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对《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核公司《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徐彩英、王剑、曾大鹏
2023年8月25日