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5-013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方云南健之佳重庆勤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勤康”)、四川勤康健之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勤康”)、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健之佳医药”)均为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公司为上述3家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9,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重庆勤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946.62万元;为四川勤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3,224.56万元;为辽宁健之佳医药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集团外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辽宁健之佳医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责率超过7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勤康与交通银行在约定期间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及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勤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辽宁健之佳医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四川勤康与浦发银行在约定的债权债务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的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为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
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其中:(1)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应的融资业务用于日常经营周转;(2)含已使用的原专项并购授信额度在内,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专项并购授信额度及对应的融资业务用于并购项目相关支付。授信额度及对应的融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贷款、并购贷款、开立信用证、福费廷、开具银行票据及票据贴现等业务;
集团内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为上述授信额度及对应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70亿元。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3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策授权担保的范围内。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及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云南健之佳重庆勤康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60号13幢第二层2-2法定代表人:蓝波注册资本:8,00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02月19日经营范围:药品批发与本公司的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30,477.54 | 18,728.86 | 11,748.68 | 47,636.19 | 1,753.42 |
2024年1-9月/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35,405.31 | 22,759.99 | 12,645.32 | 42,055.13 | 896.65 |
(二)名称:辽宁健之佳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一街8号3008、3009法定代表人:蓝波注册资本:600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药品批发
与本公司的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1,149.81 | 19,520.62 | 1,629.19 | 28,954.48 | 1,164.20 |
2024年1-9月/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19,609.21 | 17,160.10 | 2,449.11 | 28,176.48 | 819.92 |
(三)名称:四川勤康健之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土桥段215号2幢3楼法定代表人:蓝波注册资本:6,0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6日经营范围:药品批发与本公司的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17,873.34 | 11,280.26 | 6,593.08 | 25,338.48 | 227.75 |
2024年1-9月/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3,731.69 | 16,572.96 | 7,158.73 | 22,728.18 | 565.65 |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债权人 | 交通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信银行 | 浦发银行 |
债务人 | 重庆勤康 | 重庆勤康 | 辽宁健之佳医药 | 四川勤康 |
保证人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保证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 |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 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 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担保金额 | 2,000万元 | 4,000万元 | 1,000万元 | 2,000万元 |
保证范围 | 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金。 |
上述所述主合同为债权、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等。
除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蓝波、舒畅与上述银行签署《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全资子公司的上述担保额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提升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业务及其担保额度是结合发展计划,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而做出的。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涉及集团外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本次申请对集团内企业的担保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均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集团外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3,507.4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57.1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