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园林股份 股票代码:605303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Landscaping Co.,Ltd.(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别提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洪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园融集团的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股东风舞投资的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除向园融集团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炎良、陈伯翔、丁旭升、李寿仁、孙立恒的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监事吴忆明、张清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
义务。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公司股东亿品创投、南海成长、元京投资、金海棠雨露、金海棠阳光、融银黄海、舟洋创投、杭州叩问、上海仰岳、青岛仰岳、沃石投资的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如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园融集团承诺
“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园林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园林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洪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国浩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相关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杭州园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本节所述实际控制人,是指吴光洪;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30%。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
4、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三、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四、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股价低于发行价的稳定股价和投资者保护措施
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本次发行股价稳定和投资者保护措施作出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承诺
1、股份回购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
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发行价;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价,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园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光洪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发行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公司上市后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发行价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园融集团、风舞投资、亿品创投、舟洋创投、南海成长与杭州叩问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园林股份股票。在承诺人各自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承诺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各自的限售期满后,承诺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后作出是否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诺人在园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园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产生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执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监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为了明确对股东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制定了《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并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1、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注重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
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在确定利润分配政策时,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全面考虑各种资本金扩充渠道的资金来源数量和成本高低,使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三、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程序与实施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若公司监事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存在异议,可在董事会上提出质询或建议。董事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息红利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求,或根据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制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等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决策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社会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对违规占用资金股东的分红限制
如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分配给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须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五、上市后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在确保足额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未来仍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未来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本分红回报规划方案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正式实施。本方案执行期限届满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并按照决策程序进行重新审议。”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根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当时每股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就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内容如下:
(一)填补回报措施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并对合理性进行了
分析。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有利于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园林股份和公众利益,保持园林股份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园林股份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园林股份利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园林股份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园融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园林股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违反就园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
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园林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园林股份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园林股份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园林股份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园林股份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园林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园林股份、投资者损失;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保证公司严格履行园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园林股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园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园林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园林股份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园林股份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园林股份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园林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园林股份、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十、公司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花卉种苗研发生产、园林养护等全产业链业务,主要服务于重点市政公共园林工程、美丽乡村生态建设、休闲度假园林工程、地产景观及边坡防护、山体、水体等的生态修复工程。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审计截止日至今,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模式、工程项目中标情况、项目进展、核心人员、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较大不利变化。
(二)2020年1-9月经营业绩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15795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20年1-9月经营业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97,599.32 | 98,342.49 | -0.76% |
扣非前净利润 | 7,481.91 | 9,583.14 | -21.93% |
扣非后净利润 | 7,055.16 | 8,822.43 | -20.03%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变动幅度 |
扣非前净利润(剔除九龙房产影响) | 7,481.91 | 6,788.70 | 10.21% |
扣非后净利润(剔除九龙房产影响) | 7,055.16 | 6,027.99 | 17.04% |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91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78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园林股份”,证券代码“605303”。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3月1日
(三)股票简称:园林股份
(四)股票代码:60530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6,123.740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30.9352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30.9352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并上市的4,030.9352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1年3月1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 |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angzhou Landscaping Co.,Ltd. |
注册资本 | 本次发行前:12,092.8056万元;本次发行后:16,123.740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吴光洪 |
成立日期 | 1992年9月28日 |
变更设立日期 | 2013年6月17日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33010014306516XP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
邮政编码 | 310020 |
联系电话 | 0571-86020323 |
传真号码 | 0571-8609735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zyllh.com |
电子信箱 | web@hzyllh.com |
经营范围 | 生产:普种种植材料(种子);批发、零售:普通种植材料(苗木),普通繁殖材料(种子),花卉,园林绿化所需原辅材料,建筑材料,五金,家用电器,木材,肥料;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绿化造林工程,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绿化造林工程设计,室内美术装饰,园林技术开发与咨询,保洁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吴光洪 | 董事长 | 2019.3.30-2022.3.29 |
张炎良 | 董事、总经理 | 2019.3.30-2022.3.29 |
陈伯翔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9.3.30-2022.3.29 |
丁旭升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9.3.30-2022.3.29 |
包志毅 | 独立董事 | 2019.3.30-2022.3.29 |
邵煜 | 独立董事 | 2019.3.30-2022.3.29 |
董望 | 独立董事 | 2019.3.30-2022.3.29 |
吴忆明 | 监事会主席 | 2019.3.30-2022.3.29 |
贾中星 | 监事 | 2019.3.30-2022.3.29 |
张清 | 监事 | 2019.3.30-2022.3.29 |
李寿仁 | 副总经理兼技术服务总部总经理 | 2019.3.30-2022.3.29 |
孙立恒 | 财务总监 | 2019.3.30-2022.3.29 |
王冰 | 董事会秘书 | 2019.3.30-2022.3.29 |
李红艳 | 易大设计院长 | - |
高凯 | 研发中心副主任 | - |
陈宇 | 工程管理总部总经理、工程事业部经理 | - |
姓名 | 职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吴光洪 | 董事长 | 3,405.86 | 58.54% |
陈伯翔 | 董事、副总经理 | 804.63 | 13.83% |
姓名 | 职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丁旭升 | 董事、副总经理 | 804.63 | 13.83% |
张炎良 | 董事、总经理 | 802.88 | 13.80% |
合计 | 5,818.00 | 100.00% |
姓名 | 职务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吴光洪 | 董事长 | 598.83 | 12.10% |
陈伯翔 | 董事、副总经理 | 585.00 | 11.82% |
李寿仁 | 副总经理、技术服务总部总经理 | 247.50 | 5.00% |
孙立恒 | 财务总监 | 225.00 | 4.55% |
吴忆明 | 监事会主席 | 180.00 | 3.64% |
李红艳 | 易大设计院长 | 50.00 | 1.01% |
陈宇 | 工程管理总部总经理、工程事业部经理 | 45.00 | 0.91% |
张清 | 监事 | 36.00 | 0.73% |
合计 | 1,967.33 | 39.76% |
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总经理、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任中国花卉协会绿化观赏苗木分会副会长、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风景名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公园协会副会长、浙江省花卉协会副会长兼绿化苗木分会会长、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副理事长兼浙江省园林工程分会会长、浙商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农业区域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杭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科技咨询专家库专家、浙江大学大学生创业教育导师、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南昌理工学院客座教授、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创业导师、易大设计执行董事、园融集团、风舞投资和桂花技术的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当选杭州市江干区人大代表。2013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2,092.805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4,030.935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如下表: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锁定期(月) | ||
持股数量 (股) | 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20,928,056 | 100.00 | 120,928,056 | 75.00 | - |
园融集团 | 78,402,600 | 64.83 | 78,402,600 | 48.63 | 36 |
风舞投资 | 14,850,000 | 12.28 | 14,850,000 | 9.21 | 36 |
亿品创投 | 6,353,932 | 5.25 | 6,353,932 | 3.94 | 12 |
南海成长 | 5,464,481 | 4.52 | 5,464,481 | 3.39 | 12 |
元京投资 | 3,192,848 | 2.64 | 3,192,848 | 1.98 | 12 |
金海棠雨露 | 2,513,661 | 2.08 | 2,513,661 | 1.56 | 12 |
金海棠阳光 | 2,298,850 | 1.90 | 2,298,850 | 1.43 | 12 |
融银黄海 | 2,185,792 | 1.81 | 2,185,792 | 1.36 | 12 |
舟洋创投 | 1,834,983 | 1.52 | 1,834,983 | 1.14 | 12 |
杭州叩问 | 1,596,169 | 1.32 | 1,596,169 | 0.99 | 12 |
上海仰岳 | 798,085 | 0.66 | 798,085 | 0.49 | 12 |
青岛仰岳 | 798,085 | 0.66 | 798,085 | 0.49 | 12 |
沃石投资 | 638,570 | 0.53 | 638,570 | 0.40 | 12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40,309,352 | 25.00 | - |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锁定期(月) | ||
持股数量 (股) | 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比例 (%) | ||
社会公众股 | - | - | 40,309,352 | 25.00 | - |
合计 | 120,928,056 | 100.00 | 161,237,408 | 100.00 | -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园融集团 | 78,402,600 | 48.63 |
2 | 风舞投资 | 14,850,000 | 9.21 |
3 | 亿品创投 | 6,353,932 | 3.94 |
4 | 南海成长 | 5,464,481 | 3.39 |
5 | 元京投资 | 3,192,848 | 1.98 |
6 | 金海棠雨露 | 2,513,661 | 1.56 |
7 | 金海棠阳光 | 2,298,850 | 1.43 |
8 | 融银黄海 | 2,185,792 | 1.36 |
9 | 舟洋创投 | 1,834,983 | 1.14 |
10 | 杭州叩问 | 1,596,169 | 0.99 |
合 计 | 118,693,316 | 73.63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30.9352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6.38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发行市盈率:19.7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60,267,185.7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57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费用项目 | 金额(不含增值税,元) |
保荐承销费 | 51,886,792.45 |
审计验资费 | 11,462,264.15 |
律师费 | 7,075,471.70 |
信息披露费 | 4,905,660.38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253,525.86 |
合计 | 75,583,714.54 |
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8299元(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8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15795号)。公司2020年1-9月经营业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97,599.32 | 98,342.49 | -0.76% |
扣非前净利润 | 7,481.91 | 9,583.14 | -21.93% |
扣非后净利润 | 7,055.16 | 8,822.43 | -20.03% |
扣非前净利润(剔除九龙房产影响) | 7,481.91 | 6,788.70 | 10.21% |
扣非后净利润(剔除九龙房产影响) | 7,055.16 | 6,027.99 | 17.04% |
业绩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受到疫情影响及2019年九龙山庄坏账准备冲回影响,剔除九龙山庄影响后扣非后净利润预计同比上升0.75%。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因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于2021年2月23日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用途 | 金额(万元)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 | 1202020129900370830 | 补充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 | 23,121.05819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 | 19007101040013681 | 补充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 | 14,0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 | 95180078801100001018 | 补充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 | 14,0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 571905609210125 | 补充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 | 5,000.0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 3301040160017027007 | 补充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 | 5,000.00 |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佳民、张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甲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承根住 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保荐代表人:杜佳民 张 建项目协办人:周 佳项目组成员:郭 锋 周飞飞 王 超 何栩华电 话:0571-87903361传 真:0571-8790323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园林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浙商证券同意推荐园林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