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此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22624.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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