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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1、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合理有效,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各环节可能存在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遵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够兼顾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照会计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发展经验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此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其勤勉尽责,从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薪酬议案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作出的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七.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真实的出口业务为依托,用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申请不超过10,000万美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八.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减少公司主营产品原材料镍、铜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内控机制,用以防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九.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十.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洪新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洪新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杨洪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杨洪先先生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已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董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杨洪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十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是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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