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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股份: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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