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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园林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承诺的情况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洪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控股股东园融集团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股东风舞投资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炎良、陈伯翔、丁旭升、李寿仁、孙立恒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1年8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息后的发行价16.28元/股(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除权除息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16.28元/股。),触发了上述承诺中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条件。根据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延长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洪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1日。

公司控股股东园融集团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1日。

公司股东风舞投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1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炎良、陈伯翔、丁旭升、李寿仁、孙立恒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由原来的12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2年9月1日。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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