资金的来源均为合伙依照合伙协议的投入,且石河子市四方当当前没有向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石河子市四方达不属于私募基金,也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4) 华控湖北
华控湖北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3月27日,目前持有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8XQYD53),住址为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金融小镇叶挺大道特1号。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华控湖北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282,72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8397%。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控湖北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Y2269,基金管理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 南靖互兴厚力
南靖互兴厚力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2月22日,目前持有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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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627MA31GW8GX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邮政综合楼三楼301-9。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靖互兴厚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6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靖互兴厚力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CZ948,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 国投基金
国投基金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9月13日,目前持有顺义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88QAX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投创合(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4-68。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投基金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0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0779%。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投基金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M5848,基金管理人为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北京华控
北京华控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目前持有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9HMR4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院9号楼01层103-6号。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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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华控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15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8182%。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华控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CV886,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8) 潍坊高精尖潍坊高精尖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6日,目前持有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MA3DNFBN9P),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念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幢3号。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潍坊高精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0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597%。
经本所律师核查,潍坊高精尖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
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T8134,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元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 发行人股东马宏为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之有限合伙人,持有烟台深源24.85%的财产份额,持有烟台赫几8.10%的财产份额;
2) 发行人股东江斌为烟台赫几之普通合伙人,持有烟台赫几2.75%的财产份额;
3) 发行人股东张云峰为上海标润之普通合伙人,持有上海标润1%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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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股东合建新源的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为另一股东中合全联之有限合伙人;
5) 发行人股东兰有金为信熹投资有限合伙人,持有信熹投资12.28%的财产份额;兰有金同时担任信熹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信熹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同时,兰有金通过其控制的上海熹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东中合全联之有限合伙人、合建新源之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的股东中核新能源16.65%的股权;
6) 发行人股东沈坚为青岛中普舫瀛的有限合伙人青岛街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7) 发行人股东华控科工的普通合伙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时为华控湖北之普通合伙人。华控科工之有限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区华毅尚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为华控湖北之有限合伙人。同时,华控科工及华控湖北均为北京华控之有限合伙人。华控科工、华控湖北、北京华控合计直接控制发行人股票10,844,15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8167%。
8) 发行人股东、董事丛培育之女丛方妮为发行人另一股东安吉鼎集之有限合伙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股东名册、股东入股的交易合同及凭证、发行人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进行查验的结果,发行人自然人及非自然人股东拥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或潜在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马宏。具体理由如下:
1.发行人的股本结构目前较为分散,持股5%以上的4名股东中,除马宏外的其他任一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与马宏存在较大差距。马宏作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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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其持股数量能够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对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本所律师对马宏及相关董事的访谈结果,发行人董事会现任6名非独立董事中,赵芳彦、江斌、王宏臣均为马宏提名,且上述人员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董事会现任3名独立董事邵怀宗、孙志梅、黄俊均为马宏提名。根据发行人当前的董事提名情况,马宏对发行人董事的任命可以施加重大影响。
3.马宏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技术核心,对发行人发展战略制定、经营决策及技术研发工作均起到核心作用。
(三)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均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宜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给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存在已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并设立了烟台赫几、烟台深源做为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基本信息详见本章“(一)发行人的股东”
1. 本所律师查阅了烟台赫几、烟台深源出具的承诺及其置备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经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未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且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合伙协议》也未规定其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未遵循“闭环原则”运行。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册员工且自设立以来仅作为持股平台向发行人投资,并未开展其他业务。
3.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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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4.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行,不存在因违规运行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五)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战略配售安排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经核查,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参与本次发及上市的战略配售,认购方式上述人员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义认购,拟认购数量300万股,具体认购信息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股数(万股) | 认购比例(%) |
1 | 赵芳彦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120 | 2 |
2 | 周雅琴 | 发行人财务总监 | 100 | 1.66 |
3 | 陈文祥 | 核心员工 | 20 | 0.33 |
4 | 向思桦 | 核心员工 | 15 | 0.25 |
5 | 王鹏 | 核心员工 | 15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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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黄星明 | 核心员工 | 10 | 0.17 |
7 | 熊笔锋 | 核心员工 | 10 | 0.17 |
8 | 杨水长 | 核心员工 | 10 | 0.17 |
合计 | 300 | 5.00 |
针对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认购人员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 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战略配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并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10%。全部参与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均已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战略配售的主体及方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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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定的持股资质,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也不存在可能导致股份所有权行使存在障碍或潜在障碍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明确,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清晰,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潜在风险。发行人股东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限售的承诺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目前适用的章程及股东名册,对发行人的股本情况进行了确认。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当前的股本总额为38,500万股,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7.7662%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2.1741% |
3 | 梁军 | 21,857,143 | 5.6772% |
4 | 深圳创投 | 21,688,312 | 5.6333%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6431% |
6 | 郑加强 | 11,688,312 | 3.0359% |
7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0359% |
8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0359% |
9 | 郭延春 | 9,350,649 | 2.4287% |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4287% |
11 | 许涌 | 8,415,584 | 2.1859% |
3-3-1-46
12 | 张国俊 | 8,181,818 | 2.1251% |
13 | 国投基金 | 8,000,000 | 2.0779% |
14 | 上海标润 | 7,025,974 | 1.8249% |
15 | 青岛中普舫瀛 | 5,845,325 | 1.5183% |
16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5180% |
17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5180% |
18 | 江斌 | 4,897,403 | 1.2721% |
19 | 赵芳彦 | 4,675,325 | 1.2144% |
20 | 安吉鼎丰 | 4,670,000 | 1.2130% |
21 | 华控科工 | 4,461,429 | 1.1588% |
22 | 周雅琴 | 4,418,182 | 1.1476% |
23 | 曹雪梅 | 4,090,909 | 1.0626% |
24 | 李英妹 | 3,889,610 | 1.0103% |
25 | 于忠荣 | 3,740,260 | 0.9715% |
26 | 赵昀晖 | 3,740,260 | 0.9715% |
27 | 兰有金 | 3,506,493 | 0.9108% |
28 | 华控湖北 | 3,232,727 | 0.8397% |
29 | 北京华控 | 3,150,000 | 0.8182% |
30 | 马晓东 | 2,969,480 | 0.7713% |
31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7499% |
32 | 张蕾 | 2,805,195 | 0.7286% |
33 | 李晋东 | 2,773,247 | 0.7203% |
34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6892% |
35 | 王君 | 2,571,429 | 0.6679% |
3-3-1-47
36 | 石筠 | 2,512,987 | 0.6527% |
37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072% |
38 | 郑康祥 | 2,232,467 | 0.5799% |
39 | 丛培育 | 1,987,013 | 0.5161% |
40 | 韩文刚 | 1,753,247 | 0.4554% |
41 | 张云峰 | 1,709,740 | 0.4440% |
42 | 熊笔锋 | 1,285,714 | 0.3340% |
43 | 马晓明 | 1,192,208 | 0.3097% |
44 | 沈泉 | 1,168,831 | 0.3036% |
45 | 张定越 | 1,168,831 | 0.3036% |
46 | 于沔 | 1,168,831 | 0.3036% |
47 | 邵红 | 1,168,831 | 0.3036% |
48 | 由其中 | 1,168,831 | 0.3036% |
49 | 南靖互兴厚力 | 2,168,831 | 0.5633% |
50 | 李聪科 | 1,145,454 | 0.2975% |
51 | 潍坊高精尖 | 1,000,000 | 0.2597% |
52 | 李一君 | 935,065 | 0.2429% |
53 | 陈文礼 | 888,312 | 0.2307% |
54 | 王宏臣 | 818,182 | 0.2125% |
55 | 张家玮 | 818,182 | 0.2125% |
56 | 苏郁 | 813,766 | 0.2114% |
57 | 王鹏 | 794,805 | 0.2064% |
58 | 刘辉 | 771,429 | 0.2004% |
59 | 黄为 | 771,429 | 0.2004% |
3-3-1-48
60 | 赖庆园 | 701,299 | 0.1822% |
61 | 姜士兵 | 701,299 | 0.1822% |
62 | 汪滨 | 584,416 | 0.1518% |
63 | 沈坚 | 584,416 | 0.1518% |
64 | 卞蓉 | 584,416 | 0.1518% |
65 | 吴玉娟 | 584,416 | 0.1518% |
66 | 潘原子 | 580,000 | 0.1506% |
67 | 蔡建立 | 580,000 | 0.1506% |
68 | 孙瑞山 | 561,039 | 0.1457% |
69 | 黄星明 | 490,909 | 0.1275% |
70 | 庞彩皖 | 467,532 | 0.1214% |
71 | 赵金隨 | 467,532 | 0.1214% |
72 | 陈红升 | 467,532 | 0.1214% |
73 | 施桂凤 | 467,532 | 0.1214% |
74 | 甘先锋 | 420,779 | 0.1093% |
75 | 魏慧娟 | 385,714 | 0.1002% |
76 | 杨水长 | 350,649 | 0.0911% |
77 | 王鹏程 | 350,649 | 0.0911% |
78 | 陈斌 | 350,649 | 0.0911% |
79 | 陈文祥 | 292,208 | 0.0759% |
80 | 梁华锋 | 268,831 | 0.0698% |
81 | 王鲁杰 | 268,831 | 0.0698% |
82 | 韩冰 | 233,766 | 0.0607% |
83 | 刘岩 | 222,078 | 0.0577% |
3-3-1-49
84 | 许娟 | 210,390 | 0.0546% |
85 | 李素华 | 187,013 | 0.0486% |
86 | 董珊 | 151,948 | 0.0395% |
87 | 沈汉波 | 140,260 | 0.0364% |
88 | 温利兵 | 140,260 | 0.0364% |
89 | 付鹏飞 | 128,571 | 0.0334% |
90 | 王磊 | 128,571 | 0.0334% |
91 | 张颖 | 116,883 | 0.0306% |
92 | 李欣 | 81,818 | 0.0213% |
93 | 孙国栋 | 23,377 | 0.0060% |
94 | 陈秀丽 | 23,377 | 0.0060% |
95 | 修安林 | 23,377 | 0.0060% |
合计 | 385,000,000 | 100% |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6,000万股,已超过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总额的10%,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并查验了发行人历次与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资料、交易资金往来凭证、工商机关核准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睿创有限的设立睿创有限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由股东孙仕中认缴出资10,000万元、尚昌根认缴出资5,000万元。根据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章程约定,股东首期出资3,000万元,其中孙仕中出资2,000
3-3-1-50
万元,孙昌根出资1,000万元。2009年12月10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09]第1053号),确认上述股东出资已缴足。2009年12月1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睿创有限设立。睿创有限设立时的登记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仕中 | 10,000 | 2,000 | 66.6667% |
尚昌根 | 5,000 | 1,000 | 33.3333% |
15,000 | 3,000 | 100% |
注:本所律师查验了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股东出资及资金来源的凭证。经核查,孙仕中、尚昌根在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出资均由方平筹措并提供,孙仕中、尚昌根并未实际出资,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表方平持股。本所律师对方平、孙仕中、尚昌根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三人分别出具的确认文件。经核查,上述三人均确认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实际出资人为方平,孙仕中及尚昌根对睿创有限的股权归属于方平所有的事实以及代持股份的过程没有争议。
2.第一次变更(实收资本变更)2010年1月8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企业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至10,000万元,其中股东孙仕中实缴出资4,667万元,尚昌根实缴出资2,333万元。2010年1月20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0]第1016号),确认上述股东出资已缴足。2010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登记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仕中 | 10,000 | 6,667 | 66.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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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昌根 | 50,00 | 3,333 | 33.3333% |
15,000 | 10,000 | 100% |
注: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以及相关方出具的确认文件,孙仕中及尚昌根已确认此次实缴出资仍为方平实际投入,二人仅是代方平持股,对睿创有限的股权归属于方平所有的事实以及代持股份的过程没有争议。
3.第二次变更(股东及实收资本变更)2010年3月1日,孙仕中及尚昌根分别与方平及开发区国资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孙仕中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6,667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尚昌根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1,667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2010年3月1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孙仕中、尚昌根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全部股权实施对外转让。2010年3月15日,开发区国资局下发《关于对<关于购买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的批复》(烟开国资[2010]8号),批准了开发区国资公司受让睿创有限的股权。同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实收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至15,000万元,新增部分由开发区国资公司缴付。2010年3月17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0]第1009号),确认上述股东出资已缴足。2010年3月1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方平 | 10,000 | 10,000 | 66.6667%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5,000 | 33.3333% |
15,000 | 15,000 | 100% |
注:本次孙仕中、尚昌根向方平转让睿创有限股权系还原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交易过程未支付对价。
3-3-1-52
4.第三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0年6月6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企业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增加至18,000万元,新增出资由股东方平以货币形式投入。2010年6月8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0]1025号)确认股东方平首期实际缴付600万元出资。2010年6月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方平 | 13,000 | 10,600 | 72.2222%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5,000 | 27.7778% |
18,000 | 15,600 | 100% |
5.第四次变更(实收资本变更)2011年5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实收资本由15,600万元变更至18,000万元,由股东方平实缴出资2,400万元。2011年5月2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1]第1013号),确认方平已出资2,400万元。2011年5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方平 | 13,000 | 13,000 | 72.2222%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5,000 | 27.7778% |
18,000 | 18,000 | 100% |
6.第五次变更(股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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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1,700万元出资对外转让.2011年7月,方平分别与上海标润、马宏、彭佑霞签订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500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60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600万出资转让给彭佑霞。2011年8月1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上海标润 | 6,500 | 36.1112%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马宏 | 2,600 | 14.4444% |
彭佑霞 | 2,600 | 14.4444% |
方平 | 1,300 | 7.2222% |
18,000 | 100% |
注:在本次股权变更过程中,上海标润通过向方平支付5,000万元,同时承担方平对睿创有限1,500万元债务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马宏通过承担方平对睿创有限2,600万元债务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彭佑霞为发行人当前股东郑加强之远房亲戚并作为郑加强之股权代持人,其通过向方平支付2,000万元,同时承担方平对睿创有限的债务600万元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前述对价均由郑加强实际筹措并支付。
7.第六次变更(股权结构变更)2013年8月,彭佑霞与马宏签订协议,约定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2014年6月,上海标润、方平分别与马宏签订协议,约定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500万元出资及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0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马宏。2014年6月26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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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润、彭佑霞、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转让给马宏。2014年7月2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上海标润 | 5,000 | 27.7778% |
马宏 | 5,000 | 27.7778% |
彭佑霞 | 2,000 | 11.1111% |
方平 | 1,000 | 5.5555% |
18,000 | 100% |
注:在本次股权变更过程中,马宏分别以代偿上海标润对睿创有限的债务1,500万元、代偿方平对睿创有限的债务300万元、代偿彭佑霞对睿创有限的债务600万元的形式支付受让股权的对价。
8.第七次变更(股东变更)2014年9月23日,彭佑霞与李维诚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睿创有限其他股东均签署同意出资转让声明,同意彭佑霞将所持有的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2014年9月25日,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批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上海标润 | 5,000 | 27.7778% |
马宏 | 5,000 | 27.7777% |
3-3-1-55
彭佑霞 | 1,000 | 5.5555% |
李维诚 | 1,000 | 5.5556% |
方平 | 1,000 | 5.5556% |
18,000 | 100% |
9.第八次变更(股东变更)2014年11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3,800万元实施对外转让。其后上海标润分别与梁军、石筠、柴宏、王君签订转让协议,根据协议,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50万元出资转让给梁军,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750万元出资转让给石筠,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800万元出资转让给柴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00万股权转让给王君。2014年1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马宏 | 5,000 | 27.7778% |
石筠 | 1,750 | 9.7222% |
上海标润 | 1,200 | 6.6666% |
梁军 | 1,050 | 5.8333% |
彭佑霞 | 1,000 | 5.5556% |
李维诚 | 1,000 | 5.5556% |
方平 | 1,000 | 5.5556% |
柴宏 | 800 | 4.4444% |
王君 | 200 | 1.1111% |
3-3-1-56
18,000 | 100% |
10.第九次变更(股权变更)2014年11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2,400万元转让给李维诚。同日,马宏与李维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内容。2014年12月3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李维诚 | 3,400 | 18.8889% |
马宏 | 2,600 | 14.4444% |
石筠 | 1,750 | 9.7222% |
上海标润 | 1,200 | 6.6667% |
梁军 | 1,050 | 5.8333% |
彭佑霞 | 1,000 | 5.5556% |
方平 | 1,000 | 5.5556% |
柴宏 | 800 | 4.4444% |
王君 | 200 | 1.1111% |
18,000 | 100% |
11.第十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4年11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增加至24,500万元,新增出资全部由股东方平和马宏以货币形式投入,其中方平认缴出资1,100万元,马宏认缴出资5,400万元,上述出资款应在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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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内容,睿创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全部新增出资)。2014年12月3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400 | 13.8776% |
方平 | 2,100 | 8.5714% |
石筠 | 1,750 | 7.1429%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梁军 | 1,050 | 4.2857% |
彭佑霞 | 1,000 | 4.0816% |
柴宏 | 800 | 3.2653%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12.第十一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1月12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全部股权实施对外转让。同日,方平与方新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2100万元全部转让给方新强。2015年2月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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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400 | 13.8776% |
方新强 | 2,100 | 8.5714% |
石筠 | 1,750 | 7.1429%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梁军 | 1,050 | 4.2857% |
彭佑霞 | 1,000 | 4.0816% |
柴宏 | 800 | 3.2653%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注: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方新强通过向方平支付1,000万元,并承担方平应缴出资1,100万元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价款。
13.第十二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1月2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2015年2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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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方新强 | 2,100 | 8.5714% |
石筠 | 1,750 | 7.1429%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梁军 | 1,050 | 4.2857% |
柴宏 | 800 | 3.2653% |
彭佑霞 | 500 | 2.0408%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14.第十三次变更(股东变更)2015年3月23 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方新强及柴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实施转让,其后,方新强与石筠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方新强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1000万元转让给石筠;柴宏与郭延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柴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800万元转让郭延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和2015年4月28日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石筠 | 2,750 | 11.2245%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3-3-1-60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梁军 | 1,050 | 4.2857%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彭佑霞 | 500 | 2.0408%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15.第十四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6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实施转让。其后,马宏与彭佑霞、梁军、石筠、烟台深源、兰有金分别签订转让协议,根据协议,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彭佑霞500万元、转让给梁军200万元、转让给石筠400万元、转让给烟台深源3,550万元、转让给兰有金300万元。2015年6月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烟台深源 | 3,550 | 14.4898% |
石筠 | 3,150 | 12.8571% |
马宏 | 3,050 | 12.4491% |
梁军 | 1,250 | 5.1020%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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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强 | 1,100 | 4.4898% |
彭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注:1)在马宏实施上述股权转让之时,尚有5,400万元出资款未实际缴付。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550万元出资(占睿创有限当时出资总额的14.49%)转让给烟台深源时,双方于2016年7月7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该部分出资在股权转让时尚未实缴,在股权转让后由烟台深源实际缴付,烟台深源无需向马宏支付转让股权的对价。
2)本次彭佑霞受让的睿创有限股权仍为代郑加强持有,其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郑加强筹措并提供。根据本所律师对彭佑霞及郑加强的访谈,上述二人均确认代持股权关系,并明确本次彭佑霞受让的股权归属于郑加强所有。
16.第十五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6月1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石筠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实施对外转让。其后,石筠分别与张蕾等16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石筠分别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40万元出资转让给张蕾、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50万元出资转让给于忠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700万元出资转让给张国俊、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2万元出资转让给马晓明、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6万元出资转让给刘辉、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91万元出资转让给郑康祥、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6万元出资转让给黄为、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万元出资转让给姜士兵、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0万元出资转让给梁军、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00万元出资转让给赵昀晖、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晓东、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万元出资转让给丛培育、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万元出资转让给赖庆园、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万元出资转让给韩文刚、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
3-3-1-62
19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海涛。本次会议同时批准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郑霞。2015年7月3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烟台深源 | 3,550 | 14.4898% |
马宏 | 3,050 | 12.4491% |
梁军 | 1,850 | 7.5510%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张国俊 | 700 | 2.8571%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于忠荣 | 250 | 1.0204% |
张蕾 | 240 | 0.9796% |
石筠 | 215 | 0.8776% |
赵昀晖 | 200 | 0.8163% |
王君 | 200 | 0.8163% |
郑康祥 | 191 | 0.7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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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涛 | 190 | 0.7755% |
丛培育 | 100 | 0.4081% |
韩文刚 | 100 | 0.4081% |
黄为 | 66 | 0.2694% |
刘辉 | 66 | 0.2694% |
马晓明 | 62 | 0.2531% |
姜士兵 | 60 | 0.2449% |
赖庆园 | 60 | 0.2449% |
马晓东 | 50 | 0.2041% |
24,500 | 100% |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郑霞系郑加强的妹妹,其本次受让彭佑霞所持睿创有限股权仍为代郑加强持股,郑霞本次所受让股权的实际所有权人为郑加强。
17.第十六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7月1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开发区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4,500万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2015年6月8日,烟台北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权益评估报告》,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睿创有限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2015年6月19日,开发区国有资局下发《关于对<关于转让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请示>的批复》(烟开国资[2015]32号),批准开发区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8.37%的股权实施对外转让。2015年8月17日,开发区国资公司与烟台赫几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烟台赫几以5,850万元受让开发区国资公司持有的睿创有限18.37%的股权。2015年8月24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下发《产权交易凭证(A类)》(编号:鲁产权鉴字第993号),确认本次股权转让行为。2015年8月2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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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烟台赫几 | 4,500 | 18.3673%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烟台深源 | 3,550 | 14.4898% |
马宏 | 3,050 | 12.4491% |
梁军 | 1,850 | 7.5510%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张国俊 | 700 | 2.857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2.0408%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于忠荣 | 250 | 1.0204% |
张蕾 | 240 | 0.9796% |
石筠 | 215 | 0.8776% |
赵昀晖 | 200 | 0.8163% |
王君 | 200 | 0.8163% |
郑康祥 | 191 | 0.7796% |
王海涛 | 190 | 0.7755% |
3-3-1-65
丛培育 | 100 | 0.4081% |
韩文刚 | 100 | 0.4081% |
黄为 | 66 | 0.2694% |
刘辉 | 66 | 0.2694% |
马晓明 | 62 | 0.2531% |
姜士兵 | 60 | 0.2449% |
赖庆园 | 60 | 0.2449% |
马晓东 | 50 | 0.2041% |
24,500 | 100% |
18.第十七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11月15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烟台赫几分别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40万元出资转让给熊笔锋,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赵芳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84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将其持有的40万元出资转让给江斌;批准马宏分别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文礼,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5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黄星明,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万元出资转让给刘岩,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元出资转给让陈文祥,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元出资转让杨水长,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赵芳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股权转让梁华锋,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聪科,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元出资转让给魏慧娟,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宏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3万元出资转让王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3万元出资转让给董珊,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出资转让给孙瑞山,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8万元出资转让给甘先锋;批准烟台深源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文礼,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70万元出资转让给熊笔锋,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7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万元出资转让给黄星明,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万元出资转让给刘岩,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5万元出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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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给赵芳彦,将其持有睿创有限1101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3万元出资转让给李聪科,将其持有睿创有限10万元出资转让给魏慧娟,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9万元出资转让给江斌,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5万元出资转让给孙瑞山,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4万元出资转让给甘先锋。2015年11月30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7,607 | 31.0490%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梁军 | 1,850 | 7.5510% |
烟台深源 | 1,769 | 7.2204%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张国俊 | 700 | 2.8571% |
烟台赫几 | 530 | 2.163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2.0408% |
江斌 | 349 | 1.4245%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于忠荣 | 250 | 1.0204% |
张蕾 | 240 | 0.9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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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筠 | 215 | 0.8776% |
赵芳彦 | 205 | 0.8367% |
赵昀晖 | 200 | 0.8163% |
王君 | 200 | 0.8163% |
郑康祥 | 191 | 0.7796% |
王海涛 | 190 | 0.7755% |
熊笔锋 | 110 | 0.4490% |
丛培育 | 100 | 0.4082% |
韩文刚 | 100 | 0.4082% |
王宏臣 | 70 | 0.2857% |
王鹏 | 68 | 0.2776% |
黄为 | 66 | 0.2693% |
刘辉 | 66 | 0.2693% |
李聪科 | 63 | 0.2571% |
马晓明 | 62 | 0.2531% |
姜士兵 | 60 | 0.2449% |
赖庆园 | 60 | 0.2449% |
陈文礼 | 60 | 0.2449% |
马晓东 | 50 | 0.2041% |
孙瑞山 | 48 | 0.1959% |
黄星明 | 40 | 0.1633% |
3-3-1-68
魏慧娟 | 33 | 0.1347% |
甘先锋 | 32 | 0.1306% |
梁华锋 | 23 | 0.0939% |
杨水长 | 23 | 0.0939% |
陈文祥 | 23 | 0.0939% |
李欣 | 22 | 0.0897% |
董珊 | 13 | 0.0531% |
刘岩 | 12 | 0.0490% |
24,500 | 100% |
19.第十八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5年11月15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24,500万元增加到24,830万元,此次新增出资330万元由马宏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此次认缴的出资已经缴足)。2015年12月1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7,937 | 31.9654% |
李维诚 | 3,900 | 15.7068% |
梁军 | 1,850 | 7.4507% |
烟台深源 | 1,769 | 7.1244% |
上海标润 | 1,200 | 4.8329% |
3-3-1-69
方新强 | 1,100 | 4.4301% |
郑霞 | 1,000 | 4.0274% |
郭延春 | 800 | 3.2219% |
张国俊 | 700 | 2.8192% |
烟台赫几 | 530 | 2.1345%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2.0137% |
江斌 | 349 | 1.4056% |
兰有金 | 300 | 1.2082% |
于忠荣 | 250 | 1.0068% |
张蕾 | 240 | 0.9666% |
石筠 | 215 | 0.8659% |
赵芳彦 | 205 | 0.8256% |
赵昀晖 | 200 | 0.8055% |
王君 | 200 | 0.8055% |
郑康祥 | 191 | 0.7692% |
王海涛 | 190 | 0.7652% |
熊笔锋 | 110 | 0.4430% |
丛培育 | 100 | 0.4027% |
韩文刚 | 100 | 0.4027% |
王宏臣 | 70 | 0.2819% |
王鹏 | 68 | 0.2739% |
3-3-1-70
黄为 | 66 | 0.2659% |
刘辉 | 66 | 0.2659% |
李聪科 | 63 | 0.2537% |
马晓明 | 62 | 0.2497% |
姜士兵 | 60 | 0.2416% |
赖庆园 | 60 | 0.2416% |
陈文礼 | 60 | 0.2416% |
马晓东 | 50 | 0.2014% |
孙瑞山 | 48 | 0.1933% |
黄星明 | 40 | 0.1611% |
魏慧娟 | 33 | 0.1329% |
甘先锋 | 32 | 0.1289% |
梁华锋 | 23 | 0.0926% |
杨水长 | 23 | 0.0926% |
陈文祥 | 23 | 0.0926% |
李欣 | 22 | 0.0886% |
董珊 | 13 | 0.0524% |
刘岩 | 12 | 0.0483% |
24,830 | 100% |
20.第十九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2016年3月15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24,830万元增加到25,700万元,本次新增出资870万元由信熹投资、周雅琴以货币形式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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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3元的价格投入,其中信熹投资认缴出资800万元,周雅琴认缴出资70万元,上述出资款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此次认缴的出资已经缴足)同时,批准股东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000万元出资实施对外转让。其后,马宏分别与合建新源及中合全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合建新源和中合全联分别受让睿创有限合计10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5,937 | 23.1012% |
李维诚 | 3,900 | 15.1751% |
梁军 | 1,850 | 7.1984% |
烟台深源 | 1,769 | 6.8832% |
上海标润 | 1,200 | 4.6693% |
方新强 | 1,100 | 4.2802% |
郑霞 | 1,000 | 3.8911% |
合建新源 | 1,000 | 3.8911% |
中合全联 | 1,000 | 3.8911% |
信熹投资 | 800 | 3.1128% |
郭延春 | 800 | 3.1128% |
张国俊 | 700 | 2.7237% |
烟台赫几 | 530 | 2.062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9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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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斌 | 349 | 1.3580% |
兰有金 | 300 | 1.1673% |
于忠荣 | 250 | 0.9728% |
张蕾 | 240 | 0.9339% |
石筠 | 215 | 0.8366% |
赵芳彦 | 205 | 0.7977% |
王君 | 200 | 0.7782% |
赵昀晖 | 200 | 0.7782% |
郑康祥 | 191 | 0.7432% |
王海涛 | 190 | 0.7393% |
熊笔锋 | 110 | 0.4280% |
丛培育 | 100 | 0.3891% |
韩文刚 | 100 | 0.3891% |
王宏臣 | 70 | 0.2724% |
周雅琴 | 70 | 0.2724% |
王鹏 | 68 | 0.2646% |
刘辉 | 66 | 0.2568% |
黄为 | 66 | 0.2568% |
李聪科 | 63 | 0.2451% |
马晓明 | 62 | 0.2412% |
陈文礼 | 60 | 0.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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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庆园 | 60 | 0.2335% |
姜士兵 | 60 | 0.2335% |
马晓东 | 50 | 0.1946% |
孙瑞山 | 48 | 0.1868% |
黄星明 | 40 | 0.1556% |
魏慧娟 | 33 | 0.1284% |
甘先锋 | 32 | 0.1245% |
梁华锋 | 23 | 0.0894% |
杨水长 | 23 | 0.0894% |
陈文祥 | 23 | 0.0894% |
李欣 | 22 | 0.0856% |
董珊 | 13 | 0.0506% |
刘岩 | 12 | 0.0467% |
25,700 | 100% |
21.第二十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6年4月8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25,700万元增加到27,270万元,本次新增出资由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等以货币形式投入,其中烟台赫几认缴出资214万元,烟台深源认缴出资449万元,方新强认缴出资100万元,梁军认缴出资20万元,王君认缴出资20万元,李维诚认缴出资110万元,于忠荣认缴出资70万元,赵昀晖认缴出资120万元,王海涛认缴出资100万元,韩文刚认缴出资50万元,马晓明认缴出资40万元,马晓东认缴出资80万元,丛培育认缴出资70万元,周雅琴认缴出资10万元,江斌认缴出资15万,杨水长以货币出资2万元,沈泉认缴出资100万元,上述股东认缴出资均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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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此次认缴的出资已经缴足)。2016年4月1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5,937 | 21.7712% |
李维诚 | 4,010 | 14.7048% |
烟台深源 | 2,218 | 8.1335% |
梁军 | 1,870 | 6.8574% |
方新强 | 1,200 | 4.4004% |
上海标润 | 1,200 | 4.4004% |
郑霞 | 1,000 | 3.6670% |
合建新源 | 1,000 | 3.6670% |
中合全联 | 1,000 | 3.6670% |
信熹投资 | 800 | 2.9336% |
郭延春 | 800 | 2.9336% |
烟台赫几 | 744 | 2.7283% |
张国俊 | 700 | 2.5669%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8335% |
江斌 | 364 | 1.3348% |
于忠荣 | 320 | 1.1735% |
赵昀晖 | 320 | 1.1735% |
兰有金 | 300 | 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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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涛 | 290 | 1.0634% |
张蕾 | 240 | 0.8801% |
王君 | 220 | 0.8067% |
石筠 | 215 | 0.7884% |
赵芳彦 | 205 | 0.7517% |
郑康祥 | 191 | 0.7004% |
丛培育 | 170 | 0.6234% |
韩文刚 | 150 | 0.5501% |
马晓东 | 130 | 0.4767% |
熊笔锋 | 110 | 0.4034% |
马晓明 | 102 | 0.3740% |
沈泉 | 100 | 0.3667% |
周雅琴 | 80 | 0.2934% |
王宏臣 | 70 | 0.2567% |
王鹏 | 68 | 0.2494% |
黄为 | 66 | 0.2421% |
刘辉 | 66 | 0.2421% |
李聪科 | 63 | 0.2310% |
赖庆园 | 60 | 0.2200% |
姜士兵 | 60 | 0.2200% |
陈文礼 | 60 | 0.2200% |
3-3-1-76
孙瑞山 | 48 | 0.1760% |
黄星明 | 40 | 0.1467% |
魏慧娟 | 33 | 0.1210% |
甘先锋 | 32 | 0.1173% |
杨水长 | 25 | 0.0916% |
梁华锋 | 23 | 0.0844% |
陈文祥 | 23 | 0.0844% |
李欣 | 22 | 0.0807% |
董珊 | 13 | 0.0477% |
刘岩 | 12 | 0.0440% |
27,270 | 100% |
22.二十一次变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睿创有限的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2016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成股本27,270万股。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事项。2016年6月21日,华普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213号),确认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以睿创有限净资产认缴的全部股本。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23日,批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37 | 21.7712% |
2 | 李维诚 | 4,010 | 14.7048% |
3-3-1-77
3 | 烟台深源 | 2,218 | 8.1335% |
4 | 梁军 | 1,870 | 6.8574%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4004% |
6 | 方新强 | 1,200 | 4.4004%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6671% |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6671% |
9 | 郑霞 | 1,000 | 3.6671%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9336% |
11 | 郭延春 | 800 | 2.9336% |
12 | 烟台赫几 | 744 | 2.7283% |
13 | 张国俊 | 700 | 2.5669%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8335% |
15 | 江斌 | 364 | 1.3348% |
16 | 于忠荣 | 320 | 1.1735% |
17 | 赵昀晖 | 320 | 1.1735% |
18 | 兰有金 | 300 | 1.1001% |
19 | 王海涛 | 290 | 1.0634% |
20 | 张蕾 | 240 | 0.8801% |
21 | 王君 | 220 | 0.8067% |
22 | 石筠 | 215 | 0.7884% |
23 | 赵芳彦 | 205 | 0.7517% |
3-3-1-78
24 | 郑康祥 | 191 | 0.7004% |
25 | 丛培育 | 170 | 0.6234% |
26 | 韩文刚 | 150 | 0.5501% |
27 | 马晓东 | 130 | 0.4767% |
28 | 熊笔锋 | 110 | 0.4034% |
29 | 马晓明 | 102 | 0.3740% |
30 | 沈泉 | 100 | 0.3667% |
31 | 周雅琴 | 80 | 0.2934% |
32 | 王宏臣 | 70 | 0.2567% |
33 | 王鹏 | 68 | 0.2494% |
34 | 黄为 | 66 | 0.2420% |
35 | 刘辉 | 66 | 0.2420% |
36 | 李聪科 | 63 | 0.2310% |
37 | 姜士兵 | 60 | 0.2200% |
38 | 赖庆园 | 60 | 0.2200% |
39 | 陈文礼 | 60 | 0.2200% |
40 | 孙瑞山 | 48 | 0.1760% |
41 | 黄星明 | 40 | 0.1467% |
42 | 魏慧娟 | 33 | 0.1210% |
43 | 甘先锋 | 32 | 0.1173% |
44 | 杨水长 | 25 | 0.0917% |
3-3-1-79
45 | 梁华锋 | 23 | 0.0843% |
46 | 陈文祥 | 23 | 0.0843% |
47 | 李欣 | 22 | 0.0807% |
48 | 董珊 | 13 | 0.0477% |
49 | 刘岩 | 12 | 0.0440% |
合计 | 27,270 | 100% |
23.第二十二次变更(增加股本)2017年4月12日,发行人召第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8,100万元,新增股本830万股分别由烟台深源认购83万股、烟台赫几认购128万股、赵芳彦认购195万股、周雅琴认购298万股、江斌认购55万股、黄星名认购2万股、李聪科认购35万股、陈文礼认购16万股、杨水长认购5万股、陈文祥认购2万股、甘先锋认购4万股、刘岩认购7万股。
2017年9月8日,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鲁华会验字[2017]第007号,确认截至2017年9月5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830万元。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37 | 21.1281%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烟台深源 | 2,301 | 8.1886% |
4 | 梁军 | 1,870 | 6.6548%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6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6% |
3-3-1-80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6% |
9 | 郑霞 | 1,000 | 3.5586% |
10 | 烟台赫几 | 872 | 3.1032% |
11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2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3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19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0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1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2 | 张蕾 | 240 | 0.8541% |
23 | 王君 | 220 | 0.7829% |
24 | 石筠 | 215 | 0.7651% |
25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6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27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28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1-81
29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0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1 | 沈泉 | 100 | 0.3559% |
32 | 李聪科 | 98 | 0.3488% |
33 | 陈文礼 | 76 | 0.2705% |
34 | 王宏臣 | 70 | 0.2491% |
35 | 王鹏 | 68 | 0.2420% |
36 | 黄为 | 66 | 0.2349% |
37 | 刘辉 | 66 | 0.2349% |
38 | 姜士兵 | 60 | 0.2135% |
39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0 | 孙瑞山 | 48 | 0.1708% |
41 | 黄星明 | 42 | 0.1495% |
42 | 甘先锋 | 36 | 0.1281% |
43 | 魏慧娟 | 33 | 0.1174% |
44 | 杨水长 | 30 | 0.1068% |
45 | 陈文祥 | 25 | 0.0890% |
46 | 梁华锋 | 23 | 0.0819% |
47 | 李欣 | 22 | 0.0783% |
48 | 刘岩 | 19 | 0.0676% |
49 | 董珊 | 13 | 0.0463% |
3-3-1-82
合计 | 28,100 | 100% |
24.第二十三次变更(股东变更)2017年8月,李欣与马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李欣将所持发行人股份15万股转让给马宏。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烟台深源 | 2,301 | 8.1886% |
4 | 梁军 | 1,870 | 6.6548%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6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6% |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6% |
9 | 郑霞 | 1,000 | 3.5586% |
10 | 烟台赫几 | 872 | 3.1032% |
11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2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3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3-3-1-83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19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0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1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2 | 张蕾 | 240 | 0.8541% |
23 | 王君 | 220 | 0.7829% |
24 | 石筠 | 215 | 0.7651% |
25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6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27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28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29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0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1 | 沈泉 | 100 | 0.3559% |
32 | 李聪科 | 98 | 0.3488% |
33 | 陈文礼 | 76 | 0.2705% |
34 | 王宏臣 | 70 | 0.2491% |
35 | 王鹏 | 68 | 0.2420% |
36 | 黄为 | 66 | 0.2349% |
3-3-1-84
37 | 刘辉 | 66 | 0.2349% |
38 | 姜士兵 | 60 | 0.2135% |
39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0 | 孙瑞山 | 48 | 0.1708% |
41 | 黄星明 | 42 | 0.1495% |
42 | 甘先锋 | 36 | 0.1281% |
43 | 魏慧娟 | 33 | 0.1174% |
44 | 杨水长 | 30 | 0.1068% |
45 | 陈文祥 | 25 | 0.0890% |
46 | 梁华锋 | 23 | 0.0819% |
47 | 刘岩 | 19 | 0.0676% |
48 | 董珊 | 13 | 0.0463% |
49 | 李欣 | 7 | 0.0249% |
合计 | 28,100 | 100% |
25.第二十四次变更(股东变更)2017年9月,烟台赫几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外实施转让,将45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云峰,将23万股股份转让给王鲁杰,将12万股股份转让给沈汉波,将50万股股份转让给汪滨,将50万股股份转让给沈坚,将40万股股份转让给庞彩皖。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3-3-1-85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烟台深源 | 2,301 | 8.1886% |
4 | 梁军 | 1,870 | 6.6548%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6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9 | 郑霞 | 1,000 | 3.5587%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1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19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0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1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2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3-3-1-86
23 | 张蕾 | 240 | 0.8541% |
24 | 王君 | 220 | 0.7829% |
25 | 石筠 | 215 | 0.7651% |
26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7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28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29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0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1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2 | 沈泉 | 100 | 0.3559% |
33 | 李聪科 | 98 | 0.3488% |
34 | 陈文礼 | 76 | 0.2705% |
35 | 王宏臣 | 70 | 0.2491% |
36 | 王鹏 | 68 | 0.2420% |
37 | 黄为 | 66 | 0.2348% |
38 | 刘辉 | 66 | 0.2348% |
39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0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1 | 汪滨 | 50 | 0.1779% |
42 | 沈坚 | 50 | 0.1779% |
4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3-3-1-87
4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4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46 | 甘先锋 | 36 | 0.1281% |
47 | 魏慧娟 | 33 | 0.1174% |
48 | 杨水长 | 30 | 0.1068% |
49 | 陈文祥 | 25 | 0.0890% |
50 | 梁华锋 | 23 | 0.0819% |
51 | 王鲁杰 | 23 | 0.0819% |
52 | 刘岩 | 19 | 0.0676% |
53 | 董珊 | 13 | 0.0463% |
54 | 沈汉波 | 12 | 0.0427% |
55 | 李欣 | 7 | 0.0249% |
合计 | 28,100 | 100% |
26.第二十五次变更(股东变更)2017年8月,烟台深源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国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20万股股份转让给许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50万股股份转让给姚淑萍,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1万股股份转让给付鹏飞,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转让给卞蓉,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0万股股份转让给韩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转让给吴玉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0万股股份转让给赵金隨,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定越,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于沔,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邵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0万股股份转让给王鹏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8万股股份转让给许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0万股股份转让给陈红升,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0万股股份转让给施桂凤,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万股股份转让给修安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0万股
3-3-1-88
股份转让给陈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0万股股份转让给苏郁,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家玮,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50万股股份转让给李晋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0万股股份转让给李一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2万股股份转让给温利兵,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颖,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1万股股份转让给王磊,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6万股股份转让给李素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万股股份转让给陈秀丽。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霞 | 1,000 | 3.5587% |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3-3-1-89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姚淑萍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3-1-90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51 | 卞蓉 | 50 | 0.1779% |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3-3-1-91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5% |
70 | 许娟 | 18 | 0.0641%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72 | 董珊 | 13 | 0.0463% |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3-3-1-92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27.第二十六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4月,姚淑萍和曹雪梅签署《股份赠与协议》,姚淑萍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350万股股份无条件赠与曹雪梅。经本所律师核查,姚淑萍与曹雪梅系母女关系。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霞 | 1,000 | 3.5587% |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3-3-1-93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曹雪梅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1-94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51 | 卞蓉 | 50 | 0.1779% |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3-3-1-95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6% |
70 | 许娟 | 18 | 0.0640%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72 | 董珊 | 13 | 0.0463% |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3-3-1-96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28.第二十七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3月18日,王海涛与李英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王海涛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290万股股份转让给李英妹。经本所律师核查,李英妹系王海涛之母亲。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霞 | 1,000 | 3.5587% |
3-3-1-97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曹雪梅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李英妹 | 290 | 1.0320% |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3-1-98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3-3-1-99
51 | 卞蓉 | 50 | 0.1779% |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6% |
70 | 许娟 | 18 | 0.0640%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3-3-1-100
72 | 董珊 | 13 | 0.0463% |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29.第二十八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4月20日,郑霞与郑加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郑霞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1000万股股份转让给郑加强。经本所律师核查,郑霞系郑加强的妹妹,其持有的发行人1000万股股份系代郑加强持有,此次股份转让目的系为了解除代持关系。根据郑霞的确认,在此次股份转让后,其不再享有发行人任何权益。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3-3-1-101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加强 | 1,000 | 3.5587% |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曹雪梅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李英妹 | 290 | 1.0320% |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3-3-1-102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3-3-1-103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51 | 卞蓉 | 50 | 0.1779% |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3-3-1-104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6% |
70 | 许娟 | 18 | 0.0640%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72 | 董珊 | 13 | 0.0463% |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30.第二十九次变更(增加股本及股东)2018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总股本由28,100万股增至为30,800万股。本次增加的2,700万股股份分别由安吉鼎集认购500万股,石河子市四方达认购200万股,青岛中普舫瀛认购400万股,华控科工认购304.7万股,华控湖北认购195.3万股,深圳创投认购1,000万股;南靖互兴厚力认购100万股。
此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3-3-1-105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19.3247% |
2 | 李维诚 | 4,010 | 13.0195% |
3 | 梁军 | 1,870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3.8961% |
5 | 方新强 | 1,200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2468% |
8 | 郑加强 | 1,000 | 3.2468% |
9 | 深圳创投 | 1,000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5974% |
11 | 郭延春 | 800 | 2.5974% |
12 | 许涌 | 720 | 2.3377% |
13 | 张国俊 | 700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00 | 1.6234% |
16 | 张云峰 | 450 | 1.4610% |
17 | 江斌 | 419 | 1.3604% |
18 | 赵芳彦 | 400 | 1.2987% |
19 | 青岛中普舫瀛 | 400 | 1.2987% |
20 | 周雅琴 | 378 | 1.2273% |
3-3-1-106
21 | 曹雪梅 | 350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2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20 | 1.0390% |
24 | 华控科工 | 304.7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00 | 0.9740% |
26 | 李英妹 | 29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47 | 0.8019% |
28 | 张蕾 | 240 | 0.7792% |
29 | 烟台深源 | 227 | 0.7370% |
30 | 王君 | 220 | 0.7143% |
31 | 石筠 | 215 | 0.6981% |
32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00 | 0.6494% |
33 | 华控湖北 | 195.3 | 0.6341% |
34 | 郑康祥 | 191 | 0.6201% |
35 | 丛培育 | 170 | 0.5519% |
36 | 韩文刚 | 150 | 0.4870% |
37 | 李晋东 | 150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3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10 | 0.3571% |
40 | 马晓明 | 102 | 0.3312% |
41 | 沈泉 | 100 | 0.3246% |
3-3-1-107
42 | 张定越 | 100 | 0.3246% |
43 | 于沔 | 100 | 0.3246% |
44 | 邵红 | 100 | 0.3246% |
45 | 南靖互兴厚力 | 100 | 0.3246% |
46 | 李聪科 | 98 | 0.3182% |
47 | 李一君 | 80 | 0.2597% |
48 | 陈文礼 | 76 | 0.2468% |
49 | 王宏臣 | 70 | 0.2273% |
50 | 张家玮 | 70 | 0.2273% |
51 | 王鹏 | 68 | 0.2208% |
52 | 黄为 | 66 | 0.2143% |
53 | 刘辉 | 66 | 0.2143% |
54 | 姜士兵 | 60 | 0.1948% |
55 | 赖庆园 | 60 | 0.1948% |
56 | 汪滨 | 50 | 0.1623% |
57 | 沈坚 | 50 | 0.1623% |
58 | 卞蓉 | 50 | 0.1623% |
59 | 吴玉娟 | 50 | 0.1623% |
60 | 孙瑞山 | 48 | 0.1558% |
61 | 黄星明 | 42 | 0.1364% |
62 | 庞彩皖 | 40 | 0.1299% |
3-3-1-108
63 | 赵金隨 | 40 | 0.1299% |
64 | 陈红升 | 40 | 0.1299% |
65 | 施桂凤 | 40 | 0.1299% |
66 | 甘先锋 | 36 | 0.1169% |
67 | 魏慧娟 | 33 | 0.1071% |
68 | 杨水长 | 30 | 0.0974% |
69 | 王鹏 | 30 | 0.0974% |
70 | 陈斌 | 30 | 0.0974% |
71 | 陈文祥 | 25 | 0.0812% |
72 | 梁华锋 | 23 | 0.0747% |
73 | 王鲁杰 | 23 | 0.0747% |
74 | 韩冰 | 20 | 0.0649% |
75 | 苏郁 | 20 | 0.0649% |
76 | 刘岩 | 19 | 0.0617% |
77 | 许娟 | 18 | 0.0584% |
78 | 李素华 | 16 | 0.0519% |
79 | 董珊 | 13 | 0.0422% |
80 | 沈汉波 | 12 | 0.0390% |
81 | 温利兵 | 12 | 0.0390% |
82 | 付鹏飞 | 11 | 0.0357% |
83 | 王磊 | 11 | 0.0357% |
3-3-1-109
84 | 张颖 | 10 | 0.0325% |
85 | 李欣 | 7 | 0.0227% |
86 | 孙国栋 | 2 | 0.0065% |
87 | 修安林 | 2 | 0.0065% |
88 | 陈秀丽 | 2 | 0.0065% |
合计 | 30,800 | 100% |
31.第三十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4月,马宏与由其中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马宏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由其中。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852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010 | 13.0195% |
3 | 梁军 | 1,870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3.8961% |
5 | 方新强 | 1,200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2468% |
8 | 郑加强 | 1,000 | 3.2468% |
9 | 深圳创投 | 1,000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5974% |
3-3-1-110
11 | 郭延春 | 800 | 2.5974% |
12 | 许涌 | 720 | 2.3377% |
13 | 张国俊 | 700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00 | 1.6234% |
16 | 张云峰 | 450 | 1.4610% |
17 | 江斌 | 419 | 1.3604% |
18 | 赵芳彦 | 400 | 1.2987% |
19 | 青岛中普舫瀛 | 400 | 1.2987% |
20 | 周雅琴 | 378 | 1.2273% |
21 | 曹雪梅 | 350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2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20 | 1.0390% |
24 | 华控科工 | 304.7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00 | 0.9740% |
26 | 李英妹 | 29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47 | 0.8019% |
28 | 张蕾 | 240 | 0.7792% |
29 | 烟台深源 | 227 | 0.7370% |
30 | 王君 | 220 | 0.7143% |
31 | 石筠 | 215 | 0.6981% |
3-3-1-111
32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00 | 0.6494% |
33 | 华控湖北 | 195.3 | 0.6341% |
34 | 郑康祥 | 191 | 0.6201% |
35 | 丛培育 | 170 | 0.5519% |
36 | 韩文刚 | 150 | 0.4870% |
37 | 李晋东 | 150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3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10 | 0.3571% |
40 | 马晓明 | 102 | 0.3312% |
41 | 沈泉 | 100 | 0.3246% |
42 | 张定越 | 100 | 0.3246% |
43 | 于沔 | 100 | 0.3246% |
44 | 邵红 | 100 | 0.3246% |
45 | 南靖互兴厚力 | 100 | 0.3246% |
46 | 由其中 | 100 | 0.3247% |
47 | 李聪科 | 98 | 0.3182% |
48 | 李一君 | 80 | 0.2597% |
49 | 陈文礼 | 76 | 0.2468% |
50 | 王宏臣 | 70 | 0.2273% |
51 | 张家玮 | 70 | 0.2273% |
52 | 王鹏 | 68 | 0.2208% |
3-3-1-112
53 | 黄为 | 66 | 0.2143% |
54 | 刘辉 | 66 | 0.2143% |
55 | 姜士兵 | 60 | 0.1948% |
56 | 赖庆园 | 60 | 0.1948% |
57 | 汪滨 | 50 | 0.1623% |
58 | 沈坚 | 50 | 0.1623% |
59 | 卞蓉 | 50 | 0.1623% |
60 | 吴玉娟 | 50 | 0.1623% |
61 | 孙瑞山 | 48 | 0.1558% |
62 | 黄星明 | 42 | 0.1364% |
63 | 庞彩皖 | 40 | 0.1299% |
64 | 赵金隨 | 40 | 0.1299% |
65 | 陈红升 | 40 | 0.1299% |
66 | 施桂凤 | 40 | 0.1299% |
67 | 甘先锋 | 36 | 0.1169% |
68 | 魏慧娟 | 33 | 0.1071% |
69 | 杨水长 | 30 | 0.0974% |
70 | 王鹏 | 30 | 0.0974% |
71 | 陈斌 | 30 | 0.0974% |
72 | 陈文祥 | 25 | 0.0812% |
73 | 梁华锋 | 23 | 0.0747% |
3-3-1-113
74 | 王鲁杰 | 23 | 0.0747% |
75 | 韩冰 | 20 | 0.0649% |
76 | 苏郁 | 20 | 0.0649% |
77 | 刘岩 | 19 | 0.0617% |
78 | 许娟 | 18 | 0.0584% |
79 | 李素华 | 16 | 0.0519% |
80 | 董珊 | 13 | 0.0422% |
81 | 沈汉波 | 12 | 0.0390% |
82 | 温利兵 | 12 | 0.0390% |
83 | 付鹏飞 | 11 | 0.0357% |
84 | 王磊 | 11 | 0.0357% |
85 | 张颖 | 10 | 0.0325% |
86 | 李欣 | 7 | 0.0227% |
87 | 孙国栋 | 2 | 0.0065% |
88 | 修安林 | 2 | 0.0065% |
89 | 陈秀丽 | 2 | 0.0065% |
合计 | 30,800 | 100% |
32.第三十一次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8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200万股。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3-3-1-114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3.0195% |
3 | 梁军 | 21,857,143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4,025,974 | 3.8961%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2468% |
8 | 郑加强 | 11,688,312 | 3.2468% |
9 | 深圳创投 | 11,688,312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5974% |
11 | 郭延春 | 9,350,649 | 2.5974% |
12 | 许涌 | 8,415,584 | 2.3377% |
13 | 张国俊 | 8,181,818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6234% |
16 | 张云峰 | 5,259,740 | 1.4610% |
17 | 江斌 | 4,897,403 | 1.3604% |
18 | 赵芳彦 | 4,675,325 | 1.2987% |
19 | 青岛中普舫瀛 | 4,675,325 | 1.2987% |
20 | 周雅琴 | 4,418,182 | 1.2273% |
3-3-1-115
21 | 曹雪梅 | 4,090,909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740,26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740,260 | 1.0390% |
24 | 华控科工 | 3,561,429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506,493 | 0.9740% |
26 | 李英妹 | 3,389,61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8019% |
28 | 张蕾 | 2,805,195 | 0.7792% |
29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7370% |
30 | 王君 | 2,571,429 | 0.7143% |
31 | 石筠 | 2,512,987 | 0.6981% |
32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494% |
33 | 华控湖北 | 2,282,727 | 0.6341% |
34 | 郑康祥 | 2,232,467 | 0.6201% |
35 | 丛培育 | 1,987,013 | 0.5519% |
36 | 韩文刚 | 1,753,247 | 0.4870% |
37 | 李晋东 | 1,753,247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519,48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285,714 | 0.3571% |
40 | 马晓明 | 1,192,208 | 0.3312% |
41 | 沈泉 | 1,168,831 | 0.3246% |
3-3-1-116
42 | 张定越 | 1,168,831 | 0.3246% |
43 | 于沔 | 1,168,831 | 0.3246% |
44 | 邵红 | 1,168,831 | 0.3246% |
45 | 由其中 | 1,168,831 | 0.3246% |
46 | 南靖互兴厚力 | 1,168,831 | 0.3246% |
47 | 李聪科 | 1,145,454 | 0.3182% |
48 | 李一君 | 935,065 | 0.2597% |
49 | 陈文礼 | 888,312 | 0.2469% |
50 | 王宏臣 | 818,182 | 0.2273% |
51 | 张家玮 | 818,182 | 0.2273% |
52 | 王鹏 | 794,805 | 0.2208% |
53 | 黄为 | 771,429 | 0.2143% |
54 | 刘辉 | 771,429 | 0.2143% |
55 | 姜士兵 | 701,299 | 0.1948% |
56 | 赖庆园 | 701,299 | 0.1948% |
57 | 汪滨 | 584,416 | 0.1623% |
58 | 沈坚 | 584,416 | 0.1623% |
59 | 卞蓉 | 584,416 | 0.1623% |
60 | 吴玉娟 | 584,416 | 0.1623% |
61 | 孙瑞山 | 561,039 | 0.1558% |
62 | 黄星明 | 490,909 | 0.1364% |
3-3-1-117
63 | 庞彩皖 | 467,532 | 0.1299% |
64 | 赵金隨 | 467,532 | 0.1299% |
65 | 陈红升 | 467,532 | 0.1299% |
66 | 施桂凤 | 467,532 | 0.1299% |
67 | 甘先锋 | 420,779 | 0.1169% |
68 | 魏慧娟 | 385,714 | 0.1071% |
69 | 杨水长 | 350,649 | 0.0974% |
70 | 王鹏程 | 350,649 | 0.0974% |
71 | 陈斌 | 350,649 | 0.0974% |
72 | 陈文祥 | 292,208 | 0.0812% |
73 | 梁华锋 | 268,831 | 0.0747% |
74 | 王鲁杰 | 268,831 | 0.0747% |
75 | 韩冰 | 233,766 | 0.0649% |
76 | 苏郁 | 233,766 | 0.0649% |
77 | 刘岩 | 222,078 | 0.0617% |
78 | 许娟 | 210,390 | 0.0584% |
79 | 李素华 | 187,013 | 0.0519% |
80 | 董珊 | 151,948 | 0.0422% |
81 | 沈汉波 | 140,260 | 0.0390% |
82 | 温利兵 | 140,260 | 0.0390% |
83 | 付鹏飞 | 128,571 | 0.0357% |
3-3-1-118
84 | 王磊 | 128,571 | 0.0357% |
85 | 张颖 | 116,883 | 0.0325% |
86 | 李欣 | 81,818 | 0.0227% |
87 | 孙国栋 | 23,377 | 0.0065% |
88 | 修安林 | 23,377 | 0.0065% |
89 | 陈秀丽 | 23,377 | 0.0065% |
合计 | 360,000,000 | 100% |
33.第三十二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7月16日,张云峰分别与苏郁、李晋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云峰分别向上述二人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合计160万股股份,其中向苏郁转让58万股股份,向李晋东转让102万股股份。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3.0195% |
3 | 梁军 | 21,857,143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4,025,974 | 3.8961%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2468% |
8 | 郑加强 | 11,688,312 | 3.2468% |
3-3-1-119
9 | 深圳创投 | 11,688,312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5974% |
11 | 郭延春 | 9,350,649 | 2.5974% |
12 | 许涌 | 8,415,584 | 2.3377% |
13 | 张国俊 | 8,181,818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6234% |
16 | 江斌 | 4,897,403 | 1.3604% |
17 | 赵芳彦 | 4,675,325 | 1.2987% |
18 | 青岛中普舫瀛 | 4,675,325 | 1.2987% |
19 | 周雅琴 | 4,418,182 | 1.2273% |
20 | 曹雪梅 | 4,090,909 | 1.1364% |
21 | 于忠荣 | 3,740,260 | 1.0390% |
22 | 赵昀晖 | 3,740,260 | 1.0390% |
23 | 张云峰 | 3,659,740 | 1.0166% |
24 | 华控科工 | 3,561,429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506,493 | 0.9740% |
26 | 李英妹 | 3,389,61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8019% |
28 | 张蕾 | 2,805,195 | 0.7792% |
29 | 李晋东 | 2,773,247 | 0.7703% |
3-3-1-120
30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7370% |
31 | 王君 | 2,571,429 | 0.7143% |
32 | 石筠 | 2,512,987 | 0.6981% |
33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494% |
34 | 华控湖北 | 2,282,727 | 0.6341% |
35 | 郑康祥 | 2,232,467 | 0.6201% |
36 | 丛培育 | 1,987,013 | 0.5519% |
37 | 韩文刚 | 1,753,247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519,48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285,714 | 0.3571% |
40 | 马晓明 | 1,192,208 | 0.3312% |
41 | 沈泉 | 1,168,831 | 0.3247% |
42 | 张定越 | 1,168,831 | 0.3246% |
43 | 于沔 | 1,168,831 | 0.3246% |
44 | 邵红 | 1,168,831 | 0.3246% |
45 | 由其中 | 1,168,831 | 0.3246% |
46 | 南靖互兴厚力 | 1,168,831 | 0.3246% |
47 | 李聪科 | 1,145,454 | 0.3182% |
48 | 李一君 | 935,065 | 0.2597% |
49 | 陈文礼 | 888,312 | 0.2468% |
50 | 王宏臣 | 818,182 | 0.2273% |
3-3-1-121
51 | 张家玮 | 818,182 | 0.2273% |
52 | 苏郁 | 813,766 | 0.2260% |
53 | 王鹏 | 794,805 | 0.2208% |
54 | 黄为 | 771,429 | 0.2143% |
55 | 刘辉 | 771,429 | 0.2143% |
56 | 姜士兵 | 701,299 | 0.1948% |
57 | 赖庆园 | 701,299 | 0.1948% |
58 | 汪滨 | 584,416 | 0.1623% |
59 | 沈坚 | 584,416 | 0.1623% |
60 | 卞蓉 | 584,416 | 0.1623% |
61 | 吴玉娟 | 584,416 | 0.1623% |
62 | 孙瑞山 | 561,039 | 0.1558% |
63 | 黄星明 | 490,909 | 0.1364% |
64 | 庞彩皖 | 467,532 | 0.1299% |
65 | 赵金隨 | 467,532 | 0.1299% |
66 | 陈红升 | 467,532 | 0.1299% |
67 | 施桂凤 | 467,532 | 0.1299% |
68 | 甘先锋 | 420,779 | 0.1169% |
69 | 魏慧娟 | 385,714 | 0.1071% |
70 | 杨水长 | 350,649 | 0.0974% |
71 | 王鹏程 | 350,649 | 0.0974% |
3-3-1-122
72 | 陈斌 | 350,649 | 0.0974% |
73 | 陈文祥 | 292,208 | 0.0812% |
74 | 梁华锋 | 268,831 | 0.0747% |
75 | 王鲁杰 | 268,831 | 0.0747% |
76 | 韩冰 | 233,766 | 0.0649% |
77 | 刘岩 | 222,078 | 0.0617% |
78 | 许娟 | 210,390 | 0.0584% |
79 | 李素华 | 187,013 | 0.0519% |
80 | 董珊 | 151,948 | 0.0422% |
81 | 沈汉波 | 140,260 | 0.0390% |
82 | 温利兵 | 140,260 | 0.0390% |
83 | 付鹏飞 | 128,571 | 0.0357% |
84 | 王磊 | 128,571 | 0.0357% |
85 | 张颖 | 116,883 | 0.0325% |
86 | 李欣 | 81,818 | 0.0227% |
87 | 孙国栋 | 23,377 | 0.0065% |
88 | 修安林 | 23,377 | 0.0065% |
89 | 陈秀丽 | 23,377 | 0.0065% |
合计 | 360,000,000 | 100% |
34.第三十三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7月,上海标润分别与青岛中普舫瀛、潘原子、蔡建立、安吉鼎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标润向青岛中普舫瀛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3-1-123
117万股,向潘原子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8万股,向蔡建立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8万股,向安吉鼎丰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67万股。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3.0195% |
3 | 梁军 | 21,857,143 | 6.0714% |
4 | 方新强 | 14,025,974 | 3.8961% |
5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2468% |
6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2468% |
7 | 郑加强 | 11,688,312 | 3.2468% |
8 | 深圳创投 | 11,688,312 | 3.2468% |
9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5974% |
10 | 郭延春 | 9,350,649 | 2.5974% |
11 | 许涌 | 8,415,584 | 2.3377% |
12 | 张国俊 | 8,181,818 | 2.2727% |
13 | 上海标润 | 7,025,974 | 1.9517% |
14 | 青岛中普舫瀛 | 5,845,325 | 1.6237% |
15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6234% |
16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6234% |
17 | 江斌 | 4,897,403 | 1.3604% |
3-3-1-124
18 | 赵芳彦 | 4,675,325 | 1.2987% |
19 | 安吉鼎丰 | 4,670,000 | 1.2972% |
20 | 周雅琴 | 4,418,182 | 1.2273% |
21 | 曹雪梅 | 4,090,909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740,26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740,260 | 1.0390% |
24 | 张云峰 | 3,659,740 | 1.0166% |
25 | 华控科工 | 3,561,429 | 0.9893% |
26 | 兰有金 | 3,506,493 | 0.9740% |
27 | 李英妹 | 3,389,610 | 0.9416% |
28 | 苏州几赫 | 2,887,013 | 0.8019% |
29 | 张蕾 | 2,805,195 | 0.7792% |
30 | 李晋东 | 2,773,247 | 0.7703% |
31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7370% |
32 | 王君 | 2,571,429 | 0.7143% |
33 | 石筠 | 2,512,987 | 0.6981% |
34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494% |
35 | 华控湖北 | 2,282,727 | 0.6341% |
36 | 郑康祥 | 2,232,467 | 0.6201% |
37 | 丛培育 | 1,987,013 | 0.5519% |
38 | 韩文刚 | 1,753,247 | 0.4870% |
3-3-1-125
39 | 马晓东 | 1,519,480 | 0.4221% |
40 | 熊笔锋 | 1,285,714 | 0.3571% |
41 | 马晓明 | 1,192,208 | 0.3312% |
42 | 沈泉 | 1,168,831 | 0.3247% |
43 | 张定越 | 1,168,831 | 0.3246% |
44 | 于沔 | 1,168,831 | 0.3246% |
45 | 邵红 | 1,168,831 | 0.3246% |
46 | 由其中 | 1,168,831 | 0.3246% |
47 | 南靖互兴厚力 | 1,168,831 | 0.3246% |
48 | 李聪科 | 1,145,454 | 0.3182% |
49 | 李一君 | 935,065 | 0.2597% |
50 | 陈文礼 | 888,312 | 0.2468% |
51 | 王宏臣 | 818,182 | 0.2273% |
52 | 张家玮 | 818,182 | 0.2273% |
53 | 苏郁 | 813,766 | 0.2260% |
54 | 王鹏 | 794,805 | 0.2208% |
55 | 黄为 | 771,429 | 0.2143% |
56 | 刘辉 | 771,429 | 0.2143% |
57 | 姜士兵 | 701,299 | 0.1948% |
58 | 赖庆园 | 701,299 | 0.1948% |
59 | 汪滨 | 584,416 | 0.1623% |
3-3-1-126
60 | 沈坚 | 584,416 | 0.1623% |
61 | 卞蓉 | 584,416 | 0.1623% |
62 | 吴玉娟 | 584,416 | 0.1623% |
63 | 潘原子 | 580,000 | 0.1611% |
64 | 蔡建立 | 580,000 | 0.1611% |
65 | 孙瑞山 | 561,039 | 0.1558% |
66 | 黄星明 | 490,909 | 0.1364% |
67 | 庞彩皖 | 467,532 | 0.1299% |
68 | 赵金隨 | 467,532 | 0.1299% |
69 | 陈红升 | 467,532 | 0.1299% |
70 | 施桂凤 | 467,532 | 0.1299% |
71 | 甘先锋 | 420,779 | 0.1169% |
72 | 魏慧娟 | 385,714 | 0.1071% |
73 | 杨水长 | 350,649 | 0.0974% |
74 | 王鹏程 | 350,649 | 0.0974% |
75 | 陈斌 | 350,649 | 0.0974% |
76 | 陈文祥 | 292,208 | 0.0812% |
77 | 梁华锋 | 268,831 | 0.0747% |
78 | 王鲁杰 | 268,831 | 0.0747% |
79 | 韩冰 | 233,766 | 0.0649% |
80 | 刘岩 | 222,078 | 0.0617% |
3-3-1-127
81 | 许娟 | 210,390 | 0.0584% |
82 | 李素华 | 187,013 | 0.0519% |
83 | 董珊 | 151,948 | 0.0422% |
84 | 沈汉波 | 140,260 | 0.0390% |
85 | 温利兵 | 140,260 | 0.0390% |
86 | 付鹏飞 | 128,571 | 0.0357% |
87 | 王磊 | 128,571 | 0.0357% |
88 | 张颖 | 116,883 | 0.0325% |
89 | 李欣 | 81,818 | 0.0227% |
90 | 孙国栋 | 23,377 | 0.0065% |
91 | 修安林 | 23,377 | 0.0065% |
92 | 陈秀丽 | 23,377 | 0.0065% |
合计 | 360,000,000 | 100% |
35.第三十四次变更(增加股本及股东)2018年12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总股本由36,000万股增至为38,500万股。本次增加的2,500万股股份分别由深圳创投认购1,000万股,南靖互兴厚力认购100万股,国投基金认购800万股,北京华控认购315万股,华控科工认购90万股,华控湖北认购95万股,潍坊高精尖认购100万股。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7.7662% |
3-3-1-128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2.1741% |
3 | 梁军 | 21,857,143 | 5.6772% |
4 | 深圳创投 | 21,688,312 | 5.6333%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6431% |
6 | 郑加强 | 11,688,312 | 3.0359% |
7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0359% |
8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0359% |
9 | 郭延春 | 9,350,649 | 2.4287% |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4287% |
11 | 许涌 | 8,415,584 | 2.1859% |
12 | 张国俊 | 8,181,818 | 2.1251% |
13 | 国投基金 | 8,000,000 | 2.0779% |
14 | 上海标润 | 7,025,974 | 1.8249% |
15 | 青岛中普舫瀛 | 5,845,325 | 1.5183% |
16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5180% |
17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5180% |
18 | 江斌 | 4,897,403 | 1.2721% |
19 | 赵芳彦 | 4,675,325 | 1.2144% |
20 | 安吉鼎丰 | 4,670,000 | 1.2130% |
21 | 华控科工 | 4,461,429 | 1.1588% |
22 | 周雅琴 | 4,418,182 | 1.1476% |
23 | 曹雪梅 | 4,090,909 | 1.0626% |
24 | 李英妹 | 3,889,610 | 1.0103% |
25 | 于忠荣 | 3,740,260 | 0.9715% |
3-3-1-129
26 | 赵昀晖 | 3,740,260 | 0.9715% |
27 | 兰有金 | 3,506,493 | 0.9108% |
28 | 华控湖北 | 3,232,727 | 0.8397% |
29 | 北京华控 | 3,150,000 | 0.8182% |
30 | 马晓东 | 2,969,480 | 0.7713% |
31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7499% |
32 | 张蕾 | 2,805,195 | 0.7286% |
33 | 李晋东 | 2,773,247 | 0.7203% |
34 | 烟台深 | 2,653,247 | 0.6892% |
35 | 王君 | 2,571,429 | 0.6679% |
36 | 石筠 | 2,512,987 | 0.6527% |
37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072% |
38 | 郑康祥 | 2,232,467 | 0.5799% |
39 | 丛培育 | 1,987,013 | 0.5161% |
40 | 韩文刚 | 1,753,247 | 0.4554% |
41 | 张云峰 | 1,709,740 | 0.4440% |
42 | 熊笔锋 | 1,285,714 | 0.3340% |
43 | 马晓明 | 1,192,208 | 0.3097% |
44 | 沈泉 | 1,168,831 | 0.3036% |
45 | 张定越 | 1,168,831 | 0.3036% |
46 | 于沔 | 1,168,831 | 0.3036% |
47 | 邵红 | 1,168,831 | 0.3036% |
48 | 由其中 | 1,168,831 | 0.3036% |
49 | 南靖互兴厚力 | 2,168,831 | 0.5633% |
3-3-1-130
50 | 李聪科 | 1,145,454 | 0.2975% |
51 | 潍坊高精尖 | 1,000,000 | 0.2597% |
52 | 李一君 | 935,065 | 0.2429% |
53 | 陈文礼 | 888,312 | 0.2307% |
54 | 王宏臣 | 818,182 | 0.2125% |
55 | 张家玮 | 818,182 | 0.2125% |
56 | 苏郁 | 813,766 | 0.2114% |
57 | 王鹏 | 794,805 | 0.2064% |
58 | 刘辉 | 771,429 | 0.2004% |
59 | 黄为 | 771,429 | 0.2004% |
60 | 赖庆园 | 701,299 | 0.1822% |
61 | 姜士兵 | 701,299 | 0.1822% |
62 | 汪滨 | 584,416 | 0.1518% |
63 | 沈坚 | 584,416 | 0.1518% |
64 | 卞蓉 | 584,416 | 0.1518% |
65 | 吴玉娟 | 584,416 | 0.1518% |
66 | 潘原子 | 580,000 | 0.1506% |
67 | 蔡建立 | 580,000 | 0.1506% |
68 | 孙瑞山 | 561,039 | 0.1457% |
69 | 黄星明 | 490,909 | 0.1275% |
70 | 庞彩皖 | 467,532 | 0.1214% |
71 | 赵金隨 | 467,532 | 0.1214% |
72 | 陈红升 | 467,532 | 0.1214% |
73 | 施桂凤 | 467,532 | 0.1214% |
3-3-1-131
74 | 甘先锋 | 420,779 | 0.1093% |
75 | 魏慧娟 | 385,714 | 0.1002% |
76 | 杨水长 | 350,649 | 0.0911% |
77 | 王鹏程 | 350,649 | 0.0911% |
78 | 陈斌 | 350,649 | 0.0911% |
79 | 陈文祥 | 292,208 | 0.0759% |
80 | 梁华锋 | 268,831 | 0.0698% |
81 | 王鲁杰 | 268,831 | 0.0698% |
82 | 韩冰 | 233,766 | 0.0607% |
83 | 刘岩 | 222,078 | 0.0577% |
84 | 许娟 | 210,390 | 0.0546% |
85 | 李素华 | 187,013 | 0.0486% |
86 | 董珊 | 151,948 | 0.0395% |
87 | 沈汉波 | 140,260 | 0.0364% |
88 | 温利兵 | 140,260 | 0.0364% |
89 | 付鹏飞 | 128,571 | 0.0334% |
90 | 王磊 | 128,571 | 0.0334% |
91 | 张颖 | 116,883 | 0.0306% |
92 | 李欣 | 81,818 | 0.0213% |
93 | 孙国栋 | 23,377 | 0.0060% |
94 | 陈秀丽 | 23,377 | 0.0060% |
95 | 修安林 | 23,377 | 0.0060% |
合计 | 385,000,000 | 100% |
3-3-1-13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当前的股本数量以及其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股本演变过程中的历次股份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所签署的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文件,历次变更均依照相关法律和变更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企业内部权力机构审批程序及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程序。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的股本演变过程合法有效,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已在工商机关登记,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子公司当前的经营内容与其登记经营范围相符。
2.本所律师查阅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并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的主营业务为红外MEMS芯片、探测器、机芯及整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业务在最近三年内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0,102,542.57元、155,705,944.30元、382,421,215.61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99.75%、99.99%、99.56%。
(二)发行人的经营地域
1.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区域。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含分公司)当前均在登记所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发行人子公司目前分别在广州、武汉、北京均设有办事机构。
注:广州艾睿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16年9月2日,并于2017年8月30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不再拥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实施生产经营活动。
3-3-1-133
(三)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当前持有的相关经营资质。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情况如下:
1.发行人当前拥有的资质证书
(1) 发行人现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537000249),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0日。
注:2018年8月16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发行人已经被列入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 发行人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工信部电子认0699-2014C)。
2.发行人子公司当前拥有的资质证书
(1) 艾睿光电现持有由山东省国家保密局、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
(2) 艾睿光电现持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3月30日。
(3) 艾睿光电现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注:艾睿光电原持有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有效期至2018年4月。2018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军装备部试验监管局出具《关于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情况的证明》,证明艾睿光电上述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续审、扩大范围已通过现场审查并整改验证完毕。目前新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尚在核发过程中。
(4) 艾睿光电现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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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537000004),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0日。
注:2018年8月16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艾睿光电已经被列入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四)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事宜进行了核查,查验了发行人当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文件、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就发行人当前的资产、人员、业务及资质方面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的核心研发及管理团队保持稳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权属争议或到期情形,也不存在拟对外出售主要资产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内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15.55%,同时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破产或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债务风险。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
务、资质等方面不存在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登记经营范围相符,且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的经营地域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发行人当前持有的资质能够满足发行人运营需要,且持续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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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马宏。马宏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68,4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7.7662%。马宏的个人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章“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
1) 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7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50570H),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1706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四海,注册资本为48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电子元器件、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干燥机、工业除湿机、净化设备、机电机械、制冷设备的开发和销售;智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化工产品、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购销;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涂料、防火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直接持有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63.23%的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9.79%的股权。同时,陈四海担任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2) 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7月28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BEBXR),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留学生创业大厦17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干燥机、工业除湿机、净化设备、机电机械、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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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智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通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的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办公用机械的销售;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的销售;五金交电产品、水暖部件、照明器材、交电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在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拥有94.45%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3) 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7月27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8DGL2Q),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B栋T30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通讯设备的销售;无线电及外部设备、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售;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技术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源科学技术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开发;计算机科学技术开发;交通运输工程开发。创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电子设备工程安装;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监控系统安装;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安装;智能卡系统安装;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在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拥有97.22%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4) 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
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2月28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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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65679N),住址为洪山区珞瑜路以南卧龙剑桥春天9-3-201号,投资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为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的开办人。基于上述关系,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注: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目前于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仍显示其担任上述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职务。本所律师就上述任职情况对马宏进行了访谈,并就上述企业的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马宏曾于上述企业仍由对应职务,但自其于发行人处任职并投资后即已辞去在上述企业的全部职务。上述企业均已接到过马宏的辞职声明,但受上述企业自身原因影响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董事或经理的变更备案。鉴于上述企业未办理工商备案,导致马宏仍于工商机关显示为其董事或经理的问题,马宏已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声明辞去在上述企业的全部任职。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马宏的声明及媒体公告,其已辞去在上述企业的任职,且辞职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辞职之日起,马宏的辞职行为已生效,其不再具有上述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身份,上述企业也不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李维诚、梁军及深圳创投。李维诚当前持有发行人46,870,13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741%;梁军当前持有发行人21,857,143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772%;深圳创投当前持有发行人21,688,312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333%。李维诚、梁军及深圳创投的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章“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容。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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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马宏 | 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赵芳彦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王宏臣 | 董事兼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江斌 | 董事 |
李维诚 | 董事 |
丛培育 | 董事 |
黄俊 | 独立董事 |
邵怀宗 | 独立董事 |
孙志梅 | 独立董事 |
陈文祥 | 监事 |
魏慧娟 | 监事 |
张元学 | 监事 |
陈文礼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周雅琴 | 财务总监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因在发行人处任职原因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投资及任职的企业1) 发行人董事李维诚投资及任职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董事李维诚在中视典数字持有4.17%的股权,并任该公司董事,基于上述关系,中视典数字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中视典数字成立于2002年1月16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30664),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与留仙大道交界处南山智园C区3栋24层,法定代表人为张国俊,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虚拟仿真、三维动画、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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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计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计算机安全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销售;办公设备、电器的购销;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教育设备、教育仪器的批发和零售;教育信息化平台、教学资源数据库、信息可视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王宏臣的投资及任职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宏臣在嘉兴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基于上述关系,嘉兴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嘉兴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0日,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02000137516),住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705号13F1302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宏臣,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物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网上商务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计算机、软件、传感器、机械设备及配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销售;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通信工程的设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游乐设备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
3)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投资及任职的其他企业①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当前持有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基于上述原因,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现持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99560097G),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同人精华大厦1座306室,法定代表人为官建军,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劵、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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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浙江爱晚黎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原因,浙江爱晚黎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浙江爱晚黎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5TR05),住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931室,法定代表人为陈炜,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30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951764),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辉阁19D(仅供办公),法定代表人为胡大林,注册资本为11,100万港币,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日用电子设备、防盗系统、电工器材、磁卡进出系统及外部设备、家用小电器、仪器仪表、日用五金制品、日用塑胶制品、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增加;从事宝安区编号为A212-0019、0020号地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宝安区福永镇政丰南路田欣花园如意阁二楼2005-2009室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从事宝安区编号为A212-0019、0020号地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永泰西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经营万福人家停车场(按深公交停管许字B01536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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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政丰南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经营天欣花园三期地下停车场(按深公交停管许字B02201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经营)。
④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深圳市蓝疆天使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蓝疆天使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深圳市蓝疆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1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60534P),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18B,法定代表人为章兆炎,注册资本为1,25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无线影音传输产品、航空电子设备、自动控制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装备、摄像机产品、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无线电数据传输系统、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以及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批发,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软件技术信息咨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⑤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基于上述关系,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现持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553506163),住址为温州市洛河路10号四楼402室,法定代表人为丛培育,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对实业投资。
⑥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上海蓝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该合伙企业90%的财产份额,基于上述关系,上海蓝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上海蓝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2年12月14日,现持有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05933366XW),住址为青浦区公园路348号6层C区63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丛培育,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创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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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任职的其他企业①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烟台业达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基于上述关系,烟台业达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业达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3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593608256X),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冯毅,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卸船机、堆高机、输送机、海洋仪器装备、环保装备与材料,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房屋租赁。(制造地址:长江路以南,昆明路以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烟台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烟台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5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M0WQA72),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冯毅,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建设、设施养护、维修,园林工程的施工,绿地养护管理,园艺植物培植、销售,房地产开发,建筑用原材料及制品、构配件的检验测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检测,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机构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基于上述关系,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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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3217441747),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元学,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研发,销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眼镜及配件、钟表、日用百货、针织品、电子产品、工艺礼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鲜花、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管理服务,验光配镜,汽车租赁,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固定形式广告发布),物业管理,家政服务,营养健康信息咨询,母婴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④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开发区国资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开发区国资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开发区国资公司的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 发行人财务总监周雅琴任职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财务总监周雅琴在天将聚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天将聚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天将聚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4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54850410T),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23层2715,法定代表人为梁茫,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该企业2017年03月03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注: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赵芳彦当前仍登记为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基于上述关系,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本所律师就赵芳彦的上述任职事宜对其进行了访谈。经核查,赵芳彦已辞去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职务,但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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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变更登记工作,因此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3)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1) 烟台赫几烟台赫几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董事江斌担任烟台赫几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述关系,烟台赫几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赫几成立于2015年7月3日,现持有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0970812),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斌,注册资本为321.1万元,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烟台深源
烟台深源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基于上述关系,烟台深源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深源成立于2015年6月1日,现持有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4450160XN),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姜倡,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交易情况,查验了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凭证及对交易行为的审批资料等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的交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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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的内容(1) 关联借款1) 2015年3月6日,睿创有限与李维诚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睿创有限向李维诚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经本所律师核查,睿创有限分别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4月25日分别向李维诚偿还了800万元借款本金。公发行人从李维诚处取得的借款为有息借款,2016年支付利息4.55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
2) 2015年8月12日、8月24日,烟台赫几分三笔向睿创有限合计提供1,000万元借款,上述借款过程中未约定利息及期限。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4月30日,睿创有限已向烟台赫几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
3) 马宏于2016年内向艾睿光电提供900万元借款,上述借款行为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4月6日,艾睿光电已向马宏偿还了全部借款,未支付利息。
(2) 关联租赁2015年4月30日,烟台深源之合伙人代表烟台深源与睿创有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将位于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院内芯片厂房二楼租赁予烟台深源使用,租赁面积100平方米,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限内,烟台深源的租金由其自行向发行人缴纳,截至2018年12月31日,烟台深源总计向发行人支付租金6,761.67元。
(3) 关联方占用发行人款项情况
2015年9月23日,江斌向艾睿光电借款22.5万元,用途为市场销售部暂借销售费用,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江斌已于2016年6月14日偿还全部借款。
2.关联交易的批准及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对前述关联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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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认,关联股东在该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实施了回避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出具《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独立意见》,确认发行人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且均已按照发行人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发行人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三)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前适用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均针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形式、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上述规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针对规范关联交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中针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定的相关程序完备,且该制度的规定已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目的而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同样针对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符合相关法规及《上市规则》中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签署《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睿创微纳(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睿创微纳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睿创微纳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睿创微纳拆借、占用睿创微纳资金或采取由睿创微纳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睿创微纳资金。2、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睿创微纳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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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睿创微纳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睿创微纳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睿创微纳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睿创微纳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睿创微纳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睿创微纳利益的,睿创微纳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睿创微纳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睿创微纳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2019年3月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经董事会自查后认为,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均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必要性、公允性及合规性原则,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情形。
董事会对前述关联事项进行审议确认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前述议案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当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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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未独立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其他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马宏之配偶陈四海控制的企业未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睿创微纳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睿创微纳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睿创微纳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人、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睿创微纳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睿创微纳;若睿创微纳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睿创微纳任职的地位损害睿创微纳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睿创微纳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
6、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睿创微纳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在睿创微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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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关联方情况真实、准确,不存在隐瞒或遗漏披露的情形。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必要且公允,不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犯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无偿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在得以完整实施的前提下,发行人未来的关联交易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目前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确保避免发行人未来与其关联方之间因发生同业竞争情形给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带来损失。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当前持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就产权登记证书所对应的不动产权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拥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处房屋所有权。发行人子公司无锡奥夫特名下拥有1处房产所有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12处租赁物业。
注:发行人目前以其一宗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上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
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5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8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7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6号)为艾睿光电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字第21181103号)提供最高额抵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持有的房产及土地均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除已披露情形外,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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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持有的商标登记证书,并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示的商标信息进行了比对。经核查,发行人拥有8个注册商标,发行人子公司艾睿光电当前拥有39个注册商标,苏州睿新当前拥有2个注册商标,英菲感知当前拥有18个注册商标,合肥英睿当前拥有2个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所拥有的商标专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收到限制的情形。
(三)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专利证书、历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凭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信息、专利副本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已授权的专利44项(包括发明31项、实用新型9项、外观设计4项),发信人子公司艾睿光电当前拥有已授权的专利33项(包括发明7项、实用新型11项、外观设计15项)、无锡奥夫特当前拥有已授权专利6项(包括发明3项、实用新型3项),合肥英睿当前拥有授权专利4项(包括实用新型1项、外观设计3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属清晰,且均处于正常授权状态,专利登记中无质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专利权行使受到限制情形的记载。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每年均按期缴纳上述专利的应缴年费,不存在因漏缴、欠缴相应费用导致专利失效的情形。
(四)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与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公示的信息进行了比对。经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的已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13项,发行人子公司艾睿光电当前拥有已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25项,合肥英睿当前拥有已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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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共计11项,发行人子公司苏州睿新当前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共计2项、发行人控制的英菲感知当前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所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设备及车辆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拥有的主要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辅助设施、运输设备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设备资产来源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行购置。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拥有的设备资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且均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注:根据发行人与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为满足发行人生产需要,建设8吋红外传感器MEMS生产线,并由发行人提供部分设备用于该生产线运营。发行人目前已依约提供了相应的设备,该等设备中的11台套设备目前运行于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除该等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均处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生产运营地。
(七)长期股权投资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对外投情况,包括与投资相关的协议、投资凭证、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被投资单位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当前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艾睿光电
发行人当前持有艾睿光电100%的股权。
艾睿光电成立于2010年7月1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7897249A),住址为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为赵芳彦,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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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睿新发行人当前持有苏州睿新100%的股权。
苏州睿新成立于2012年12月26日,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01715220),住址为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C610-617,法定代表人为马宏,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
3.合肥英睿
发行人当前持有合肥英睿100%的股权。
合肥英睿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现持有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HBB1E),住址为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东淝河路交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为江斌,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认缴合肥英睿5,000万元出资中已实缴出资2,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40%。
4.成都英飞睿发行人当前持有成都英飞睿100%的股权。成都英飞睿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现持有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7LCF82R),住址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为赵芳彦,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成都英飞睿当前持有雷神防务10%的股权。
雷神防务成立于2016年7月1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91610131MA6TYC1T6F),住址为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70号卫星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为孙宏宇,注册资本为1,109.0802万元。
5.上海为奇
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为奇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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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奇成立于2016年1月15日,现持有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4ET0C),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008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宏,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上海为奇当前在3家企业享有投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 英菲感知
上海为奇当前持有英菲感知100%的股权。
英菲感知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现持有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QKN609),住址为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502,法定代表人为王鹏,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 无锡奥夫特
上海为奇当前持有无锡奥夫特99.5%的股权。
无锡奥夫特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现持有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02105692Q),住址为无锡市会北路26-17,法定代表人为熊笔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3) 振华领创
上海为奇当前持有振华领创20.70%的股权。
振华领创成立于2017年5月4日,现持有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E53L89),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6层5A13,法定代表人为朱伯立,注册资本为445.4万元。
6.合肥芯谷
发行人当前持有合肥芯谷13.53%的股权。
合肥芯谷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现持有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93250X),住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1楼1001-1002室,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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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刘家兵,注册资本为1,330.2566万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上述对外投资企业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均已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发行人的全部投资企业均在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发行人的投资企业均合法续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应予以解散、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拥有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且无权属争议,除已披露情形外,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司法查封等可能限制权力行使的情形,发行人在对其名下全部资产行使权力时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当前已发生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重大债权债务事宜进行了核查,包括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涉密重大商务合同,就发行人对外存在的债务负担或潜在债务负担进行了调查,就发行人开展日常经营所涉及的必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采购、劳动、生产安全、环保等)走访了发行人的对应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法律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经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不动产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或留置的情况,不存在债务逾期偿还或其他可能引发被债权人提出索赔主张的潜在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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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当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发行人履行上述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未引发重大纠纷和索赔。除已披露不动产抵押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或逾期偿债的情形,不存在因经营行为引发的重大侵权。发行人当前既有的债权债务均为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列示的发行人增资引发的资产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导致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行为。
(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施的收购兼并情况,查验了与收购兼并相关的合同及资金凭证。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施的收购及兼并情况如下:
1.2017年10月22日,上海为奇与振华领创、朱伯力、徐晓蔓签署《北京振华领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约定上海为奇收购朱伯力、徐晓蔓合计持有的振华领创11.7%的股权,同时上海为奇在协议签署后20个月内享有出资250万元认缴振华领创45.40万元注册资本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及增资事宜均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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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11月20日,成都英飞睿与雷神防务、孙宏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成都英飞睿收购孙宏宇持有的雷神防务1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事宜已实施完毕。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来12个月内除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外,尚未有进一步实施新的增资、减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实施增资行为以外的导致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发行人已披露的最近三年内的兼并收购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目前尚未制定在最近12个月内开展除本次发行及上市行为以外的其他资产变化或兼并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睿创有限及发行人设立时适用的章程均系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章程,均经由睿创有限股东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在住址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实施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设立时适用的章程履行了法定制定及批准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修订章程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章程修订案或历次章程、工商机关的备案文件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针对章程的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修订结果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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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规定起草,待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工作完成后生效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时制定的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章程的历次修订均合法有效。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目的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章程内容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运作正常。发行人董事会已设立了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项委员会,并建立与各专项委员会运作相关的制度。发行人董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机构及人员设置完备。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得到有效执行。
(三)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设立以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表决票等资料。经核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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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体系,并制订了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完备的运行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组织机构在最近三年内运行良好,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授权均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9名,分别为马宏、李维诚、王宏臣、江斌、丛培育、赵芳彦、黄俊、孙志梅、邵怀宗,其中黄俊、孙志梅、邵怀宗为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任监事3名,分别为陈文祥、张元学、魏慧娟,其中魏慧娟为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总经理为马宏,副总经理分别为赵芳彦、王宏臣、陈文礼,财务总监为周雅琴,董事会秘书由赵芳彦兼任。经核查,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聘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设立以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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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3名,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要求。发行人现任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制订了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的任命及其工作的开展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免程序合法,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及工作开展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相应制度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在最近三年内各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
税种 | 具体税率情况 |
增值税 | 17%、16%、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土地使用税 | 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 |
房产税 | 1.2%、12% |
企业所得税 | 25%、15%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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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的税收优惠(1)2015年12月10日,发行人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537000249),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2)2014年11月13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被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发行人2017年度及2018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2.发行人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1)艾睿光电
2015年12月10日,艾睿光电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537000004),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规定,艾睿光电在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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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获得的政府拨款的文件依据及入账单据等资料进行了查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因涉税问题违法违规或遭致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所获得的财政补贴均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合规经营情况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调取了发行人相关的各项资质、认证、凭证等书面资料,到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行政机关进行了走访,查阅了行政机关或媒体公示的最近三年内的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主管机关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均合规经营,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市场监督、进出口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不存在因违法经营发生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及公众健康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相关法规遭致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其生产运营无已发生或潜在法律风险。
十八、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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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核准及备案文件、批准建设相关项目的内部权力机构决议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1.红外热成像终端应用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总投资额拟为12,000万元,拟在发行人现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实施建设。该项目当前已取得的备案及批准如下:
(1)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建设进行了立项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0691-39-03-036948)。
(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针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红外热成像终端应用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确认批准该项目建设。
2.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总投资额拟为25,000万元,拟在发行人现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实施建设。该项目当前已取得的备案及批准如下:
(1)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建设进行了立项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0691-39-03-018609)。
(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已针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确认批准该项目建设。
3.睿创研究院建设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拟利用发行人现有厂房实施建设。该项目当前已取得的备案及批准如下:
(1)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建设进行了立项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0691-73-03-01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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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已针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睿创研究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确认批准该项目建设。
同时,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均将用于投入上述项目的建设,如有超出部分,则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制订的资金使用计划中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该等项目的建设均由发行人独立实施,项目的建设及未来运营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且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构成同业竞争。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发行人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均有明确的用途,且符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其投资规模与发行人现阶段的发展规模和能力相匹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投资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制定了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已制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目标,并就该规划及目标访谈了发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已制订的业务发展规划及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人当前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当前的市场地位及规模相匹配。发行人已就实现该规划及目标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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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的承诺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结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的上述承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等政府及司法机关网站公示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查询和比对。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做出的关于不存在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前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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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因存在上述问题对本次发行及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查验了由发行人及中信证券共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后认为,《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及上市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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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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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2019]1号)的要求,本所就上述问询函中涉及本所律师之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它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的相关表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一、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结合最近2年内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核查马宏是否可以实质控制发行人;(2)核查发行人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其他股东是否存在控制发行人的可能性;(3)对发行人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以及上市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能否保持稳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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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当前适用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二年内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董事会会议资料、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就发行人实际控制权问题出具的承诺,针对发行人最近二年内实施的对外投资、重大研发项目、重大销售及采购等事宜的决策流程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马宏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当前可以有效地对发行人实施控制,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股东持股结构,发行人持股结构较为分散,马宏的持股数量在当前较任一其他股东而言均有较大的数量差异,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优势地位。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马宏在发行人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技术研发论证方面享有优势地位,具体表现在:
(1) 马宏作为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应享有对外代表发行人、主持发行人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发行人董事会会议等权利。
(2) 马宏作为发行人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召集委员,依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对应工作制度规定,对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享有决定权。
(3) 马宏作为发行人总经理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制定发行人的经营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权利、享有实施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享有聘用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议权、享有对发行人其他员工任免的决策权。
(4) 马宏作为发行人技术委员会召集人,在发行人论证技术研发方向时享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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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自2017年以来共召开十二次股东大会,均由发行人董事会召集。马宏以股东身份出席了上述全部股东大会,以发行人董事长身份主持了历次会议,并作为股东针对全部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除外)投票表决。经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访谈,发行人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中除由监事会提交的议案外,其他议案全部由董事会及马宏个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其中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由马宏以董事长身份首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均与马宏一致,由马宏直接或通过董事会间接提交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赞成通过,无弃权或反对情况。在上述议案中涉及选举发行人董事的,除李维诚、丛培育由其个人提名外,其他董事候选人均由马宏通过向董事会提名方式产生,未发生其他股东或董事会另行提名,或股东、董事通过投弃权、反对票方式不支持马宏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4.发行人董事会自2017年以来共计召开十四次会议,均由马宏召集并主持。上述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由马宏以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身份起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历次董事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其他董事的投票结果均与马宏一致,未发生董事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形。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过程中,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由马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实施提名并均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7年以来的历次对外投资、重要内部制度的制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立项、重大采购及销售方案制定、重大人事任免均由马宏作为总经理负责领导方案制定及实施。
6.发行人监事会自2017年以来未就马宏及马宏领导下的董事会、管理层做出的经营决策及编制的年度报告提出质疑。
(二)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出具的声明。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基于共同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同时,根据除马宏以外的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数量以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并根据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超过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做出的承诺,除马宏以外的发行人主要股东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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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不存在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诉求,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当前不存在控制发行人的可能性。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马宏自2017年以来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地位也未发生变化。当前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关系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施不会对马宏的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及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马宏以发行人当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主动放弃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主动放弃在发行人董事会的提名权及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不会通过委托、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变相放弃股东权利;本人不会协助任何第三人谋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除马宏外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已承诺“本股东充分认可并尊重马宏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股东及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不会通过主动增持发行人股票、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同时,本股东将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方式支持马宏为维持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能保持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马宏对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均可施加重大影响。马宏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重要内部制度的执行、重大经营方针的制定、重大日常经营行为的决策、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的论证均起到决定作用。马宏当前具有实际控制人地位,可以实质控制发行人。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之间当前不存在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除马宏外的其他股东当前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发行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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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发行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当前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据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承诺内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后的实际控制关系仍将保持稳定。
二、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最近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答复: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技术研发情况,核查了研发机构的设置、主要研发人员的基本情况、专利技术的申请及授权信息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设有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技术研发部门开展相关研发工作。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为马宏、王宏臣及陈文礼,其中马宏担任技术委员会召集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贡献及分工情况如下:
(一)马宏:马宏作为发行人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和技术研发带头人,根据发行人主营业务市场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在发行人成立之初确定了以非制冷型作为发行人于同行业内立足的产品和技术方向,并根据发行人发展中的技术特点及整体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了基于氧化钒的微测辐射热计技术方案。马宏当前作为发行人研发带头人,负责发行人技术、产品和平台的战略规划及组织管理。
(二)王宏臣:王宏臣作为发行人早期员工、核心技术人员组建了发行人探测器技术团队,规划并建成非制冷红外探测器、机芯组件的量产制造平台。领导发行人技术团队开发了35μm、25μm、20μm、17μm、14μm和12μm六代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关键技术,并作为发行人承接的国家十三五 “核高基”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王宏臣当前主要负责发行人具体技术、产品和平台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
(三)陈文礼:陈文礼作为发行人早期员工、核心技术人员规划并建成发行人非制冷红外芯片的制造平台,参与开发了35μm、25μm、20μm、17μm、14μm和12μm六代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关键技术。陈文礼当前主要负责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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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心生产流程中MEMS探测器的研发。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当前拥有的专利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当前共计持有已授权专利87项,其中马宏、王宏臣及陈文礼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数量合计达到56项,占发行人专利总数的64.37%。同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自2016年以来围绕非制冷红外探测器产品各生产环节的技术工艺以及相关平台建设这一核心领域启动的多个项目中,王宏臣直接负责某非制冷红外焦平面组件项目研发工作,陈文礼直接负责高性能非制冷型红外焦平面探测器研制项目工作,其他在研项目均在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领导下实施开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中马宏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68,4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7.7662%;王宏臣持股818,1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25%;陈文礼持股8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307%。自2017年以来,王宏臣及陈文礼持股数量未发生减少情况,马宏存在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情况,但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恰当,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人数较多的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自然人股东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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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的85名自然人股东中的75名进行了访谈,访谈比例为88%,并形成了由被访谈人签署的谈话笔录。同时,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验了发行人(包括其前身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有限”)置备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查验了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投资或转让股权相关的协议、收付款凭证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股权演变中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姓名 | 入股时间 | 入股方式 | (万元/万股) | 入股原因 | 是否在发行人任职 |
1 | *孙仕中 | 2009年12月 | 投资 | 10,000 | 代持股权 | 否 |
2 | *尚昌根 | 2009年12月 | 投资 | 5,000 | 代持股权 | 否 |
3 | *方平 | 2010年3月 | 股权转让 | 10,000 | 代持股权还原 | 时任睿创有限董事长 |
2010年6月 | 增资 | 3,000 | 投资 | 时任睿创有限董事长 | ||
2014年11月 | 增资 | 1,100 | 投资 | 时任睿创有限董事长 | ||
4 | *彭佑霞 | 2011年6月 | 股权转让 | 2,600 | 代郑加强投资 | 否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500 | 代郑加强投资 | 否 | ||
5 | 马宏 | 2011年6月 | 股权转让 | 2,600 | 投资 | 时任睿创有限总经理 |
2014年7月 | 股权转让 | 2,400 | 投资 | 时任睿创有限总经理 | ||
2014年11月 | 增资 | 5,400 | 投资 | 时任睿创有限总经理 |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3,84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时任睿创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 |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101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时任睿创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 | ||
2015年11月 | 增资 | 330 | 投资 | 时任睿创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 |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5 | 投资 |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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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 | 增资 | 98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
6 | 李维诚 | 2014年9月 | 股权转让 | 1,000 | 投资 | 否 |
2014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400 | 投资 | 是 | ||
2015年1月 | 股权转让 | 500 | 投资 | 是 | ||
2016年4月 | 增资 | 110 | 投资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677.013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7 | 梁军 | 2014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050 | 投资 | 否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200 | 投资 | 否 |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600 | 投资 | 否 | ||
2016年4月 | 增资 | 2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315.7143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8 | 郑加强 | 2018年4月 | 股权转让 | 1,000 | 代持还原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8.831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9 | 石筠 | 2014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750 | 投资 | 否 |
2015年3月 | 股权转让 | 1,000 | 投资 | 否 |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40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36.2987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0 | 王君 | 2014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0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2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37.142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1 | 方新强 | 2015年1月 | 股权转让 | 2,10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10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202.5974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2 | 柴宏 | 2014年11月 | 股权转让 | 800 | 投资 | 否 |
13 | 郭延春 | 2015年3月 | 股权转让 | 800 | 投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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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 | 增资 | 135.064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4 | *郑霞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1,000 | 变更代持主体 | 否 |
15 | 兰有金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300 | 投资 | 否 |
2017年4月 | 增资 | 83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50.6493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6 | 张蕾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240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40.5195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7 | 于忠荣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25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7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54.026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8 | 张国俊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700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18.181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19 | 马晓明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62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4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17.220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0 | 刘辉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66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1.142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1 | 郑康祥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191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32.2467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2 | 黄为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66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11.142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3 | 姜士兵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60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0.129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3-3-1-177
24 | 赵昀晖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20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12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54.026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5 | 马晓东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5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8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21.948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018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45 | 投资 | 否 | ||
26 | 丛培育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10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7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28.7013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27 | 赖庆园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60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0.129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8 | 韩文刚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10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50 | 投资 | 否 | ||
2018年5月 | 增资 | 25.3247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9 | 熊笔锋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1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8年5月 | 增资 | 18.5714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30 | 赵芳彦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55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50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195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67.5325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3-3-1-178
31 | 江斌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349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6年4月 | 增资 | 15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55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70.7403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32 | 陈文礼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3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30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16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12.831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33 | 李欣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7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5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1.181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34 | 黄星明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30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2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7.090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35 | 刘岩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0 | 投资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7 | 投资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3.207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3-3-1-179
36 | 陈文祥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3 | 员工入股 | 是 |
2017年4月 | 增资 | 2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4.220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37 | 杨水长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3 | 员工入股 | 是 |
2016年4月 | 增资 | 2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5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5.064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38 | 梁华锋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3 | 员工入股 | 是 |
2018年5月 | 增资 | 3.883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39 | 李聪科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33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30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35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5454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0 | 魏慧娟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3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5.5714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1 | 王宏臣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50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11.818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2 | 王鹏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55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3-3-1-180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3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11.4805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3 | 董珊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13 | 员工入股 | 是 |
2018年5月 | 增资 | 2.194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4 | 孙瑞山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5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3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8.103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5 | 甘先锋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4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是 |
2015年11月 | 股权转让 | 28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7年4月 | 增资 | 4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6.077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6 | 周雅琴 | 2016年3月 | 增资 | 7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10 | 投资 | 否 | ||
2017年4月 | 增资 | 298 | 员工入股 | 是 | ||
2018年5月 | 增资 | 63.818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是 | ||
47 | 沈泉 | 2016年4月 | 增资 | 100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883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48 | 张云峰 | 2017年9月 | 股权转让 | 45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75.974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49 | 王鲁杰 | 2017年9月 | 股权转让 | 23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3-3-1-181
2018年5月 | 增资 | 3.883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0 | 沈汉波 | 2017年9月 | 股权转让 | 12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2.026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1 | 汪滨 | 2017年9月 | 股权转让 | 5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8.4416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2 | 沈坚 | 2017年9月 | 股权转让 | 5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8.4416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3 | 庞彩皖 | 2017年9月 | 股权转让 | 4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6.753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4 | 孙国栋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2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0.3377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5 | 许涌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72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21.5584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6 | 付鹏飞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1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857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7 | 卞蓉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50 | 间接持股 | 否 |
3-3-1-182
转为直接持股 | ||||||
2018年5月 | 增资 | 8.4416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8 | 韩冰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2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3.3766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59 | 吴玉娟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5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8.4416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0 | 赵金隨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4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6.753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1 | 张定越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0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883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2 | 于沔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0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883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3 | 邵红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0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883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4 | 王鹏程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3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5.0649 | 资本公积 | 否 |
3-3-1-183
转增股本 | ||||||
65 | 许娟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8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3.039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6 | 陈红升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4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6.753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7 | 施桂凤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4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6.753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8 | 修安林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2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0.3377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69 | 陈斌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3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5.064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70 | 苏郁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2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3.3766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018年7月 | 股权转让 | 58 | 投资 | 否 | ||
71 | 张家玮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7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1.818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3-3-1-184
72 | 李晋东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5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25.3247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018年7月 | 股权转让 | 102 | 投资 | 否 | ||
73 | 李一君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8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3.5065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74 | 温利兵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2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2.026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75 | 张颖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0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883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76 | 王磊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1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857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77 | 李素华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16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2.7013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78 | 陈秀丽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2 | 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0.3377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79 | *姚淑萍 | 2017年8月 | 股权转让 | 350 | 间接持股 | 否 |
3-3-1-185
转为直接持股 | ||||||
80 | 曹雪梅 | 2018年3月 | 赠予 | 350 | 家庭内部安排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59.0909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81 | *王海涛 | 2015年6月 | 股权转让 | 190 | 投资 | 否 |
2016年4月 | 增资 | 100 | 投资 | 否 | ||
82 | 李英妹 | 2018年3月 | 股权转让 | 290 | 家庭内部安排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48.9610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2018年11月 | 股权转让 | 50 | 投资 | 否 | ||
83 | 由其中 | 2018年4月 | 股权转让 | 100 | 投资 | 否 |
2018年5月 | 增资 | 16.8831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否 | ||
84 | 潘原子 | 2018年7月 | 股权转让 | 58 | 投资 | 否 |
85 | 蔡建立 | 2018年7月 | 股权转让 | 58 | 投资 | 否 |
注:上表中标注*的股东目前已经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发行人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的入股及退出程序均符合入股及退出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入股及退出过程中涉及的协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案、付款交割凭证齐备。
(二)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访谈以及对自然人股东股 权变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文件的查验结果,睿创有限阶段的自然人股东变动过程均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并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批准程序,履行了工商机关登记程序。发行人阶段的自然人股东变动过程中,以增资方式实施的自然人入股,增资行为均已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并就增资事宜履行了工商机关登记程序;以转让方式实施的自然人入股均已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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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明确的转股协议。全部入股及转让结果均记载于发行人股东名册,所履行的相应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
经全部自然人股东确认,在其实施入股及退出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相应的协议,且协议内容为股东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方均按照有关协议或其他约定完整履行了义务。发行人及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均未发生因自然人股东入股或退出引发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当前自然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的入股及退出均履行了法定的相应必备程序,股权演变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因此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发行人当前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及信托持股情形。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股权代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1)该等股权代持的背景情况,包括代持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等;(2)该等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与郑加强、彭佑霞等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马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部分股东代他人持 有股权的相关资料,包括置备于市场监督机关的档案、有关转股凭证、实际资金缴付凭证、股东出具的说明等,并就涉及股权代持的问题向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1.孙仕中、尚昌根代方平持股过程及原因2009年12月11日,孙仕中及尚昌根受方平委托,分别以股东身份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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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有限。其中,孙仕中认缴出资10,000万元、尚昌根认缴出资5,000万元。股东首期出资3,000万元,其中孙仕中出资2,000万元,尚昌根出资1,000万元。2010年1月,孙仕中再次以股东名义实缴出资4,667万元,尚昌根以股东名义实缴出资2,333万元。 2010年3月1日,孙仕中及尚昌根分别与方平及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简称“开发区国资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孙仕中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6,667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尚昌根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1,667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
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实际出资的资金流水凭证以及本所律师对其实施的访谈内容,孙仕中及尚昌根名下所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的所有权自始归属于方平所有,对应的投资款项全部为方平提供,孙仕中和尚昌根仅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未实际投入资金,所有的投资及转让行为均是根据方平的指令实施。孙仕中、尚昌根和方平均已确认上述代持股关系,并确认代持关系自2010年3月已解除,各相关方未因股权代持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
根据方平就上述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的说明,孙仕中、尚昌根与方平系朋友关系。睿创有限是烟台开发区政府招商引资入烟台市设立,2009年底,为了便于睿创有限尽快成立,而方平仍在外地工作,因此方平选择通过孙仕中、尚昌根代其办理了睿创有限的设立手续。在方平前往烟台工作后解除股权代持,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由于股权代持时间较短,各方在代持过程中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2.彭佑霞代郑加强持股过程
(1) 2011年7月,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600万出资转让给彭佑霞,彭佑霞在本次受让股权过程中并未实际支付对价,受让股权的对价实际为郑加强承担。
(2) 2014年7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本次转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3) 2014年9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本次转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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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5年1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本次转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5) 2015年6月,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转让给彭佑霞500万元,本次受让股权行为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实际出资的资金流水凭证以及本所律师对其实施的访谈内容,彭佑霞名下所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的所有权自始归属于郑加强所有,对应的投资款项全部为郑加强及其配偶提供,彭佑霞仅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未实际投入资金,所有的投资及转让行为均是根据郑加强的指令实施。彭佑霞及郑加强均已确认上述代持股关系,并确认代持关系已解除,各相关方未因股权代持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
根据郑加强就上述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的说明,彭佑霞系郑加强配偶曾庆红的亲属。郑加强当时根据方平的约定受让睿创有限股权,但郑加强由于自身工作原因无法顾及睿创有限的经营管理,故委托其亲属彭佑霞代其持有股份。由于是亲属关系,双方在代持过程中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3.郑霞代郑加强持股过程
(1) 2015年6月,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郑霞,本次股权转让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2) 2018年4月,郑霞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1,000万股股份转让给郑加强,本次股权转让系受郑加强委托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实际出资的资金流水凭证以及本所律师对其实施的访谈内容,郑霞受让并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的所有权归属于郑加强所有,在该等股权受让自彭佑霞及向郑加强转让过程中均未支付对价。郑霞仅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郑霞及郑加强均已确认上述代持股关系,并确认代持关系已解除,各相关方未因股权代持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
根据郑加强就上述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的说明,郑霞系郑加强的妹妹,代持股权由彭佑霞转郑霞持有的原因系家庭内部的安排,因此通过转郑霞代持的方式解除了与彭佑霞的股权代持关系,整个过程并未签署代持协议。2018年4月,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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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已不再原单位任职,因此决定恢复个人的股东地位,即通过受让方式受让郑霞所持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代持行为不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二)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各相关方访谈的结果,方平及其股权代持人孙仕中、尚昌根,郑加强及其股权代持人彭佑霞、郑霞均已确认原存在各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原有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关系的过程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解除代持过程所采用的转让股权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在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睿创有限其他股东未对代持行为提出异议和争议,前述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当前的股东名册,查验了全体股东入股的资金凭证及协议等资料,并就发行人当前股东所持股权的所有权是否清晰事宜对发行人全体股东实施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当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
(四)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与郑加强、彭佑霞的访谈,上述人员均确认,除已披露情形外,马宏及郑加强、彭佑霞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同时,马宏已承诺其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均无争议,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行为不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等股权代持关系已清理完毕,代持关系清理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过程系代持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当前的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所有权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五、对于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
3-3-1-190
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答复: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于2018年度内新增股东的情况,包括新增股东的持股资格、入股方式、资金往来凭证、与新股东相关的发行人股东大会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在2018年度内的新增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入股时间 | 入股方式 | 入股单价(元) | 转让方 | 入股原因 |
1 | 曹雪梅 | 2018年3月 | 赠予 | - | 姚淑萍 | 家庭内部投资安排 |
2 | 李英妹 | 2018年3月 | 受让 | 2.77 | 王海涛 | 家庭内部投资安排 |
2018年11月 | 受让 | 10 | 张云峰 | 投资 | ||
3 | 郑加强 | 2018年4月 | 受让 | - | 郑霞 | 解除代持 |
4 | 由其中 | 2018年4月 | 受让 | 10 | 马宏 | 投资 |
5 | 潘原子 | 2018年7月 | 受让 | 8.56 | 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投资 |
6 | 蔡建立 | 2018年7月 | 受让 | 8.56 | 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投资 |
7 | 苏郁 | 2018年7月 | 受让 | 8.56 | 张云峰 | 投资 |
8 | 李晋东 | 2018年7月 | 受让 | 8.56 | 张云峰 | 投资 |
9 | 马晓东 | 2018年11月 | 受让 | 10 | 张云峰 | 投资 |
10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8年4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2018年11月 | 10 | |||||
11 | 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2018年4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3-3-1-191
伙) | ||||||
12 | 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018年4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2018年7月 | 受让 | 8.56 | 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13 | 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8年7月 | 受让 | 8.56 | 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投资 |
14 |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8年4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2018年12月 | 10 | |||||
15 | 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8年4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16 |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18年4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2018年12月 | 10 | |||||
17 | 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8年4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2018年12月 | 10 | |||||
18 |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2018年12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19 |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18年12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20 |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8年12月 | 增资 | 10 | - | 投资 |
发行人上述一年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郑加强
郑加强: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铁医路1号****,身份证号为1101081968********。
郑加强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359%。
3-3-1-192
2.曹雪梅
曹雪梅: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身份证号为1101081967********。
曹雪梅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090,90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626%。3.李英妹
李英妹: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城东居委会文化北路****,身份证号为4600271950********。
李英妹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889,61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103%。4.苏郁
苏郁: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为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555号****,身份证号为3701041974********。
苏郁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3,76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14%。5.李晋东
李晋东: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身份证号为3706201968********。
李晋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773,24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203%。6.马晓东
马晓东: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3号****,身份证号为5301111970********。
马晓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969,48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713%。7.由其中
由其中: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和合胡同****,身份证号为3706021969********。
由其中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
3-3-1-193
8.潘原子
潘原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身份证号为1101081984********。
潘原子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06%。9.蔡建立
蔡建立: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利兹城市公寓****,身份证号为3301061967********。
蔡建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06%。1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5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注册资本为542,090.188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倪泽望,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2,843.407 | 28.20 |
3-3-1-194
2 |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8,418.6696 | 20.00 |
3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8,543.80 | 10.80 |
4 |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 69,350.3415 | 12.79 |
5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269.5179 | 5.03 |
6 |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 26,520.1015 | 4.89 |
7 |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 26,520.1015 | 4.89 |
8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9,911.1101 | 3.67 |
9 |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 17,953.0529 | 3.31 |
10 | 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 | 13,253.1829 | 2.44 |
11 |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 12,651.0909 | 2.33 |
12 |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7,590.6789 | 1.40 |
13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1,265.1335 | 0.23 |
合计 | 542,090.1882 | 100 |
根据深创投的说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关联。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333%。
11.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目前持有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51G40),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蓝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3-3-1-19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杭州蓝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 | 普通合伙人 | 0.01 |
2 | 李君 | 3,040 | 有限合伙人 | 60.79 |
3 | 吴宇丹 | 990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4 | 王瑞峰 | 260 | 有限合伙人 | 5.20 |
5 | 徐宏伟 | 210 | 有限合伙人 | 4.20 |
6 | 丛方妮 | 300 | 有限合伙人 | 6.00 |
7 | 徐伟国 | 200 | 有限合伙人 | 4.00 |
合计 | 5,001 | 100 |
根据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戴良本。
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5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0%。
12.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5日,目前持有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MK5718P),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青岛老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19号。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以上项目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3-3-1-19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青岛老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43 | 普通合伙人 | 0.31 |
2 | 青岛街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81.52 | 有限合伙人 | 99.69 |
合计 | 6501.95 | 100 |
根据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张斌。
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5,32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3%。
13.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14日,目前持有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50213524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为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1004室 。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05 | 普通合伙人 | 62.14 |
2 | 金群伟 | 1,200 | 有限合伙人 | 25.67 |
3 | 徐宏伟 | 470 | 有限合伙人 | 10.05 |
4 | 柯韶峰 | 60 | 有限合伙人 | 1.28 |
5 | 雷方俣 | 40 | 有限合伙人 | 0.86 |
3-3-1-197
合计 | 4,675 | 100 |
根据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李水荣。
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30%。
14.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1月20日,目前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2371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楼876室。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普通合伙人 | 0.08 |
2 | 华控创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100 | 有限合伙人 | 40.08 |
3 | 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 | 有限合伙人 | 16.00 |
4 |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200 | 有限合伙人 | 13.76 |
5 |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8.00 |
6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40 | 有限合伙人 | 1.55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毅尚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0 | 有限合伙人 | 0.53 |
3-3-1-198
8 | 尚浦产投发展(横琴)有限公司 | 25,000 | 有限合伙人 | 20 |
合计 | 125,000 | 100 |
根据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张扬。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46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588%。
15.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目前持有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328771159C),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向阳,住址为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05室。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宋向阳 | 1,500.00 | 普通合伙人 | 50.00 |
2 | 何仁贵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3 | 李冬青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4 | 孙辉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合计 | 3,000 | 100 |
根据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宋向阳。
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66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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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3月27日,目前持有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8XQYD53),住址为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金融小镇叶挺大道特1号。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普通合伙人 | 0.10 |
2 | 华控成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600 | 有限合伙人 | 30.60 |
3 | 深圳前海淮泊方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4 | 湖北咸宁清海长江新兴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5 | 福建省黑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6 | 苏州元聚华控防务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60 | 有限合伙人 | 8.06 |
8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毅尚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0 | 有限合伙人 | 1.14 |
9 | 湖北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有限合伙人 | 0.10 |
合计 | 100,000 | 100 |
根据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说明,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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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282,72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8397%。
17.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2月22日,目前持有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1GW8GX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邮政综合楼三楼301-9。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10 | 普通合伙人 | 0.01 |
2 | 陈艺 | 2,000 | 有限合伙人 | 99.99 |
合计 | 2,000.10 | 100 |
根据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陈继宏。
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633%。
18.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9月13日,目前持有顺义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88QAX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4-68。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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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普通合伙人 | 0.56 |
2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000 | 有限合伙人 | 38.66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25,000 | 有限合伙人 | 12.61 |
4 |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 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11.20 |
5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11.20 |
6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11.20 |
7 | 北京顺义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 100,000 | 有限合伙人 | 5.60 |
8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有限合伙人 | 5.60 |
9 | 有限公司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2.80 |
10 | 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0.56 |
合计 | 1,785,000 | 100 |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0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0779%。
19.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目前持有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19HMR4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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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院9号楼01层103-6号。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500 | 普通合伙人 | 1.00 |
2 |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600 | 有限合伙人 | 25.07 |
3 | 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37,500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4 | 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开元二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0,000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5 |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8,400 | 有限合伙人 | 12.27 |
6 | 上海上汽中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828 | 有限合伙人 | 6.55 |
7 | 台州尚颀颀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72 | 有限合伙人 | 3.45 |
8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浩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 | 有限合伙人 | 3.33 |
9 |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有限合伙人 | 3.33 |
合计 | 150,000 | 100 |
根据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说明,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张扬。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150,0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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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8182%。
20.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6日,目前持有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DNFBN9P),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念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幢3号。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北京念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普通合伙人 | 0.60 |
2 | 潍坊市今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000 | 有限合伙人 | 42.17 |
3 | 潍坊凤翔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00 | 有限合伙人 | 24.10 |
4 | 北京空港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18.07 |
5 | 湖州冉源腾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 | 有限合伙人 | 9.04 |
6 | 北京开源泰克机械有限公司 | 1,000 | 有限合伙人 | 6.02 |
合计 | 16,600 | 100 |
根据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实际控制人为刘均。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0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59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法定条件,其当前具有的发行人股东身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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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及最近一年内新增发行人股份的股东 分别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一年内通过采取增资方式引入股东的原因系基于发行人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需增加资本以满足未来的经营需求。最近一年内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的股东认购发行人股份的原因系基于对发行人业绩持续向好的判断而实施的价值投资。最近一年内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主要系为了解决自身的资金需求,受让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之受让目的主要是基于发行人未来业绩持续向好的判断而实施的价值投资。
(三)本所律师查验了前述通过受让发行人股份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的相关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受让对价支付凭证。经核查,除郑霞向郑加强转让发行人股份系双方解除代持关系而未约定对价支付外,其他通过转让方式受让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均与转让方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转让协议。经对该等转让双方进行访谈的结果,该等股份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股份转让行为均已实施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最近一年内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东资格。其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成为股东的过程合法有效,且为发行人或股权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关系、信托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六、招股说明书披露,烟台深源、烟台赫几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马宏分别持有烟台深源24.85%的权益,持有烟台赫几8.10%的权益。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该等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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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行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问答》第十一条的要求;(2)马宏是否可以控制烟台深源、烟台赫几,该等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3)公司自然人股东是否均为公司员工,部分员工直接持股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一)本所律师查验了烟台深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赫几”)置备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档案信息,查验了上述企业的合伙人身份信息及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法律效力的合同等资料。经核查,烟台深源、烟台赫几均为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
1.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的合伙人结构
(1) 烟台深源的合伙人构成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职务 |
1 | 姜倡 | 37.00 | 普通合伙人 | 16.30% | 发行人行政总监 |
2 | 马宏 | 56.40 | 有限合伙人 | 24.85% |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3 | 张群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13.2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4 | 于春英 | 22.00 | 有限合伙人 | 9.69% | 发行人部门副经理 |
5 | 欧阳菲 | 15.00 | 有限合伙人 | 6.61%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部门主管 |
6 | 张晓琳 | 12.00 | 有限合伙人 | 5.29%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专员 |
7 | 姚子鹏 | 8.00 | 有限合伙人 | 3.5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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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连波 | 6.00 | 有限合伙人 | 2.64%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9 | 刘冬梅 | 5.00 | 有限合伙人 | 2.20%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主管 |
10 | 李静波 | 4.60 | 有限合伙人 | 2.03% | 发行人工作人员 |
11 | 孙丽美 | 4.00 | 有限合伙人 | 1.76%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操作员 |
12 | 陈晓艳 | 4.00 | 有限合伙人 | 1.76%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物料管理员 |
13 | 由新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32% | 发行人后勤主管 |
14 | 孟刚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3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员 |
15 | 刘强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3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监 |
16 | 盛梅 | 2.50 | 有限合伙人 | 1.11% | 发行人部门主管 |
17 | 刘敏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18 | 孔凡兴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操作员 |
19 | 李少莉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 |
20 | 刘建宝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 |
21 | 于明洋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22 | 刘立春 | 1.00 | 有限合伙人 | 0.44%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 |
23 | 于梅 | 0.50 | 有限合伙人 | 0.22% | 发行人仓库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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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27 | 100% |
(2) 烟台赫几的合伙人构成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职务 |
1 | 江斌 | 8.84 | 普通合伙人 | 2.75% | 发行人董事;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2 | 赵培 | 52.00 | 有限合伙人 | 16.19% | 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总监 |
3 | 杨琳 | 26.00 | 有限合伙人 | 8.10% | 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4 | 马宏 | 26.00 | 有限合伙人 | 8.10% |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
5 | 向思桦 | 23.40 | 有限合伙人 | 7.29% | 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6 | 孙同波 | 18.20 | 有限合伙人 | 5.67%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线主管 |
7 | 曹仕俊 | 15.60 | 有限合伙人 | 4.86%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8 | 冷利 | 14.30 | 有限合伙人 | 4.45% | 发行人厂务主管 |
9 | 张勇 | 10.40 | 有限合伙人 | 3.24%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线主管 |
10 | 李辉 | 10.40 | 有限合伙人 | 3.24% | 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
11 | 胡志平 | 10.40 | 有限合伙人 | 3.24%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部门总监 |
12 | 戚栋栋 | 9.10 | 有限合伙人 | 2.83%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部门主管 |
13 | 牟道禄 | 9.10 | 有限合伙人 | 2.83%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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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康萌萌 | 7.80 | 有限合伙人 | 2.43%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15 | 沈良辉 | 6.50 | 有限合伙人 | 2.0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16 | 秦旖旎 | 6.50 | 有限合伙人 | 2.0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17 | 杨云 | 5.85 | 有限合伙人 | 1.8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18 | 徐莹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发行人部门主管 |
19 | 郭涛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20 | 王帅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
21 | 公衍刚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品质总监 |
22 | 马彦静 | 3.90 | 有限合伙人 | 1.2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23 | 张朋辉 | 3.90 | 有限合伙人 | 1.2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主管 |
24 | 俞白军 | 3.90 | 有限合伙人 | 1.21% | 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
25 | 李鸣浩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26 | 孙承阳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27 | 杨秀武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28 | 张军德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29 | 吕永文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30 | 石瑞生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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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齐亚鲁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32 | 夏文涛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
33 | 赵福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34 | 孙中华 | 1.30 | 有限合伙人 | 0.40%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
35 | 阎宏宏 | 0.91 | 有限合伙人 | 0.28%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长 |
36 | 王浪静 | 0.65 | 有限合伙人 | 0.20% | 发行人部门助理 |
37 | 刘秋梅 | 0.65 | 有限合伙人 | 0.20%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门代主管 |
38 | 郑丽华 | 0.65 | 有限合伙人 | 0.20%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专员 |
39 | 刘建钢 | 0.39 | 有限合伙人 | 0.12% | 发行人行政部工作人员 |
40 | 张欣 | 0.26 | 有限合伙人 | 0.08% | 发行人行政部工作人员 |
合计 | 321.10 | 100% |
2.本所律师查验了烟台深源及其合伙人、烟台赫几及其合伙人分别就减持发行人股份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事宜出具的承诺。经核查,上述合伙企业已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1) 烟台深源、烟台赫几就减持发行人股份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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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 烟台深源、烟台赫几除马宏、江斌以外的合伙人分别就减持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烟台深源/烟台赫几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本人作为烟台赫几/烟台深源合伙人期间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3)如本人因离职、 退休等原因不再于发行 人处任职的,本人所间 接持有的股份按照本人与发行人之《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烟台赫几/烟台深源《合伙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置。
(4)如以上承诺事项 未被遵守,则本人因违 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属 于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向烟台深源/烟台赫几分红时对应扣减本人应获分红款项。”
(3) 烟台深源、烟台赫几合伙人马宏就减持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烟台深源投资中心及烟台赫几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对外转让的烟台深源或烟台赫几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全部份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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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作为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合伙人期间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4)如本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于发行人处任职的,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股份按照本人与发行人之《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合伙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置。
(5)如以上承诺事项 未被遵守,则本人因违 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属 于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向烟台深源或烟台赫几分红时对应扣减本人应获分红款项。”。
(4) 烟台赫几合伙人江斌就减持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烟台赫几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本人任职发行人 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每年对外转让的烟台赫几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全部份额的25%。
(3)本人作为烟台赫 几合伙人期间所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与其他 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4)如本人因离职、 退休等原因不再于发行 人处任职的,本人所间 接持有的股份按照本人与发行人之《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烟台赫几《合伙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置。
(5)如以上承诺事项 未被遵守,则本人因违 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属 于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向烟台赫几分红时对应扣减本人应获分红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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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为发行人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除对发行人实施投资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其自设立后的运营情况符合其对应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存在因开展违法经营或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4.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一条规定的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1) 本所律师调取了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置备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档案,查验了相关合伙协议,并对部分合伙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设立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决策程序。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合伙人均为自愿入伙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 根据烟台赫几、烟台深源之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入伙烟台深源、烟台赫几的发行人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利用知悉发行人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烟台深
源、烟台赫几全部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并均已缴纳完毕。
(3) 本所律师查阅了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合伙协议》及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经核查,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的《合伙协议》对于持股平台的内部份额流转、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参与入伙的员工均已就离职、退休等原因离职于发行人的,按照相关协议及《合伙协议》约定处置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益。
(二)本所律师查阅了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合 伙人分别签署的《合伙协议》,并对上述合伙企业当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马宏分别进行了访谈。经核查,烟台深源、烟台赫几的《合伙协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制定,其中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马宏作为烟台深源、烟台赫几的有限合伙人,无法控制上述合伙企业。
本所律师查阅了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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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烟台深源、烟台赫几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做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所任职务 |
1 | 马宏 | 68,400,000 | 17.7662% |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
2 | 江斌 | 4,897,403 | 1.2721% | 发行人董事、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3 | 赵芳彦 | 4,675,325 | 1.2144%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4 | 周雅琴 | 4,418,182 | 1.1476% | 发行人财务总监 |
5 | 熊笔锋 | 1,285,714 | 0.3340% | 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6 | 李聪科 | 1,145,454 | 0.2975% | 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7 | 陈文礼 | 888,312 | 0.2307% | 发行人副总经理;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8 | 王宏臣 | 818,182 | 0.2125%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9 | 王鹏 | 794,805 | 0.2064% | 执行董事 |
10 | 孙瑞山 | 561,039 | 0.1457% | 部门经理 |
11 | 黄星明 | 490,909 | 0.1275% | 总经理 |
12 | 甘先锋 | 420,779 | 0.1093% | 项目总监 |
13 | 魏慧娟 | 385,714 | 0.1002% | 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主管 |
14 | 杨水长 | 350,649 | 0.0911% | 发行人部门经理 |
15 | 陈文祥 | 292,208 | 0.0759% | 副总经理 |
16 | 梁华锋 | 268,831 | 0.0698% | 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经理 |
17 | 刘岩 | 222,078 | 0.0577% | 产品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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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董珊 | 151,948 | 0.0395% | 部门经理 |
除上述自然人股东以外,其余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不是发行人员工。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深源、烟台赫几的合伙人中,烟台深源、烟台赫几的有限合伙人马宏、烟台赫几之普通合伙人江斌均存在同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根据马宏及江斌出具的说明,马宏及江斌在烟台深源和烟台赫几中占有财产份额的原因系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在设立之初,其合伙人中存在非员工情况,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管理的稳定及可控,马宏及江斌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合伙企业的设立过程,并分别成为烟台深源和烟台赫几的合伙人。同时,2018年10月及2019年1月,烟台赫几原合伙人侯莅聪、邱栋分别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马宏通过受让方式成为烟台赫几的合伙人。
本所律师认为,烟台深源、烟台赫几作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构成、员工减持承诺及规范运行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一条的规定。烟台深源、烟台赫几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自身合伙协议约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马宏当前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无权从法律上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控制。烟台深源、烟台赫几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部分员工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通过烟台深源、烟台赫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存在给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七、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如存在,请说明对赌协议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对赌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如存在对赌协议,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3)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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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发行人股东穿透后的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置备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档案,就发行人与其股东、发行人股东之间已签署的协议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对赌事宜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经核查,发行人与其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未签署对赌协议,当前各方已签署的生效文件中不存在对赌条款。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址(http://www.amac.org.cn/)对发行人全部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办理了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事宜进行了检索。经核查,发行人当前非自然人股东中,除烟台深源、烟台赫几、开发区国资公司、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的其他股东均为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合建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合建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建新源”)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7年5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S9380,基金管理人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
2.深圳中合全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中合全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合全联”)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8年9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EN776,基金管理人为北京中核全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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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4年4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P1000284,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深圳市信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信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6年5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H0741,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信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8年6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CT678,基金管理人为杭州蓝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9年2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EZ265,基金管理人为青岛老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9年1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EM050,基金管理人为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7年8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W6905,基金管理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8年5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Y2269,基金管理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8年6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CZ948,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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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7年3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M5848,基金管理人为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8年6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CV886,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3.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备案时间为2017年年6月,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T8134,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元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除上述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发行人其他非自然人股东中烟台深源、烟台赫几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开发区国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投资发行人外,未从事其他投资业务,且其均已承诺投资发行人的资金为其合伙人依据其合伙协议缴纳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对外募集资金并投资发行人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规定对发行人的当前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核查标准为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及上市公司。经核查,发行人股东穿透后的持股情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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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施股东穿透后的人数未超过200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股东之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关系。发行人股东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均依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相应登记备案。经穿透核查后,发行人的股东未超过200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八、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如存在,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及补缴安排,补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2016、2017、2018年度内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查验了包括缴费凭证及征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中除3名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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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无需缴纳、27名为当月新入职员工的缴纳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43名新入职员工材料未交未能及时办理公积金增员、14名为在校实习人员无需缴纳情形外,均已依法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中新入职人员的缴纳手续已办理完毕,已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单位均已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欠缴导致的行政处罚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已出具承诺,确认“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期间,因发行人为员工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补缴的,或因未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款项被处以罚款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承诺全额承担补缴该等费用的款项,或向发行人进行等额补偿,以保证发行人及发行人上市后的中小股东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符合地方有关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可以有效保证发行人不会因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而遭致损失。
九、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改制、历次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马宏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未缴纳的,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可能导致被迫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本所律师就马宏在发行人股权演变及利润分配过程中是否应承担缴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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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验了马宏实施的历次股权转让的协议、凭证及完税证明、作为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依据的审计报告、睿创有限及发行人实施利润分配的记录等资料。经核查,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不存在将睿创有限可分配利润转增发行人股本的情形。睿创有限及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利润分配或可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上述情况均不构成马宏个人需缴纳所得税的条件。马宏在对外转让睿创有限出资及发行人股份过程中,存在以下溢价转让且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序号 |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纳税金额(万元) |
1 | 2014年11月 | 马宏 | 李维诚 | 405.00 |
2015年6月 | 马宏 | 彭佑霞、梁军、石筠、兰有金 | ||
2 | 2015年11月 | 马宏 | 黄星明、刘岩、李聪科、王鹏、董珊 | 3.95 |
3 | 2016年3月 | 马宏 | 合建新源、中合全联 | 741.34 |
4 | 2018年4月 | 马宏 | 由其中 | 177.03 |
经核查,马宏已全额缴纳了上述税金。本所律师认为,马宏作为发行人股东已经就其存在纳税义务的相关股权转让行为向税务机关实施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相应税金,不存在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除该等情形外,马宏不存在因发行人改制、未分配利润转增等情形导致的其他纳税义务。
十、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曾经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烟台开发区国资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评估程序。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国有股东的股权管理方案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申报文件中是否依法对国有股东进行标识;(2)烟台开发区国资公司对发行人增资扩股时,前两次增资均未进行评估的原因,并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分析说明上述增资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收购国有资产的情形,烟台开发区国资公司转让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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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时,是否依法履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4)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就上述增资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事项出具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设立后取得的历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共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下发的以下涉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国有股东标识的批复:
1.2016年7月1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烟国资[2016]62号),确认开发区国资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2.2018年9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下发《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字[2018]39号),确认开发区国资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3.2019年1月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复》(烟国资[2019]10号),确认开发区国资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已针对上述国有股东标识事宜进行了披露。
(二)本所律师查验了睿创有限阶段增资过程中履行的相关程序。经核查,睿创有限在2010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8,000万元,及2014年11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4,500万元当时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睿创有限进行上述增资过程中,开发区国资公司作为股东均批准了上述增资行为,但未参与上述新增注册资本的认缴工作。
本所律师就上述增资过程未实施资产评估的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了核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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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行人的说明,睿创有限在前述增资过程前一直处于企业亏损状态,企业净资产长期低于企业注册资本,因此在实施增资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评估程序。为完善上述程序,睿创有限聘请烟台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对前述增资时点的企业净资产实施追溯性评估,并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烟华信资评字[2016]第041号、烟华信资评字[2016]第042号),烟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已针对上述资产评估进行了备案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睿创有限实施上述增资的过程中已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增资行为经过睿创有限股东会批准,增资结果合法有效。在增资行为实施当时虽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事后已实施了追溯性评估,确认增资价格不低于企业当时的净资产,且评估结果已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要求,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收购国有资产,以及发行人股东收购开发区国资公司所持睿创有限股权过程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存在收购国有资产的情形。发行人股东烟台赫几收购开发区国资公司所持睿创有限股权的过程如下:
1.2015年6月8日,烟台北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权益评估报告》,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睿创有限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2015年6月19日,开发区国有资局下发《关于对<关于转让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请示>的批复》(烟开国资[2015]32号),批准开发区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8.37%的股权实施对外转让。
2.2015年7月1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开发区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4,500万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3.2015年8月17日,烟台赫几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摘牌方式获得对应股权的所有权,开发区国资公司与烟台赫几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烟台赫几以5,850万元受让开发区国资公司持有的睿创有限18.37%的股权。
4.2015年8月24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下发《产权交易凭证(A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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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鲁产权鉴字第993号),确认本次股权转让行为。
5.2015年8月2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山东省国资委已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相关事项出具确认意见(鲁国资产权字[2019]7号),确认发行人历史上“未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已经主管国资机关批复,并针对国有股东进行了标识。发行人部分增资过程未在增资当时实施资产评估的情形已通过追溯性评估进行确认,并由主管国资机关确认,不会导致该等增资结果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发行人不存在收购国有资产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收购国有股东转让的睿创有限股权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程序,转让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相关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已就发行人的股权沿革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出具明确确认意见。发行人不存在因侵犯国有资产权给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十一、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答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睿创有限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发起人协议以及发行人就整体变更出具的说明。经核查,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整体变更事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1.2016年6月15日,睿创有限召开董事会,批准将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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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6月16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通过睿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相关议案。
(二)整体变更过程中履行了其他如下程序
1.2016年6月15日,华普天健出具了《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3913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4月30日,睿创有限的净资产为311,066,931.47元,未分配利润为-42,823,068.53元。
根据信永中和针对发行人在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情况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内容,信永中和确认调减睿创有限2016年4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854.44万元,调整后,股改时点净资产为30,511.86万元,并确认“上述事项对股改时出资情况未产生出资不实的影响”。2018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案的议案》,批准按照《专项复核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对发行人设立方案进行调整。
2.2016年6月16日,睿创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协议书》,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2016年6月21日,华普天健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213号),验证各发起人认缴的发行人股本已足额缴纳。
4.2016年6月23日,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行人设立,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中不存在因改制导致的侵犯睿创有限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不存在债权人因睿创有限改制引发与发行人存在纠纷和争议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过程已经睿创有限董事会、股东会及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与整体变更相关的其他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的设立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与债权人的纠纷。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完成了工商、税务登记相关。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及结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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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当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合肥芯谷、无锡奥夫特、雷神防务、振华领创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八条的要求核查并披露相关事项。
答复: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投资企业合肥芯谷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芯谷”)、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奥夫特”)、西安雷神防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神防务”)、北京振华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领创”)的股权结构进行了核查,查验了上述企业置备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档案以及其章程。经核查,上述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一)合肥芯谷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肥芯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62.8966 | 19.76%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204.36 | 15.36% |
君子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43 | 10.75% |
发行人 | 180 | 13.53% |
李昌齐 | 90 | 6.77% |
刘家兵 | 350 | 26.31% |
黄军恒 | 30 | 2.26% |
尹华锐 | 10 | 0.75 |
张黎光 | 30 |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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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西畏 | 30 | 2.26% |
合计 | 1330.2566 | 100% |
(二)无锡奥夫特经本所律师核查,无锡奥夫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 | 995 | 99.5% |
张向丽 | 5 | 0.5% |
合计 | 1000 | 100% |
(三)雷神防务经本所律师核查,雷神防务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 | 110.908 | 10% |
北京中科前沿创业投资管理中心 | 54.5401 | 4.92% |
巩胜利 | 530 | 47.79% |
王海鹏 | 100 | 9.02% |
孙宏宇 | 259.092 | 23.36% |
宁波艺林贵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5401 | 4.92% |
合计 | 1109.0802 | 100% |
(四)振华领创经本所律师核查,振华领创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 | 92.2 |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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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蔓 | 176.6 | 39.65% |
朱伯立 | 176.6 | 39.65% |
合计 | 445.4 | 100% |
注: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以增资方式认购振华领创10%的股权,增资完成后,振华领创的注册资本为494.89万元,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8.63%。上述变更目前尚未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合肥芯谷、无锡奥夫特、雷神防务、振华领创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合肥芯谷、无锡奥夫特、雷神防务、振华领创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投资的合肥芯谷、无锡奥夫特、雷神防务、振华领创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属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三、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87项专利,14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69项商标和37项软件著作权。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有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调取主管机关登记信息副本及查询主管机关公示信息等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上述知识产权的登记、缴费及授权状态等信息。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拥有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无权属争议,上述知识产权均处于可正常行使知识产权人权利的状态,不存在无效或失效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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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软件著作权等不存在权属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四、招股说明书披露,军品业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发行人持有的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018年6月22日到期,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2018年4月到期,公司已通过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续审,并已被列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新的证书尚未下发。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上述资质证书到期后从事军品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并结合报告期内军品业务收入和毛利的占比情况,说明若不能取得新的资质证书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答复: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睿光电”)《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申请续审事宜对艾睿光电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与续审相关的资料。经核查,艾睿光电于2018年1月8日提交了《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续审申请,相关主管机关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实施了现场审查,并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现场检查(注:新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增加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标识,兼具原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功能,《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续审工作已合并审查)。2018年12月12日,艾睿光电被列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艾睿光电已于近日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证书,该证书证明艾睿光电符合GJB900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条件,已注册编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
根据相关军工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艾睿光电在原资质证书过期日至新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间,所从事的军品业务均受军方监督,不存在被处罚风险,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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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军品业务生产符合军品生产资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生产的情况,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的相关资质当前已核发,不存在因业务资质证书核发工作导致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五、请发行人律师对境外销售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了与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相关的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报关证明、结汇证明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均由其子公司实施,从事海外销售业务的子公司均具有相应的产品出口资质,销售产品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的主营业务产品,其销售行为符合国家对外出口的相关法规规定,均真实有效。发行人当前不存在因执行海外销售业务导致的相关纠纷或争议。同时,发行人在与海外销售业务相关的海关报关、外汇结汇、纳税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未因存在相关违法事实遭致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境外销售业务符合国家当前出口政策,符合外汇、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六、招股说明书将危险废物在固体废物章节中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处置单位是否具有法定业务资质。
答复: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实施废物处置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包括发行人与废物处置单位签署的协议、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等。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废物处置情况如下:
(一)根据发行人与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广绿环”)签署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合同编号LH/M201807001WF707),约定发行人委托鑫广绿环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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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以及其它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根据发行人与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帆漆业”)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合同编号RTP00RD001782),约定发行人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丙酮和异丙醇委托春帆漆业集中处置。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鑫广绿环目前持有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285167XH),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春帆漆业目前持有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2438722U),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具有处置发行人危险废物的法定业务资质。
十七、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马宏目前在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仍担任董事或经理职务,但是马宏自其于发行人处任职并投资后即已辞去在上述企业的全部职务,上述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董事或经理的变更备案。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赵芳彦当前仍登记为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赵芳彦已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但该公司尚未完成董事变更登记工作。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马宏、赵芳彦历史上在上述企业的任职及持股情况,目前以媒体声明方式辞去任职是否合法有效,相关工商变更备案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职务发明或利益冲突等问题;(2)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是否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技术、业务、人员或资金往来;(3)招股说明书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马宏是否可以实质控制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该等公司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4)马宏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其他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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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等方面是否独立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并就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所律师查阅了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及其对外公示的章程等资料。
经核查,马宏不持有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其在该等企业的曾任职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曾任职务 |
1 | 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2 | 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已注销) | 董事 |
3 | 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 兼总经理 |
4 | 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赵芳彦未持有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其在该公司曾任职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曾任职务 |
1 | 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董事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马宏及赵芳彦均已辞去在上述企业的所有职务。但上述企业未在工商机关办理董事、经理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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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同时该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董事、经理的变更备案属于企业法定义务,相关企业不办理备案登记并不会导致马宏及赵芳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对于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的辞职形式并未做具体规定,马宏、赵芳彦在向上述企业提交了书面辞职声明,但企业仍未为其办理离职及工商备案手续的前提下,以媒体公示的方式再次发布辞职声明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马宏及赵芳彦曾任职的上述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均规定了董事会由5名以上董事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马宏、赵芳彦的辞职不会导致上述企业的董事人数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因此自其辞职之日,其已不再担任上述企业的董事及其他职务。
根据马宏、赵芳彦出具的声明,确认其与上述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职务发明或利益冲突等问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企业均已无法为马宏及赵芳彦办理董事及经理变更登记,具体理由如下:
1.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即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锁定并冻结其工商登记信息状态,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能办理任何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2.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异常经营状态,经本所律师对该企业主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访谈,市场监督机关当前不能为该企业办理任何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3.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异常经营状态,经本所律师对该企业主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访谈,市场监督机关当前不能为该企业办理任何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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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其住所地已无任何工作人员,不具备办理工商信息备案登记条件。
(二)根据本所律师对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查的结果,上述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如下:
1.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合物半导体产业的高亮度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外延及相关的发光二级管显示与照明等应用产品的生产。主要生产发光效率5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5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体(蓝光)、发光效率5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以及该主营业务各相关类的研发、技术服务、产品销售以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2.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激光器(LD)、超辐射发光管(SLD)等半导体有源光电子器件外延片、芯片、器件、光电模块及子系统的生产、经营,以及与之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3.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合物半导体产业的半导体微波器、半导体激光器(LD)、半导体显示与照明(LED)、半导体太阳能及红外技术、传感技术等领域的与微波通信、移动通信、光通信、光传感、光存储等信息光电子、能量光电子、汽车光电子、家庭消费光电子,半导体照明、半导体太阳能相关的半导体外延片、芯片、元器件、专用材料、光电子器件、器件封装与应用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配套服务以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设备、原料引进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内分销及专营专控商品)。
4.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扫雪机、园林机械,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企业中,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与发行人无相同或近似项目。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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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现场实地核查均已不再实施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技术、业务、人员或资金往来。
(三)本所律师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经核查,《招股说明书》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
马宏不持有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且已辞去在上述企业的任职,无法控制上述企业,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不应当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四)本所律师查验了马宏及其配偶陈四海就其直系亲属对外投资情 况出具的说明。根据上述说明内容,马宏及陈四海的直系近亲属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姓名 | 亲属姓名 | 关系 | 对外投资情况 |
1 | 马宏 | 陈四海 | 配偶 | 深圳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 |
马岚 | 妹 | 无 | ||
刘驷华 | 妹之配偶 | 无 | ||
2 | 陈四海 | 马宏 | 配偶 | 发行人 |
邱继池 | 母 | 无 | ||
陈丽君 | 姐 | 无 | ||
陈四香 | 妹 | 无 | ||
陈建华 | 弟 | 无 | ||
赵定金 | 姐之配偶 | 无 | ||
康敏 | 弟之配偶 | 无 |
上述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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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7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50570H),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1706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四海,注册资本为48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电子元器件、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干燥机、工业除湿机、净化设备、机电机械、制冷设备的开发和销售;智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化工产品、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购销;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涂料、防火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陈四海直接持有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63.23%的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9.79%的股权。同时,陈四海担任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7月28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BEBXR),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留学生创业大厦17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干燥机、工业除湿机、净化设备、机电机械、制冷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智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通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的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办公用机械的销售;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的销售;五金交电产品、水暖部件、照明器材、交电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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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陈四海在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拥有94.45%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3)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7月27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8DGL2Q),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B栋T30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通讯设备的销售;无线电及外部设备、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售;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技术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源科学技术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开发;计算机科学技术开发;交通运输工程开发。创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电子设备工程安装;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监控系统安装;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安装;智能卡系统安装;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陈四海在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拥有97.22%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4)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
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2月28日,现持有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65679N),住址为洪山区珞瑜路以南卧龙剑桥春天9-3-201号,投资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四海为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的开办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马宏及其配偶陈四海的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竞争关系,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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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也不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在重叠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马宏及赵芳彦通过递交辞呈及媒体发布公告方式辞去在相关企业职务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合法有效,自其辞职之日起在相关企业所任职务已解除。马宏及赵芳彦曾任职的相关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业务、人员、资金、技术等往来。除已披露的马宏及其配偶投资企业外,马宏及配偶的近亲属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投资企业。前述企业均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十八、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的情况,说明注销或转让的具体原因,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以及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2)上述公司注销或转让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破产清算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3)上海兴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茂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洋浦神农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吊销的原因,李维诚、王宏臣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法定任职资格。
答复:
(一)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2016年对外转让或注销子企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调取了注销企业的清算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自2016年以来不存在对外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情形,并曾于2017年注销全资子公司广州艾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艾睿”)。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于2016年9月成立广州艾睿的初衷是将其作为华南地区的销售平台,后因发行人经营策略及市场规划的调整,决定将其注销,并于2017年8月办理完成注销登记。由于该公司设立时间较短,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也无相关资产、人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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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本所律师调取的广州艾睿置备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档案 及其清算文件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广州艾睿在注销前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广州艾睿属于股东自行清算注销,不存在破产清算或因被吊销而注销清算情况。同时,广州艾睿的清算及注销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注销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债务处置合法合规,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三)本所律师查验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上海兴茂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茂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洋浦神农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并就企业被吊销原因对李维诚、王宏臣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上述企业被吊销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吊销时间 | 吊销原因 |
1 | 上海兴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005年12月31日 | 未实际运营 |
2 | 上海茂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05年9月22日 | 未实际运营 |
3 | 洋浦神农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6年6月29日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4 | 江苏华睿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2018年6月29日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维诚在上海兴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上海茂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洋浦神农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担任职务。王宏臣在江苏华睿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担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维诚于2016年起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距离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兴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吊销时间已超过三年,因此上海兴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吊销不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资格。李维诚、王宏臣并非上述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被吊销不负有个人责任,因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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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企业的吊销不影响其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对外转让子公司的情况,广州艾睿的注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程序,未因企业注销引发纠纷或潜在纠纷。李维诚及王宏臣投资的企业被吊销的情形不会影响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十九、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2016年以来的纳税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包括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凭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规定遭致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规规定遭致行政处罚情形。
二十、招股说明书中大量引用第三方机构2014年发布的研究报告。请发行人根据《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修改对第三方数据的引用,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并对第三方的基本情况作简要介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第三方数据主要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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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tech International, Inc.、Yole Développement Group、北京欧立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安防网(http://www.cps.com.cn/)、《中国安防》杂志、
PR Newswire Association LLC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上述第三方机构的
基本情况概述如下:
机构名称 | 基本情况概述 |
Maxtech International, Inc. | 成立于1989年,总部位于美国弗罗里达州萨拉索塔的的专注红外成像领域的研究机构,为报刊《红外成像新闻》(Infrared Imaging News)的出版商,网址为www.maxtech-intl.com |
Yole Développement Group | 一家总部位于法国里昂的市场研究及咨询机构 |
北京欧立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于北京市海淀区,专注于市场调研,行业研究,战略规划以及营销策划。网址为www.olxoz.com |
中国安防网 | 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较大、成立较早的集安防行业资讯、安防项目服务、人才交流平台为一体的行业门户网站 |
《中国安防》杂志 | 《中国安防》杂志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会刊,杂志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单位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办单位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
PR Newswire Association LLC | www.prnewswire.mediaroom.com |
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总部位于北京,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K08235),直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数据均为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发布的客观数据。除更新补充的Yole,Ucooled Infrared Imagers and Detectors2019中所引用的数据为付费报告数据,其他数据均为为网络渠道查询到的公开数据,非付费取得。同时,所有数据均非专门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准备的数据,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未为此向第三方提供帮助,所引用报告均非定制报告,所引用数据均非来自于一般性网络文章,所引用数据均未取自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第三方机构数据与第三方机构披露数据相符,均系第三方机构公开披露内容。不存在数据来源系为本次发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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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准备,或发行人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的情形,也不存在数据来源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或保荐机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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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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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2019]81号)的要求,本所就上述问询函中涉及本所律师之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它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表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二十一、关于首轮问询未完成事项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首轮问询回复中未明确答复的以下问题予以答复并说明首轮未答复的理由:(1)报告期内经销商的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2)境外45个国家和地区的销售实现方式;(3)郑加强股份代持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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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首轮问询回复中的下列问题进行核查、确认并说明产生问题的原因:(1)更新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与前次申报稿存在较大差异;(2)更新版招股说明书将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之一河北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修改为客户K0021;(3)招股说明书披露合并后口径晶圆主要供应商为G0014、G0015,但回复中却为G0014、G0003,且向G0014采购晶圆的金额与前次申报稿不一致;(4)问题11的回复中,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为“整体变更的会计处理、会计差错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回复报告第88页、111页、116页、219页等存在多处文字错误,问题25回复中的表格数据存在多处不一致。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回复或回复存在问题的情况,认真评估自身申请文件的制作质量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四)郑加强股份代持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所律师就郑加强以他人名义代持发行人股份事宜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股权结构变更的会议文件并分别对彭佑霞、郑霞和郑加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郑加强委托他人向发行人及其前身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有限”)投资期间任职于国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根据国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郑加强无公务员身份,也不属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应当限制对外投资的人员。根据郑加强就其委托他人代持发行人股份事宜出具的确认意见,其委托他人代持发行人股份的原因为在投资睿创有限当时其个人在国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全面工作,日常工作事务较多,无暇履行包括签署各项必须文件、参加睿创有限股东会等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程序,因此仅想以投资人身份享受投资回报,并不想因投资导致牵涉更多的个人精力。基于上述考虑,郑加强安排亲属先后代其持有发行人股份。2015年10月,郑加强本人于国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离职。2018年4月,由于发行人已经有明确的上市计划,为了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郑加强决定恢复个人的股东地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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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郑加强委托他人代持发行人股份的事实及原因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核查结论相吻合。郑加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实施股权投资的人员,具有法定的股东资格,其出于个人意愿选择由亲属为其代持睿创有限股权及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郑加强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行为已解除,其名下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障碍。
(五)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回复或回复存在问题的情况,认真评估自身申请文件的制作质量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针对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相关回复文件进行了全面查验,经核查,不存在其他未回复或回复存在问题的情况,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勤勉、尽责的原则提高自身申请文件的制作质量。
二十二、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的设立及业务形成过程,进一步说明公司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侵权等情况;(2)进一步结合发行人各项专利的发明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创作人、核心技术对应的研发人员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全面、合理,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之前任职单位存在技术、专利等纠纷;(3)进一步说明马宏、赵芳彦办理东方之光等5家公司董事或经理变更备案登记的进度和预计完成时间,上述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与马宏、赵芳彦、发行人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马宏、赵芳彦是否需要对上述公司的经营异常、重大债务等事项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资格。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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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设立时的相关资料和 核心技术的研发情况,包括睿创有限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与企业设立相关的验资文件及投资凭证、与企业设立相关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文件、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会议文件、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专利技术的申请及授权信息等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于2009年12月,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专用红外MEMS芯片、红外探测器、红外机芯及整机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如下:
序号
序号 | 核心技术 | 应用情况 |
1 | 低噪声、低功耗、高密度数模混合信号集成电路设计 | 应用于所有探测器 |
2 | 非制冷红外传感器焦平面阵列敏感材料制备 | 应用于所有探测器 |
3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阵列设计、制备 | 应用于所有探测器 |
4 | 基于红外图像的直方图均衡算法设计与实现 | 普遍应用于机芯 |
根据对上述核心技术所涉及相关专利文件的核查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形成,且已通过取得对应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等形式获得保护,核心技术权属清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围绕发行人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开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纠纷或侵权等情况。
(五)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当前拥有的已获授权的知识产权登记证 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披露渠道进行了比对。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共计持有已授权专利87项,其中发明专利41项、实用新型专利24项、外观设计专利22项。马宏作为发明人的专利6项、王宏臣作为发明人的专利3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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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礼作为发明人的专利16项;发明专利中,马宏作为发明人6项、王宏臣作为发明人24项、陈文礼作为发明人15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共计持有已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4项,陈文礼作为创作人参与了其中全部MEMS传感器领域的布图设计,占发行人持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半数以上,其中陈文礼作为创作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RTμB1401 MEMS传感器》目前应用于发行人14μm像元系列探测器产品。马宏、王宏臣虽然不从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具体工作,但马宏作为发行人的技术牵头人、王宏臣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骨干,对发行人该部分技术领域的研发给予方向性的指导和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所涉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具体信息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对应研发人员如下:
核心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对应的研发人员 |
低噪声、低功耗、高密度数模混合信号集成电路设计 | 马宏、王宏臣、陈文礼、李聪科、梁华锋 |
非制冷红外传感器焦平面阵列敏感材料制备 | 马宏、王宏臣、陈文礼、王鹏、熊笔锋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阵列设计、制备 | 马宏、王宏臣、陈文礼、王鹏、甘先锋 |
基于红外图像的直方图均衡算法设计与实现 | 马宏、王宏臣、黄星明、康萌萌、齐亚鲁 |
经核查,马宏、王宏臣、陈文礼作为核心技术人员领导或参与了发行人重要知识产权的设计及研发工作。尽管存在其他研发人员在某些领域能力突出,但是马宏、王宏臣、陈文礼在集成电路设计、MEMS探测器设计、算法设计等多方面均做出重要贡献。除上述三人外,发行人其他作为专利发明人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创作人的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作为专利发明人数量(项) | 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创作人数量(项) |
1 | 王鹏 | 发行人芯片事业部副总监、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10 | 9 |
2 | 熊笔锋 | 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2 | 0 |
3 | 甘先锋 | 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 1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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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上述三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王鹏、熊笔锋、甘先锋虽然作为发明人、创作人参与了多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研发、创作,但其职务和研发领域均属于在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指导下执行具体研发任务的人员,负责发行人整体技术方案中部分板块的的具体执行内容,对发行人业务及核心技术的整体发展方向影响较小。因此,发行人未将王鹏、熊笔锋、甘先锋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理由充分、合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认定马宏、王宏臣、陈文礼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及范围合理、全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马宏、王宏臣、陈文礼与之前任职单位不存在技术、专利等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本所律师对马宏前任职单位相关高管人员的访谈,马宏与其前任职单位不存在技术、专利等纠纷。
2. 根据王宏臣前任职单位出具的声明文件,王宏臣与其前任职单位不存在技术、专利等纠纷。
3. 本所律师对陈文礼进行了访谈并对陈文礼的前任职单位进行了函证,根据核查结果,陈文礼与其前任职单位不存在技术、专利等纠纷。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均不具备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 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已经于2011年5月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
2. 本所律师走访了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并对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访谈。根据核查结果,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即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锁定并冻结其工商登记信息状态,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能办理任何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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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律师走访了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并对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访谈。根据核查结果,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未实际经营的状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签署并提供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变更所需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无法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4. 本所律师走访了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并对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访谈。根据核查结果,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未实际经营的状态并于2015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在其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排除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为其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5. 本所律师对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走访并对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访谈。根据核查结果,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已不再于其注册地址处进行经营,同时,该公司于2018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在其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排除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为其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针对上述情形,马宏、赵芳彦均承诺将于上述企业重新开始正常运营且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的因素排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八)根据马宏、赵芳彦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前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的访谈,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上述公司均不存在往来;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已经于2011年5月依法注销,根据该公司注销前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声明,该公司于注销前并未实际运营。上述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
(九)根据发行人、马宏、赵芳彦以及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前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的查询,苏州泛美机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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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有限公司、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与马宏、赵芳彦及发行人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十)本所律师针对马宏、赵芳彦于东方之光科技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东方之光科技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查询了上述公司的涉诉信息。经核查,马宏、赵芳彦对上述企业的经营异常、重大债务不存在法律责任,不影响在发行人处的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1. 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本所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对马宏进行了访谈,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马宏已经不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
2. 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本所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对赵芳彦进行了访谈,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赵芳彦已经不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
3. 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查验了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的涉诉及重大债务信息,经核查,上述公司所负债务均为以公司本身之名义发生,不存在以马宏、赵芳彦个人名义举借债务或上述二人为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马宏、赵芳彦仅在上述公司内任职而不持有出资,且相关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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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未判令马宏、赵芳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马宏、赵芳彦对上述公司的经营异常、重大债务不存在法律责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以于发行人处任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形成,且已通过取得对应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等形式获得保护,核心技术权属清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围绕发行人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开展,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纠纷或侵权等情况;综合考虑对发行人的技术贡献度、知识产权数量、重大课题承担等方面,发行人认定马宏、王宏臣和陈文礼为核心技术人员是全面、合理的。同时,核心技术人员与之前任职单位均不存在技术、专利等纠纷;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均不具备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的条件,针对上述情形,马宏、赵芳彦均承诺将于上述企业重新开始正常运营且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的因素排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相关变更手续。上述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同或类似,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与马宏、赵芳彦、发行人不存在争议或纠纷,马宏、赵芳彦对上述企业的经营异常、重大债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影响在发行人处的任职资格。
三、关于主要客户
根据问题24的回复,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且销售金额逐年增加,发行人军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K0001客户采用公司某型号机芯产品参与其某型号项目研制及K0009客户采用公司某型号探测器产品参与某军品项目的竞标。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与海康威视交易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海康威视采购同类产品的金额及向发行人采购的占比情况(如有),结合海康威视报告期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发行人对其销售的稳定性及持续性;(2)结合与上述军工客户销售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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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权利、义务情况,上述军工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是否对发行人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如直接采用发行人产品参与军工项目研制或招投标,则发行人未能直接参与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资质或法律障碍;(3)K0009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制冷探测器,但在2018年向发行人采购大量非制冷探测器及机芯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4)军品标准化产品、定制化产品的毛利率分别显著高于民品标准化产品、定制化产品的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提供与K0001客户及K0009客户具有代表性的销售合同各一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海康威视主要销售产品为探测器,销售数量随双方合作的逐步深入、成熟以及海康威视的需求扩大而逐年上升。产品销售平均单价逐年下降。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销售产品型号结构变化,发行人向海康威视所销售产品中平均单价较低的中面阵型号产品数量占比逐年上升,而平均单价较高的大面阵产品数量占比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同一型号产品随着成熟度的提高以及客户采购数量的增长,报告期内平均单价也在逐年下降。
(二)海康威视采购同类产品的金额因涉及商业秘密,对方不予提供;根据海康威视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复,海康威视向发行人采购数量占其采购同类产品总数的比例约为50%。
(三)从海康威视的业务发展情况看,根据IHS Markit报告,海康威视连续7年蝉联视频监控行业全球第一,拥有全球视频监控市场份额的22.6%;在A&S《安全自动化》公布的“全球安防50强”榜单中,海康威视连续3年蝉联全球第一。2016-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19.34亿元、419.05亿元和498.37亿元,一直保持增长态势。海康威视的业务发展平稳,行业地位较为稳固,因此对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的需求稳定且具有持续性。
从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力来看,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自2014年发行人推出第一代探测器以来,各时期产品均能在灵敏度、像元尺寸或阵列规模等单一或多个方面达到或优于国内竞争对手的产品性能,一直保持较强的产品竞争力。对比当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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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竞争对手的最高性能非制冷探测器产品,发行人的产品在阵列规模、像元尺寸及灵敏度等关键技术指标方面,均能达到或优于可比公司产品的最高性能指标。同时,发行人2018年非制冷红外产品销量领先国内竞争对手,量产能力突出,具备规模化优势。因此,发行人能够持续为客户提供高性能、高性价比的产品。
从双方合作关系来看,自2015年发行人与海康威视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双方经过多年合作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伙伴关系,海康威视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主要为非制冷红外探测器,采购数量稳步提升,基于双方健康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产品的领先技术性能,双方的合作关系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海康威视的销售具有稳定性及持续性。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也在积极开拓客户,虽然对海康威视的销售金额逐年上升(2016-2018年分别为2,261.58万元、6,603.11万元和8,477.11万元),但占营业收入比例2018年较2017年明显下降(2016-2018年分别为37.54%、42.40%和22.07%),有效地缓解了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的情况。
(四)发行人与K0001与K0009签订的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 | 约定内容 |
检验要求 | 供方按照该产品相关验收规范进行出厂质检,并由驻供方军事代表机构出具军检合格证;需方按照该产品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交货地点 | 由供方负责将产品送至需方指定地点交货 |
质保要求 | 约定一定年限的质保期 |
交货期 | 约定某一日期前交付一定数量的产品 |
结算付款 | 约定预付比例以及结清余款的账期 |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军工客户的访谈,其采购发行人非制冷红外探测器或机芯产品用于加工生产整机或系统产品,进而参与军品型号项目的招投标或向军方供货,不存在直接采用发行人产品参与军工项目研制或招投标的情形。
发行人从事军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了《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具备直接参与军工项目研制或招投标的资质条件,不存在相关资质或法律障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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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公司已经具备整机研制、生产能力以及直接参与军品招投标的条件,但为避免与军品客户产生直接竞争,因此未直接参与军工项目研制或招投标。
(五)根据对K0009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K0009生产制冷型探测器,但不从事非制冷型探测器和部分非制冷型机芯产品的研发生产,由于K0009承担了若干国内非制冷红外整机产品的型号任务,因此需要从发行人处采购非制冷探测器、机芯用于整机生产,所以K0009从发行人处采购大量非制冷探测器及机芯产品具有合理性。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军品毛利率水平较高,与军品的产品特性、技术特点、高研发投入、高壁垒等原因密切相关,是符合军用产品行业惯例的,具体原因如下:
1.军品装备的招投标过程需要提供从硬件到软件,基于光机电一体的定制化可靠设计、研制和试验验证,同时在中标后需要协助军品客户完成产品定型及小批量试用过程,其前期过程严谨细致,研制周期长,试验及验证资源耗费大的特点使得发行人在获得批量订单之前需要较高的先行投入。因此,发行人军品价格反映了订单获取的前期投入对应的价值。
2.由于军品装备对性能、可靠性、全寿命保障及环境适应性等指标要求执行标准高、要求严,因此客户对于军品的性能先进性和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较民品而言具有更为严苛的需求。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非制冷红外成像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与生产,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多年的技术研究积累,形成了产品性能领先、可靠性高等优势,提升了客户竞标成功率,及时完成了项目研制和批量交付任务。发行人自主进行的技术开发活动在报告期之前已经持续发生,形成的技术积累和沉淀使得公司在报告期内受益明显,发行人军品的高毛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前期的研发投入成本。
3.发行人所研发、生产的军品非标准化产品,均是基于军方使用场景和特殊要求专门进行研发的定制化产品。发行人需要参与军品客户产品研发的前期预研或方案论证,并在中标后协助军品客户进行针对性设计、修改和完善,以保证项目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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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定型的顺利完成。因此,公司军品价格反映了为客户定制化研发生产的特有价值。
4.军用产品对可靠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极高,因此用户对于供应商的综合服务能力也会有着高标准的要求,并且重点体现在批量交付能力、产品保修、定制开发、配套保障和服务响应等方面。基于对上述客户需求的准确把握,发行人形成了全面的客户综合服务能力,从而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5.军用红外热成像行业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行业,主要体现在:
(1)技术目标的差异性,军用产品和民用产品的具体需求不同,军品除需要满足普通民品的基本使用用途外,还要根据军方用户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
(2)技术可靠性要求高,一项技术能否用于军事用途首先取决于其可靠性,军用产品对可靠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极高,导致军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重点和工艺规范与民用产品存在差异,对一般民用产品生产厂商形成天然的壁垒;
(3)军用产品研发周期较长,前期研发投入大,需要企业先行投入,等待产品进入列装阶段之后才能获得收益;另外,军品的订货付款审批流程较长,需要企业有一定的资金保障持续运营,进入门槛较高,因此军品的毛利率水平较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海康威视的销售具有稳定性及持续性;发行人军品客户K0001与K0009采购发行人非制冷红外探测器或机芯产品用于加工生产整机或系统产品,进而参与军品型号项目的招投标或向军方供货,不存在直接采用发行人产品参与军工项目研制或招投标的情形;K0009从发行人处采购非制冷探测器、机芯用于整机生产具有其合理性;发行人军品毛利率水平较高,与军品的产品特性、技术特点、高研发投入、高壁垒等原因密切相关,是符合军用产品行业惯例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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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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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针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已出具的承诺内容进行修订的情形,本所就上述修订所涉及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它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发行人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做出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李维诚、梁军、方新强、郑加强、深圳合建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建新源”)、深圳中合全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合全联”)、烟台深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做出承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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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票将在该等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等股票。
二、关于部分发行人股东做出的其他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处于有效期内或未来可能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股东合作协议或其他可能威胁、影响发行人现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等形式)的约定;(2)本股东充分认可并尊重马宏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股东及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不会通过主动增持发行人股票、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同时,本股东将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方式支持马宏为维持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3)若本股东或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违反前述承诺,则本股东同意将所增持的发行人股份无偿转让给上述事实发生之日收盘时发行人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至本股东或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不再具有发行人控制权为止,发行人其他股东按其届时对发行人的相对持股比例获得相应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李维诚、梁军、方新强、郑加强、合建新源、中合全联做出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处于有效期内或未来可能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股东合作协议或其他可能威胁、影响发行人现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等形式)的约定;
(2)本股东充分认可并尊 重马宏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股东及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不会通过主动增持发行人股票、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同时,本股东将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方式支持马宏为维持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3)若本股东或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违反前述承诺,则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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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所增持的发行人股份无偿转让给上述事实发生之日收盘时发行人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至本股东或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不再具有发行人控制权为止,发行人其他股东按其届时对发行人的相对持股比例获得相应股份。”。
(三)李维诚、梁军、方新强、郑加强、合建新源、中合全联于2019年6月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起60个月内,发行人当前实际控制人马宏在任何时点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征集投票权时,本股东均同意将届时所持发行人股票(含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所持发行人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马宏行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做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及该等股东之前所做出的承诺的情形,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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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 Ⅰ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Ⅰ二、 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 Ⅰ三、 本所声明 .................................................. Ⅳ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4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0十四、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运作 ......... 212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228
十七、 发行人的合规经营情况 ...... 237
十八、 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4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48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49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 249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内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 称 | 释 义 | |
发行人/睿创微纳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及上市 | 指 |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睿创有限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 |
艾睿光电 | 指 |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睿新 | 指 | 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为奇 | 指 | 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 |
英菲感知 | 指 | 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 |
合肥英睿 | 指 |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成都英飞睿 | 指 | 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标润 | 指 | 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指 | 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
开发区国资局 | 指 | 烟台市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烟台深源 | 指 | 烟台深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合建新源 | 指 | 深圳合建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合全联 | 指 | 深圳中合全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视典数字 | 指 | 深圳市中视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核兴源 | 指 | 北京中核兴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中核全联投资基金 | 指 | 中核全联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中核全联 | 指 | 北京中核全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中核新能源 | 指 | 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蓝肯投资 | 指 | 杭州蓝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熹投资 | 指 | 深圳市信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信熹 | 指 | 上海信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烟台赫几 | 指 | 烟台赫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苏州几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深圳创投 | 指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青岛中普舫瀛 | 指 | 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安吉鼎集 | 指 | 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安吉鼎丰 | 指 | 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华控科工 | 指 |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华控(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指 | 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华控湖北 | 指 |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曾用名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南靖互兴厚力 | 指 | 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国投基金 | 指 |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北京华控 | 指 |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潍坊高精尖 | 指 |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振华领创 | 指 | 北京振华领创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芯谷 | 指 | 合肥芯谷微电子有限公司 |
雷神防务 | 指 | 西安雷神防务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基金业协会 | 指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本所 | 指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华普天健 | 指 |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最近三年 | 指 | 2016年、2017年及2018年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管理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编报规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招股说明书》 | 指 |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19BJGX0039)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19BJGX0044) |
《专项复核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出资到位情况专项复核的报告》(XYZH/2019BJGX0042)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等相关规定,并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目前在金融证券、法律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业务、诉讼与仲裁业务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是国内领先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经办本次发行及上市,并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律师是代悦律师、于洋律师。
代悦律师:女,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证号码:12101200411900226,目前供职于本所。代悦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电话:024-31885666;传真:
024-31885668;电子邮箱:daiyue@zhongyinlawyer.com。
于洋律师:男,本科学历,执业证号码:12101201610710560,目前供职于本所。于洋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电话:024-31885666;传真:024-31885668;电子邮箱:yuyang@zhongyinlawyer.com。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本次发行及上市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充: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3.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判断;
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其购买合同
和发票原件,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证、确认。
10.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本次发行及上市工作中,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独立性、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重大债权债务、资产收购及兼并、经营合规性、税收及财务补贴、重大诉讼及仲裁等事项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及《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2018年开始介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准备工作,迄今累计工作超过1000个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进行了合规性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尽职调查方案。
2.根据《编报规则》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
3.走访了发行人的股东,就其出资及持股情况进行了调查。
4.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就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商业交易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5.就发行人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其确
认。
6.本所律师与中信证券、信永中和等其他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7.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8.对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证。
9.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其他相关工作。
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声明
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4.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和材料,且有关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具有一致性。
5.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文件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包括会议决议、记录、议案、表决票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日召开,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同意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批准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所律师亲自出席见证并查验了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各项议案、表决票及股东授权文件等相关会议资料。经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内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具体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情况如下:
1.公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拟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3.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定价;
4.本次股票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6.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且取得科创板投资资格的境内外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7.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1)红外热成像终端应用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2)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
(3)睿创研究院建设项目。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最终超过上述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
8.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方案自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9.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批准签署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各项协议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等;
(2)办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全部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拟订、修改、补充、签署、递交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全部申报文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3)负责确定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中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2) 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审核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结构及具体使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3)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按照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4)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决定募集资金项目前期筹备及实施工作中的各项事宜。
(4)如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根据新规定或要求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作相应调整;
(5)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发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发行人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并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6)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获得批准后,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结果完善《公司章程(草案)》中待填事项;
(7)依法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的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9)审批、执行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该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授权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方案以及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
议案均已由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批准。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该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待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当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了发行人的信息,并于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发行人置备于工商机关的档案资料。经核查,发行人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现持有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9650399E)。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住所为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为马宏,注册资本为38,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用于传感光通信、光显示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材、光电模板与应用系统、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像仪整机与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之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对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的结果,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破产、被工商机关依法吊销等需要实施清算的情形。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文件中不存在股东已做出解散决定的记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条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一进行了核查比对。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实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
1.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以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相同,每股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现有各项条件,逐条比照《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当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内的完善的治理结构,各内部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及专项制度开展运作,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693,311.73元、64,350,882.21元和125,168,101.47元,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根据《审计报告》内容,信永中和已确认:“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睿创微纳2016年
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4.根据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各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结合发行人现有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当前已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系于2016年6月由睿创有限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鉴于睿创有限的成立时间为2009年12月11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
(2) 发行人当前已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各权力结构,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目前已聘用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经营团队。发行人董事会已聘用了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内的相关人员。发行人的上述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会计基础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的内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的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3.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完整,可满足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运营需要,相关资产均通过买卖、自建及自行研发等合法方式获得,依法规规定应办理产权登记的资产均已登记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下,不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均由发行人或子公司直接掌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当前在业务、财务、人员及机构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保持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在最近二年内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均为马宏,没有发生变更,当前也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发行人最近二年内合计7名(不包含人员重复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累计变动2人,分别为董事笪新亚、副总经理王鲁杰辞去发行人处职务,变动比例占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之和的28.57%。除上述人员变动外,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二年内均未变化。上述人员离职后,发行人均及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及任命了新任董事及副总经理,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当前所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4.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红外MEMS芯片、探测器、机芯及整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规定的在科创板上市的标准。
1. 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综合睿创微纳报告期内外部股权融资估值以及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法得到的评估结果,睿创微纳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2. 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64,351,733.73元、125,171,874.67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
次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设立时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与企业设立相关的验资文件及投资凭证、与企业设立相关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文件、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会议文件等。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如下:
(一)睿创有限的设立过程
睿创有限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由股东孙仕中认缴出资10,000万元、尚昌根认缴出资5,000万元。根据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章程约定,股东首期出资3,000万元,其中孙仕中出资2,000万元,尚昌根出资1,000万元。2009年12月10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09]第1053号),确认上述股东出资已缴足。2009年12月1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睿创有限设立。睿创有限设立时的登记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9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仕中 | 10,000 | 2,000 | 66.6667% |
尚昌根 | 5,000 | 1,000 | 33.3333% |
合计 | 15,000 | 3,000 | 100% |
注:根据本所律师对孙仕中、尚昌根的访谈及对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股东出资的核查,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实际出资人为方平,登记股东孙仕中、尚昌根均是代表方平持有睿创有限的出资,全部出资均由方平筹措并通过孙仕中、尚昌根的名义投入睿创有限。孙仕中及尚昌根在访谈中均已确认在睿创有限设立当时并未实际投入资金,对睿创有限的股权不享有实际权益,仅系代方平持股,各方对
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股权归属于方平没有争议。
(二)发行人的设立过程
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发起协议约定,以及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决议内容,发行人系由睿创有限通过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符合《公司法》及《管理办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查阅了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资料。根据核查内容,发行人在设立阶段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16年6月16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2016年6月16日,睿创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协议书》,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 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方案>执行情况的议案》。
(4) 2016年6月21日,华普天健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213号),验证各发起人认缴的发行人股本已足额缴纳。
(5) 2016年6月23日,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行人设立,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的设立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与债权人的纠纷。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及设立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起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协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发起人信息,包括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信息、非自然人发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全体发起人就设立发行人所签署的对应《发起协议书》等资料。根据核查内容,发行人的发起人为睿创有限的全体49名股东,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及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各发起人同意以睿创有限的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协议还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本设置、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相应资质和条件,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之目的所签署的《发起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
4.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决议、记录及表决票等文件。根据核查内容,发行人于2016年6月18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睿创有限全体股东参加本次会议,并通过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方案>执行情况的议案》,同时表决通过发行人的章程、选举了发行人的董事、非职工监事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5.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实施了审计与资产评估程序
(1) 设立过程中实施的审计程序
2016年6月15日,华普天健出具了《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3913号),确认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睿创有限的净资产为311,066,931.47元。
根据信永中和针对发行人在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情况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内容,信永中和确认睿创有限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为30,511.86万元,并确认“上述事项对股改时出资情况未产生出资不实的影响”。2018年9月10
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案的议案》,批准按照《专项复核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对发行人设立方案进行调整。
(2) 设立过程中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
2016年6月16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6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1428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的设立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生产设施及设备进行了现场查验。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与之相配套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与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相配套的资产。同时,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土地、商标、专利、车辆及机器设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资产权属登记。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目前发行人的资产均处发行人掌控下,发行人不存在其资产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以其资产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二)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1名。发行人已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1名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1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
2.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根据上述材料内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3. 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为明确劳动关系,已分别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处领取薪酬,未在其他单位领取薪酬。
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其在册职工为明确劳动关系而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内容进行了查验。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全部员工均通过发行人的选任程序录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与其登记在册的员工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全部已签署《劳动合同》均在劳动主管部门备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员工选聘方面独立自主,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况。
(三)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进行核查。上述会议文件显示,发行人于设立当时已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权力机构,上述机构目前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履职程序履行相应职权,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影响而超越各自职权范围或履职程序作出决定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聘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必要人员,并于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立了由董事会秘书主管的证券部以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审部。发行人目前的内部经营机构由总经理负责,下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9个职能部门。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如下图:
3.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上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均与其他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与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人员控制的关联单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机构混同情况。发行人的机构设置不受控股股东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单位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并与财务人员全部签署了劳动合同。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的内容显示,发行人已建立起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其子公司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2.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的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所履行程序进行核查的结果,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3. 发行人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账号:37001666660050164637),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
述人员关联单位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不存在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的情况。
(五) 发行人业务独立
1. 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公司章程》中约定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相符。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开展业务所签署的合同及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开具的发票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皆以自身的名义自主实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代发行人签署相关合同或代其实施业务的情况。
2.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需要依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
3.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以及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不存在相同或类似项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六) 发行人具有完整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完整的生产、采购、研发和销售机构,独立从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限定的经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当前以及既往的股东名册、持股证明,对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明该等关系的有效文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股东名册。根据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名册内容,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计有股东共95名,其中自然人股东77名,非自然人股东18名,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1)马宏
马宏: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身份证号为4201111971********。
马宏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68,4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7.7662%,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2)李维诚
李维诚: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和平大道23号安信大厦****,身份证号为2101061970********。
李维诚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46,870,13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741%。
3)梁军梁军:女,1967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1650弄12号****,身份证号为4206011967********。
梁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857,14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772%。
4)方新强
方新强: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鹿鸣小区37号楼****,身份证号为3706021972********。
方新强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4,025,97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6431%。5)郑加强
郑加强: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铁医路1号****,身份证号为1101081968********。
郑加强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359%。6)郭延春郭延春: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SO4楼****,身份证号为1301041970********。
郭延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9,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4287%。7)许涌
许涌: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3号楼****,身份证号为1101081970********。
许涌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415,58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859%。8)张国俊
张国俊: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世纪村二期****,身份证号为6224211968********。
张国俊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1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251%,
9)江斌
江斌: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武汉东湖开发区佳园路****,身份证号为5129281970********。
江斌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897,40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721%。
10)赵芳彦
赵芳彦: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环龙路181弄****,身份证号为2101021968********。
赵芳彦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44%。11)周雅琴
周雅琴:女,满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小区****,身份证号为2201041971********。
周雅琴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418,1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476%。12)曹雪梅
曹雪梅: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身份证号为1101081967********。
曹雪梅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090,90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626%。13)于忠荣
于忠荣: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楼****,身份证号为3101091963********。
于忠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7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715%。
14)赵昀晖
赵昀晖:女,满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3号****,身份证号为2201031970********。
赵昀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7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715%。15)张云峰
张云峰: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999弄****,身份证号为4104211975********。
张云峰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709,74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4440%。
16)兰有金
兰有金: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身份证号为5321231976********。
兰有金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108%。
17)李英妹
李英妹: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城东居委会文化北路****,身份证号为4600271950********。
李英妹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889,61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103%。18)张蕾
张蕾: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身份证号为4129011975********。
张蕾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805,19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286%。19)李晋东
李晋东: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身份证号为3706201968********。
李晋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773,24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203%。20)王君
王君: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身份证号为1521041972********。
王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57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679%。21)石筠
石筠: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身份证号为3206021980********。
石筠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2,512,98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527%。22)郑康祥
郑康祥: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1号****,身份证号为6501051959********。
郑康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232,46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799%。23)丛培育
丛培育: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67号****,身份证号为3301061969********。
丛培育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987,01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161%。
24)韩文刚
韩文刚: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432号****,身份证号为4601001972********。
韩文刚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753,24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4554%。25)马晓东
马晓东: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3号****,身份证号为5301111970********。
马晓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969,48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713%。26)熊笔锋
熊笔锋: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身份证号为2101051974********。
熊笔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285,71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340%。27)马晓明
马晓明: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身份证号为1201021972********。
马晓明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92,20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97%。28)李聪科
李聪科: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身份证号为4110811982********。
李聪科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45,45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975%。
29)沈泉
沈泉: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身份证号为4401061970********。
沈泉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0)张定越
张定越: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身份证号为5101021969********。
张定越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1)于沔
于沔: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观山园****,身份证号为3201021968********。
于沔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2)邵红
邵红: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郝家****,身份证号为3702841983********。
邵红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3)由其中
由其中: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和合胡同****,身份证号为3706021969********。
由其中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036%。34)李一君
李一君: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99弄****,身份证号为1329321976********。
李一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935,06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429%。
35)陈文礼
陈文礼: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身份证号为4416221981********。
陈文礼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307%。36)王宏臣
王宏臣: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万科城市花园****,身份证号为4107271979********。
王宏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35%。37)苏郁
苏郁: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为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555号****,身份证号为3701041974********。
苏郁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3,76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14%。38)张家玮
张家玮: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身份证号为3710021992********。
张家玮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125%。39)王鹏
王鹏: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身份证号为4209831984********。
王鹏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94,80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064%。40)刘辉
刘辉: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身份证号为6501021968********。
刘辉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7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004%。
41)黄为
黄为: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东槐里胡同****,身份证号为1101021969********。
黄为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7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004%。42)赖庆园
赖庆园: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身份证号为6101131969********。
赖庆园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01,29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822%。43)姜士兵
姜士兵: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身份证号为1102231968********。
姜士兵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01,29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822%。44)孙瑞山
孙瑞山: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街道****,身份证号为3714021983********。
孙瑞山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61,03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457%。45)汪滨
汪滨: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教育街2号楼****,身份证号为1101081962********。
汪滨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46)沈坚
沈坚: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身份证号为4201061961********。
沈坚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
47)卞蓉
卞蓉: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168号香山里花园****,身份证号为6101041971********。
卞蓉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48)吴玉娟
吴玉娟: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身份证号为3404041970********。
吴玉娟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18%。49)潘原子
潘原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身份证号为1101081984********。
潘原子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06%。50)蔡建立
蔡建立: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利兹城市公寓****,身份证号为3301061967********。
蔡建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506%。51)黄星明
黄星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新竹路6号****,身份证号为1304031978********。
黄星明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90,90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75%。52)庞彩皖
庞彩皖: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200弄****,身份证号为3201111959********。
庞彩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
53)赵金隨
赵金隨: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为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身份证号为1330241967********。
赵金隨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54)陈红升
陈红升: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身份证号为3201211968********。
陈红升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55)施桂凤
施桂凤:女,汉族,1960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身份证号为3205211960********。
施桂凤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53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214%。56)甘先锋
甘先锋: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解放东路****,身份证号为5130311978********。
甘先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20,77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093%。57)魏慧娟
魏慧娟: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身份证号为6224271984********。
魏慧娟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85,71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002%。58)杨水长
杨水长: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身份证号为4305271981********。
杨水长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911%。
59)王鹏程
王鹏程: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6****身份证号为2101021981********。
王鹏程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911%。60)陈斌
陈斌: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308弄****,身份证号为5101031968********。
陈斌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911%。61)陈文祥
陈文祥: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身份证号为5109021983********。
陈文祥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292,20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759%。62)梁华锋
梁华锋: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身份证号为4325021981********。
梁华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698%。63)王鲁杰
王鲁杰: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西路108弄****,身份证号为6501041966********。
王鲁杰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698%。64)刘岩
刘岩: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河怡海小区****,身份证号为2302031984********。
刘岩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22,07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577%。
65)韩冰
韩冰: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街道****,身份证号为3703061958********。
韩冰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6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607%。66)许娟
许娟: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福庭街****,身份证号为6101031973********。
许娟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0,39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546%。67)李素华
李素华: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乳山市育黎镇王母夼村****,身份证号为3706301962********。
李素华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87,01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486%。68)董珊
董珊: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水运村北11栋****,身份证号为4201061981********。
董珊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151,94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95%。69)沈汉波
沈汉波: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身份证号为6501041966********。
沈汉波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64%。70)付鹏飞
付鹏飞: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址为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新林子乡****,身份证号为1308211986********。
付鹏飞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28,57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34%。
71)温利兵
温利兵: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为山西省原平市轩岗矿务局机关****,身份证号为1409811971********。
温利兵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40,26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64%。72)王磊
王磊: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为3707041981********。
王磊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28,57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34%。73)张颖
张颖: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身份证号为4210221986********。
张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306%。74)李欣
李欣: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晨光大道****,身份证号为5301031982********。
李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1,81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213%。75)孙国栋
孙国栋: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南官庄****,身份证号为3706121987********。
孙国栋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060%。76)陈秀丽
陈秀丽: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身份证号为3706021972********。
陈秀丽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060%。
77)修安林
修安林: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为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为3706291973********。
修安林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060%。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股东中,李维诚与石筠系配偶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控制发行人股票49,383,11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8268%;王鹏与董珊系配偶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控制发行人股票946,75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459%。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股东名册、股东入股的交易合同及凭证、发行人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进行查验的结果,上述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拥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或潜在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2)非自然人股东
1) 合建新源
合建新源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1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97169R),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核兴源投资咨询,住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合建新源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29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中核兴源 | 100 | 普通合伙人 | 3.33 |
2 | 中核全联投资基金 | 2,900 | 有限合伙人 | 96.67 |
合计 | 3,000 | 100 |
合建新源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359%。经本所律师核查,合建新源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S9380,基金管理人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
2) 中合全联
中合全联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1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972578),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住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合全联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30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北京中核全联 | 800 | 普通合伙人 | 26.67 |
2 | 中核全联投资基金 | 1,050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3 | 李翔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4 | 郭旗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5 | 宗剑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6 | 王达 | 150 | 有限合伙人 | 5.00 |
7 | 中合全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00 | 有限合伙人 | 3.33 |
合计 | 3,000 | 100 |
中合全联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035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合全联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EN776,基金管理人为北京中核全联。
3) 深圳创投
深圳创投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5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118E),注册资本为542,090.188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倪泽望,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创投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表:
3-3-2-31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2,843.407 | 28.20 |
2 |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8,418.6696 | 20.00 |
3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8,543.80 | 10.80 |
4 |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 69,350.3415 | 12.79 |
5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269.5179 | 5.03 |
6 |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 26,520.1015 | 4.89 |
7 |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 26,520.1015 | 4.89 |
8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9,911.1101 | 3.67 |
9 |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 17,953.0529 | 3.31 |
10 | 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 | 13,253.1829 | 2.44 |
11 |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 12,651.0909 | 2.33 |
3-3-2-32
12 |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7,590.6789 | 1.40 |
13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1,265.1335 | 0.23 |
合计 | 542,090.1882 | 100 |
深圳创投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688,31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333%。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创投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并
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P1000284,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创投。
4) 信熹投资
信熹投资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13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8740302L),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信熹,住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推广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信熹投资的合伙人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上海信熹 | 45 | 普通合伙人 | 1.74 |
2 | 叶蓓 | 1,060 | 有限合伙人 | 40.94 |
3 | 王海鹏 | 530 | 有限合伙人 | 20.47 |
4 | 汪春焕 | 318 | 有限合伙人 | 12.28 |
5 | 兰有金 | 318 | 有限合伙人 | 12.28 |
6 | 北京君弘辰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18 | 有限合伙人 | 12.28 |
合计 | 2,589 | 100 |
信熹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9,350,64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4287%。
经本所律师核查,信熹投资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H0741,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信熹。
5) 上海标润上海标润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目前持有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0567952),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云峰,住址为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26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经营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标润的合伙人如下:
3-3-2-33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张云峰 | 60 | 普通合伙人 | 1.00 |
2 | 上海疆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655 | 有限合伙人 | 94.25 |
3 | 郭辉 | 285 | 有限合伙人 | 4.75 |
合计 | 6,000 | 100 |
上海标润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7,025,97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8249%。本所律师对上海标润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海标润不属于私募基金,也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合伙人上海缰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刘飚 | 82.10 | 普通合伙人 | 1.00 |
2 | 聂新勇 | 6,600 | 有限合伙人 | 80.39 |
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勇教育基金会 | 1,000 | 有限合伙人 | 12.18 |
4 | 曹华 | 527.90 | 有限合伙人 | 6.43 |
合计 | 8,210 | 100 |
本所律师对投资睿创有限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并对上海标润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张云峰实施了访谈。经核查,上海标润确认其投资睿创有限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投资的情况,全部投资资金的来源均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投入,且上海标润当前没有向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
6) 开发区国资公司开发区国资公司为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8日,目前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02653863321),法定代表人冯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经营范围为运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其它可支配的资金入股、参股、合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区内城市基础性建设投资,销售建筑材料,以自有资产从事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商品经济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通用厂房的建设、租赁,物业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资公司的股东为开发区国资局。开发区国资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5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0%。
7) 安吉鼎集安吉鼎集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目前持有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51G40),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蓝肯投资,住址为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吉鼎集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34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蓝肯投资 | 1 | 普通合伙人 | 0.01 |
2 | 李君 | 3,040 | 有限合伙人 | 60.79 |
3-3-2-35
3 | 吴宇丹 | 990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4 | 王瑞峰 | 260 | 有限合伙人 | 5.20 |
5 | 徐宏伟 | 210 | 有限合伙人 | 4.20 |
6 | 丛方妮 | 300 | 有限合伙人 | 6.00 |
7 | 徐伟国 | 200 | 有限合伙人 | 4.00 |
合计 | 5,001 | 100 |
安吉鼎集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4,15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0%。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鼎集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CT678,基金管理人为蓝肯投资。
8) 青岛中普舫瀛青岛中普舫瀛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5日,目前持有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5MA3MK5718P),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青岛舫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19号。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以上项目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岛中普舫瀛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青岛舫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7.35 | 普通合伙人 | 2.00 |
2 | 青岛街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00.00 | 有限合伙人 | 98.00 |
合计 | 3,367.35 | 100 |
青岛中普舫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5,845,32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5183%。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中普舫瀛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EZ265,基金管理人为青岛老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安吉鼎丰
安吉鼎丰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14日,目前持有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50213524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为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1004室 。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吉鼎丰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36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05 | 普通合伙人 | 62.14 |
2 | 金群伟 | 1,200 | 有限合伙人 | 25.67 |
3 | 徐宏伟 | 470 | 有限合伙人 | 10.05 |
4 | 柯韶峰 | 60 | 有限合伙人 | 1.28 |
5 | 雷方俣 | 40 | 有限合伙人 | 0.86 |
合计 | 4,675 | 100 |
安吉鼎丰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67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吉鼎丰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EM050,基金管理人为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 华控科工
华控科工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1月20日,目前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2371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楼876室。经营范围为私
募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控科工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37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普通合伙人 | 0.10 |
2 | 华控创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100 | 有限合伙人 | 50.10 |
3 | 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4 | 嘉兴华控卓宇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200 | 有限合伙人 | 17.20 |
5 |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6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40 | 有限合伙人 | 1.94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毅尚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0 | 有限合伙人 | 0.66 |
合计 | 100,000 | 100 |
华控科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4,461,429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588%。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控科工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W6905,基金管理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 烟台赫几烟台赫几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7月3日,目前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3460970812),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斌,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7室。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烟台赫几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38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江斌 | 8.84 | 普通合伙人 | 2.75 |
2 | 赵培 | 52.00 | 有限合伙人 | 16.19 |
3 | 杨琳 | 26.00 | 有限合伙人 | 8.10 |
4 | 马宏 | 26.00 | 有限合伙人 | 8.10 |
5 | 向思桦 | 23.40 | 有限合伙人 | 7.29 |
6 | 孙同波 | 18.20 | 有限合伙人 | 5.67 |
7 | 曹仕俊 | 15.60 | 有限合伙人 | 4.86 |
8 | 冷利 | 14.30 | 有限合伙人 | 4.45 |
9 | 张勇 | 10.40 | 有限合伙人 | 3.24 |
10 | 李辉 | 10.40 | 有限合伙人 | 3.24 |
11 | 胡志平 | 10.40 | 有限合伙人 | 3.24 |
12 | 戚栋栋 | 9.10 | 有限合伙人 | 2.83 |
13 | 牟道禄 | 9.10 | 有限合伙人 | 2.83 |
14 | 康萌萌 | 7.80 | 有限合伙人 | 2.43 |
15 | 沈良辉 | 6.50 | 有限合伙人 | 2.02 |
16 | 秦旖旎 | 6.50 | 有限合伙人 | 2.02 |
17 | 杨云 | 5.85 | 有限合伙人 | 1.82 |
18 | 徐莹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19 | 郭涛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20 | 王帅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21 | 公衍刚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62 |
22 | 马彦静 | 3.90 | 有限合伙人 | 1.21 |
23 | 张朋辉 | 3.90 | 有限合伙人 | 1.21 |
3-3-2-39
24 | 俞白军 | 3.90 | 有限合伙人 | 1.21 |
25 | 李鸣浩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26 | 孙承阳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27 | 杨秀武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28 | 张军德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29 | 吕永文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30 | 石瑞生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31 | 齐亚鲁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32 | 夏文涛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33 | 孙丰沛 | 2.60 | 有限合伙人 | 0.81 |
34 | 孙中华 | 1.30 | 有限合伙人 | 0.40 |
35 | 阎宏宏 | 0.91 | 有限合伙人 | 0.28 |
36 | 王浪静 | 0.65 | 有限合伙人 | 0.20 |
37 | 刘秋梅 | 0.65 | 有限合伙人 | 0.20 |
38 | 郑丽华 | 0.65 | 有限合伙人 | 0.20 |
39 | 刘建钢 | 0.39 | 有限合伙人 | 0.12 |
40 | 张欣 | 0.26 | 有限合伙人 | 0.08 |
合计 | 321.10 |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系发行人为了实现员工持股目的而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当前员工,全部出资均由上述员工自行缴付。烟台赫几的合伙人中秦旖旎和齐亚鲁为配偶关系、孙中华为发行人股东及监事陈文祥的配偶。
烟台赫几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887,013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7499%。
12) 烟台深源
烟台深源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6月1日,目前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34450160XN),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姜倡,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6室。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烟台深源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40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姜倡 | 37.00 | 普通合伙人 | 16.30 |
2 | 马宏 | 56.40 | 有限合伙人 | 24.85 |
3 | 张群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13.22 |
4 | 于春英 | 22.00 | 有限合伙人 | 9.69 |
5 | 欧阳菲 | 15.00 | 有限合伙人 | 6.61 |
6 | 张晓琳 | 12.00 | 有限合伙人 | 5.29 |
7 | 姚子鹏 | 8.00 | 有限合伙人 | 3.52 |
8 | 张连波 | 6.00 | 有限合伙人 | 2.64 |
9 | 刘冬梅 | 5.00 | 有限合伙人 | 2.20 |
10 | 李静波 | 4.60 | 有限合伙人 | 2.03 |
11 | 孙丽美 | 4.00 | 有限合伙人 | 1.76 |
12 | 陈晓艳 | 4.00 | 有限合伙人 | 1.76 |
13 | 由新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32 |
14 | 孟刚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32 |
15 | 刘强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32 |
16 | 盛梅 | 2.50 | 有限合伙人 | 1.11 |
3-3-2-41
17 | 刘敏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18 | 孔凡兴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19 | 李少莉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20 | 刘建宝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21 | 于明洋 | 2.00 | 有限合伙人 | 0.88 |
22 | 刘立春 | 1.00 | 有限合伙人 | 0.44 |
23 | 于梅 | 0.50 | 有限合伙人 | 0.22 |
合计 | 227 |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深源系发行人为了实现员工持股目的而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当前员工,全部出资均由上述员工自行缴付。
烟台深源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653,24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892%。
13) 石河子市四方达
石河子市四方达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目前持有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328771159C),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向阳,住址为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05室。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石河子市四方达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宋向阳 | 1,500.00 | 普通合伙人 | 50.00 |
2 | 何仁贵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3 | 李冬青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4 | 孙辉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16.67 |
合计 | 3,000 | 100 |
石河子市四方达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337,66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6072%。
本所律师对石河子市四方达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并对石河子市四方达的执行事业合伙人宋向阳实施了访谈。经核查,石河子市四方达确认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投资的情况,全部投资资金的来源均为合伙依照合伙协议的投入,且石河子市四方当当前没有向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石河子市四方达不属于私募基金,也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4) 华控湖北
华控湖北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3月27日,目前持有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8XQYD53),住址为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金融小镇叶挺大道特1号。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控湖北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42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普通合伙人 | 0.10 |
2 | 华控成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600 | 有限合伙人 | 30.60 |
3 | 深圳前海淮泊方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4 | 湖北咸宁清海长江新兴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5 | 福建省黑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6 | 苏州元聚华控防务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60 | 有限合伙人 | 8.06 |
8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毅尚德股权 | 1,140 | 有限合伙人 | 1.14 |
3-3-2-43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9 | 湖北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有限合伙人 | 0.10 |
合计 | 100,000 | 100 |
华控湖北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282,727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8397%。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控湖北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Y2269,基金管理人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 南靖互兴厚力
南靖互兴厚力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2月22日,目前持有福建省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27MA31GW8GX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邮政综合楼三楼301-9。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南靖互兴厚力的合伙人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10 | 普通合伙人 | 0.01 |
2 | 陈艺 | 2,000 | 有限合伙人 | 99.99 |
合计 | 2,000.10 | 100 |
南靖互兴厚力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2,168,831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6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靖互兴厚力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CZ948,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 国投基金
国投基金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9月13日,目前持有顺义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88QAX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投创合(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
心区融慧园6号楼4-68。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投基金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44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国投创合(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普通合伙人 | 0.56 |
2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000 | 有限合伙人 | 38.66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25,000 | 有限合伙人 | 12.61 |
4 |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 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11.20 |
5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11.20 |
6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11.20 |
7 | 北京顺义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 100,000 | 有限合伙人 | 5.60 |
8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有限合伙人 | 5.60 |
9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50,000 | 有限合伙人 | 2.80 |
10 | 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有限合伙人 | 0.56 |
合计 | 1,785,000 | 100 |
国投基金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8,0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0779%。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投基金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M5848,基金管理人为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北京华控
北京华控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目前持有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9HMR4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院9号楼01层103-6号。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华控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45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500 | 普通合伙人 | 1.00 |
2 | 华控科工 | 37,600 | 有限合伙人 | 25.07 |
3 | 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37,500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4 | 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开元二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0,000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5 | 华控湖北 | 18,400 | 有限合伙人 | 12.27 |
6 | 上海上汽中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828 | 有限合伙人 | 6.55 |
7 | 台州尚颀颀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72 | 有限合伙人 | 3.45 |
8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浩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 | 有限合伙人 | 3.33 |
9 |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有限合伙人 | 3.33 |
合计 | 150,000 | 100 |
北京华控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3,15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8182%。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华控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外
公示,备案编号为SCV886,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8) 潍坊高精尖潍坊高精尖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6日,目前持有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MA3DNFBN9P),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念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幢3号。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潍坊高精尖的合伙人如下表:
3-3-2-46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投资比例(%) |
1 | 北京念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普通合伙人 | 0.60 |
2 | 潍坊市今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000 | 有限合伙人 | 42.17 |
3 | 潍坊凤翔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00 | 有限合伙人 | 24.10 |
4 | 北京空港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18.07 |
5 | 湖州冉源腾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 | 有限合伙人 | 9.04 |
6 | 北京开源泰克机械有限公司 | 1,000 | 有限合伙人 | 6.02 |
合计 | 16,600 | 100 |
潍坊高精尖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1,000,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597%。
经本所律师核查,潍坊高精尖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已对
外公示,备案编号为ST8134,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元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 发行人股东马宏为烟台深源及烟台赫几之有限合伙人,持有烟台深源24.85%的财产份额,持有烟台赫几8.10%的财产份额;
2) 发行人股东江斌为烟台赫几之普通合伙人,持有烟台赫几2.75%的财产份额;
3) 发行人股东张云峰为上海标润之普通合伙人,持有上海标润1%的财产份额;
4) 发行人股东合建新源的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为另一股东中合全联之有限合伙人;
5) 发行人股东兰有金为信熹投资有限合伙人,持有信熹投资12.28%的财产份额;兰有金同时担任信熹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信熹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同时,兰有金通过其控制的上海熹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东中合全联之有限合伙人、合建新源之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核全联投资基金的股东中核新能源16.65%的股权;
6) 发行人股东沈坚为青岛中普舫瀛的有限合伙人青岛街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7) 发行人股东华控科工的普通合伙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时为华控湖北之普通合伙人。华控科工之有限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区华毅尚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为华控湖北之有限合伙人。同时,华控科工及华控湖北均为北京华控之有限合伙人。华控科工、华控湖北、北京华控合计直接控制发行人股票10,844,156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8167%;
8) 发行人股东、董事丛培育之女丛方妮为发行人另一股东安吉鼎集之有限合伙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股东名册、股东入股的交易合同及凭证、发行人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进行查验的结果,上述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拥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或潜在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文件等
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马宏。马宏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如下:
1.发行人的股本结构目前较为分散,持股5%以上的4名股东中,除马宏外的其他任一股东的持股数量与马宏均存在较大差距。马宏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其持股数量能够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对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本所律师对马宏及相关董事的访谈结果,发行人董事会现任6名非独立董事中,赵芳彦、江斌、王宏臣均为马宏提名,且上述人员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董事会现任3名独立董事邵怀宗、孙志梅、黄俊均为马宏提名。根据发行人当前的董事提名情况,马宏对发行人董事的任命可以施加重大影响。
3.马宏当前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技术团队的核心,对发行人发展战略制定、经营决策及技术研发工作均起到核心作用。
(三)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均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马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 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 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 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李维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3. 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梁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4. 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深圳创投承诺:
“(1)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6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6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5. 持股比例5%以下石河子市四方达、青岛中普舫瀛、安吉鼎集、南靖互兴厚力、国投基金、北京华控、潍坊高精尖承诺:
“(1)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6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6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6. 持股比例5%以下华控湖北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2,282,727】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50,000】股发行人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6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6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单位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 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 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7. 持股比例5%以下华控科工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3,561,429】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00,000】股发行人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6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6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单位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 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 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除马宏外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宏臣、陈文礼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9.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除马宏、李维诚、王宏臣、陈文礼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芳彦、江斌、丛培育、陈文祥、魏慧娟、周雅琴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10. 其余持股比例5%以下方新强等6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11. 其余持股比例5%以下非自然人股东合建新源、中合全联、信熹投资、上海标润、开发区国资公司、安吉鼎丰、烟台赫几和烟台深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机构/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机构/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机构/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存在已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并设立了烟台赫几、烟台深源做为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基本信息详见本章“(一)发行人的股东”
1. 本所律师查阅了烟台赫几、烟台深源出具的承诺及其置备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经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未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且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合伙协议》也未规定其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未遵循“闭环原则”运行。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的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册员工且自设立以来仅作为持股平台向发行
人投资,并未开展其他业务。
3.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 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 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4. 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行,不存在因违规运行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五)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战略配售安排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经核查,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参与本次发及上市的战略配售,认购方式上述人员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义认购,拟认购数量300万股,具体认购信息如下:
3-3-2-57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股数(万股) | 认购比例(%) |
1 | 赵芳彦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120 | 2 |
2 | 周雅琴 | 发行人财务总监 | 100 | 1.66 |
3 | 陈文祥 | 核心员工 | 20 | 0.33 |
3-3-2-58
4 | 向思桦 | 核心员工 | 15 | 0.25 |
5 | 王鹏 | 核心员工 | 15 | 0.25 |
6 | 黄星明 | 核心员工 | 10 | 0.17 |
7 | 熊笔锋 | 核心员工 | 10 | 0.17 |
8 | 杨水长 | 核心员工 | 10 | 0.17 |
合计 | 300 | 5.00 |
针对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认购人员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 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战略配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并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10%。全部参与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均已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战略配售的主体及方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定的持股资质,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也不存在可能导致股份所有权行使存在障碍或潜在障碍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明确,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清晰,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潜在风险。发行人股东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限售的承诺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目前适用的章程及股东名册,对发行人的股本情况进行了确认。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当前的股本总额为38,500万股,股本结构如下表:
3-3-2-59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7.7662%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2.1741% |
3 | 梁军 | 21,857,143 | 5.6772% |
4 | 深圳创投 | 21,688,312 | 5.6333%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6431% |
6 | 郑加强 | 11,688,312 | 3.0359% |
7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0359% |
8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0359% |
9 | 郭延春 | 9,350,649 | 2.4287% |
3-3-2-60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4287% |
11 | 许涌 | 8,415,584 | 2.1859% |
12 | 张国俊 | 8,181,818 | 2.1251% |
13 | 国投基金 | 8,000,000 | 2.0779% |
14 | 上海标润 | 7,025,974 | 1.8249% |
15 | 青岛中普舫瀛 | 5,845,325 | 1.5183% |
16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5180% |
17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5180% |
18 | 江斌 | 4,897,403 | 1.2721% |
19 | 赵芳彦 | 4,675,325 | 1.2144% |
20 | 安吉鼎丰 | 4,670,000 | 1.2130% |
21 | 华控科工 | 4,461,429 | 1.1588% |
22 | 周雅琴 | 4,418,182 | 1.1476% |
23 | 曹雪梅 | 4,090,909 | 1.0626% |
24 | 李英妹 | 3,889,610 | 1.0103% |
25 | 于忠荣 | 3,740,260 | 0.9715% |
26 | 赵昀晖 | 3,740,260 | 0.9715% |
27 | 兰有金 | 3,506,493 | 0.9108% |
28 | 华控湖北 | 3,232,727 | 0.8397% |
29 | 北京华控 | 3,150,000 | 0.8182% |
30 | 马晓东 | 2,969,480 | 0.7713% |
31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7499% |
32 | 张蕾 | 2,805,195 | 0.7286% |
33 | 李晋东 | 2,773,247 | 0.7203% |
3-3-2-61
34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6892% |
35 | 王君 | 2,571,429 | 0.6679% |
36 | 石筠 | 2,512,987 | 0.6527% |
37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072% |
38 | 郑康祥 | 2,232,467 | 0.5799% |
39 | 丛培育 | 1,987,013 | 0.5161% |
40 | 韩文刚 | 1,753,247 | 0.4554% |
41 | 张云峰 | 1,709,740 | 0.4440% |
42 | 熊笔锋 | 1,285,714 | 0.3340% |
43 | 马晓明 | 1,192,208 | 0.3097% |
44 | 沈泉 | 1,168,831 | 0.3036% |
45 | 张定越 | 1,168,831 | 0.3036% |
46 | 于沔 | 1,168,831 | 0.3036% |
47 | 邵红 | 1,168,831 | 0.3036% |
48 | 由其中 | 1,168,831 | 0.3036% |
49 | 南靖互兴厚力 | 2,168,831 | 0.5633% |
50 | 李聪科 | 1,145,454 | 0.2975% |
51 | 潍坊高精尖 | 1,000,000 | 0.2597% |
52 | 李一君 | 935,065 | 0.2429% |
53 | 陈文礼 | 888,312 | 0.2307% |
54 | 王宏臣 | 818,182 | 0.2125% |
55 | 张家玮 | 818,182 | 0.2125% |
56 | 苏郁 | 813,766 | 0.2114% |
57 | 王鹏 | 794,805 | 0.2064% |
3-3-2-62
58 | 刘辉 | 771,429 | 0.2004% |
59 | 黄为 | 771,429 | 0.2004% |
60 | 赖庆园 | 701,299 | 0.1822% |
61 | 姜士兵 | 701,299 | 0.1822% |
62 | 汪滨 | 584,416 | 0.1518% |
63 | 沈坚 | 584,416 | 0.1518% |
64 | 卞蓉 | 584,416 | 0.1518% |
65 | 吴玉娟 | 584,416 | 0.1518% |
66 | 潘原子 | 580,000 | 0.1506% |
67 | 蔡建立 | 580,000 | 0.1506% |
68 | 孙瑞山 | 561,039 | 0.1457% |
69 | 黄星明 | 490,909 | 0.1275% |
70 | 庞彩皖 | 467,532 | 0.1214% |
71 | 赵金隨 | 467,532 | 0.1214% |
72 | 陈红升 | 467,532 | 0.1214% |
73 | 施桂凤 | 467,532 | 0.1214% |
74 | 甘先锋 | 420,779 | 0.1093% |
75 | 魏慧娟 | 385,714 | 0.1002% |
76 | 杨水长 | 350,649 | 0.0911% |
77 | 王鹏程 | 350,649 | 0.0911% |
78 | 陈斌 | 350,649 | 0.0911% |
79 | 陈文祥 | 292,208 | 0.0759% |
80 | 梁华锋 | 268,831 | 0.0698% |
81 | 王鲁杰 | 268,831 | 0.0698% |
3-3-2-63
82 | 韩冰 | 233,766 | 0.0607% |
83 | 刘岩 | 222,078 | 0.0577% |
84 | 许娟 | 210,390 | 0.0546% |
85 | 李素华 | 187,013 | 0.0486% |
86 | 董珊 | 151,948 | 0.0395% |
87 | 沈汉波 | 140,260 | 0.0364% |
88 | 温利兵 | 140,260 | 0.0364% |
89 | 付鹏飞 | 128,571 | 0.0334% |
90 | 王磊 | 128,571 | 0.0334% |
91 | 张颖 | 116,883 | 0.0306% |
92 | 李欣 | 81,818 | 0.0213% |
93 | 孙国栋 | 23,377 | 0.0060% |
94 | 陈秀丽 | 23,377 | 0.0060% |
95 | 修安林 | 23,377 | 0.0060% |
合计 | 385,000,000 | 100% |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6,000万股,已超过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总额的10%,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资料,并查验了发行人历次与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资料、交易资金往来凭证、工商机关核准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睿创有限的设立
睿创有限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由股东孙仕中认缴出资10,000万元、尚昌根认缴出资5,000万元。根据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章程约定,股东首期出资3,000万元,其中孙仕中出资2,000万元,孙昌根出资1,000万元。2009年12月10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09]第1053号),确认上述股东出资已缴足。2009年12月1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睿创有限设立。睿创有限设立时的登记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64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仕中 | 10,000 | 2,000 | 66.6667% |
尚昌根 | 5,000 | 1,000 | 33.3333% |
15,000 | 3,000 | 100% |
注:本所律师查验了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股东出资及资金来源的凭证。经核查,孙仕中、尚昌根在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出资均由方平筹措并提供,孙仕中、尚昌根并未实际出资,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表方平持股。本所律师对方平、孙仕中、尚昌根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三人分别出具的确认文件。经核查,上述三人均确认睿创有限设立当时的实际出资人为方平,孙仕中及尚昌根对睿创有限的股权归属于方平所有的事实以及代持股份的过程没有争议。
2.第一次变更(实收资本变更)2010年1月8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企业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至10,000万元,其中股东孙仕中实缴出资4,667万元,尚昌根实缴出资2,333万元。2010年1月20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0]第1016号),确认上述股东出资已缴足。2010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登记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65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仕中 | 10,000 | 6,667 | 66.6667% |
尚昌根 | 50,00 | 3,333 | 33.3333% |
15,000 | 10,000 | 100% |
注: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以及相关方出具的确认文件,孙仕中及尚昌根已确认此次实缴出资仍为方平实际投入,二人仅是代方平持股,对睿创有限的股权归属于方平所有的事实以及代持股份的过程没有争议。
3.第二次变更(股东及实收资本变更)2010年3月1日,孙仕中及尚昌根分别与方平及开发区国资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孙仕中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6,667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尚昌根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已实缴出资3,333万元转让给方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1,667万元转让给开发区国资公司。2010年3月1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孙仕中、尚昌根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全部股权实施对外转让。2010年3月15日,开发区国资局下发《关于对<关于购买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的批复》(烟开国资[2010]8号),批准了开发区国资公司受让睿创有限的股权。同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实收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至15,000万元,新增部分由开发区国资公司缴付。2010年3月17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0]第1009号),确认上述股东出资已缴足。2010年3月1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方平 | 10,000 | 10,000 | 66.6667%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5,000 | 33.3333% |
15,000 | 15,000 | 100% |
注:本次孙仕中、尚昌根向方平转让睿创有限股权系还原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交易过程未支付对价。
4.第三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0年6月6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企业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增加至18,000万元,新增出资由股东方平以货币形式投入。2010年6月8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0]1025号)确认股东方平首期实际缴付600万元出资。2010年6月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66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方平 | 13,000 | 10,600 | 72.2222%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5,000 | 27.7778% |
18,000 | 15,600 | 100% |
5.第四次变更(实收资本变更)2011年5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实收资本由15,600万元变更至18,000万元,由股东方平实缴出资2,400万元。2011年5月2日,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丰正泰验字[2011]第1013号),确认方平已出资2,400万元。2011年5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方平 | 13,000 | 13,000 | 72.2222%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5,000 | 27.7778% |
18,000 | 18,000 | 100% |
6.第五次变更(股东变更)2011年6月3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1,700万元出资对外转让。2011年7月,方平分别与上海标润、马宏、彭佑霞签订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500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60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600万出资转让给彭佑霞。2011年8月1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67
股东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上海标润 | 6,500 | 36.1112%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马宏 | 2,600 | 14.4444% |
彭佑霞 | 2,600 | 14.4444% |
方平 | 1,300 | 7.2222% |
18,000 | 100% |
注:在本次股权变更过程中,上海标润通过向方平支付5,000万元,同时承担方平对睿创有限1,500万元债务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马宏通过承担方平对睿创有限2,600万元债务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彭佑霞为发行人当前股东郑加强之远房亲戚并作为郑加强之股权代持人,其通过向方平支付2,000万元,同时承担方平对睿创有限的债务600万元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前述对价均由郑加强实际筹措并支付。
7.第六次变更(股权结构变更)2013年8月,彭佑霞与马宏签订协议,约定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2014年6月,上海标润、方平分别与马宏签订协议,约定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500万元出资及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0
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马宏。2014年6月26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上海标润、彭佑霞、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转让给马宏。2014年7月2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68
股东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上海标润 | 5,000 | 27.7778% |
马宏 | 5,000 | 27.7778% |
彭佑霞 | 2,000 | 11.1111% |
方平 | 1,000 | 5.5555% |
18,000 | 100% |
注:在本次股权变更过程中,马宏分别以代偿上海标润对睿创有限的债务1,500万元、代偿方平对睿创有限的债务300万元、代偿彭佑霞对睿创有限的债务600万元的形式支付受让股权的对价。
8.第七次变更(股东变更)2014年9月23日,彭佑霞与李维诚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睿创有限其他股东均签署同意出资转让声明,同意彭佑霞将所持有的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2014年9月25日,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批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上海标润 | 5,000 | 27.7778% |
3-3-2-69
马宏
马宏 | 5,000 | 27.7777% |
彭佑霞 | 1,000 | 5.5555% |
李维诚 | 1,000 | 5.5556% |
方平 | 1,000 | 5.5556% |
18,000 | 100% |
9.第八次变更(股东变更)2014年11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3,800万元实施对外转让。其后上海标润分别与梁军、石筠、柴宏、王君签订转让协议,根据协议,上海标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50万元出资转让给梁军,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750万元出资转让给石筠,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800万元出资转让给柴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00万股权转让给王君。2014年1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马宏 | 5,000 | 27.7778% |
石筠 | 1,750 | 9.7222% |
上海标润 | 1,200 | 6.6666% |
梁军 | 1,050 | 5.8333% |
彭佑霞 | 1,000 | 5.5556% |
李维诚 | 1,000 | 5.5556% |
方平 | 1,000 | 5.5556% |
柴宏 | 800 | 4.4444% |
3-3-2-70
王君
王君 | 200 | 1.1111% |
18,000 | 100% |
10.第九次变更(股权变更)2014年11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2,400万元转让给李维诚。同日,马宏与李维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内容。2014年12月3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7.7778% |
李维诚 | 3,400 | 18.8889% |
马宏 | 2,600 | 14.4444% |
石筠 | 1,750 | 9.7222% |
上海标润 | 1,200 | 6.6667% |
梁军 | 1,050 | 5.8333% |
彭佑霞 | 1,000 | 5.5556% |
方平 | 1,000 | 5.5556% |
柴宏 | 800 | 4.4444% |
王君 | 200 | 1.1111% |
18,000 | 100% |
11.第十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4年11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增
加至24,500万元,新增出资全部由股东方平和马宏以货币形式投入,其中方平认缴出资1,100万元,马宏认缴出资5,400万元,上述出资款应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内容,睿创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全部新增出资)。2014年12月3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71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400 | 13.8776% |
方平 | 2,100 | 8.5714% |
石筠 | 1,750 | 7.1429%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梁军 | 1,050 | 4.2857% |
彭佑霞 | 1,000 | 4.0816% |
柴宏 | 800 | 3.2653%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12.第十一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1月12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股东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全部股权实施对外转让。同日,方平与方新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方平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2,100万元全部转让给方新强。2015年2月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72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400 | 13.8776% |
方新强 | 2,100 | 8.5714% |
石筠 | 1,750 | 7.1429%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梁军 | 1,050 | 4.2857% |
彭佑霞 | 1,000 | 4.0816% |
柴宏 | 800 | 3.2653%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注: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方新强通过向方平支付1,000万元,并承担方平应缴出资1,100万元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价款。
13.第十二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1月2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维诚。2015年2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3-3-2-73
开发区国资公司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方新强 | 2,100 | 8.5714% |
石筠 | 1,750 | 7.1429%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梁军 | 1,050 | 4.2857% |
柴宏 | 800 | 3.2653% |
彭佑霞 | 500 | 2.0408%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14.第十三次变更(股东变更)2015年3月23 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方新强及柴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实施转让,其后,方新强与石筠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方新强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1,000万元转让给石筠;柴宏与郭延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柴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800万元转让郭延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和2015年4月28日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8,000 | 32.653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石筠 | 2,750 | 11.2245% |
3-3-2-74
上海标润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梁军 | 1,050 | 4.2857%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彭佑霞 | 500 | 2.0408%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15.第十四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6月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实施转让。其后,马宏与彭佑霞、梁军、石筠、烟台深源、兰有金分别签订转让协议,根据协议,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彭佑霞500万元、转让给梁军200万元、转让给石筠400万元、转让给烟台深源3,550万元、转让给兰有金300万元。2015年6月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烟台深源 | 3,550 | 14.4898% |
石筠 | 3,150 | 12.8571% |
马宏 | 3,050 | 12.4491% |
梁军 | 1,250 | 5.1020% |
3-3-2-75
上海标润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彭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王君 | 200 | 0.8163% |
24,500 | 100% |
注:1)在马宏实施上述股权转让之时,尚有5,400万元出资款未实际缴付。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550万元出资(占睿创有限当时出资总额的14.49%)转让给烟台深源时,双方于2016年7月7日签署《确认函》,确认该部分出资在股权转让时尚未实缴,在股权转让后由烟台深源实际缴付,烟台深源无需向马宏支付转让股权的对价。
2)本次彭佑霞受让的睿创有限股权仍为代郑加强持有,其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郑加强筹措并提供。根据本所律师对彭佑霞及郑加强的访谈,上述二人均确认代持股权关系,并明确本次彭佑霞受让的股权归属于郑加强所有。
16.第十五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6月13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石筠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出资实施对外转让。其后,石筠分别与张蕾等16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石筠分别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40万元出资转让给张蕾、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50万元出资转让给于忠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700万元出资转让给张国俊、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2万元出资转让给马晓明、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6万元出资转让给刘辉、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91万元出资转让给郑康祥、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6万元出资转让给黄为、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万元出资转让给姜士兵、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0万元出资转让给梁军、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00万元出资转让给赵昀晖、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晓东、将其持有的
睿创有限100万元出资转让给丛培育、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60万元出资转让给赖庆园、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万元出资转让给韩文刚、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9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海涛。本次会议同时批准彭佑霞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郑霞。2015年7月3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76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0 | 20.4081%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烟台深源 | 3,550 | 14.4898% |
马宏 | 3,050 | 12.4491% |
梁军 | 1,850 | 7.5510%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张国俊 | 700 | 2.8571%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于忠荣 | 250 | 1.0204% |
张蕾 | 240 | 0.9796% |
石筠 | 215 | 0.8776% |
赵昀晖 | 200 | 0.8163% |
王君 | 200 | 0.8163% |
3-3-2-77
郑康祥
郑康祥 | 191 | 0.7796% |
王海涛 | 190 | 0.7755% |
丛培育 | 100 | 0.4081% |
韩文刚 | 100 | 0.4081% |
黄为 | 66 | 0.2694% |
刘辉 | 66 | 0.2694% |
马晓明 | 62 | 0.2531% |
姜士兵 | 60 | 0.2449% |
赖庆园 | 60 | 0.2449% |
马晓东 | 50 | 0.2041% |
24,500 | 100% |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郑霞系郑加强的妹妹,其本次受让彭佑霞所持睿创有限股权仍为代郑加强持股,郑霞本次所受让股权的实际所有权人为郑加强。
17.第十六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7月10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开发区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4,500万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2015年6月8日,烟台北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权益评估报告》,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睿创有限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2015年6月19日,开发区国有资局下发《关于对<关于转让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请示>的批复》(烟开国资[2015]32号),批准开发区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8.37%的股权实施对外转让。2015年8月17日,烟台赫几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摘牌方式获得对应股权的所有权,开发区国资公司与烟台赫几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烟台赫几以5,850万元受让开发区国资公司持有的睿创有限18.37%的股权。2015年8月24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下发《产权交易凭证(A类)》(编号:鲁产权鉴字第993号),确认本次股
权转让行为。2015年8月2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78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烟台赫几 | 4,500 | 18.3673%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烟台深源 | 3,550 | 14.4898% |
马宏 | 3,050 | 12.4491% |
梁军 | 1,850 | 7.5510%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张国俊 | 700 | 2.8571%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2.0408%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于忠荣 | 250 | 1.0204% |
张蕾 | 240 | 0.9796% |
石筠 | 215 | 0.8776% |
赵昀晖 | 200 | 0.8163% |
王君 | 200 | 0.8163% |
郑康祥 | 191 | 0.7796% |
3-3-2-79
王海涛
王海涛 | 190 | 0.7755% |
丛培育 | 100 | 0.4081% |
韩文刚 | 100 | 0.4081% |
黄为 | 66 | 0.2694% |
刘辉 | 66 | 0.2694% |
马晓明 | 62 | 0.2531% |
姜士兵 | 60 | 0.2449% |
赖庆园 | 60 | 0.2449% |
马晓东 | 50 | 0.2041% |
24,500 | 100% |
18.第十七次变更(股权变更)2015年11月15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烟台赫几分别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40万元出资转让给熊笔锋,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赵芳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840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将其持有的40万元出资转让给江斌;批准马宏分别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文礼,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5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黄星明,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万元出资转让给刘岩,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元出资转给让陈文祥,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元出资转让杨水长,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赵芳彦,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元出资转让给梁华锋,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聪科,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元出资转让给魏慧娟,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宏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3万元出资转让王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3万元出资转让给董珊,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3万出资转让给孙瑞山,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8万元出资转让给甘先锋;批准烟台深源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文礼,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70万元出资转让给熊笔锋,将其持有的睿
创有限7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欣,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万元出资转让给黄星明,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万元出资转让给刘岩,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105万元出资转让给赵芳彦,将其持有睿创有限1101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3万元出资转让给李聪科,将其持有睿创有限10万元出资转让给魏慧娟,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309万元出资转让给江斌,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5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5万元出资转让给孙瑞山,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4万元出资转让给甘先锋。2015年11月30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80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7,607 | 31.0490% |
李维诚 | 3,900 | 15.9184% |
梁军 | 1,850 | 7.5510% |
烟台深源 | 1,769 | 7.2204% |
上海标润 | 1,200 | 4.8980% |
方新强 | 1,100 | 4.4898% |
郑霞 | 1,000 | 4.0816% |
郭延春 | 800 | 3.2653% |
张国俊 | 700 | 2.8571% |
烟台赫几 | 530 | 2.163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2.0408% |
江斌 | 349 | 1.4245% |
兰有金 | 300 | 1.2245% |
3-3-2-81
于忠荣
于忠荣 | 250 | 1.0204% |
张蕾 | 240 | 0.9796% |
石筠 | 215 | 0.8776% |
赵芳彦 | 205 | 0.8367% |
赵昀晖 | 200 | 0.8163% |
王君 | 200 | 0.8163% |
郑康祥 | 191 | 0.7796% |
王海涛 | 190 | 0.7755% |
熊笔锋 | 110 | 0.4490% |
丛培育 | 100 | 0.4082% |
韩文刚 | 100 | 0.4082% |
王宏臣 | 70 | 0.2857% |
王鹏 | 68 | 0.2776% |
黄为 | 66 | 0.2693% |
刘辉 | 66 | 0.2693% |
李聪科 | 63 | 0.2571% |
马晓明 | 62 | 0.2531% |
姜士兵 | 60 | 0.2449% |
赖庆园 | 60 | 0.2449% |
陈文礼 | 60 | 0.2449% |
马晓东 | 50 | 0.2041% |
3-3-2-82
孙瑞山
孙瑞山 | 48 | 0.1959% |
黄星明 | 40 | 0.1633% |
魏慧娟 | 33 | 0.1347% |
甘先锋 | 32 | 0.1306% |
梁华锋 | 23 | 0.0939% |
杨水长 | 23 | 0.0939% |
陈文祥 | 23 | 0.0939% |
李欣 | 22 | 0.0897% |
董珊 | 13 | 0.0531% |
刘岩 | 12 | 0.0490% |
24,500 | 100% |
19.第十八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5年11月15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24,500万元增加到24,830万元,此次新增出资330万元由马宏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此次认缴的出资已经缴足)。2015年12月1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7,937 | 31.9654% |
李维诚 | 3,900 | 15.7068% |
梁军 | 1,850 | 7.4507% |
3-3-2-83
烟台深源
烟台深源 | 1,769 | 7.1244% |
上海标润 | 1,200 | 4.8329% |
方新强 | 1,100 | 4.4301% |
郑霞 | 1,000 | 4.0274% |
郭延春 | 800 | 3.2219% |
张国俊 | 700 | 2.8192% |
烟台赫几 | 530 | 2.1345%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2.0137% |
江斌 | 349 | 1.4056% |
兰有金 | 300 | 1.2082% |
于忠荣 | 250 | 1.0068% |
张蕾 | 240 | 0.9666% |
石筠 | 215 | 0.8659% |
赵芳彦 | 205 | 0.8256% |
赵昀晖 | 200 | 0.8055% |
王君 | 200 | 0.8055% |
郑康祥 | 191 | 0.7692% |
王海涛 | 190 | 0.7652% |
熊笔锋 | 110 | 0.4430% |
丛培育 | 100 | 0.4027% |
韩文刚 | 100 | 0.4027% |
3-3-2-84
王宏臣
王宏臣 | 70 | 0.2819% |
王鹏 | 68 | 0.2739% |
黄为 | 66 | 0.2659% |
刘辉 | 66 | 0.2659% |
李聪科 | 63 | 0.2537% |
马晓明 | 62 | 0.2497% |
姜士兵 | 60 | 0.2416% |
赖庆园 | 60 | 0.2416% |
陈文礼 | 60 | 0.2416% |
马晓东 | 50 | 0.2014% |
孙瑞山 | 48 | 0.1933% |
黄星明 | 40 | 0.1611% |
魏慧娟 | 33 | 0.1329% |
甘先锋 | 32 | 0.1289% |
梁华锋 | 23 | 0.0926% |
杨水长 | 23 | 0.0926% |
陈文祥 | 23 | 0.0926% |
李欣 | 22 | 0.0886% |
董珊 | 13 | 0.0524% |
刘岩 | 12 | 0.0483% |
24,830 | 100% |
20.第十九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
2016年3月15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24,830万元增加到25,700万元,本次新增出资870万元由信熹投资、周雅琴以货币形式投入,其中信熹投资认缴出资800万元,周雅琴认缴出资70万元,上述出资款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此次认缴的出资已经缴足)。同时,批准股东马宏将其持有的睿创有限2,000万元出资实施对外转让。其后,马宏分别与合建新源及中合全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合建新源和中合全联分别受让睿创有限合计1,0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85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5,937 | 23.1012% |
李维诚 | 3,900 | 15.1751% |
梁军 | 1,850 | 7.1984% |
烟台深源 | 1,769 | 6.8832% |
上海标润 | 1,200 | 4.6693% |
方新强 | 1,100 | 4.2802% |
郑霞 | 1,000 | 3.8911% |
合建新源 | 1,000 | 3.8911% |
中合全联 | 1,000 | 3.8911% |
信熹投资 | 800 | 3.1128% |
郭延春 | 800 | 3.1128% |
张国俊 | 700 | 2.7237% |
烟台赫几 | 530 | 2.0623% |
3-3-2-86
开发区国资公司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9455% |
江斌 | 349 | 1.3580% |
兰有金 | 300 | 1.1673% |
于忠荣 | 250 | 0.9728% |
张蕾 | 240 | 0.9339% |
石筠 | 215 | 0.8366% |
赵芳彦 | 205 | 0.7977% |
王君 | 200 | 0.7782% |
赵昀晖 | 200 | 0.7782% |
郑康祥 | 191 | 0.7432% |
王海涛 | 190 | 0.7393% |
熊笔锋 | 110 | 0.4280% |
丛培育 | 100 | 0.3891% |
韩文刚 | 100 | 0.3891% |
王宏臣 | 70 | 0.2724% |
周雅琴 | 70 | 0.2724% |
王鹏 | 68 | 0.2646% |
刘辉 | 66 | 0.2568% |
黄为 | 66 | 0.2568% |
李聪科 | 63 | 0.2451% |
马晓明 | 62 | 0.2412% |
3-3-2-87
陈文礼
陈文礼 | 60 | 0.2335% |
赖庆园 | 60 | 0.2335% |
姜士兵 | 60 | 0.2335% |
马晓东 | 50 | 0.1946% |
孙瑞山 | 48 | 0.1868% |
黄星明 | 40 | 0.1556% |
魏慧娟 | 33 | 0.1284% |
甘先锋 | 32 | 0.1245% |
梁华锋 | 23 | 0.0894% |
杨水长 | 23 | 0.0894% |
陈文祥 | 23 | 0.0894% |
李欣 | 22 | 0.0856% |
董珊 | 13 | 0.0506% |
刘岩 | 12 | 0.0467% |
25,700 | 100% |
21.第二十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2016年4月8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25,700万元增加到27,270万元,本次新增出资由烟台赫几、烟台深源等以货币形式投入,其中烟台赫几认缴出资214万元,烟台深源认缴出资449万元,方新强认缴出资100万元,梁军认缴出资20万元,王君认缴出资20万元,李维诚认缴出资110万元,于忠荣认缴出资70万元,赵昀晖认缴出资120万元,王海涛认缴出资100万元,韩文刚认缴出资50万元,马晓明认缴出资40万元,马晓东认缴出资80万元,丛培育认缴出资70万元,周雅琴认缴出资10万元,江斌认缴出资15万
元,杨水长以货币出资2万元,沈泉认缴出资100万元,上述股东认缴出资均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足(注:根据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华会验字[2016]第003号《验资报告》,此次认缴的出资已经缴足)。2016年4月1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后,睿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3-3-2-88
股东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马宏 | 5,937 | 21.7712% |
李维诚 | 4,010 | 14.7048% |
烟台深源 | 2,218 | 8.1335% |
梁军 | 1,870 | 6.8574% |
方新强 | 1,200 | 4.4004% |
上海标润 | 1,200 | 4.4004% |
郑霞 | 1,000 | 3.6670% |
合建新源 | 1,000 | 3.6670% |
中合全联 | 1,000 | 3.6670% |
信熹投资 | 800 | 2.9336% |
郭延春 | 800 | 2.9336% |
烟台赫几 | 744 | 2.7283% |
张国俊 | 700 | 2.5669%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8335% |
江斌 | 364 | 1.3348% |
于忠荣 | 320 | 1.1735% |
3-3-2-89
赵昀晖
赵昀晖 | 320 | 1.1735% |
兰有金 | 300 | 1.1001% |
王海涛 | 290 | 1.0634% |
张蕾 | 240 | 0.8801% |
王君 | 220 | 0.8067% |
石筠 | 215 | 0.7884% |
赵芳彦 | 205 | 0.7517% |
郑康祥 | 191 | 0.7004% |
丛培育 | 170 | 0.6234% |
韩文刚 | 150 | 0.5501% |
马晓东 | 130 | 0.4767% |
熊笔锋 | 110 | 0.4034% |
马晓明 | 102 | 0.3740% |
沈泉 | 100 | 0.3667% |
周雅琴 | 80 | 0.2934% |
王宏臣 | 70 | 0.2567% |
王鹏 | 68 | 0.2494% |
黄为 | 66 | 0.2421% |
刘辉 | 66 | 0.2421% |
李聪科 | 63 | 0.2310% |
赖庆园 | 60 | 0.2200% |
3-3-2-90
姜士兵
姜士兵 | 60 | 0.2200% |
陈文礼 | 60 | 0.2200% |
孙瑞山 | 48 | 0.1760% |
黄星明 | 40 | 0.1467% |
魏慧娟 | 33 | 0.1210% |
甘先锋 | 32 | 0.1173% |
杨水长 | 25 | 0.0916% |
梁华锋 | 23 | 0.0844% |
陈文祥 | 23 | 0.0844% |
李欣 | 22 | 0.0807% |
董珊 | 13 | 0.0477% |
刘岩 | 12 | 0.0440% |
27,270 | 100% |
22.二十一次变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日,睿创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将睿创有限的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2016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成股本27,270万股。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事项。2016年6月21日,华普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213号),确认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以睿创有限净资产认缴的全部股本。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23日,批准睿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3-3-2-91
1 | 马宏 | 5,937 | 21.7712% |
2 | 李维诚 | 4,010 | 14.7048% |
3 | 烟台深源 | 2,218 | 8.1335% |
4 | 梁军 | 1,870 | 6.8574%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4004% |
6 | 方新强 | 1,200 | 4.4004%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6671% |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6671% |
9 | 郑霞 | 1,000 | 3.6671%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9336% |
11 | 郭延春 | 800 | 2.9336% |
12 | 烟台赫几 | 744 | 2.7283% |
13 | 张国俊 | 700 | 2.5669%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8335% |
15 | 江斌 | 364 | 1.3348% |
16 | 于忠荣 | 320 | 1.1735% |
17 | 赵昀晖 | 320 | 1.1735% |
18 | 兰有金 | 300 | 1.1001% |
19 | 王海涛 | 290 | 1.0634% |
20 | 张蕾 | 240 | 0.8801% |
21 | 王君 | 220 | 0.8067% |
3-3-2-92
22 | 石筠 | 215 | 0.7884% |
23 | 赵芳彦 | 205 | 0.7517% |
24 | 郑康祥 | 191 | 0.7004% |
25 | 丛培育 | 170 | 0.6234% |
26 | 韩文刚 | 150 | 0.5501% |
27 | 马晓东 | 130 | 0.4767% |
28 | 熊笔锋 | 110 | 0.4034% |
29 | 马晓明 | 102 | 0.3740% |
30 | 沈泉 | 100 | 0.3667% |
31 | 周雅琴 | 80 | 0.2934% |
32 | 王宏臣 | 70 | 0.2567% |
33 | 王鹏 | 68 | 0.2494% |
34 | 黄为 | 66 | 0.2420% |
35 | 刘辉 | 66 | 0.2420% |
36 | 李聪科 | 63 | 0.2310% |
37 | 姜士兵 | 60 | 0.2200% |
38 | 赖庆园 | 60 | 0.2200% |
39 | 陈文礼 | 60 | 0.2200% |
40 | 孙瑞山 | 48 | 0.1760% |
41 | 黄星明 | 40 | 0.1467% |
42 | 魏慧娟 | 33 | 0.1210% |
3-3-2-93
43 | 甘先锋 | 32 | 0.1173% |
44 | 杨水长 | 25 | 0.0917% |
45 | 梁华锋 | 23 | 0.0843% |
46 | 陈文祥 | 23 | 0.0843% |
47 | 李欣 | 22 | 0.0807% |
48 | 董珊 | 13 | 0.0477% |
49 | 刘岩 | 12 | 0.0440% |
合计 | 27,270 | 100% |
23.第二十二次变更(增加股本)2017年4月12日,发行人召第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8,100万元,新增股本830万股分别由烟台深源认购83万股、烟台赫几认购128万股、赵芳彦认购195万股、周雅琴认购298万股、江斌认购55万股、黄星名认购2万股、李聪科认购35万股、陈文礼认购16万股、杨水长认购5万股、陈文祥认购2万股、甘先锋认购4万股、刘岩认购7万股。
2017年9月8日,山东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鲁华会验字[2017]第007号,确认截至2017年9月5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830万元。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37 | 21.1281%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烟台深源 | 2,301 | 8.1886% |
4 | 梁军 | 1,870 | 6.6548%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3-3-2-94
6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6% |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6% |
9 | 郑霞 | 1,000 | 3.5586% |
10 | 烟台赫几 | 872 | 3.1032% |
11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2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3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19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0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1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2 | 张蕾 | 240 | 0.8541% |
23 | 王君 | 220 | 0.7829% |
24 | 石筠 | 215 | 0.7651% |
25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6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3-2-95
27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28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29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0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1 | 沈泉 | 100 | 0.3559% |
32 | 李聪科 | 98 | 0.3488% |
33 | 陈文礼 | 76 | 0.2705% |
34 | 王宏臣 | 70 | 0.2491% |
35 | 王鹏 | 68 | 0.2420% |
36 | 黄为 | 66 | 0.2349% |
37 | 刘辉 | 66 | 0.2349% |
38 | 姜士兵 | 60 | 0.2135% |
39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0 | 孙瑞山 | 48 | 0.1708% |
41 | 黄星明 | 42 | 0.1495% |
42 | 甘先锋 | 36 | 0.1281% |
43 | 魏慧娟 | 33 | 0.1174% |
44 | 杨水长 | 30 | 0.1068% |
45 | 陈文祥 | 25 | 0.0890% |
46 | 梁华锋 | 23 | 0.0819% |
47 | 李欣 | 22 | 0.0783% |
3-3-2-96
48 | 刘岩 | 19 | 0.0676% |
49 | 董珊 | 13 | 0.0463% |
合计 | 28,100 | 100% |
24.第二十三次变更(股东变更)2017年8月,李欣与马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李欣将所持发行人股份15万股转让给马宏。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烟台深源 | 2,301 | 8.1886% |
4 | 梁军 | 1,870 | 6.6548%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6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6% |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6% |
9 | 郑霞 | 1,000 | 3.5586% |
10 | 烟台赫几 | 872 | 3.1032% |
11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2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3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3-3-2-97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19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0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1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2 | 张蕾 | 240 | 0.8541% |
23 | 王君 | 220 | 0.7829% |
24 | 石筠 | 215 | 0.7651% |
25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6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27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28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29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0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1 | 沈泉 | 100 | 0.3559% |
32 | 李聪科 | 98 | 0.3488% |
33 | 陈文礼 | 76 | 0.2705% |
34 | 王宏臣 | 70 | 0.2491% |
3-3-2-98
35 | 王鹏 | 68 | 0.2420% |
36 | 黄为 | 66 | 0.2349% |
37 | 刘辉 | 66 | 0.2349% |
38 | 姜士兵 | 60 | 0.2135% |
39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0 | 孙瑞山 | 48 | 0.1708% |
41 | 黄星明 | 42 | 0.1495% |
42 | 甘先锋 | 36 | 0.1281% |
43 | 魏慧娟 | 33 | 0.1174% |
44 | 杨水长 | 30 | 0.1068% |
45 | 陈文祥 | 25 | 0.0890% |
46 | 梁华锋 | 23 | 0.0819% |
47 | 刘岩 | 19 | 0.0676% |
48 | 董珊 | 13 | 0.0463% |
49 | 李欣 | 7 | 0.0249% |
合计 | 28,100 | 100% |
25.第二十四次变更(股东变更)2017年9月,烟台赫几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外实施转让,将45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云峰,将23万股股份转让给王鲁杰,将12万股股份转让给沈汉波,将50万股股份转让给汪滨,将50万股股份转让给沈坚,将40万股股份转让给庞彩皖。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3-3-2-99
序号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烟台深源 | 2,301 | 8.1886% |
4 | 梁军 | 1,870 | 6.6548% |
5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6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7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8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9 | 郑霞 | 1,000 | 3.5587%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1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19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0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3-3-2-100
21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2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3 | 张蕾 | 240 | 0.8541% |
24 | 王君 | 220 | 0.7829% |
25 | 石筠 | 215 | 0.7651% |
26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7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28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29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0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1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2 | 沈泉 | 100 | 0.3559% |
33 | 李聪科 | 98 | 0.3488% |
34 | 陈文礼 | 76 | 0.2705% |
35 | 王宏臣 | 70 | 0.2491% |
36 | 王鹏 | 68 | 0.2420% |
37 | 黄为 | 66 | 0.2348% |
38 | 刘辉 | 66 | 0.2348% |
39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0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1 | 汪滨 | 50 | 0.1779% |
3-3-2-101
42 | 沈坚 | 50 | 0.1779% |
4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4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4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46 | 甘先锋 | 36 | 0.1281% |
47 | 魏慧娟 | 33 | 0.1174% |
48 | 杨水长 | 30 | 0.1068% |
49 | 陈文祥 | 25 | 0.0890% |
50 | 梁华锋 | 23 | 0.0819% |
51 | 王鲁杰 | 23 | 0.0819% |
52 | 刘岩 | 19 | 0.0676% |
53 | 董珊 | 13 | 0.0463% |
54 | 沈汉波 | 12 | 0.0427% |
55 | 李欣 | 7 | 0.0249% |
合计 | 28,100 | 100% |
26.第二十五次变更(股东变更)2017年8月,烟台深源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国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20万股股份转让给许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50万股股份转让给姚淑萍,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1万股股份转让给付鹏飞,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转让给卞蓉,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0万股股份转让给韩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转让给吴玉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0万股股份转让给赵金隨,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定越,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于沔,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邵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万股股份转让给王鹏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8万股股份转让给许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0万股股份转让给陈红升,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0万股股份转让给施桂凤,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万股股份转让给修安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0万股股份转让给陈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0万股股份转让给苏郁,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家玮,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50万股股份转让给李晋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0万股股份转让给李一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2万股股份转让给温利兵,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颖,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1万股股份转让给王磊,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6万股股份转让给李素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万股股份转让给陈秀丽。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3-3-2-102
序号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霞 | 1,000 | 3.5587% |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3-3-2-103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姚淑萍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3-2-104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51 | 卞蓉 | 50 | 0.1779% |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3-3-2-105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5% |
70 | 许娟 | 18 | 0.0641%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72 | 董珊 | 13 | 0.0463% |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3-3-2-106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27.第二十六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4月,姚淑萍和曹雪梅签署《股份赠与协议》,姚淑萍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350万股股份无条件赠与曹雪梅。经本所律师核查,姚淑萍与曹雪梅系母女关系。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霞 | 1,000 | 3.5587% |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3-3-2-107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曹雪梅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王海涛 | 290 | 1.0320% |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3-2-108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51 | 卞蓉 | 50 | 0.1779% |
3-3-2-109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6% |
70 | 许娟 | 18 | 0.0640%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72 | 董珊 | 13 | 0.0463% |
3-3-2-110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28.第二十七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3月18日,王海涛与李英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王海涛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290万股股份转让给李英妹。经本所律师核查,李英妹系王海涛之母亲。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3-3-2-111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霞 | 1,000 | 3.5587% |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曹雪梅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李英妹 | 290 | 1.0320% |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3-3-2-112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3-3-2-113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51 | 卞蓉 | 50 | 0.1779% |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6% |
3-3-2-114
70 | 许娟 | 18 | 0.0640%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72 | 董珊 | 13 | 0.0463% |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29.第二十八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4月20日,郑霞与郑加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郑霞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1,000万股股份转让给郑加强。经本所律师核查,郑霞系郑加强的妹妹,其持有的发行人1,000万股股份系代郑加强持有,此次股份转让目的系为了解除代持关系。根据郑霞的确认,在此次股份转让后,其不再享有发行人任何权益。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21.1815% |
3-3-2-115
2 | 李维诚 | 4,010 | 14.2705% |
3 | 梁军 | 1,870 | 6.6548%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4.2705% |
5 | 方新强 | 1,200 | 4.2705%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5587%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5587% |
8 | 郑加强 | 1,000 | 3.5587% |
9 | 信熹投资 | 800 | 2.8470% |
10 | 郭延春 | 800 | 2.8470% |
11 | 许涌 | 720 | 2.5623% |
12 | 张国俊 | 700 | 2.4911% |
13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7794% |
14 | 张云峰 | 450 | 1.6014% |
15 | 江斌 | 419 | 1.4911% |
16 | 赵芳彦 | 400 | 1.4235% |
17 | 周雅琴 | 378 | 1.3452% |
18 | 曹雪梅 | 350 | 1.2456% |
19 | 于忠荣 | 320 | 1.1388% |
20 | 赵昀晖 | 320 | 1.1388% |
21 | 兰有金 | 300 | 1.0676% |
22 | 李英妹 | 290 | 1.0320% |
3-3-2-116
23 | 烟台赫几 | 247 | 0.8790% |
24 | 张蕾 | 240 | 0.8541% |
25 | 烟台深源 | 227 | 0.8078% |
26 | 王君 | 220 | 0.7829% |
27 | 石筠 | 215 | 0.7651% |
28 | 郑康祥 | 191 | 0.6797% |
29 | 丛培育 | 170 | 0.6050% |
30 | 韩文刚 | 150 | 0.5338% |
31 | 李晋东 | 150 | 0.5338% |
32 | 马晓东 | 130 | 0.4626% |
33 | 熊笔锋 | 110 | 0.3915% |
34 | 马晓明 | 102 | 0.3630% |
35 | 沈泉 | 100 | 0.3559% |
36 | 张定越 | 100 | 0.3559% |
37 | 于沔 | 100 | 0.3559% |
38 | 邵红 | 100 | 0.3559% |
39 | 李聪科 | 98 | 0.3488% |
40 | 李一君 | 80 | 0.2847% |
41 | 陈文礼 | 76 | 0.2705% |
42 | 王宏臣 | 70 | 0.2491% |
43 | 张家玮 | 70 | 0.2491% |
3-3-2-117
44 | 王鹏 | 68 | 0.2420% |
45 | 黄为 | 66 | 0.2349% |
46 | 刘辉 | 66 | 0.2349% |
47 | 姜士兵 | 60 | 0.2135% |
48 | 赖庆园 | 60 | 0.2135% |
49 | 汪滨 | 50 | 0.1779% |
50 | 沈坚 | 50 | 0.1779% |
51 | 卞蓉 | 50 | 0.1779% |
52 | 吴玉娟 | 50 | 0.1779% |
53 | 孙瑞山 | 48 | 0.1708% |
54 | 黄星明 | 42 | 0.1495% |
55 | 庞彩皖 | 40 | 0.1423% |
56 | 赵金隨 | 40 | 0.1423% |
57 | 陈红升 | 40 | 0.1423% |
58 | 施桂凤 | 40 | 0.1423% |
59 | 甘先锋 | 36 | 0.1281% |
60 | 魏慧娟 | 33 | 0.1174% |
61 | 杨水长 | 30 | 0.1068% |
62 | 王鹏 | 30 | 0.1068% |
63 | 陈斌 | 30 | 0.1068% |
64 | 陈文祥 | 25 | 0.0890% |
3-3-2-118
65 | 梁华锋 | 23 | 0.0819% |
66 | 王鲁杰 | 23 | 0.0819% |
67 | 韩冰 | 20 | 0.0712% |
68 | 苏郁 | 20 | 0.0712% |
69 | 刘岩 | 19 | 0.0676% |
70 | 许娟 | 18 | 0.0640% |
71 | 李素华 | 16 | 0.0569% |
72 | 董珊 | 13 | 0.0463% |
73 | 沈汉波 | 12 | 0.0427% |
74 | 温利兵 | 12 | 0.0427% |
75 | 付鹏飞 | 11 | 0.0391% |
76 | 王磊 | 11 | 0.0391% |
77 | 张颖 | 10 | 0.0356% |
78 | 李欣 | 7 | 0.0249% |
79 | 孙国栋 | 2 | 0.0071% |
80 | 修安林 | 2 | 0.0071% |
81 | 陈秀丽 | 2 | 0.0071% |
合计 | 28,100 | 100% |
30.第二十九次变更(增加股本及股东)2018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总股本由28,100万股增至为30,800万股。本次增加的2,700万股股份分别由安吉鼎集认购500万股,石河子市四方达认购200万股,青岛中普舫瀛认购400万股,华
控科工认购304.7万股,华控湖北认购195.3万股,深圳创投认购1,000万股;南靖互兴厚力认购100万股。
此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3-3-2-119
序号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952 | 19.3247% |
2 | 李维诚 | 4,010 | 13.0195% |
3 | 梁军 | 1,870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3.8961% |
5 | 方新强 | 1,200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2468% |
8 | 郑加强 | 1,000 | 3.2468% |
9 | 深圳创投 | 1,000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5974% |
11 | 郭延春 | 800 | 2.5974% |
12 | 许涌 | 720 | 2.3377% |
13 | 张国俊 | 700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00 | 1.6234% |
16 | 张云峰 | 450 | 1.4610% |
17 | 江斌 | 419 | 1.3604% |
18 | 赵芳彦 | 400 | 1.2987% |
3-3-2-120
19 | 青岛中普舫瀛 | 400 | 1.2987% |
20 | 周雅琴 | 378 | 1.2273% |
21 | 曹雪梅 | 350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2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20 | 1.0390% |
24 | 华控科工 | 304.7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00 | 0.9740% |
26 | 李英妹 | 29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47 | 0.8019% |
28 | 张蕾 | 240 | 0.7792% |
29 | 烟台深源 | 227 | 0.7370% |
30 | 王君 | 220 | 0.7143% |
31 | 石筠 | 215 | 0.6981% |
32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00 | 0.6494% |
33 | 华控湖北 | 195.3 | 0.6341% |
34 | 郑康祥 | 191 | 0.6201% |
35 | 丛培育 | 170 | 0.5519% |
36 | 韩文刚 | 150 | 0.4870% |
37 | 李晋东 | 150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3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10 | 0.3571% |
3-3-2-121
40 | 马晓明 | 102 | 0.3312% |
41 | 沈泉 | 100 | 0.3246% |
42 | 张定越 | 100 | 0.3246% |
43 | 于沔 | 100 | 0.3246% |
44 | 邵红 | 100 | 0.3246% |
45 | 南靖互兴厚力 | 100 | 0.3246% |
46 | 李聪科 | 98 | 0.3182% |
47 | 李一君 | 80 | 0.2597% |
48 | 陈文礼 | 76 | 0.2468% |
49 | 王宏臣 | 70 | 0.2273% |
50 | 张家玮 | 70 | 0.2273% |
51 | 王鹏 | 68 | 0.2208% |
52 | 黄为 | 66 | 0.2143% |
53 | 刘辉 | 66 | 0.2143% |
54 | 姜士兵 | 60 | 0.1948% |
55 | 赖庆园 | 60 | 0.1948% |
56 | 汪滨 | 50 | 0.1623% |
57 | 沈坚 | 50 | 0.1623% |
58 | 卞蓉 | 50 | 0.1623% |
59 | 吴玉娟 | 50 | 0.1623% |
60 | 孙瑞山 | 48 | 0.1558% |
3-3-2-122
61 | 黄星明 | 42 | 0.1364% |
62 | 庞彩皖 | 40 | 0.1299% |
63 | 赵金隨 | 40 | 0.1299% |
64 | 陈红升 | 40 | 0.1299% |
65 | 施桂凤 | 40 | 0.1299% |
66 | 甘先锋 | 36 | 0.1169% |
67 | 魏慧娟 | 33 | 0.1071% |
68 | 杨水长 | 30 | 0.0974% |
69 | 王鹏 | 30 | 0.0974% |
70 | 陈斌 | 30 | 0.0974% |
71 | 陈文祥 | 25 | 0.0812% |
72 | 梁华锋 | 23 | 0.0747% |
73 | 王鲁杰 | 23 | 0.0747% |
74 | 韩冰 | 20 | 0.0649% |
75 | 苏郁 | 20 | 0.0649% |
76 | 刘岩 | 19 | 0.0617% |
77 | 许娟 | 18 | 0.0584% |
78 | 李素华 | 16 | 0.0519% |
79 | 董珊 | 13 | 0.0422% |
80 | 沈汉波 | 12 | 0.0390% |
81 | 温利兵 | 12 | 0.0390% |
3-3-2-123
82 | 付鹏飞 | 11 | 0.0357% |
83 | 王磊 | 11 | 0.0357% |
84 | 张颖 | 10 | 0.0325% |
85 | 李欣 | 7 | 0.0227% |
86 | 孙国栋 | 2 | 0.0065% |
87 | 修安林 | 2 | 0.0065% |
88 | 陈秀丽 | 2 | 0.0065% |
合计 | 30,800 | 100% |
31.第三十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4月,马宏与由其中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马宏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由其中。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5,852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010 | 13.0195% |
3 | 梁军 | 1,870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200 | 3.8961% |
5 | 方新强 | 1,200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000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000 | 3.2468% |
8 | 郑加强 | 1,000 | 3.2468% |
3-3-2-124
9 | 深圳创投 | 1,000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800 | 2.5974% |
11 | 郭延春 | 800 | 2.5974% |
12 | 许涌 | 720 | 2.3377% |
13 | 张国俊 | 700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00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00 | 1.6234% |
16 | 张云峰 | 450 | 1.4610% |
17 | 江斌 | 419 | 1.3604% |
18 | 赵芳彦 | 400 | 1.2987% |
19 | 青岛中普舫瀛 | 400 | 1.2987% |
20 | 周雅琴 | 378 | 1.2273% |
21 | 曹雪梅 | 350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2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20 | 1.0390% |
24 | 华控科工 | 304.7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00 | 0.9740% |
26 | 李英妹 | 29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47 | 0.8019% |
28 | 张蕾 | 240 | 0.7792% |
29 | 烟台深源 | 227 | 0.7370% |
3-3-2-125
30 | 王君 | 220 | 0.7143% |
31 | 石筠 | 215 | 0.6981% |
32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00 | 0.6494% |
33 | 华控湖北 | 195.3 | 0.6341% |
34 | 郑康祥 | 191 | 0.6201% |
35 | 丛培育 | 170 | 0.5519% |
36 | 韩文刚 | 150 | 0.4870% |
37 | 李晋东 | 150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3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10 | 0.3571% |
40 | 马晓明 | 102 | 0.3312% |
41 | 沈泉 | 100 | 0.3246% |
42 | 张定越 | 100 | 0.3246% |
43 | 于沔 | 100 | 0.3246% |
44 | 邵红 | 100 | 0.3246% |
45 | 南靖互兴厚力 | 100 | 0.3246% |
46 | 由其中 | 100 | 0.3247% |
47 | 李聪科 | 98 | 0.3182% |
48 | 李一君 | 80 | 0.2597% |
49 | 陈文礼 | 76 | 0.2468% |
50 | 王宏臣 | 70 | 0.2273% |
3-3-2-126
51 | 张家玮 | 70 | 0.2273% |
52 | 王鹏 | 68 | 0.2208% |
53 | 黄为 | 66 | 0.2143% |
54 | 刘辉 | 66 | 0.2143% |
55 | 姜士兵 | 60 | 0.1948% |
56 | 赖庆园 | 60 | 0.1948% |
57 | 汪滨 | 50 | 0.1623% |
58 | 沈坚 | 50 | 0.1623% |
59 | 卞蓉 | 50 | 0.1623% |
60 | 吴玉娟 | 50 | 0.1623% |
61 | 孙瑞山 | 48 | 0.1558% |
62 | 黄星明 | 42 | 0.1364% |
63 | 庞彩皖 | 40 | 0.1299% |
64 | 赵金隨 | 40 | 0.1299% |
65 | 陈红升 | 40 | 0.1299% |
66 | 施桂凤 | 40 | 0.1299% |
67 | 甘先锋 | 36 | 0.1169% |
68 | 魏慧娟 | 33 | 0.1071% |
69 | 杨水长 | 30 | 0.0974% |
70 | 王鹏 | 30 | 0.0974% |
71 | 陈斌 | 30 | 0.0974% |
3-3-2-127
72 | 陈文祥 | 25 | 0.0812% |
73 | 梁华锋 | 23 | 0.0747% |
74 | 王鲁杰 | 23 | 0.0747% |
75 | 韩冰 | 20 | 0.0649% |
76 | 苏郁 | 20 | 0.0649% |
77 | 刘岩 | 19 | 0.0617% |
78 | 许娟 | 18 | 0.0584% |
79 | 李素华 | 16 | 0.0519% |
80 | 董珊 | 13 | 0.0422% |
81 | 沈汉波 | 12 | 0.0390% |
82 | 温利兵 | 12 | 0.0390% |
83 | 付鹏飞 | 11 | 0.0357% |
84 | 王磊 | 11 | 0.0357% |
85 | 张颖 | 10 | 0.0325% |
86 | 李欣 | 7 | 0.0227% |
87 | 孙国栋 | 2 | 0.0065% |
88 | 修安林 | 2 | 0.0065% |
89 | 陈秀丽 | 2 | 0.0065% |
合计 | 30,800 | 100% |
32.第三十一次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8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200万股。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3-3-2-128
序号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3.0195% |
3 | 梁军 | 21,857,143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4,025,974 | 3.8961%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2468% |
8 | 郑加强 | 11,688,312 | 3.2468% |
9 | 深圳创投 | 11,688,312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5974% |
11 | 郭延春 | 9,350,649 | 2.5974% |
12 | 许涌 | 8,415,584 | 2.3377% |
13 | 张国俊 | 8,181,818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6234% |
16 | 张云峰 | 5,259,740 | 1.4610% |
17 | 江斌 | 4,897,403 | 1.3604% |
18 | 赵芳彦 | 4,675,325 | 1.2987% |
19 | 青岛中普舫瀛 | 4,675,325 | 1.2987% |
3-3-2-129
20 | 周雅琴 | 4,418,182 | 1.2273% |
21 | 曹雪梅 | 4,090,909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740,26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740,260 | 1.0390% |
24 | 华控科工 | 3,561,429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506,493 | 0.9740% |
26 | 李英妹 | 3,389,61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8019% |
28 | 张蕾 | 2,805,195 | 0.7792% |
29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7370% |
30 | 王君 | 2,571,429 | 0.7143% |
31 | 石筠 | 2,512,987 | 0.6981% |
32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494% |
33 | 华控湖北 | 2,282,727 | 0.6341% |
34 | 郑康祥 | 2,232,467 | 0.6201% |
35 | 丛培育 | 1,987,013 | 0.5519% |
36 | 韩文刚 | 1,753,247 | 0.4870% |
37 | 李晋东 | 1,753,247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519,48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285,714 | 0.3571% |
40 | 马晓明 | 1,192,208 | 0.3312% |
3-3-2-130
41 | 沈泉 | 1,168,831 | 0.3246% |
42 | 张定越 | 1,168,831 | 0.3246% |
43 | 于沔 | 1,168,831 | 0.3246% |
44 | 邵红 | 1,168,831 | 0.3246% |
45 | 由其中 | 1,168,831 | 0.3246% |
46 | 南靖互兴厚力 | 1,168,831 | 0.3246% |
47 | 李聪科 | 1,145,454 | 0.3182% |
48 | 李一君 | 935,065 | 0.2597% |
49 | 陈文礼 | 888,312 | 0.2469% |
50 | 王宏臣 | 818,182 | 0.2273% |
51 | 张家玮 | 818,182 | 0.2273% |
52 | 王鹏 | 794,805 | 0.2208% |
53 | 黄为 | 771,429 | 0.2143% |
54 | 刘辉 | 771,429 | 0.2143% |
55 | 姜士兵 | 701,299 | 0.1948% |
56 | 赖庆园 | 701,299 | 0.1948% |
57 | 汪滨 | 584,416 | 0.1623% |
58 | 沈坚 | 584,416 | 0.1623% |
59 | 卞蓉 | 584,416 | 0.1623% |
60 | 吴玉娟 | 584,416 | 0.1623% |
61 | 孙瑞山 | 561,039 | 0.1558% |
3-3-2-131
62 | 黄星明 | 490,909 | 0.1364% |
63 | 庞彩皖 | 467,532 | 0.1299% |
64 | 赵金隨 | 467,532 | 0.1299% |
65 | 陈红升 | 467,532 | 0.1299% |
66 | 施桂凤 | 467,532 | 0.1299% |
67 | 甘先锋 | 420,779 | 0.1169% |
68 | 魏慧娟 | 385,714 | 0.1071% |
69 | 杨水长 | 350,649 | 0.0974% |
70 | 王鹏程 | 350,649 | 0.0974% |
71 | 陈斌 | 350,649 | 0.0974% |
72 | 陈文祥 | 292,208 | 0.0812% |
73 | 梁华锋 | 268,831 | 0.0747% |
74 | 王鲁杰 | 268,831 | 0.0747% |
75 | 韩冰 | 233,766 | 0.0649% |
76 | 苏郁 | 233,766 | 0.0649% |
77 | 刘岩 | 222,078 | 0.0617% |
78 | 许娟 | 210,390 | 0.0584% |
79 | 李素华 | 187,013 | 0.0519% |
80 | 董珊 | 151,948 | 0.0422% |
81 | 沈汉波 | 140,260 | 0.0390% |
82 | 温利兵 | 140,260 | 0.0390% |
3-3-2-132
83 | 付鹏飞 | 128,571 | 0.0357% |
84 | 王磊 | 128,571 | 0.0357% |
85 | 张颖 | 116,883 | 0.0325% |
86 | 李欣 | 81,818 | 0.0227% |
87 | 孙国栋 | 23,377 | 0.0065% |
88 | 修安林 | 23,377 | 0.0065% |
89 | 陈秀丽 | 23,377 | 0.0065% |
合计 | 360,000,000 | 100% |
33.第三十二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7月16日,张云峰分别与苏郁、李晋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云峰分别向上述二人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合计160万股股份,其中向苏郁转让58万股股份,向李晋东转让102万股股份。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3.0195% |
3 | 梁军 | 21,857,143 | 6.0714% |
4 | 上海标润 | 14,025,974 | 3.8961%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8961% |
6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2468% |
7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2468% |
3-3-2-133
8 | 郑加强 | 11,688,312 | 3.2468% |
9 | 深圳创投 | 11,688,312 | 3.2468% |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5974% |
11 | 郭延春 | 9,350,649 | 2.5974% |
12 | 许涌 | 8,415,584 | 2.3377% |
13 | 张国俊 | 8,181,818 | 2.2727% |
14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6234% |
15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6234% |
16 | 江斌 | 4,897,403 | 1.3604% |
17 | 赵芳彦 | 4,675,325 | 1.2987% |
18 | 青岛中普舫瀛 | 4,675,325 | 1.2987% |
19 | 周雅琴 | 4,418,182 | 1.2273% |
20 | 曹雪梅 | 4,090,909 | 1.1364% |
21 | 于忠荣 | 3,740,260 | 1.0390% |
22 | 赵昀晖 | 3,740,260 | 1.0390% |
23 | 张云峰 | 3,659,740 | 1.0166% |
24 | 华控科工 | 3,561,429 | 0.9893% |
25 | 兰有金 | 3,506,493 | 0.9740% |
26 | 李英妹 | 3,389,610 | 0.9416% |
27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8019% |
28 | 张蕾 | 2,805,195 | 0.7792% |
3-3-2-134
29 | 李晋东 | 2,773,247 | 0.7703% |
30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7370% |
31 | 王君 | 2,571,429 | 0.7143% |
32 | 石筠 | 2,512,987 | 0.6981% |
33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494% |
34 | 华控湖北 | 2,282,727 | 0.6341% |
35 | 郑康祥 | 2,232,467 | 0.6201% |
36 | 丛培育 | 1,987,013 | 0.5519% |
37 | 韩文刚 | 1,753,247 | 0.4870% |
38 | 马晓东 | 1,519,480 | 0.4221% |
39 | 熊笔锋 | 1,285,714 | 0.3571% |
40 | 马晓明 | 1,192,208 | 0.3312% |
41 | 沈泉 | 1,168,831 | 0.3247% |
42 | 张定越 | 1,168,831 | 0.3246% |
43 | 于沔 | 1,168,831 | 0.3246% |
44 | 邵红 | 1,168,831 | 0.3246% |
45 | 由其中 | 1,168,831 | 0.3246% |
46 | 南靖互兴厚力 | 1,168,831 | 0.3246% |
47 | 李聪科 | 1,145,454 | 0.3182% |
48 | 李一君 | 935,065 | 0.2597% |
49 | 陈文礼 | 888,312 | 0.2468% |
3-3-2-135
50 | 王宏臣 | 818,182 | 0.2273% |
51 | 张家玮 | 818,182 | 0.2273% |
52 | 苏郁 | 813,766 | 0.2260% |
53 | 王鹏 | 794,805 | 0.2208% |
54 | 黄为 | 771,429 | 0.2143% |
55 | 刘辉 | 771,429 | 0.2143% |
56 | 姜士兵 | 701,299 | 0.1948% |
57 | 赖庆园 | 701,299 | 0.1948% |
58 | 汪滨 | 584,416 | 0.1623% |
59 | 沈坚 | 584,416 | 0.1623% |
60 | 卞蓉 | 584,416 | 0.1623% |
61 | 吴玉娟 | 584,416 | 0.1623% |
62 | 孙瑞山 | 561,039 | 0.1558% |
63 | 黄星明 | 490,909 | 0.1364% |
64 | 庞彩皖 | 467,532 | 0.1299% |
65 | 赵金隨 | 467,532 | 0.1299% |
66 | 陈红升 | 467,532 | 0.1299% |
67 | 施桂凤 | 467,532 | 0.1299% |
68 | 甘先锋 | 420,779 | 0.1169% |
69 | 魏慧娟 | 385,714 | 0.1071% |
70 | 杨水长 | 350,649 | 0.0974% |
3-3-2-136
71 | 王鹏程 | 350,649 | 0.0974% |
72 | 陈斌 | 350,649 | 0.0974% |
73 | 陈文祥 | 292,208 | 0.0812% |
74 | 梁华锋 | 268,831 | 0.0747% |
75 | 王鲁杰 | 268,831 | 0.0747% |
76 | 韩冰 | 233,766 | 0.0649% |
77 | 刘岩 | 222,078 | 0.0617% |
78 | 许娟 | 210,390 | 0.0584% |
79 | 李素华 | 187,013 | 0.0519% |
80 | 董珊 | 151,948 | 0.0422% |
81 | 沈汉波 | 140,260 | 0.0390% |
82 | 温利兵 | 140,260 | 0.0390% |
83 | 付鹏飞 | 128,571 | 0.0357% |
84 | 王磊 | 128,571 | 0.0357% |
85 | 张颖 | 116,883 | 0.0325% |
86 | 李欣 | 81,818 | 0.0227% |
87 | 孙国栋 | 23,377 | 0.0065% |
88 | 修安林 | 23,377 | 0.0065% |
89 | 陈秀丽 | 23,377 | 0.0065% |
合计 | 360,000,000 | 100% |
34.第三十三次变更(股东变更)2018年7月,上海标润分别与青岛中普舫瀛、潘原子、蔡建立、安吉鼎丰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标润向青岛中普舫瀛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17万股,向潘原子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8万股,向蔡建立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8万股,向安吉鼎丰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67万股。上述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并记载入发行人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3-3-2-137
序号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马宏 | 68,400,000 | 19.0000%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3.0195% |
3 | 梁军 | 21,857,143 | 6.0714% |
4 | 方新强 | 14,025,974 | 3.8961% |
5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2468% |
6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2468% |
7 | 郑加强 | 11,688,312 | 3.2468% |
8 | 深圳创投 | 11,688,312 | 3.2468% |
9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5974% |
10 | 郭延春 | 9,350,649 | 2.5974% |
11 | 许涌 | 8,415,584 | 2.3377% |
12 | 张国俊 | 8,181,818 | 2.2727% |
13 | 上海标润 | 7,025,974 | 1.9517% |
14 | 青岛中普舫瀛 | 5,845,325 | 1.6237% |
15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6234% |
16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6234% |
3-3-2-138
17 | 江斌 | 4,897,403 | 1.3604% |
18 | 赵芳彦 | 4,675,325 | 1.2987% |
19 | 安吉鼎丰 | 4,670,000 | 1.2972% |
20 | 周雅琴 | 4,418,182 | 1.2273% |
21 | 曹雪梅 | 4,090,909 | 1.1364% |
22 | 于忠荣 | 3,740,260 | 1.0390% |
23 | 赵昀晖 | 3,740,260 | 1.0390% |
24 | 张云峰 | 3,659,740 | 1.0166% |
25 | 华控科工 | 3,561,429 | 0.9893% |
26 | 兰有金 | 3,506,493 | 0.9740% |
27 | 李英妹 | 3,389,610 | 0.9416% |
28 | 苏州几赫 | 2,887,013 | 0.8019% |
29 | 张蕾 | 2,805,195 | 0.7792% |
30 | 李晋东 | 2,773,247 | 0.7703% |
31 | 烟台深源 | 2,653,247 | 0.7370% |
32 | 王君 | 2,571,429 | 0.7143% |
33 | 石筠 | 2,512,987 | 0.6981% |
34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494% |
35 | 华控湖北 | 2,282,727 | 0.6341% |
36 | 郑康祥 | 2,232,467 | 0.6201% |
37 | 丛培育 | 1,987,013 | 0.5519% |
3-3-2-139
38 | 韩文刚 | 1,753,247 | 0.4870% |
39 | 马晓东 | 1,519,480 | 0.4221% |
40 | 熊笔锋 | 1,285,714 | 0.3571% |
41 | 马晓明 | 1,192,208 | 0.3312% |
42 | 沈泉 | 1,168,831 | 0.3247% |
43 | 张定越 | 1,168,831 | 0.3246% |
44 | 于沔 | 1,168,831 | 0.3246% |
45 | 邵红 | 1,168,831 | 0.3246% |
46 | 由其中 | 1,168,831 | 0.3246% |
47 | 南靖互兴厚力 | 1,168,831 | 0.3246% |
48 | 李聪科 | 1,145,454 | 0.3182% |
49 | 李一君 | 935,065 | 0.2597% |
50 | 陈文礼 | 888,312 | 0.2468% |
51 | 王宏臣 | 818,182 | 0.2273% |
52 | 张家玮 | 818,182 | 0.2273% |
53 | 苏郁 | 813,766 | 0.2260% |
54 | 王鹏 | 794,805 | 0.2208% |
55 | 黄为 | 771,429 | 0.2143% |
56 | 刘辉 | 771,429 | 0.2143% |
57 | 姜士兵 | 701,299 | 0.1948% |
58 | 赖庆园 | 701,299 | 0.1948% |
3-3-2-140
59 | 汪滨 | 584,416 | 0.1623% |
60 | 沈坚 | 584,416 | 0.1623% |
61 | 卞蓉 | 584,416 | 0.1623% |
62 | 吴玉娟 | 584,416 | 0.1623% |
63 | 潘原子 | 580,000 | 0.1611% |
64 | 蔡建立 | 580,000 | 0.1611% |
65 | 孙瑞山 | 561,039 | 0.1558% |
66 | 黄星明 | 490,909 | 0.1364% |
67 | 庞彩皖 | 467,532 | 0.1299% |
68 | 赵金隨 | 467,532 | 0.1299% |
69 | 陈红升 | 467,532 | 0.1299% |
70 | 施桂凤 | 467,532 | 0.1299% |
71 | 甘先锋 | 420,779 | 0.1169% |
72 | 魏慧娟 | 385,714 | 0.1071% |
73 | 杨水长 | 350,649 | 0.0974% |
74 | 王鹏程 | 350,649 | 0.0974% |
75 | 陈斌 | 350,649 | 0.0974% |
76 | 陈文祥 | 292,208 | 0.0812% |
77 | 梁华锋 | 268,831 | 0.0747% |
78 | 王鲁杰 | 268,831 | 0.0747% |
79 | 韩冰 | 233,766 | 0.0649% |
3-3-2-141
80 | 刘岩 | 222,078 | 0.0617% |
81 | 许娟 | 210,390 | 0.0584% |
82 | 李素华 | 187,013 | 0.0519% |
83 | 董珊 | 151,948 | 0.0422% |
84 | 沈汉波 | 140,260 | 0.0390% |
85 | 温利兵 | 140,260 | 0.0390% |
86 | 付鹏飞 | 128,571 | 0.0357% |
87 | 王磊 | 128,571 | 0.0357% |
88 | 张颖 | 116,883 | 0.0325% |
89 | 李欣 | 81,818 | 0.0227% |
90 | 孙国栋 | 23,377 | 0.0065% |
91 | 修安林 | 23,377 | 0.0065% |
92 | 陈秀丽 | 23,377 | 0.0065% |
合计 | 360,000,000 | 100% |
35.第三十四次变更(增加股本及股东)2018年12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总股本由36,000万股增至为38,500万股。本次增加的2,500万股股份分别由深圳创投认购1,000万股,南靖互兴厚力认购100万股,国投基金认购800万股,北京华控认购315万股,华控科工认购90万股,华控湖北认购95万股,潍坊高精尖认购100万股。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3-3-2-142
1 | 马宏 | 68,400,000 | 17.7662% |
2 | 李维诚 | 46,870,130 | 12.1741% |
3 | 梁军 | 21,857,143 | 5.6772% |
4 | 深圳创投 | 21,688,312 | 5.6333% |
5 | 方新强 | 14,025,974 | 3.6431% |
6 | 郑加强 | 11,688,312 | 3.0359% |
7 | 合建新源 | 11,688,312 | 3.0359% |
8 | 中合全联 | 11,688,312 | 3.0359% |
9 | 郭延春 | 9,350,649 | 2.4287% |
10 | 信熹投资 | 9,350,649 | 2.4287% |
11 | 许涌 | 8,415,584 | 2.1859% |
12 | 张国俊 | 8,181,818 | 2.1251% |
13 | 国投基金 | 8,000,000 | 2.0779% |
14 | 上海标润 | 7,025,974 | 1.8249% |
15 | 青岛中普舫瀛 | 5,845,325 | 1.5183% |
16 | 开发区国资公司 | 5,844,156 | 1.5180% |
17 | 安吉鼎集 | 5,844,156 | 1.5180% |
18 | 江斌 | 4,897,403 | 1.2721% |
19 | 赵芳彦 | 4,675,325 | 1.2144% |
20 | 安吉鼎丰 | 4,670,000 | 1.2130% |
21 | 华控科工 | 4,461,429 | 1.1588% |
22 | 周雅琴 | 4,418,182 | 1.1476% |
23 | 曹雪梅 | 4,090,909 | 1.0626% |
24 | 李英妹 | 3,889,610 | 1.0103% |
3-3-2-143
25 | 于忠荣 | 3,740,260 | 0.9715% |
26 | 赵昀晖 | 3,740,260 | 0.9715% |
27 | 兰有金 | 3,506,493 | 0.9108% |
28 | 华控湖北 | 3,232,727 | 0.8397% |
29 | 北京华控 | 3,150,000 | 0.8182% |
30 | 马晓东 | 2,969,480 | 0.7713% |
31 | 烟台赫几 | 2,887,013 | 0.7499% |
32 | 张蕾 | 2,805,195 | 0.7286% |
33 | 李晋东 | 2,773,247 | 0.7203% |
34 | 烟台深 | 2,653,247 | 0.6892% |
35 | 王君 | 2,571,429 | 0.6679% |
36 | 石筠 | 2,512,987 | 0.6527% |
37 | 石河子市四方达 | 2,337,662 | 0.6072% |
38 | 郑康祥 | 2,232,467 | 0.5799% |
39 | 丛培育 | 1,987,013 | 0.5161% |
40 | 韩文刚 | 1,753,247 | 0.4554% |
41 | 张云峰 | 1,709,740 | 0.4440% |
42 | 熊笔锋 | 1,285,714 | 0.3340% |
43 | 马晓明 | 1,192,208 | 0.3097% |
44 | 沈泉 | 1,168,831 | 0.3036% |
45 | 张定越 | 1,168,831 | 0.3036% |
46 | 于沔 | 1,168,831 | 0.3036% |
47 | 邵红 | 1,168,831 | 0.3036% |
48 | 由其中 | 1,168,831 | 0.3036% |
3-3-2-144
49 | 南靖互兴厚力 | 2,168,831 | 0.5633% |
50 | 李聪科 | 1,145,454 | 0.2975% |
51 | 潍坊高精尖 | 1,000,000 | 0.2597% |
52 | 李一君 | 935,065 | 0.2429% |
53 | 陈文礼 | 888,312 | 0.2307% |
54 | 王宏臣 | 818,182 | 0.2125% |
55 | 张家玮 | 818,182 | 0.2125% |
56 | 苏郁 | 813,766 | 0.2114% |
57 | 王鹏 | 794,805 | 0.2064% |
58 | 刘辉 | 771,429 | 0.2004% |
59 | 黄为 | 771,429 | 0.2004% |
60 | 赖庆园 | 701,299 | 0.1822% |
61 | 姜士兵 | 701,299 | 0.1822% |
62 | 汪滨 | 584,416 | 0.1518% |
63 | 沈坚 | 584,416 | 0.1518% |
64 | 卞蓉 | 584,416 | 0.1518% |
65 | 吴玉娟 | 584,416 | 0.1518% |
66 | 潘原子 | 580,000 | 0.1506% |
67 | 蔡建立 | 580,000 | 0.1506% |
68 | 孙瑞山 | 561,039 | 0.1457% |
69 | 黄星明 | 490,909 | 0.1275% |
70 | 庞彩皖 | 467,532 | 0.1214% |
71 | 赵金隨 | 467,532 | 0.1214% |
72 | 陈红升 | 467,532 | 0.1214% |
3-3-2-145
73 | 施桂凤 | 467,532 | 0.1214% |
74 | 甘先锋 | 420,779 | 0.1093% |
75 | 魏慧娟 | 385,714 | 0.1002% |
76 | 杨水长 | 350,649 | 0.0911% |
77 | 王鹏程 | 350,649 | 0.0911% |
78 | 陈斌 | 350,649 | 0.0911% |
79 | 陈文祥 | 292,208 | 0.0759% |
80 | 梁华锋 | 268,831 | 0.0698% |
81 | 王鲁杰 | 268,831 | 0.0698% |
82 | 韩冰 | 233,766 | 0.0607% |
83 | 刘岩 | 222,078 | 0.0577% |
84 | 许娟 | 210,390 | 0.0546% |
85 | 李素华 | 187,013 | 0.0486% |
86 | 董珊 | 151,948 | 0.0395% |
87 | 沈汉波 | 140,260 | 0.0364% |
88 | 温利兵 | 140,260 | 0.0364% |
89 | 付鹏飞 | 128,571 | 0.0334% |
90 | 王磊 | 128,571 | 0.0334% |
91 | 张颖 | 116,883 | 0.0306% |
92 | 李欣 | 81,818 | 0.0213% |
93 | 孙国栋 | 23,377 | 0.0060% |
94 | 陈秀丽 | 23,377 | 0.0060% |
95 | 修安林 | 23,377 | 0.0060% |
合计 | 385,000,000 | 10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当前的股本数量以及其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股本演变过程中的历次股份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所签署的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文件,历次变更均依照相关法律和变更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企业内部权力机构审批程序及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程序。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的股本演变过程合法有效,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所控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核准经营范围如下: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用于传感光通信、光显示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材、光电模板与应用系统、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像仪整机与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之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艾睿光电的经营范围:用于传感光通信、光显示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材、光电模板与应用系统、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像仪整机与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与之相关的技术、产品的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苏州睿新的经营范围:微机电(MEMS)器件、光电子器件、集成电路、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从事研发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和自行研发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合肥英睿的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MEMS传感器产品、红外光学材料及元器件、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成像仪整机与系统、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都英飞睿的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与器件、集成电路、光电子芯片、光电子器件、光学材料与元器件、光电传感器、光电系统、仪器仪表、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智能设备与系统、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相关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的研究、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为奇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从事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为奇全资子公司英菲感知的的经营范围:红外光学材料及元器件、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MEMS传感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为奇控股子公司无锡奥夫特的经营范围:光电材料、光电子器件、光电组件、光电仪器设备的研发、销售;红外滤光片、锗窗、硅窗的生产、加工、维修、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并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的主营业务为红外MEMS芯片、探测器、机芯及整机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根据《审计报告》,上述业务在最近三年内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0,102,542.57元、155,705,944.30元、382,421,215.61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99.75%、99.99%、99.5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在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发行人当前已开展的业务与登记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经营地域
1.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区域。经核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合肥英睿在杭州市设有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MA2AXEP31L,负责人为胡志平,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50号1幢10层1001室,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MEMS传感器产品、红外光学材料及元器件、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成像仪整机与系统、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目前分别在广州、武汉、北京均设有办事机构。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均在其注册所在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注:广州艾睿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16年9月2日,并于2017年8月30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不再拥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实施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当前持有的相关经营资质。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情况如下:
1.发行人当前拥有的资质证书
(1) 发行人现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537000249),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0日。
注:2018年8月16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发行人已经被列入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 发行人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工信部电子认0699-2014C)。
2.发行人子公司当前拥有的资质证书
(1) 艾睿光电现持有由山东省国家保密局、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
(2) 艾睿光电现持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3) 艾睿光电现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注:艾睿光电原持有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有效期至2018年4月。2018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军装备部试验监管局出具《关于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续审情况的证明》,证明艾睿光电上述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续审、扩大范围已通过现场审查并整改验证完毕。目前新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尚在核发过程中。
(4) 艾睿光电现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537000004),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0日。
注:2018年8月16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艾睿光电已经被列入山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事宜进行了核查,查验了发行人当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文件、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就发行人当前的资产、人员、业务及资质方面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发行人最近三年内除注销广州艾睿情形外,未出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解散或终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出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内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15.55%,同时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破产或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债务风险。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资质等方面不存在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登记经营范围相符,且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的经营地域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发行人当前持有的资质能够满足发行人运营需要,且持续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马宏。马宏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68,4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7.7662%。马宏的个人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
1) 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7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50570H),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1706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四海,注册资本为48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电子元器件、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干燥机、工业除湿机、净化设备、机电机械、制冷设备的开发和销售;智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化工产品、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购销;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涂料、防火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直接持有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63.23%的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9.79%的股权。同时,陈四海担任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微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2) 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7月28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BEBXR),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留学生创业大厦17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干燥机、工业除湿机、净化设备、机电机械、制冷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智能交通产品的研发;道路交通设施的上门安装、研发与销售;会议公共广播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
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通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的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办公用机械的销售;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的销售;五金交电产品、水暖部件、照明器材、交电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在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拥有94.45%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3) 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7月27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8DGL2Q),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B栋T30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通讯设备的销售;无线电及外部设备、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售;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技术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源科学技术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开发;计算机科学技术开发;交通运输工程开发。创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电子设备工程安装;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监控系统安装;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安装;智能卡系统安装;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在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拥有97.22%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华博微光电中心(有限合伙)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4) 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
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2月28日,现持有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65679N),住址为洪山区珞瑜路以南卧龙剑桥春天9-3-201号,投资人为陈四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之配偶陈四海为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的开办人。基于上述关系,武汉华博微光电技术研究所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注: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目前于东方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仍显示其担任上述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职务。本所律师就上述任职情况对马宏进行了访谈,并就上述企业的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马宏曾于上述企业仍由对应职务,但自其于发行人处任职并投资后即已辞去在上述企业的全部职务。上述企业均已接到过马宏的辞职声明,但受上述企业自身原因影响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董事或经理的变更备案。鉴于上述企业未办理工商备案,导致马宏仍于工商机关显示为其董事或经理的问题,马宏已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声明辞去在上述企业的全部任职。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马宏的声明及媒体公告,其已辞去在上述企业的任职,且辞职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辞职之日起,马宏的辞职行为已生效,其不再具有上述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身份,上述企业也不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李维诚、梁军及深圳创投。李维诚当前持有发行人46,870,13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1741%;梁军当前持有发行人21,857,143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772%;深圳创投当前持有发行人21,688,312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6333%。李维诚、梁军及深圳创投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容。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表:
3-3-2-153
姓名
姓名 | 职务 |
马宏 | 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3-3-2-154
赵芳彦
赵芳彦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王宏臣 | 董事兼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江斌 | 董事 |
李维诚 | 董事 |
丛培育 | 董事 |
黄俊 | 独立董事 |
邵怀宗 | 独立董事 |
孙志梅 | 独立董事 |
陈文祥 | 监事 |
魏慧娟 | 监事 |
张元学 | 监事 |
陈文礼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周雅琴 | 财务总监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因在发行人处任职原因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投资及任职的企业1) 发行人董事李维诚投资及任职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董事李维诚在中视典数字持有4.17%的股权,并任该公司董事,基于上述关系,中视典数字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中视典数字成立于2002年1月16日,现持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30664),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与留仙大道交界处南山智园C区3栋24层,法定代表人为张国俊,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虚拟仿真、三维动画、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计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计算机安全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销售;办公设备、电器的购销;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教育设备、教育仪器的批发和零售;教育信息化平
台、教学资源数据库、信息可视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王宏臣的投资及任职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宏臣在嘉兴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基于上述关系,嘉兴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嘉兴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0日,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02000137516),住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705号13F1302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宏臣,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物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网上商务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计算机、软件、传感器、机械设备及配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销售;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通信工程的设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游乐设备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
3)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投资及任职的其他企业①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当前持有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基于上述原因,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现持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99560097G),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同人精华大厦1座306室,法定代表人为官建军,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劵、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浙江爱晚黎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原因,浙江爱晚黎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浙江爱晚黎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5TR05),住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931室,法定代表人为陈炜,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天兆基业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30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951764),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辉阁19D(仅供办公),法定代表人为胡大林,注册资本为11,100万港币,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日用电子设备、防盗系统、电工器材、磁卡进出系统及外部设备、家用小电器、仪器仪表、日用五金制品、日用塑胶制品、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增加;从事宝安区编号为A212-0019、0020号地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宝安区福永镇政丰南路田欣花园如意阁二楼2005-2009室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从事宝安区编号为A212-0019、0020号地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永泰西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经营万福人家停车场(按深公交停管许字B01536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经营)。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政丰南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经营天欣花园三期地下停车场(按深公交停管许字B02201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经营)。
④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深圳市蓝疆天使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深圳市蓝疆天使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深圳市蓝疆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1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60534P),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18B,法定代表人为章兆炎,注册资本为1,25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无线影音传输产品、航空电子设备、自动控制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装备、摄像机产品、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无线电数据传输系统、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以及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批发,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软件技术信息咨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⑤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基于上述关系,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现持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553506163),住址为温州市洛河路10号四楼402室,法定代表人为丛培育,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对实业投资。
⑥ 发行人董事丛培育在上海蓝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该合伙企业90%的财产份额,基于上述关系,上海蓝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上海蓝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2年12月14日,现持有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05933366XW),住址为青浦区公园路348号6层C区63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丛培育,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创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任职的其他企业
①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烟台业达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基于上述关系,烟台业达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业达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3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593608256X),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冯毅,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卸船机、堆高机、输送机、海洋仪器装备、环保装备与材料,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房屋租赁。(制造地址:长江路以南,昆明路以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烟台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烟台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5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M0WQA72),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冯毅,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建设、设施养护、维修,园林工程的施工,绿地养护管理,园艺植物培植、销售,房地产开发,建筑用原材料及制品、构配件的检验测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检测,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机构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基于上述关系,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3217441747),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10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元学,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研发,销
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眼镜及配件、钟表、日用百货、针织品、电子产品、工艺礼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鲜花、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管理服务,验光配镜,汽车租赁,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固定形式广告发布),物业管理,家政服务,营养健康信息咨询,母婴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④ 发行人监事张元学在开发区国资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开发区国资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开发区国资公司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 发行人财务总监周雅琴任职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财务总监周雅琴在天将聚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基于上述关系,天将聚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天将聚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4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54850410T),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23层2715,法定代表人为梁茫,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该企业2017年03月03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注: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赵芳彦当前仍登记为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基于上述关系,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本所律师就赵芳彦的上述任职事宜对其进行了访谈。经核查,赵芳彦已辞去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因此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苏州泛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变更工作尚在办理登记过程中)。
(3)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1) 烟台赫几烟台赫几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董事江斌担任烟台赫几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述关系,烟台赫几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赫几成立于2015年7月3日,现持有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0970812),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斌,注册资本为321.1万元,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烟台深源
烟台深源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基于上述关系,烟台深源符合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条件。
烟台深源成立于2015年6月1日,现持有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4450160XN),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0号41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姜倡,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交易情况,查验了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凭证及对交易行为的审批资料等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如下:
1.关联交易的内容
(1) 关联借款
1) 2015年3月6日,睿创有限与李维诚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睿创有限向李维诚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经本所律师核查,睿创有限分别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4月25日分别向李维诚偿还了800万元借款本金。公发行人从李维诚处取得的借款为有息借款,2016年支付利息4.55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
2) 2015年8月12日、8月24日,烟台赫几分三笔向睿创有限合计提供1,000万元借款,上述借款过程中未约定利息及期限。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4月30日,睿创有限已向烟台赫几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
3) 马宏于2016年内向艾睿光电提供900万元借款,上述借款行为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4月6日,艾睿光电已向马宏偿还了全部借款,未支付利息。
(2) 关联租赁2015年4月30日,烟台深源之合伙人代表烟台深源与睿创有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发行人将位于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院内芯片厂房二楼租赁予烟台深源使用,租赁面积100平方米,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限内,烟台深源的租金由其自行向发行人缴纳,截至2018年12月31日,烟台深源总计向发行人支付租金6,761.67元。
(3) 关联方占用发行人款项情况
2015年9月23日,江斌向艾睿光电借款22.5万元,用途为市场销售部暂借销售费用,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江斌已于2016年6月14日偿还全部借款。
2.关联交易的批准及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对前述关联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予以确认,关联股东在该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实施了回避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出具《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独立意见》,确认发行人在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且均已按照发行人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发行人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三)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发行人已在其内部制度中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内容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当前适用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目的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内容进行了审阅。经核查,发行人现有制度中对于规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制定了如下措施:
(1) 《公司章程》中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 《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
(一)股东大会审议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方相关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无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关联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与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4)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与其自身存在关联性的交易行为时,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比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2)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如果关联交易拟在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并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的质询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可以参加表决。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一)审议关联交易议题的股东大会已经连续两次只有关联股东出席;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计票人或监票人。”。
(3)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审议董事所任职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交易的;
(二)推举董事人选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交易的;
(三)董事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发生交易的;
(四)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 《公司章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1) 《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 《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 《公司章程(草案)》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4)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已针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专项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中针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定的相关程序完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出具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签署《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
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睿创微纳(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睿创微纳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睿创微纳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睿创微纳拆借、占用睿创微纳资金或采取由睿创微纳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睿创微纳资金。2、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睿创微纳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睿创微纳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睿创微纳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睿创微纳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睿创微纳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睿创微纳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睿创微纳利益的,睿创微纳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睿创微纳的损失由本人承担。5、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睿创微纳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4.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9年3月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经董事会自查后认为,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均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必要性、公允性及合规性原则,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
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情形。
董事会对前述关联事项进行审议确认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前述议案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当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未独立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其他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马宏之配偶陈四海控制的企业未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睿创微纳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睿创微纳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睿创微纳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人、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睿创微纳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睿创微纳;若睿创微纳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睿创微纳任职的地位损害睿创微纳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睿创微纳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
6、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睿创微纳实际控制人以及在睿创微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关联方情况真实、准确,不存在隐瞒或遗漏披露的情形。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必要且公允,不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犯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无偿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在得以完整实施的前提下,发行人未来的关联交易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目前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确保避免发行人未来与其关联方之间因发生同业竞争情形给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带来损失。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1.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当前持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就产权登记证书所对应的不动产权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拥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4处房屋所有权,上述不动产的产权登记情况如下表:
3-3-2-169
序号
序号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共有宗地面积(M2) | 房屋建筑面积(M2) | 用途 |
1 | 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5号 | 86,000.00 | 13,347.84 | 工业用地/工业 |
2 | 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8号 | 5,992.03 | 工业用地/工业 | |
3 | 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7号 | 1,815.58 | 工业用地/工业 | |
4 | 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6号 | 4116.96 | 工业用地/工业 | |
5 | 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4号 | 116,788.80 | — | 工业用地 |
注:2018年12月5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抵字第21181103号),约定发行人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上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5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8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7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6号)为艾睿光电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字第21181103号)提供最高额抵押。2018年12月25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证明第0027537号),对上述抵押权设立事项予以确认。
2.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控制企业当前持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就产权登记证书所对应的不动产权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奥夫特名下拥有1处房产所有权,其产权登记情况如下表:
登记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房屋建筑面积(M2) | 用途 |
无锡奥夫特 | 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75944号 | 2176.18 | 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当前持有的房产及土地均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除已披露情形外,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3.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租赁房产的情况。经核查,发行
人及子公司当前租赁房屋情况如下表:
3-3-2-170
序号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位置 |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 租金 |
1 | 艾睿光电 |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寓经营管理分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 119m? | 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18000元/月 |
2 | 艾睿光电 | 京崎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650号1号楼10层1001号 | 204.47m? | 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 1.75元/m?/天 |
3 | 苏州睿新 | 西交科创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C610-617号 | 482m? | 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 | 51元/m?/月 |
4 | 英菲感知 | 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502号 | 604m? | 2016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 | 35元/m?/月 |
5 | 合肥英睿 | 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合肥市新站区珍珠路8号长百科技园A座6楼 | 989.44m? | 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 25元/m?/月 |
6 | 合肥英睿 | 犇创空间(武汉)云计算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1号楼1004—1006室 | 488m? | 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 | 31,720元/月 |
3-3-2-171
序号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位置 |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 租金 |
7 | 合肥英睿 | 周灿灿 |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11号科学城信息大厦主楼第十一层1107单元 | 202.068m? | 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 第一年:10,216元/月 第二年:10,727元/月 |
8 | 合肥英睿 | 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合肥市新站区珍珠路8号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座6层 | 6间 | 2017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 | 800元/间/月 |
9 | 合肥英睿 | 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合肥市新站区珍珠路8号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座6层 | 3间 | 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 | 1000元/间/月 |
10 | 成都 英飞睿 | 成都科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双兴大道1号内的房屋D区9栋8层9层 | 1,168.30m? | 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 第一年:550,766.00元/年; 第二年:713,792.74元/年 |
11 | 成都 英飞睿 | 成都空港创新旅游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双兴大道1001号万达云基地的2号宿舍楼 | 20间 | 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 | 20,400元/月 |
12 | 艾睿光电 | 发行人 | 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 | 15,975m? | 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10,000/月 |
3-3-2-172
序号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位置 |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 租金 |
13 | 发行人 | 成都天河中西医科技保育有限公司 | 成都生物与医药产业孵化园 | 416.35m? | 2018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 | 25,397.35元/月 |
(二)商标1.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商标登记证书,并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示的商标信息进行了比对。经核查,发行人拥有8个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商标图形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有效期 |
1 | 1394381 | 马德里国际注册号1394381,指定23个国家,其中澳大利亚、白俄罗斯、哥伦比亚、欧盟、英国、印度、日本、新西兰、非知、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土耳其、美国14国受保护;以色列、挪威、乌克兰3国已公告,2019年2月28日公告完成;瑞士、格鲁吉亚、伊朗、冰岛、韩国、越南6国处于审查中 | 2027年12月8日 | |
2 | 21962282 | 照相机(摄影); 观测仪器; 温度指示计; 光学器械和仪器; 望远镜; 半导体 | 2028年2月20日 | |
3 | 23074404 | 探测器; 温度指示计; 望远镜; 芯片(集成电路); 传感器; 电子防盗装置;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电子监控装置; 热成像相机; 红外探测器; | 2028年3月6日 | |
4 | 23074491 | 红外探测器;探测器;温度指示计;望远镜 | 2028年5月27日 | |
5 | 23074536 | 热成像相机;望远镜;红外探测器;温度指示计 | 2028年5月27日 |
3-3-2-173
6 | 28744074 | 火警报警器; 电子防盗装置; 望远镜; 半导体;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热成像相机; 探测器; 测量仪器; 光学器械和仪器; 半导体器件; 非医用监控装置; 观测仪器; 温度指示计; 红外探测器; 武器用瞄准望远镜; 芯片(集成电路); 传感器 | 2028年12月13日 | |
7 | 28762484 | 热成像相机; 温度指示计; 传感器; 非医用监控装置; 测量仪器; 观测仪器 ; 光学器械和仪器; 望远镜; 半导体;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火警报警器; 电子防盗装置; 半导体器件; 探测器; 红外探测器; 武器用瞄准望远镜; 芯片(集成电路) | 2028年12月13日 | |
8 | 28762492 | 红外探测器; 半导体器件; 非医用监控装置; 探测器; 测量仪器; 观测仪器 ; 光学器械和仪器; 武器用瞄准望远镜; 半导体 ; 芯片(集成电路);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热成像相机; 传感器; 火警报警器; 温度指示计; 望远镜; 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12月13日 |
2.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子公司持有的商标登记证书,并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示的商标信息进行了比对。经核查,艾睿光电当前拥有39个注册商标,苏州睿新当前拥有2个注册商标,英菲感知当前拥有18个注册商标,合肥英睿当前拥有2个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图形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有效期 |
3-3-2-174
1 | 艾睿光电 | 21961871 | 电子监控装置 ;摄像机;照相机(摄影);观测仪器;望远镜;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火警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探测器; | 2028年1月6日 | |
2 | 艾睿光电 | 21961718 | 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探测器;观测仪器;望远镜;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火警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1月6日 | |
3 | 艾睿光电 | 21961545 | 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探测器;观测仪器;望远镜; 火警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2月7日 | |
4 | 艾睿光电 | 22719915 | 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探测器;观测仪器;望远镜;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 火警报警器; | 2028年2月20日 |
3-3-2-175
5 | 艾睿光电 | 23073519 | 传感器;热成像相机;探测器;芯片(集成电路);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监控装置;红外探测器;温度指示计;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3月6日 | |
6 | 艾睿光电 | 22482692 | 印刷电路板 | 2028年4月6日 | |
7 | 艾睿光电 | 22716012 | 照相机(摄影);探测器;电子防盗装置;火警报警器;观测仪器 | 2028年4月13日 | |
8 | 艾睿光电 | 22720338 | 芯片(集成电路) | 2028年4月13日 | |
9 | 艾睿光电 | 22720188 | 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火警报警器 | 2028年4月27日 | |
10 | 艾睿光电 | 22716135 | 电子防盗装置;火警报警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 | 2028年4月27日 | |
11 | 艾睿光电 | 22797453 | 半导体;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4月27日 | |
12 | 艾睿光电 | 22797668 | 电子防盗装置;照相机(摄影);望远镜;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 | 2028年4月27日 |
3-3-2-176
13 | 艾睿光电 | 22797669 | 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望远镜;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 | 2028年4月27日 | |
14 | 艾睿光电 | 22797921 | 探测器;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望远镜;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 | 2028年4月27日 | |
15 | 艾睿光电 | 22720264 | 照相机(摄影);温度指示计; 电子防盗装置;火警报警器 | 2028年5月27日 | |
16 | 艾睿光电 | 23073636 | 红外探测器;芯片(集成电路);探测器;温度指示计;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热成像相机;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5月27日 | |
17 | 艾睿光电 | 23073233 | 望远镜;芯片(集成电路);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热成像相机;传感器 | 2028年5月27日 | |
18 | 艾睿光电 | 23073489 | 红外探测器;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 2028年6月13日 | |
19 | 艾睿光电 | 23073729 | 芯片(集成电路);温度指示计 | 2028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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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艾睿光电 | 25446894 | 望远镜;电子监控装置;热成像相机;探测器;观测仪器;红外探测器;传感器;照相机(摄影);温度指示计;光学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7月20日 | |
21 | 艾睿光电 | 25450706 | 光学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照相机(摄影);探测器 ;望远镜;电子监控装置;热成像相机;观测仪器;红外探测器;温度指示计;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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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艾睿光电 | 25453521 | 热成像相机;探测器;红外探测器;电子防盗装置;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照相机(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 望远镜;芯片(集成电路);电子监控装置;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 | 2028年7月20日 | |
23 | 艾睿光电 | 25456419 | 望远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电子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热成像相机;探测器;观测仪器;红外探测器;温度指示计 | 2028年7月20日 |
3-3-2-179
24 | 艾睿光电 | 25465409 | 电子监控装置;红外探测器; 光学器械和仪器;温度指示计;照相机(摄影);望远镜;热成像相机;电子防盗装置;探测器;观测仪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 2028年7月20日 | |
25 | 艾睿光电 | 25462002 | 光学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照相机(摄影);热成像相机;观测仪器;红外探测器;电子监控装置;望远镜 | 2028年10月20日 | |
26 | 艾睿光电 | 24700435 | 传感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观测仪器;红外探测器 | 2028年10月20日 | |
27 | 艾睿光电 | 24987112 | 探测器;红外探测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温度指示计;观测仪器 | 2028年10月20日 | |
28 | 艾睿光电 | 24991553 | 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10月20日 |
3-3-2-180
29 | 艾睿光电 | 25465178 | 望远镜;芯片(集成电路);温度指示计;光学器械和仪器 | 2028年10月20日 | |
30 | 艾睿光电 | 25462607 | 电子防盗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传感器;望远镜 | 2028年10月20日 | |
31 | 艾睿光电 | 25446910 | 探测器;红外探测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温度指示计;观测仪器 | 2028年10月20日 | |
32 | 艾睿光电 | 25321528 | 探测器;温度指示计;望远镜;红外探测器;芯片(集成电路);光学器械和仪器;传感器;观测仪器 | 2028年11月20日 | |
33 | 艾睿光电 | 25446339 | 观测仪器;红外探测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温度指示计 | 2028年11月20日 |
3-3-2-181
34 | 艾睿光电 | 25446397 | 探测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观测仪器;热成像相机; 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红外探测器 | 2028年11月20日 | |
35 | 艾睿光电 | 25461956 | 望远镜;光学器械和仪器 | 2028年11月20日 | |
36 | 艾睿光电 | 25312201 | 照相机(摄影);红外探测器;温度指示计;热成像相机;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子监控装置;观测仪器;芯片(集成电路) | 2028年12月6日 |
3-3-2-182
37 | 艾睿光电 | 29230816 | 观测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热成像相机;探测器;温度指示计;红外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火警报警器;测量仪器;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半导体器件;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12月7日 | |
38 | 艾睿光电 | 29243231 | 探测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武器用瞄准望远镜;半导体器件;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非医用监控装置;温度指示计;望远镜;半导体;火警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热成像相机;观测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 2028年12月28日 |
3-3-2-183
39 | 艾睿光电 | 28447417 | 热成像相机;温度指示计;红外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子监控装置;探测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防盗装置;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 2028年12月30日 | |
40 | 苏州睿新 | 22306239 | 电子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探测器;观测仪器;望远镜;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半导体器件 | 2028年1月27日 | |
41 | 苏州睿新 | 21997439 | 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 | 2028年2月13日 | |
42 | 英菲感知 | 21997691 | 望远镜;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观测仪器;传感器;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探测器;电子防盗装置;火警报警器 | 2028年1月26日 |
3-3-2-184
43 | 英菲感知 | 23075060 | 望远镜;红外探测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5月27日 | |
44 | 英菲感知 | 23074967 |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 2028年6月13日 | |
45 | 英菲感知 | 23074990 | 温度指示计;红外探测器;望远镜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6月13日 | |
46 | 英菲感知 | 28527904 | 医疗分析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眼科器械;理疗设备;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用测试仪;电疗器械;医用断层扫描仪;放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 | 2028年12月6日 | |
47 | 英菲感知 | 28527959 | 眼科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用诊断设备;放射医疗设备;医用测试仪;医疗分析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断层扫描仪;电疗器械;理疗设备 | 2028年12月6日 |
3-3-2-185
48 | 英菲感知 | 28532515 | 眼科器械;医用断层扫描仪;放射医疗设备;理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身体康复仪;电疗器械;医用测试仪 | 2028年12月6日 | |
49 | 英菲感知 | 28533980 | 半导体器件;芯片(集成电路);电子防盗装置;非医用监控装置;热成像相机;光学器械和仪器;传感器;探测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观测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温度指示计;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量具;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望远镜 | 2028年12月6日 |
3-3-2-186
50 | 英菲感知 | 28534999 | 非医用监控装置;芯片(集成电路);热成像相机;温度指示计;光学器械和仪器;望远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测量仪器;半导体器件;传感器;观测仪器;科学用探测器;量具;探测器;红外探测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电子防盗装置 | 2028年12月6日 |
3-3-2-187
51 | 英菲感知 | 28535017 | 半导体器件;电子防盗装置;热成像相机;测量仪器;望远镜;物理学设备和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芯片(集成电路);探测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非医用监控装置;科学用探测器;温度指示计;传感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量具;观测仪器;红外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 | 2028年12月6日 | |
52 | 英菲感知 | 28541971 | 医用测试仪;眼科器械;放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身体康复仪;电疗器械;理疗设备;医用断层扫描仪 | 2028年12月6日 |
3-3-2-188
53 | 英菲感知 | 28542287 | 热成像相机;探测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温度指示计;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器件;望远镜;芯片(集成电路);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非医用监控装置;观测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量具;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传感器 | 2028年12月6日 |
3-3-2-189
54 | 英菲感知 | 28545054 | 半导体器件;探测器;红外探测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热成像相机;测量仪器;量具;非医用监控装置;观测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科学用探测器;温度指示计;望远镜;传感器 | 2028年12月6日 |
3-3-2-190
55 | 英菲感知 | 28549550 | 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测量仪器;观测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光学器械和仪器;望远镜;探测器;温度指示计;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传感器;科学用探测器;量具;非医用监控装置;热成像相机;红外探测器 | 2028年12月6日 | |
56 | 英菲感知 | 28550039 | 医用诊断设备;电疗器械;理疗设备;眼科器械;放射医疗设备;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疗分析仪器;医用断层扫描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 | 2028年12月6日 |
3-3-2-191
57 | 英菲感知 | 28551105 | 放射医疗设备;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测试仪;眼科器械;理疗设备;医用断层扫描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电疗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 | 2028年12月6日 | |
58 | 英菲感知 | 28534014 | 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断层扫描仪;医用身体康复仪;放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医用测试仪;医疗分析仪器;眼科器械;理疗设备 | 2028年12月13日 | |
59 | 英菲感知 | 1405501 | 马德里国际注册号1405501,指定23个国家,其中欧盟、英国、新西兰、新加坡4国已获得保护 | 2027年12月18日 | |
60 | 合肥英睿 | 29230849 | 探测器; 测量仪器 ; 半导体;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热成像相机; 观测仪器; 温度指示计; 光学器械和仪器; 武器用瞄准望远镜; 非医用监控装置; 芯片(集成电路); 传感器; 火警报警器 ; 电子防盗装置; 红外探测器; 望远镜 ; 半导体器件; | 2028年12月27日 |
3-3-2-192
61 | 合肥英睿 | 29236981 | 武器用瞄准望远镜; 半导体; 非医用监控装置; 热成像相机; 观测仪器; 红外探测器; 望远镜 ; 芯片(集成电路); 传感器; 探测器; 电子防盗装置; 测量仪器; 温度指示计; 光学器械和仪器; 半导体器件;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火警报警器; | 2029年1月6日 |
注:上述编号61的商标已完成注册公示,但商标许可证书尚在核发过程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所拥有的商标专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收到限制的情形。
(三)专利1. 发行人的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专利证书、历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凭证、国
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信息、专利副本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已授权的专利44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登记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日 | 法律状态 |
1 | 一种用于MEMS器件圆片的自动干燥设备 | 201010553463.2 | 发明 | 2010年11月22日 | 授权 |
2 | 红外探测器及其制作方法及多波段非制冷红外焦平面 | 201010568473.3 | 发明 | 2010年12月1日 | 授权 |
3* | 一种使用金锡焊料预成型片的封装方法 | 201010568407.6 | 发明 | 2010年12月1日 | 授权 |
4 | 一种微桥结构红外探测器的制备方法和微桥结构 | 201110238133.9 | 发明 | 2011年8月19日 | 授权 |
5 | 一种热敏薄膜红外探测器制备方法 | 201110269428.2 | 发明 | 2011年9月13日 | 授权 |
3-3-2-193
6 | 一种半导体MEMS芯片封装方法及其封装结构 | 201110398236.1 | 发明 | 2011年12月5日 | 授权 |
7 | 一种微器件真空封装排气装置及方法 | 201110420101.0 | 发明 | 2011年12月15日 | 授权 |
8 | 一种双离子束反应溅射沉积设备和制备氧化钒薄膜的方法 | 201210006001.8 | 发明 | 2012年1月10日 | 授权 |
9 | 一种用于相机模块的快门驱动装置 | 201210339503.2 | 发明 | 2012年9月13日 | 授权 |
10 | 一种半导体MEMS真空封装结构 | 201210451564.8 | 发明 | 2012年11月12日 | 授权 |
11 | 一种芯片封装方法及其封装结构 | 201210476595.9 | 发明 | 2012年11月21日 | 授权 |
12 | 一种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芯片真空密封封装结构和封装方法 | 201210478732.2 | 发明 | 2012年11月22日 | 授权 |
13 | 调节真空设备中待制器件温度的控制方法及其实现装置 | 201210583059.9 | 发明 | 2012年12月27日 | 授权 |
14 | 一种封装焊接方法和装置 | 201310002521.6 | 发明 | 2013年1月5日 | 授权 |
15 | 一种MEMS硅晶圆片划片切割和结构释放方法 | 201310011056.2 | 发明 | 2013年1月11日 | 授权 |
16 | 一种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塔式桥墩及其制作方法 | 201310041331.5 | 发明 | 2013年2月4日 | 授权 |
17 | 一种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及其制备方法 | 201310752522.2 | 发明 | 2013年12月31日 | 授权 |
#18 | 一种主次斜率模数转换电路和方法 | 201610184245.3 | 发明 | 2016年3月28日 | 授权 |
#19 | 一种高填充因子的微测辐射热计及制备方法 | 201610410719.1 | 发明 | 2016年6月13日 | 授权 |
20 | 一种宽波段的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及其制备方法 | 201610422054.6 | 发明 | 2016年6月13日 | 授权 |
21 | 一种用于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参考像元及其制造方法 | 201610496899.X | 发明 | 2016年6月29日 | 授权 |
3-3-2-194
22 | 一种非制冷红外3D MEMS系统结构及其制作方法 | 201610532815.3 | 发明 | 2016年7月7日 | 授权 |
23 | 一种微测辐射热计参考像元的制备方法和结构 | 201610803895.1 | 发明 | 2016年9月6日 | 授权 |
24 | 一种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像元及其制作方法 | 201610866664.5 | 发明 | 2016年9月29日 | 授权 |
25 | 一种新型双层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像素结构及制备方法 | 201710062648.5 | 发明 | 2017年1月24日 | 授权 |
26 | 一种新型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像素结构及制备方法 | 201710053126.9 | 发明 | 2017年1月24日 | 授权 |
27 | 一种MEMS晶圆切割和晶圆级释放及测试方法 | 201710087018.3 | 发明 | 2017年2月17日 | 授权 |
28 | 离子注入制备氧化钛电极的红外探测器及其制备方法 | 201710252825.6 | 发明 | 2017年4月18日 | 授权 |
29 | 一种新型偏振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及其制备方法 | 201710328761.3 | 发明 | 2017年5月11日 | 授权 |
#30 | 一种非制冷双色红外探测器MEMS芯片结构及制造方法 | 201710328749.2 | 发明 | 2017年5月11日 | 授权 |
#31 | 一种微测辐射热计的像元结构及其制备方法 | 201710434582.8 | 发明 | 2017年6月9日 | 授权 |
32 | 一种红外桥式测温传感器 | 201020549224.5 | 实用新型 | 2010年9月30日 | 授权 |
33 | 一种空气绝热薄膜式红外传感器 | 201020549177.4 | 实用新型 | 2010年9月30日 | 授权 |
34 | 一种用于微器件真空度测量的标定盒 | 201120511520.0 | 实用新型 | 2011年12月9日 | 授权 |
35* | 一种用于相机模块的快门驱动装置 | 201220466117.5 | 实用新型 | 2012年9月13日 | 授权 |
36 | 一种红外焦平面阵列探测器 | 201220633500.5 | 实用新型 | 2012年11月26日 | 授权 |
37 | 一种MEMS硅晶圆片划片切割和结构释 | 201320016670.3 | 实用新型 | 2013年1月11日 | 授权 |
3-3-2-195
放方法中使用的托盘
放方法中使用的托盘 | |||||
38* | 一种用于小型红外热像仪的新型快门组件 | 201320021038.8 | 实用新型 | 2013年1月15日 | 授权 |
39 | 一种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塔式桥墩 | 201320061460.6 | 实用新型 | 2013年2月4日 | 授权 |
#40 | 一种多行交织积分的读出电路及红外焦平面探测器 | 201820290461.0 | 实用新型 | 2018年3月1日 | 授权 |
41 | 机箱 | 201130424098.0 | 外观设计 | 2011年11月17日 | 授权 |
42 | 机箱 | 201230527589.2 | 外观设计 | 2012年11月1日 | 授权 |
43 | 金属封装红外探测器 | 201330333425.0 | 外观设计 | 2013年7月16日 | 授权 |
44 | 陶瓷封装红外探测器 | 201330333534.2 | 外观设计 | 2013年7月16日 | 授权 |
注:上表中标注*的专利已由发行人授权许可艾睿光电无偿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上表中标注#的专利目前已完成专利有效性授权,相关专利证书尚在核发过程中。
2.发行人控制企业的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控制企业目前持有的专利证书、历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信息、专利副本等资料。经核查,艾睿光电当前拥有已授权的专利33项、无锡奥夫特当前拥有已授权专利6项,合肥英睿当前拥有授权专利4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登记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日 | 法律状态 |
1 | 艾睿光电 | 一种用于相机模块的抗冲击双稳态快门结构 | 201410353560.5 | 发明 | 2014年7月23日 | 授权 |
2 | 艾睿光电 | 一种红外焦平面的多点校正方法及系统 | 201410822449.6 | 发明 | 2014月12月25日 | 授权 |
3 | 艾睿光电 | 一种用于红外图像电机调焦的控制方法及装置 | 201510016880.6 | 发明 | 2015年1月13日 | 授权 |
3-3-2-196
4 | 艾睿光电 | 一种适用于红外成像模块的法兰结构 | 201510673851.7 | 发明 | 2015年10月16日 | 授权 |
#5 | 艾睿光电 | 一种电池仓结构 | 201510673851.7 | 发明 | 2015年10月16日 | 授权 |
#6 | 艾睿光电 | 一种红外自动快门校正系统及方法 | 201510926006.6 | 发明 | 2015年12月11日 | 授权 |
#7 | 艾睿光电 | 一种用于红外热成像组件抗冲击振动的减震装置 | 201710822207.0 | 发明 | 2017年9月13日 | 授权 |
8 | 艾睿光电 | 一种薄膜式热释电红外传感器 | 201020549195.2 | 实用新型 | 2010年9月30日 | 授权 |
9 | 艾睿光电 | 一种焦平面快门结构 | 201420454651.3 | 实用新型 | 2014年8月12日 | 授权 |
10 | 艾睿光电 | 一种基于云端的红外成像诊断系统 | 201521014848.6 | 实用新型 | 2015年12月8日 | 授权 |
11 | 艾睿光电 | 一种制备高重复性氧化钒薄膜的溅射设备 | 201020617985.X | 实用新型 | 2010年11月22日 | 授权 |
12 | 艾睿光电 | 一种微型桥式红外测温传感器 | 201020617962.9 | 实用新型 | 2010年11月22日 | 授权 |
13 | 艾睿光电 | 一种带有金属掩模板的金属加热盘 | 201020636015.4 | 实用新型 | 2010年10月01日 | 授权 |
14 | 艾睿光电 | 一种红外热像仪测试系统 | 201020663658.8 | 实用新型 | 2010年12月16日 | 授权 |
15 | 艾睿光电 | 一种后视系统 | 201721809403.6 | 实用新型 | 2017年12月21日 | 授权 |
16 | 艾睿光电 | 一种用于固定物件的底座 | 201721809416.3 | 实用新型 | 2017年12月21日 | 授权 |
#17 | 艾睿光电 | 一种多红外机芯的生产测试设备 | 201821319235.7 | 实用新型 | 2018年8月16日 | 授权 |
#18 | 艾睿光电 | 螺旋顶针紧固工装 | 201820695705.3 | 实用新型 | 2018年5月11日 | 授权 |
19 | 艾睿光电 | 车载红外热成像仪 | 201430249587.0 | 外观设计 | 2014年7月22日 | 授权 |
20 | 艾睿光电 | 微型探测器模组 | 201630605497.X | 外观设计 | 2016年12月9日 | 授权 |
21 | 艾睿光电 | 枪瞄(SL35) | 201730368185.6 | 外观设计 | 2017年8月11日 | 授权 |
22 | 艾睿光电 | 多功能单目望远镜 | 201730368232.7 | 外观设计 | 2017年8月11日 | 授权 |
3-3-2-197
23 | 艾睿光电 | 双光融合望远镜 | 201730368233.1 | 外观设计 | 2017年8月11日 | 授权 |
24 | 艾睿光电 | 单目热像望远镜 | 201730368236.5 | 外观设计 | 2017年8月11日 | 授权 |
25 | 艾睿光电 | 双目望远镜 | 201730368368.8 | 外观设计 | 2017年8月11日 | 授权 |
26 | 艾睿光电 | 手机热像仪 | 201730368369.2 | 外观设计 | 2017年8月11日 | 授权 |
27 | 艾睿光电 | 双路夜视仪 | 201730543732.X | 外观设计 | 2017年11月7日 | 授权 |
28 | 艾睿光电 | 红外热成像仪 | 201430249764.5 | 外观设计 | 2014年7月22日 | 授权 |
29 | 艾睿光电 | 单目手持红外热成像仪 | 201430249573.9 | 外观设计 | 2014年7月22日 | 授权 |
30 | 艾睿光电 | 红外热成像仪 | 201530359849.3 | 外观设计 | 2015年9月17日 | 授权 |
31 | 艾睿光电 | 红外热像仪 | 201630171936.0 | 外观设计 | 2016年5月10日 | 授权 |
32 | 艾睿光电 | 多功能红外热像仪 | 201630349303.4 | 外观设计 | 2016年7月27日 | 授权 |
33 | 艾睿光电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 | 201730684874.8 | 外观设计 | 2017年11月30日 | 授权 |
34 | 无锡奥夫特 | 一种用于滤光片真空蒸镀设备的水冷装置 | 201510874667.9 | 发明 | 2015年12月2日 | 授权 |
35 | 无锡奥夫特 | 一种用于滤光片真空蒸镀设备用电极 | 201510874467.3 | 发明 | 2015年12月2日 | 授权 |
36 | 无锡奥夫特 | 滤光片真空蒸镀设备 | 201510874466.9 | 发明 | 2015年12月2日 | 授权 |
37 | 无锡奥夫特 | 一种用于滤光片真空蒸镀设备的蒸发电极 | 201520988206.X | 实用新型 | 2015年12月2日 | 授权 |
38 | 无锡奥夫特 | 一种滤光片真空蒸镀设备用的电极结构 | 201520988426.2 | 实用新型 | 2015年12月2日 | 授权 |
39 | 无锡奥夫特 | 一种用于滤光片真空蒸镀设备的蒸发舟 | 201520988764.6 | 实用新型 | 2015年12月2日 | 授权 |
40 | 合肥英睿 | 前置红外热像仪(CLIP) | 201830423927.5 | 外观设计 | 2018年8月2日 | 授权 |
41 | 合肥英睿 | 小型红外热像仪(小型) | 201830423925.6 | 外观设计 | 2018年8月2日 | 授权 |
3-3-2-198
42 | 合肥英睿 | 手持红外热像仪(XEYE) | 201830423921.8 | 外观设计 | 2018年8月2日 | 授权 |
#43 | 合肥英睿 | 一种瞄准镜 | 201821149231.9 | 实用新型 | 2018年7月20日 | 授权 |
注:上表中标注#的专利目前已完成专利有效性授权,相关专利证书尚在核发过程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属清晰,且均处于正常授权状态,专利登记中无质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专利权行使受到限制情形的记载。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就上述专利主管部门缴纳年费的凭证进行了查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每年均按期缴纳上述专利的应缴年费,不存在因漏缴、欠缴相应费用导致专利失效的情形。
(四)软件著作权
1.发行人的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与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公示的信息进行了比对。经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的已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13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证书号 | 完成时间 |
1 | 光纤光栅温度在线监测系统软件V1.0 | 2011SR058679 | 软著登字第0322353号 | 2011年5月20日 |
2 | 基于FPGA的大阵列规模红外成像软件V1.0 | 2011SR084131 | 软著登字第0347805号 | 2011年5月30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8号 | ||||
3 | 基于单片机的小阵列规模红外成像软件V1.0 | 2011SR058676 | 软著登字第0322350号 | 2011年6月1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88号 |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5号 | ||||
4 | 光纤多参数综合监测系统软件V1.0 | 2011SR058681 | 软著登字第0322355号 | 2011年6月20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6号 | ||||
5 | 光纤应变在线监测系 | 2011SR084130 | 软著登字第0347804号 | 2011年6月20日 |
3-3-2-199
统软件V1.0
统软件V1.0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7号 | |||
6 |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软件V1.0 | 2011SR058678 | 软著登字第0322352号 | 2011年6月28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4号 | ||||
7 | 光纤形变在线监测系统软件V1.0 | 2012SR011714 | 软著登字第0379750号 | 2011年10月28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9号 | ||||
8 | 传感器通用仿真软件V1.0 | 2015SR047970 | 软著登字第0935056号 | 2012年5月15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2号 | ||||
9 | 红外图像处理评估软件V1.0 | 2015SR047984 | 软著登字第0935070号 | 2014年5月27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87号 | ||||
10 | 基于Soc的大阵列规模红外成像软件V1.0 | 2015SR048015 | 软著登字第0935101号 | 2014年7月18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86号 | ||||
11 | 3D噪声分析软件V1.0 | 2015SR047977 | 软著登字第0935063号 | 2014年7月30日 |
软著变补字第201623293号 | ||||
12 | 芯片测试数据查询软件 | 2016SR312657 | 软著登字第1491274号 | 2016年7月30日 |
13 | RT_Demo板上位机软件 | 2016SR312234 | 软著登字第1490851号 | 2016年8月20日 |
2.子公司的著作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子公司目前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与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公示的信息进行了比对。经核查,艾睿光电当前拥有已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25项,合肥英睿当前拥有已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权利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证书号 | 完成时间 |
1 | 艾睿光电 | 红外SDK开发包软件V1.0 | 2011SR058672 | 软著登字第0322346号 | 2010年10月1日 |
2 | 艾睿光电 | 红外便携机软件V1.0 | 2011SR058674 | 软著登字第0322348号 | 2010年12月15日 |
3-3-2-200
3 | 艾睿光电 | 智能变电站红外成像软件V1.0 | 2011SR058671 | 软著登字第0322345号 | 2011年3月1日 |
4 | 艾睿光电 | 在线式人体测温热像仪软件V1.0 | 2011SR058686 | 软著登字第0322360号 | 2011年6月1日 |
5 | 艾睿光电 | MATLAB红外SDK图像处理开发平台V1.0 | 2011SR058688 | 软著登字第0322362号 | 2011年6月20日 |
6 | 艾睿光电 | 红外图像分析软件V1.7 | 2011SR058682 | 软著登字第0322356号 | 2011年7月20日 |
7 | 艾睿光电 | LC系列非制冷红外机芯标定软件V1.3 | 2015SR031486 | 软著登字第0918565号 | 2014年4月9日 |
8 | 艾睿光电 | Xcore LC系列非制冷红外机芯控制软件V1.0 | 2015SR031327 | 软著登字第0918406号 | 2014年5月18日 |
9 | 艾睿光电 | LA 系列非制冷红外机芯控制软件V1.1 | 2015SR032460 | 软著登字第0919539号 | 2014年5月21日 |
10 | 艾睿光电 | Xcore LB系列非制冷红外机芯控制软件V1.0 | 2015SR059563 | 软著登字第0946649号 | 2014年5月28日 |
11 | 艾睿光电 | 红外成像实时验证平台软件V1.0 | 2015SR032019 | 软著登字第0919098号 | 2014年6月25日 |
12 | 艾睿光电 | LB 系列非制冷红外机芯标定软件V1.3 | 2015SR032458 | 软著登字第0919537号 | 2014年9月22日 |
13 | 艾睿光电 | LB 系列非制冷红外机芯生产测试软件V1.1 | 2015SR032457 | 软著登字第0919536号 | 2014年9月28日 |
14 | 艾睿光电 | 红外探测器输出的图像原始数据处理软件V1.0 | 2015SR031492 | 软著登字第0923303号 | 2014年10月20日 |
15 | 艾睿光电 | XFusionowl系列双光融合上位机软件V1.0 | 2017SR457444 | 软著登字第2042728号 | 2017年5月13日 |
16 | 艾睿光电 | 盲元标定上位机软件 V 1.0 | 2018SR670614 | 软著登字第2999709号 | 2018年5月10日 |
17 | 艾睿光电 | Xforest系列上位机软件 V 1.0 | 2018SR670627 | 软著登字第2999722号 | 2018年6月12日 |
18 | 艾睿光电 | LA系列机芯预调试上位机 | 2018SR959649 | 软著登字第3288744号 | 2018年9月25日 |
19 | 艾睿光电 | MICROII系列机芯B值标定上位 | 2018SR959653 | 软著登字第3288748号 | 2018年9月25日 |
3-3-2-201
机
机 | |||||
20 | 艾睿光电 | LA系列常温标定上位机软件V1.0.0.1 | 2019SR0167999 | 软著登字第3588756号 | 2018年12月1日 |
21 | 艾睿光电 | MICROII系列预调试上位机V1.1.0.1 | 2019SR0148068 | 软著登字第3568825号 | 2018年12月5日 |
22 | 艾睿光电 | LT系列机芯锅盖标定上位机软件V1.0 | 2019SR0215867 | 软著登字第3636624号 | 2018年12月10日 |
23 | 艾睿光电 | MICROII系列机芯镜头标定上位机软件V1.0 | 2019SR0215109 | 软著登字第3635866号 | 2018年12月11日 |
24 | 艾睿光电 | LA系列常温标定上位机软件V1.0.0.1 | 2019SR0167999 | 软著登字第3588756号 | 2018年12月1日 |
25 | 艾睿光电 | MICROII系列预调试上位机V1.1.0.1 | 2019SR0148068 | 软著登字第3568825号 | 2018年12月5日 |
26 | 合肥英睿 | MFusionowl系列双光融合WA望远镜软件V1.0 | 2018SR731321 | 软著登字第3060416号 | 2017年9月27日 |
27 | 合肥英睿 | MFusionowl系列双光融合WA望远镜软件V1.0 | 2018SR731321 | 软著登字第3060416号 | 2017年9月27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 发行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共计11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设计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证书号 | 权利申请日 |
1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读 | BS.155004670 | 第11277号 | 2015年5月15日 |
3-3-2-202
出电路RTC611
出电路RTC611 | ||||
2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读出电路RTC711 | BS.155004689 | 第11278号 | 2015年5月15日 |
3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读出电路RTC623 | BS.155004697 | 第11279号 | 2015年5月15日 |
4 | RTμB2001 MEMS传感器 | BS.165005602 | 第12918号 | 2016年7月8日 |
5 | RTμB2002MEMS传感器 | BS.165005610 | 第12919号 | 2016年7月8日 |
6 | RTμB2501MEMS传感器 | BS.165005629 | 第12920号 | 2016年7月8日 |
7 | RTμB1702 MEMS传感器 | BS.165005637 | 第12921号 | 2016年7月8日 |
8 | RTμB3501 MEMS传感器 | BS.165005645 | 第12922号 | 2016年7月8日 |
9 | RTμB2502 MEMS传感器 | BS.165005653 | 第21923号 | 2016年7月8日 |
10 | RTμB1701 MEMS传感器 | BS.165005661 | 第12924号 | 2016年7月8日 |
11 | RTμB1401 MEMS传感器 | BS.165005599 | 第12926号 | 2016年7月8日 |
2. 发行人子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子公司目前持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当前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共计3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权利人 | 设计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证书号 | 权利申请日 |
1 | 苏州睿新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读出电路RS011 | BS.165516682 | 第13567号 | 2016年9月22日 |
2 | 苏州睿新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读出电路RS012 | BS.165516690 | 第13566号 | 2016年9月22日 |
3 | 英菲感知 | Ti640 12μm MEMS传感器 | BS.175529434 | 第15227号 | 2017年8月9日 |
(六)设备及车辆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拥有的主要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辅助设施、运输设备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设备资产来源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行购置。发行人及子公
司目前拥有的设备资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且均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注:根据发行人与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为满足发行人生产需要,建设8吋红外传感器MEMS生产线,并由发行人提供部分设备用于该生产线运营。发行人目前已依约提供了相应的设备,该等设备中的11台(套)设备目前运行于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除该等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均处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生产运营地。
同时,本所律师核查了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车辆在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未有办理抵押或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情形的记载。
(七)长期股权投资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对外投情况,包括与投资相关的协议、投资凭证、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被投资单位置备于工商机关的登记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当前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艾睿光电
发行人当前持有艾睿光电100%的股权。
艾睿光电成立于2010年7月1日,现持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7897249A),住址为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为赵芳彦,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2.苏州睿新发行人当前持有苏州睿新100%的股权。
苏州睿新成立于2012年12月26日,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01715220),住址为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C610-617,法定代表人为马宏,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
3.合肥英睿
发行人当前持有合肥英睿100%的股权。合肥英睿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现持有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HBB1E),住址为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东淝河路交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为江斌,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认缴合肥英睿5,000万元出资中已实缴出资2,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40%。
4.成都英飞睿发行人当前持有成都英飞睿100%的股权。成都英飞睿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现持有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7LCF82R),住址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为赵芳彦,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成都英飞睿当前持有雷神防务10%的股权。
雷神防务成立于2016年7月1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91610131MA6TYC1T6F),住址为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70号卫星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为孙宏宇,注册资本为1,109.0802万元。
5.上海为奇
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为奇100%的股权。上海为奇成立于2016年1月15日,现持有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4ET0C),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008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宏,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上海为奇当前在3家企业享有投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 英菲感知上海为奇当前持有英菲感知100%的股权。
英菲感知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现持有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QKN609),住址为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502,法定代表人为王鹏,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 无锡奥夫特
上海为奇当前持有无锡奥夫特99.5%的股权。
无锡奥夫特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现持有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02105692Q),住址为无锡市会北路26-17,法定代表人为熊笔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3) 振华领创
上海为奇当前持有振华领创20.70%的股权。
振华领创成立于2017年5月4日,现持有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E53L89),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6层5A13,法定代表人为朱伯立,注册资本为445.4万元。
6.合肥芯谷
发行人当前持有合肥芯谷13.53%的股权。
合肥芯谷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现持有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93250X),住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1楼1001-1002室,法定代表人为刘家兵,注册资本为1,330.2566万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上述对外投资企业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均已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发行人的全部投资企业均在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发行人的投资企业均合法续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应予以解散、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拥有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且无权属争议,发行人在对其名下全部资产行使权利时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当前已发生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重大债权债务事宜进行了核查,包括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涉密重大商务合同,就发行人对外存在的债务负担或潜在债务负担进行了调查,就发行人开展日常经营所涉及的必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采购、劳动、生产安全、环保等)走访了发行人的对应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当前现存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合同中,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 采购合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合同中,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且内容或性质相同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表:
3-3-2-206
年度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总金额(万元) | 未结合同金额(万元) |
2018 | G0001 | 晶圆 | 2,375.43 | 1,262.38 |
2018 | 宁波舜宇红外技术有限公司 | 镜头 | 3,083.80 | 853.57 |
2017 | G0001 | 晶圆 | 2,863.01 | 执行完毕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其他交易主体发生的正在履行中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与上海松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RTPOORD001705),约定发行人向上海松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AMAT腐蚀设备1台,金额总计11,081,538元。
(2) 2017年10月20日,发行人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
合同》(合同编号为RTPOORD1672),约定发行人向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缺陷检测仪和套刻检测仪,金额合计人民币8,280,000元。
(3) 2018年9月3日,发行人与上海松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4500003038),约定发行人向上海松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VOx硬件及工艺调试及钒靶材以及G3PVD Chamber及Process matching各1台,金额总计5,300,000元。
(4) 2018年9月12日,艾睿光电与G0005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艾睿光电向其采购吸气剂,金额合计人民币18,580,320元。
2. 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合同中,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内容或性质相同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
3-3-2-207
年度
年度 | 客户名称 | 产品 | 总金额(万元) | 未结合同金额(万元) |
2018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 探测器 | 14,630.30 | 7,290.00 |
2018 | K0001 | 探测器 | 5,117.40 | 12.60 |
2018 | K0009 | 探测器 | 7,524.80 | 5.00 |
2018 | K0015 | 整机 | 1,283.45(美元) | 822.00(美元) |
2017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 探测器 | 3,307.60 | -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其他交易主体发生的正在履行中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年11月1日,艾睿光电与Lahoux Optics B.V.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IFR180102F215),约定艾睿光电向Lahoux Optics B.V销售ThermalScope E2Pro,金额合计750,000美金。
(2) 2018年10月11日,艾睿光电与湖北久之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AU-UM-180008),约定艾睿光电向湖北久之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非制冷红外机芯组件,金额合计人民币5,100,000元。
(3) 2018年5月3日,无锡奥夫特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
合同》(合同编号:IFR180223F234),约定向河北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外壳光窗,金额合计8,000,000元。
3. 银行授信及对应担保合同(1) 2018年12月5日,艾睿光电与招商银行烟台支行签订《授信协议》(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字第21181103号),约定招商银行烟台支行向艾睿光电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
(2) 2018年12月5日,睿创微纳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保字第21181103号),约定发行人为艾睿光电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字第21181103号)提供最高额担保。
(3) 2018年12月5日,睿创微纳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抵字第21181103号),约定发行人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上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5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8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7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6号)为艾睿光电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为:2018年招烟162字第21181103号)提供最高额抵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法律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因履约纠纷引发的重大索赔,或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潜在风险。
(三)经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不动产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或留置的情况,不存在债务逾期偿还或其他可能引发被债权人提出索赔主张的潜在风险。
(四)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六)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重大商务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发行人履行上述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未引发重大纠纷和索赔。除已披露不动产抵押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逾期偿债的情形,不存在因经营行为引发的重大侵权。发行人当前既有的债权债务均为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经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列示的发行人增资引发的资产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导致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行为。
(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施的收购兼并情况,查验了与收购兼并相关的合同及资金凭证。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施的收购及兼并情况如下:
1.2017年10月22日,上海为奇与振华领创、朱伯力、徐晓蔓签署《北京振华领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约定上海为奇收购朱伯力、徐晓蔓合计持有的振华领创11.7%的股权,同时上海为奇在协议签署后20个月内享有认缴振华领创45.40万元注册资本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协议约定的收购及增资事项均已履行完毕。
2.2018年11月20日,成都英飞睿与孙宏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成都英飞睿收购孙宏宇持有的雷神防务10%的股权。上述股权收购事宜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事宜已实施完毕。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来12个月内除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外,尚未有进一步实施新的增资、减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实施增资行为以外的导致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发行人已披露的最近三年内的兼并收购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目前尚未制定在最近12个月内开展除本次发行及上市行为以外的其他资产变化或兼并收购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设立时适用的章程,以及针对上述章程的历次修订,同时查阅了发行人为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工作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经核查,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章程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睿创有限及发行人设立时适用的章程均系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章程,均经由睿创有限股东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在住所地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实施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睿创有限设立时适用的章程履行了法定制定及批准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历次章程修订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修订章程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章程修订案或历次章程、工商机关的备案文件等。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加股本的相关议案,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2.2018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加股本的相关议案,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3.2018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加股本的相关议案,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4.2018年12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加股本的相关议案,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针对章程的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修订结果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起草,待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工作完成后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时制定的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章程的历次修订均合法有效。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目的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章程内容的相关规定。
十四、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运作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运作正常。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设立以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表决票等资料。根据上述核查结果,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方案>执行情况的议案》、《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关于变更公司经营期限的议案》、《关于确认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资格及签署发起协议的议案》、《关于筹办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支出相关费用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关于批准股份公司设立后适用的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聘请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关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与股份公司登记设立相关手续的议案》。
(2)2016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起草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部事宜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3)2016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4)2017年3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资产抵押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注销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5)2017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工作计划预案的报告》、《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2017年4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发行新股的议案》、《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就8英寸MEMS工艺线代工平台项目实施合作的议案》。
(8)2018年4月9日,股份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2018年5月17日,股份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10)2018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工作计划预案的报告》、《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1)2018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内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
(12)2018年12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
本的议案》。
(13)2019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4)2019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工作计划预案的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5)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
2.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1)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马宏为睿创微纳董事长,并兼任睿创微纳总经理;聘用赵芳彦、王洪臣、王鲁杰担任睿创微纳副总经理;聘用姜倡担任睿创微纳财务总监;聘用赵芳彦担任睿创微纳董事会秘书。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制度》。
(2)2016年6月24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起草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部事宜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起草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起草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起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2016-2018)发展规划纲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召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6年7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在无锡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在广州设立广州艾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向苏州奥夫特增资的议案》、《苏州睿新收购奥夫特股东赵培的股份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银行贷款形式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对项目团队进行激励的议案》。
(4)2016年10月 2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5)2017年2月1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资产抵押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销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17年3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工作计划预案的报告》、《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7)2017年3月2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8)2017年6月14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就8英寸MEMS工艺线代工平台项目实施合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9)2018年3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0)2018年5月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1)2018年5月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工作计划预案的报告》、《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2)2018年6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3)2018年8月2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内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关于批准对外报出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4)2018年9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成都投资设立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聘用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5)2018年11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6)2019年1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设立睿创研究院的
议案》、《关于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7)2019年2月24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工作计划预案的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8)2019年3月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议案》、《关于批准对外报出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数据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同意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1)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陈文礼为监事会主席。
(2)2017年3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17年6月12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新任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4)2018年5月8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2018年9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成都投资设立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6)2019年1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2019年2月24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体系,并制订了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完备的运行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组织机构在最近三年内运行良好,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授权均合法有效。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现任董事9名,分别为马宏、李维诚、王宏臣、江斌、丛培育、赵芳彦、黄俊、孙志梅、邵怀宗,其中黄俊、孙志梅、邵怀宗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的简历如下:
(1) 马宏马宏先生,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历。历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光电研发工程师,华中科技大学光电子工程系教师,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3月,任发行人总经理,2015年4月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李维诚李维诚先生,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学历。1991年8月至1992年11月,任职于江苏南通无线电厂销售公司;1993年2月至1996年7月任职于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6年8月至2001年10月任职于海南中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3) 王宏臣王宏臣先生,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从事传感器和红外成像技术研究。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历。2006年2月至2008年7月,先后任MEMSIC(无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2009年12月至今,先后任发行人芯片事业部总监、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作为核心技术骨干,王宏臣领导开发了多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芯片产品并实现量产,相关成果荣获山东省技术发明二等奖。
(4) 江斌江斌先生,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专业,硕士学历。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任职于武汉电信器
件公司;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华工正源光子有限公司;2005年7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深圳世纪晶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12月至2014年12 月,任发行人营销总监;2014年12月至今任艾睿光电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5) 丛培育丛培育先生,1969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学历。1988年7月至1990年7月任职于浙江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1990年7月至1993年9月任职于浙江省证券公司;1993年9月至2002年1月任职于浙江港澳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至2005年9月任职于中国航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至2009年9月任职于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任职于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今任职于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任发行人董事。
(6) 赵芳彦赵芳彦先生,196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历,工程师。1990年7月至1996年8月先后任辽宁省机械工业厅党组秘书、团委书记;1996年8月至2001年6月任职于辽宁工程机械集团辽宁海普拉管业有限公司;2001年6月至2008年9月任职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职于香港正峰集团江苏鑫港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先后任职于上海恺润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沃田农业有限公司;2013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 黄俊黄俊先生,197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自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于香港中文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自2007年9月至今,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就职,先后任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自2018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 孙志梅
孙志梅女士,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3年7月至1996年8月于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5823厂工作,担任助理工程师;1996年8月至2002年8月就读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后获材料学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于德国亚琛工业大学(RWTH AachenUniversity)冶金系材料化学所工作,任研究员;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于瑞典乌普萨拉大学(Uppsala University)物理系工作,任研究员;2007年6月至2013年6月于厦门大学材料学院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年8月至今,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院任职,担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18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 邵怀宗
邵怀宗先生,196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2年7月至1995年8月于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工作,任助理工程师;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于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任工程师;2003年3月于电子科技大学任教,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18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发行人现任监事3名,分别为陈文祥、张元学、魏慧娟,其中魏慧娟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任监事的简历如下:
(1) 陈文祥陈文祥先生,198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硕士学历,工程师职称。2009年12月加入发行人先后任封装工程师、封装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艾睿光电器件部和生产部门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2) 张元学张元学先生,197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96年7月毕业于上海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现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大专学历,拥有中级会计师职称。1996年8月至1998年4月,任北洋汽车工业
集团公司出纳、会计;1998年4月至2002年10月任重庆奔腾摩托车公司(属北洋汽车) 财务副部长、部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任烟台中环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财务部长;2004年5月至今任开发区国资公司资产部部长,烟台业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开发区国资公司董事、烟台业达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烟台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2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3) 魏慧娟魏慧娟女士,198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硕士学历。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任职于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任发行人IC设计工程师;2013年1月至今,任苏州睿新IC设计工程师;2017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职工监事。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总经理为马宏,副总经理分别为赵芳彦、王宏臣、陈文礼,财务总监为周雅琴,董事会秘书由赵芳彦兼任。经核查,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聘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 马宏,简历详见本节现任董事部分;
(2) 赵芳彦,简历详见本节现任董事部分;
(3) 王宏臣,简历详见本节现任董事部分;
(4) 陈文礼陈文礼先生,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山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硕士学历。2008年7月-2009年7月,在深圳比亚迪微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10年3月加入发行人,从事非制冷红外焦平面阵列芯片产品开发工作,历任芯片研发工程师、研发部门经理和事业部总监,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多款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的研制开发,项目成果获得烟台市科技发明二等奖一项。
(5) 周雅琴
周雅琴女士,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历。2000年1月至2002年9月任职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9月至2004年3月任职于北大青鸟集团;2004年3月至2012年6月任职京华时报社;2016年7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的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调取了相关企业置备于工商机关的档案。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外的投资情况如下:
3-3-2-225
姓名
姓名 | 职务 | 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 出资比例 |
马宏 | 董事长、总经理 | 烟台深源 | 24.85% |
镇江奥赛电子有限公司 | 20.00% | ||
烟台赫几 | 8.10% | ||
武汉华工正元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 | 2.00% |
李维诚 | 董事 | 深圳市中视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4.55% |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0.14% | ||
上海兴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吊销) | 90.00% | ||
上海茂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 | 10.00% | ||
洋浦神农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吊销) | 4.95% |
江斌 | 董事 | 武汉博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20.00% |
烟台赫几 | 2.75% |
王宏臣 | 董事、副总经理 | 嘉兴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51.00% |
江苏华睿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吊销) | 51.60% |
丛培育 | 董事 | 上海兰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90.00% |
3-3-2-226
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1.00% |
上海木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 |
上海木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 |
安吉鼎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4% |
安吉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9% |
湖州无相信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7% |
周雅琴 | 财务总监 | 众医联合(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10.10% |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1) 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马宏、李维诚、赵芳彦、艾轶伦、笪新亚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 2016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艾轶伦辞去董事职务,并补选江斌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3) 2018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笪新亚辞去董事职务,并补选王宏臣、丛培育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黄俊、孙志梅、邵怀宗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监事变化情况
(1) 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陈文祥、冯毅为第一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16年5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陈文礼为职工代表监事。
(2) 2017年6月3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陈文礼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并补选魏慧娟为职工代表监事。
(3) 2019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冯毅辞去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并选举张元学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 2016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聘任马宏为发行人总经理,赵芳彦、王宏臣、王鲁杰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姜倡为公司财务总监,赵芳彦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 2016年7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免聘姜倡的财务总监职务同时聘任周雅琴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3) 2017年6月,王鲁杰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聘任陈文礼为发行人副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任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免程序合法,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及工作开展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相应制度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在最近三年内各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
3-3-2-228
税种
税种 | 具体税率情况 |
增值税 | 17%、16%、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土地使用税 | 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 |
房产税 | 1.2%、12% |
企业所得税 | 25%、15%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1.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1)2015年12月10日,发行人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537000249),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优惠期间内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2)2014年11月13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被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发行人2017年度及2018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2. 发行人子公司的税收优惠2015年12月10日,艾睿光电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财政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537000004),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规定,艾睿光电在优惠期间内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征管机关已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合规事宜出具证明如下:
1.2019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查询目前运用的税收征管系统,该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暂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章记录。”。
2.2019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查询目前运用的税收征管系统,该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暂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章记录。”。
3.2019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金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该纳税人在查询所属期内暂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4.2019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确认“上海为奇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所属期内均按期申报,无处罚记录,未发生欠税情况。”。
5.201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出具《证明》,确认“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税号:91340100MA2NUHBB1E)自2017年7月27日成立至2018年12月31日,在国税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无欠税信息。”。
6.2019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5302105692Q)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9日的管理期限内,未发现行政处罚、欠税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7.2019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确认“经过查询相关系统,调阅档案资料,审核核实后详细情况如下: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
8.2019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纳税人无税收违法行为,未受过税务行政处罚,无欠缴税款现象。”。
(四)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获得政府机构拨付的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拨款依据文件、入账凭证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获得的财政拨款情况如下表:
3-3-2-230
2016年度
2016年度 | ||||
序号 | 项目 | 依据 | 拨款单位 | 拨付资金金额(元) |
1 | 专利补助款 | 烟高办[2014]31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15,000.00 |
2 | 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147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100,000.00 |
3 | 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款 | 烟开财税政指[2016]2/185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700,000.00 |
3-3-2-231
4 | 香港政府研发补助款 | - | 香港创新科技署 | 284,031.30 |
5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款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181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0,000.00 |
6 | 2016年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6]61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00,000.00 |
7 | 2016年重点研发计划(军民科技融合)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15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300,000.00 |
8 | 2013科技发展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9/7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40,000 |
9 | 急需人才补助 | 烟开财税政指[2016]24/166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0,000 |
10 | 2015年区级专利补助款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45,500.00 |
11 |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 | -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管理部 | 24,000.00 |
12 | 2015年区级专利补助款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000.00 |
13 | 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96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1,900.00 |
14 | 展会补贴 | - | 苏州高新区国库支付中心 | 20,000.00 |
15 | 高帧频非制冷红外成像通用机芯组件研制及产业化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15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709.4 |
16 |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款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181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32,000 |
17 | 管道等配套建设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459,333.36 |
18 | 高性能全天候海事监控搜救红外热像仪项目建设 | 烟开财综指[2012]53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533,333.28 |
3-3-2-232
19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及器件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补助 | 烟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文件-烟开财综指[2013]3/37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86,666.67 |
20 | 基于氧化钒技术的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成像芯片关键技术研发设备补助 | 烟财教指[2015]93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0,512.82 |
21 | 减免税额抵减应纳税额(销售车辆) | - | 减半征收税额 | 194.18 |
2017年度 | ||||
序号 | 项目 | 依据 | 拨款单位 | 拨付资金金额(元) |
1 | 政府2016年租房补贴 | - | 无锡市财政局 | 76,500.00 |
2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款 | 烟开财税政指[2017]7/47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60,000.00 |
3 | 2017应用技术研发及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 烟财教指[2017]46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00,000.00 |
4 | 创新型卡发起专项扶持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7]9/9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500,000.00 |
5 | 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补助款 | 烟开财税政指[2017]18/82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34,300.00 |
6 | 研发补助 | 烟开财税预指[2017]17/128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34,300.00 |
7 | 烟台市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7]15/147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40,000.00 |
8 |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 | 鲁财教[2017]29号 | 山东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 | 26,000.00 |
3-3-2-233
9 | 专利补助资金 | 鲁财教[2017]2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1,500.00 |
10 | 应用技术研发及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 烟财教[2017]5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7,000.00 |
11 | 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 | - | 山东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 | 4,000.00 |
12 | 2016年专利补助资金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500.00 |
13 | 对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国外展会补贴)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2017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5号)等规定 | 无锡市梁溪区财政局 | 20,000.00 |
14 | 2017应用技术研究及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7]19/82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59,300.00 |
15 | 重大科技项目匹配资金高帧频非制冷红外成像通用机芯组件研制及产业化-2 | 烟开财税政指[2017]6/9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68,807.34 |
16 | 海丰通航科技应急救援课题5国拨款 | - | 海丰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 351,700.00 |
17 | 海丰通航科技应急救援课题5国拨款 | - | 海丰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 9,300.00 |
18 | 2017年基地建设资金(研发补助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7]18/128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59,300.00 |
19 | 集成式小像元非制冷红外焦平面组件(核高基项目经费) | 工信专项一简[2017]13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 809,543.98 |
3-3-2-234
20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及器件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补助 | -烟开财综指[2013]3/37号 | 烟台经济开发财政局 | 186,888.67 |
21 | 基于氧化钒技术的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成像芯片关键技术研发设备补助 | 烟财教指[2015]93号 | 烟台经济开发财政局 | 20,512.82 |
22 | 管道等配套建设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 | 烟台经济开发财政局 | 459,333.36 |
23 | 高性能全天候海事监控搜救红外热像仪项目建设 | 烟开财综指[2012]53号 | 烟台经济开发财政局 | 533,333.28 |
24 | 研发补助经费款 | 烟开财预指[2017]218号 | 烟台经济开发财政局 | 15,000,000 |
25 | 高帧频非制冷红外成像通用机芯组件研制及产业化-1 | 烟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烟开财税政指[2016]1/159号 | 烟台经济开发财政局 | 20,512.82 |
2018年度 | ||||
序号 | 项目 | 依据 | 拨款单位 | 拨付资金金额(元) |
1 | 2017年度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8]9/17号烟台市科学技术局文件烟科[2017]72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0,000.00 |
2 | 烟台开发区科技领军人 | 烟开财税政指[2018]18/46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00,000.00 |
3 | 收科技局研发项目后补助款项 | 烟开财税政指[2018]18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0,000.00 |
4 | 小型无人机用陶瓷封装 | 烟开财税政指[2018]1/66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100,000.00 |
3-3-2-235
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及微型机芯组件研制及产业
化
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及微型机芯组件研制及产业化 | ||||
5 | 军民融合奖励 | 烟开财税政指[2018]2/80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00,000.00 |
6 | 项目补贴 |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烟科[2018]68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0,000.00 |
7 | 微型超低功耗红外成像模组研制及产业化 | 烟开财税政指[2018]2/108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0,869.56 |
8 | 专利奖励 | - |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100,000.00 |
9 | 专利奖励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6,000.00 |
10 |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一次性奖励 | 鲁中小企局字[2018]5号 |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 500,000.00 |
11 | 专利补贴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41,000.00 |
12 | 专利优秀奖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00,000.00 |
13 | 专利补助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6,000.00 |
14 | 贷款贴息(进口) | 烟开财税政指[2018]5/13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36,000.00 |
15 | 专利奖励 | - |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4,000.00 |
16 | 专利补贴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9,500.00 |
17 | 专利补助 | - |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2,000.00 |
18 | 海丰通航地方配套款 | 烟开财税政指[2018]4/16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61,000.00 |
19 | 企业开发研究补助 | 苏科传发[2017]5号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31,700.00 |
20 | 光电展会展 | - | 深圳贺戎博闻展 | 4,720.00 |
3-3-2-236
览补贴
览补贴 | 览有限公司 | |||
21 | 小微企业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 合财社[2017]384号 | 合肥市财政局 | 20,372.50 |
22 | 房租补贴 | - | 无锡新吴区人民政府 | 61,300.00 |
23 | 专利资助 | -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8,000.00 |
24 | 稳岗补贴 | 锡人社发[2018]71号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56.00 |
25 | 稳岗补贴 | 锡人社发[2018]71号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323.00 |
26 | 高性能全天候海事监控搜救红外热像仪项目建设 | 烟开财综指[2012]53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533,333.28 |
27 | 管道配套建设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459,333.36 |
28 | 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及器件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补助 | 烟财教指[2015]4/96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86,666.78 |
29 | 基于氧化钒技术的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成像芯片关键技术研发设备补助 | 烟财教指[2015]93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20,512.81 |
30 | 高帧频非制冷红外成像通用机芯组件研制及产 | 烟开财税政指[2016]1/159号、烟开财税政指[2017]6/99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85,650.44 |
3-3-2-237
业化
业化 | ||||
31 | 集成式小像元非制冷红外焦平面组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 5,737,381.97 |
32 | 太赫兹宽频带室温探测阵列成像技术 | - | 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中心 | 1,534,871.28 |
33 | 陶瓷封装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及微型机芯组件 | 烟开财税政指[2018]1/66号、烟开财税政指[2018]68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7,004.52 |
34 | 向思桦百强人才补贴 | -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100,000 |
35 | 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烟开财税政指[2017]32/178号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2,00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因涉税问题违法违规或遭致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所获得的财政补贴均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合规经营情况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调取了发行人相关的各项资质、认证、凭证等书面资料,到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行政机关进行了走访,查阅了行政机关或媒体公示的最近三年内的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经营情况
1.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工程项目的环保验收文件、所在
地环保主管部门公示的相关信息、发行人为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签署的合同以及环保排污相关许可、缴费凭证等材料,并对发行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针对其建设实施的生产项目均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持有主管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排水相关许可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检测及相关废物处理等工作。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获得所在地主管环境保护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情况如下:
(1) 2019年1月17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至今在烟台开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2) 2019年1月17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至今在烟台开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3) 2019年1月18日,无锡市新吴区安监环保局出具《证明》,确认“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区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环境违法不良记录。”。
(4) 2019年1月17日,无锡市梁溪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今,从未受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5) 成都市双流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出具《证明》,确认“经核查,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我局管辖,该公司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方面的合规经营情况
1.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已取得的全部质量认证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取得的质量认证文件可以满足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需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前取得的质量认证文件如下:
(1) 2017年3月1日,发行人取得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18 QJ3 0005 R0M),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JB 9001C-2017,该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红外探测跟踪设备和微机电系统(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有效期至 2021年2月28日。
(2) 2017年3月23日,发行人取得了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3417Q50677R0M),证书覆盖范围: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芯片的设计开发、生产,有效期至2020年3月22日。
(3) 2017年3月23日,艾睿光电取得了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3417Q50561R0M),证书覆盖范围:
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及红外热像仪的设计开发、生产,有效期至2020年3月12日。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产品召回或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出具的证明如下:
(1) 2019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在工商、质量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受到本局处罚的不良记录。”
(2) 2019年1月11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UHBB1E)自2017年7月27日成立至今,在本辖区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 2018年7月23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确认“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系统企业
信用数据库中,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查询之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4) 2019年1月9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无违规证明》,确认“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02105692Q),该公司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9年1月8日无因违反有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含餐饮)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无重大违规事项。”。
(5) 2019年1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经‘金信工程’和质监系统查询,我辖区内‘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从2018年10月22日至今在我局监管中,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未受到我局查处。”。
(三)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经营情况
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最近三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及处罚公示信息,并就相关问题访谈了发行人的负责人员。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的安全生产和规范问题出具证明如下:
(1) 2019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确认“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91370600699650399E)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在烟台开发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我局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2) 2019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确认“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91370600557897249A)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在烟台开发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我局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3) 2019年1月21日,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的《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申请表》,确认“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未因安
全生产问题受到过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4) 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我局管辖,该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遭致行政处罚的情况。”。
(5) 2019年1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遭致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经营情况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已制定的各项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内部制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册员工合计591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其中的577名员工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工合同,其余14人为在校实习人员,发行人与该类人员的就读高校签订了相关实习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已为547名员工按照其工作地的相关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的缴费标准如下表:
3-3-2-241
项目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单位缴费 比例 | 员工缴费 比例 | 单位缴费 比例 | 员工缴费 比例 | 单位缴费 比例 | 员工缴费 比例 |
养老 保险 | 18% | 8% | 18% | 8% | 18% | 8% |
医疗 保险 | 8% | 2% | 8% | 2% | 8% | 2% |
工伤 保险 | 0.9% | - | 0.9% | - | 2.4% | - |
生育 保险 | 0.5%、1% | - | 0.5% | - | 0.5% | - |
3-3-2-242
项目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单位缴费 比例 | 员工缴费 比例 | 单位缴费 比例 | 员工缴费 比例 | 单位缴费 比例 | 员工缴费 比例 |
失业 保险 | 0.7% | 0.3% | 1.0% | 0.5% | 1.0% | 0.5% |
住房公积金 | 8% | 8% | 8% | 8% | 8% | 8% |
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部分人员未缴社保及公积金的原因包括:3名为退休返聘人员、27名为当月新入职员工(新入职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14名为在校实习人员。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已出具承诺,确认“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期间,因发行人为员工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补缴的,或因未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款项被处以罚款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承诺全额承担补缴该等费用的款项,或向发行人进行等额补偿,以保证发行人及发行人上市后的中小股东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劳动用工主管机关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劳动用工合规问题出具证明如下:
(1) 2019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在烟台开发区办理了劳动合同备案,并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正常缴纳社保。经审查,该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不良记录。”。
(2) 2019年2月19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管理部出具《证明》,确认“自2016年1月1日至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中心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未发现该单位存在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 2019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在烟台开发区办理了劳动合
同备案,并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正常缴纳社保。经审查,该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不良记录。”。
(4) 2019年2月19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管理部出具《证明》,确认“自2016年1月1日至今,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我中心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未发现该单位存在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5) 2019年1月25日,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劳动保障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6) 2019年2月14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无锡英菲感知技术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目前缴存人数为19人,缴存状况正常。无被投诉举报记录,未曾受到过我中心处罚。”。
(7) 2019年1月8日,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出具《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确认合肥英睿不存在需清缴社会保险费。
(8) 2019年1月15日,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15日,成都英飞睿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区范围内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
(9) 2019年2月12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成都英飞睿自2019年1月至2月期间为其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10) 2019年1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未有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反映,该公司也从未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
(11) 2019年2月14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无锡奥夫特光学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目
前缴存人数为47人,缴存情况正常。无被投诉举报记录,未曾受到过我中心处罚。”。
(12) 2019年1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你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没有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我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记录。”。
(13) 2019年2月26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查,2019年1月该单位住房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缴存人数为2人。该单位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14) 2019年3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确认“苏州睿新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认真遵循国家、省、市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内容,无拖欠情况;截至目前该公司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发行人在其他方面的守法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发生刑事犯罪,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进行了核查,包括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在其网站公示的信息。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国家安全、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及公众健康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相关法规遭致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其生产运营无已发生或潜在法律风险。
十八、 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核准及备案文件、批准建设相关项目的内部权力机构决议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1.红外热成像终端应用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总投资额拟为12,000万元,拟在发行人现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4号)之上实施建设。该项目当前已取得的备案及批准如下:
(1)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建设进行了立项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0691-39-03-036948)。
(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针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红外热成像终端应用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确认批准该项目建设。
2.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总投资额拟为25,000万元,拟在发行人现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4号)之上实施建设。该项目当前已取得的备案及批准如下:
(1)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建设进行了立项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0691-39-03-018609)。
(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已针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制冷红外焦平面芯片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确认
批准该项目建设。
3.睿创研究院建设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拟利用发行人现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5号)及厂房实施建设。该项目当前已取得的备案及批准如下:
(1)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建设进行了立项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0691-73-03-019225)。
(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已针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睿创研究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确认批准该项目建设。
同时,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均将用于投入上述项目的建设,如有超出部分,则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制订的资金使用计划中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该等项目的建设均由发行人独立实施,项目的建设及未来运营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且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构成同业竞争。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发行人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募集资金均有明确的用途,且符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其投资规模与发行人现阶段的发展规模和能力相匹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投资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制定了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来三年整体发展战略为:科技先导,技术领先,推行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垂直整合,立足红外领域做优,横向拓展进入其他领域做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价值,致力于打造中国最有价值的芯片企业,成为世界顶尖的红外成像解决方案提供商。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来三年具体发展目标如下:
1.产品技术计划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快技术改造,提高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能力,完善和加强技术研发部门各项软硬件配备,优化科研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力争在技术上打造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红外成像企业,在产品上形成系列化军品、民品红外成像全产业链装备。
发行人未来的产品技术重点方向:红外探测器方面,重点研发高性能大面阵小像元系列产品及传感用小面阵低成本系列产品;红外成像机芯和整机方面,重点研发晶圆级封装(WLP)技术、晶圆级光学(WLO)技术;发展基于深度学习的红外图像处理算法和红外图像处理专用芯片,实现集成化、智能化、微型化的高性能、高可靠的红外机芯组件;继续进行太赫兹器件和系统研发,为实现产业化做好准备。
2.市场营销和服务开展计划
发行人目前在北京、广东及浙江三地设立销售中心,形成了片区化营销网络架构。发行人计划在未来三年内进一步完善营销与客户服务体系,大力加强营销与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向顾客提供专业化和标准化的服务;完善现有营销网络,并针对不同产品的特点,分别制订标准的客户服务方案,定期向客户征询产品和服务质量。
3.人力资源计划
发行人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并持续完善与业务发展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围绕业务发展战略合理规划人力资源结构与规模;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以及对杰出贡献员工的激励措施,优化绩效管理,创新员工激励方式;建立和完善在职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加强对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打造适应快速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队伍、市场营销队伍和技术开发队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的承诺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结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承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等政府及司法机关网站公示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查询和比对。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做出的关于不存在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前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会因存在上述问题对本次发行及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查验了由发行人及中信证券共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后认为,《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及上市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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