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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法狮龙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颖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丽娜联系电话:010-590266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8号)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狮龙”、“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3,229.28万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中德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 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当事 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各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项治理制度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内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控制度的设计、实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并提前通知公司,现场检查后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经核查,公司按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法狮龙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法狮龙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颖 申丽娜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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