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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第八条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第九条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时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务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第十三条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应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制定并实施本年度中期或季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期或季度分红的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是否实施中期或季度利润分配及分配金额等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当期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未来可持续发展需求状况确定。第二十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预案的执行情况。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对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若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修改、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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