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园林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佳民
联系电话:0571-8790256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建
联系电话:0571-87902568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园林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园林股份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园林股份业务情况,对园林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2023年度园林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2023年度园林股份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园林股份及其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遵守法 | 高级管理 |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督促园林股份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园林股份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园林股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园林股份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 |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 |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园林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 |
交易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园林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园林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
时针 |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及 |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园林股份未发生前述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
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园林股份未发生前述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对园林股份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浙商证券认为,园林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园林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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