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
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是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严格、审慎地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亦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该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客观经营压力,适时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在严峻的外部形势冲击下实现公司未来业绩的稳步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等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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