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所列、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信息报告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各参股子公司的指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内部报告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子公司指定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系人,确保重大信息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履行报告义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过程: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4、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报告,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所需要的财务、业务信息并根据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
5、 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6、应当报告的重大日常交易,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或各分、子公司涉及的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前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前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6、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交易:
(1) 本条第 4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 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0)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筹划或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发生时,立即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于24小时内将与该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第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信息没能及时报告,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