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股份”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对园林股份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园林股份于2021年3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浙商证券对园林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浙商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保荐代表人 | 杜佳民、张建 |
联系电话 | 0571-87902568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5303.SH |
注册资本 | 16,123.7408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
法定代表人 | 吴光洪 |
控股股东 | 杭州园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吴光洪 |
联系人 | 陈怡 |
联系电话 | 0571-8602032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3.1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浙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浙商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园林股份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派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变更、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书等材料;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根据公司2021年6月9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公司定于2021年6月16日向股东发放现金红利。因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使用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向公司11名限售股股东派发了现金红利,金额总计为 2,767,545.60 元。发现此问题后,园林股份工作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汇报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采取措施与相关股东及其开户银行沟通。截至2021年6月30日,相关分红款均已退回至公司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整改情况的公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整改情况的说明》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等。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本专项报告“五、履行保荐
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外,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